May 18,2008

寫故事的人的故事

" The greatest Nation is ImagiNation." 在出版社來信說,有份巴黎莎士比亞書店創始店長的自傳書稿時,我想起當年在那書店門口黑板看到的這句話。和愛在巴黎破曉時電影裡,男主角將九年前的一日邂逅寫成暢銷書,就在巴黎莎士比亞書店辦了簽書會。

出版社說,喔不不不,現在大家都造訪的書店,並不是原址。

現在各旅遊手冊上所介紹的,是後來一位爭取原店長Sylvia雪維兒的同意,以莎士比亞書店的名字和精神,在聖母院旁所開設的。原址是在書香濃厚的巴黎左岸,劇院街12號,不知道現在變成什麼樣子。(書中說明最早期則在杜皮特杭街八號)Sylvia其實是位美國人,書店在1919年開張,1941結束。在1951年繼承意旨的,也是一位美國人。

原來啊原來,當年我坐在門口吃三明治吹風望向人滿為患聖母院的莎士比亞書店,的確是伊森霍克望向窗外看到茱莉蝶兒的位置,沒錯。但這本《莎士比亞書店》,要說的是靈體本尊。


《查令十字路84號》由於一部真實的書信小冊,從遙遠的倫敦和年代而栩栩如生。《莎士比亞書店》同樣的,因為雪維兒與客人們的友誼而源源不絕,由於她在巴黎開著英語書店,加上大時代使然,她的客人,包括了海明威、喬伊斯、  許許多多我沒聽聞過的文人名流,這些人還乾脆把她的店當做郵政信箱使用,列為個人通訊地址,雪維兒對於這種大家先斬後奏的附加業務倒也不介意。

這就是原本我擔心的地方,我跟這些大作者真的很不熟,很怕全本書是他們每天在比賽三步成詩,我還看不懂押韻。

不過當我讀到雪維兒在書店裡進行「借書」服務時,眼睛就整個睜大了。由於當時巴黎銷售英文書籍的書店極少,美金又比法郎還值錢,英文書儼然成為奢侈品,所以她開放借書服務,顧客付費加入會員後,可以把書借回兩週,或隨時可以換書,也就是一個付費的圖書館。

有沒有聽起來似曾相識的做法?只要在台北的愛書人絕對會想起來──那就是水準書店。從光華商場的玉市旁到師大浦城街還請了員工,水準書店裡的書和顧客總是一樣的雜沓。水準書局的德政就是可以良心租書。

也就是老闆先用定價的七折(或各種他心血來潮的折扣)賣給你,在書末空白頁處,蓋上水準店章、寫好銷售的折扣與日期。你的良心就是閱讀時保持書籍整潔,如果你喜歡,就直接留下來;或是看完後歸還,老闆再良心的扣除一些只有他心知肚明的租金後,把現金還給你。由於很多人不好意思拿了錢這樣走,所以總是變成一趟下來,退了書又買了幾本書,算算還是又掏了一點錢給老闆。

莎書店外文

但是這種可以花小錢看書的心態,我們很容易勇於嘗試新的閱讀口味,打開新的視野。我還帶走過全套《聖堂教父》漫畫,當時老闆說可以租回去的時候我也傻眼,是全新未拆封的耶。在某一段時期,我想大家都被強迫推銷過余秋雨的《文化苦旅》《山居筆記》和喬斯坦.賈德《蘇菲的世界》,老闆一邊拿起書,一邊就開始簽名要塞給你,一邊念著不好看我把錢全部給你,幾乎是到了你沒認領下來應該走不出那道門的地步。我想如果不是他,我可能真的不會認識那幾本精彩作品。

不過一刀有雙刃。大家一定都見識過老闆熱情碎碎念。小姐你這麼漂亮一定很多男朋友,這本送妳(然後自己開始簽名致某某某小姐/曾大福敬贈)。這本書真的很好看,又可以參加抽獎,不然你借回去看,抽獎到機票就是你的。其實他的台詞花招挺多的,我在旁邊聽常常笑出來,但是當你自己是當事人站在桌前聽旨,就會有站立難安的狀況。所以如果我看到是老闆娘站在櫃檯,就會很鬆一口氣,雖然傳說老闆娘的折扣比較硬,但是我不在乎(老闆的折扣也不可考啊),只要能夠讓我乾脆的結帳就好。

所以,我真的很久沒有去水準了,買書的時候被「卡」在櫃檯被搭訕的心理壓力實在大啊。也所以,我覺得雪維兒的付費租書制度比較有紀律,對店家來說也比較好控管,也不會有那種看了兩年書才沒良心的還給老闆,是叫老闆去賣給誰啊。



記得在讀《墨水心》,父親莫決定拜訪書中書「墨水心」的作者時,小說裡特地攪和了一下人們對「作者」的印象──小美琪雖然常見到從文字中跳出來的人物(呃......這本小說的冒險經歷也真的就是跟跳出來的人物面對面),但從來沒有看過隱身在後面寫出他們的人。換言之,人們對「作者」的印象很可能是沒有印象的,他應該已經在書背後很遠的地方,死了昏了隱居了阿茲海默症了之類,反正就好像是不應該出來親民。即便現在是網路時代,有些作者的照片仍是從不外流,或是《麥田捕手》作者沙林傑、《梅崗城故事》作者哈波.李的神秘行蹤,跟貓王之死或UFO出現一樣懸疑。

所以《莎士比亞書店》好玩的地方就在於有好多好多作者們的趣聞軼事,不論你認不認識他們、讀不讀過他們的作品都沒關係,反正這些背景資訊在書內都只是像履歷的一部帶過分而已。哈哈,我的確感覺海明威、喬伊斯、紀得、費滋.傑羅、葛楚.史坦因這些人很遠,所以看他們離我們很近突然很好玩耶。本書著墨最多的就是寫下《尤利西斯》的喬伊斯,莎士比亞書店與他應該是情定三生。而我除了在這本書跟喬伊斯最近之外,在電影「尤里西斯生命之旅」片名聽過Ulysses之外,啥也不了。不過在這本書中,也不用怕被Ulysses嚇到,而是會看到喬伊斯怕狗的程度!

溫婉體貼的喬伊斯,講話不喜歡用「最高級」。他會說「漂亮」,不會說「真美!」即使是發生很糟糕的事情,也只會說「真煩」,而不是「煩死了!」五歲曾經被狗咬過,他的山羊鬍就是為了遮住傷疤。他只要聽到狗叫,就全身開始發抖,而且已經開始緊張狗會不會衝進來。有一回去參加王妃的飯局,萬萬沒想到王妃的狗衝進來還把狗爪搭載他肩上。

我彷彿可以看到那徒有一身文膽卻臉色發白的喬伊斯。

雪維兒這本回憶錄裡,她心目中最偉大的作家喬伊斯佔了很大的篇幅,從初識到她得帶他去看眼科醫生、借貸喬伊斯生活費的一手包辦,比作家經紀人做得更多。最留下紀錄的,應該是她決定承擔出版《尤利西斯》(以及最後版權上的糾葛)。為了因應作者對文字的要求,整個冗長的過程就像一部奧德賽,纏繞著印刷廠工人陰魂不散的《尤利西斯》,最後732頁,每本書都還有一張致歉的紙條,因為每頁有五、六個打字錯誤。

而我也是第一次知道,以為是會讀到睡著的《尤利西斯》,竟然是被列為禁書,理由是晦澀、色情(嗯也只講到這裡)。哈哈哈這下子真的引起我的好奇心。(哎呀呀難怪18禁和封縮的書賣得莫名好)這批新書在美國被禁,當地的訂戶完全是靠美國小英雄「小威」──海明威的靈機一動,他找了位熱心的美國朋友住到加拿大多倫多去,雪維兒先把書寄到加拿大,這位朋友每天搭船渡河,褲襠裡塞著一本《尤利西斯》!

這書同樣也引起被禁國家讀者的覬覦,於是《尤利西斯》在他國被大量盜版,而且盜完了還要來寫信表示仰慕本書,或甚至寄上本國(盜)版及出版者的問候,把喬伊斯和雪維兒氣得跳腳極了,尤其當時作者的財務狀況很不好。巴黎的文人們甚至串聯起來發起呼籲大眾注意智慧財產權的連署行動。


這讓我想起《百年孤寂》。馬奎斯可也是活著的哦。不過他從沒有授權繁、簡體中文版。也就是說,現在市面上在銷售的所有馬奎斯作品,都是侵權的。馬奎斯就是因為如此氣極而更不願意授權中文版,但是他越不爽授權的結果,就是沒有合法有權的出版社可以去抓盜版、也沒有人要去地檢署按鈴告發(註)。所以我常常最困惑的是,全台灣的書店都不知道這些長銷書是非.法.品嗎?檯面上成了我不買《百年孤寂》的理由,檯面下其實是猜測自己可能看不懂.....,但至少我曾經享受過《愛在瘟疫蔓延時》(幸好當時借來看的時候,我還沒聽聞過這件版權奇蹟,全國都賣成這樣,誰會想到是盜版品)。


除了喬伊斯對於狗的恐懼之外,作者們的行徑實在很神妙,堪稱《中國文人非正常死亡》(這本書很好看!)的歐美驚聲尖笑版。喬伊斯在寄送自己作品時熱心幫忙包書,但是最後大家得用化學藥劑去除他頭髮上膠水。而且他會戴著四支錶但是每支的時間不一樣;只赴傍晚以後的約。

擔任體育記者的海明威會帶她們去看場面混亂的拳擊賽,不然就是常常在忙著營救他人。普黑渥斯特為了證實自己的頭骨很硬,我差點以為是看錯後來大笑出來──他拿書店裡的鐵管打自己的頭,管子還真的差點打彎,雪維兒差點嚇出心臟病。海明威為了驗證,還真的也拿鐵條K他,結果自己的拇指反而受傷了。

紀德則會帶過季的巧克力給惹人厭的小孩,他更在書店生意岌岌可危的時候,跳出來辦活動呼籲大家拯救書店。很受歡迎的詩人法格對於約會常健忘外加拖延,他赴約時會請計程車在外等著,但是等他數小時出來後,會忘記有車在等而叫了另一台車;每次聚會遲到個兩小時不是大事,但是他最驚嚇女主人的健忘狀況,是某次聚會他遲到了「兩週」。可是好可愛,司機和賓客們也都不會嫌他脾氣,而且司機們都是他的粉絲呢。

人們對於喜愛的人真是寬容。古代養士大概也是如此。到底是哪個作家影響哪個作家?作家們的紛爭之火如何總自動熄滅?在雪維兒的眼裡不過雲煙。


我最喜歡的莫過於以下這段軼聞。
法蘭西學院院士保羅˙梵樂希,年輕時在陰雨綿綿的倫敦,有天他決定要自殺,當他打開櫥櫃拿出左輪手槍時,撿起一本掉在地上的書順手讀了起來。他把那本幽默的書從頭開始讀,覺得很好笑,看完之後已經完全不想自殺了。可惜他忘了書名,而雪維兒也找不到這位作者「Scholl」的作品。
愛書的人讀到這樣的故事,只能說是登峰造極啊。




█在WC也要利用時間:

我興起查了一下。
依照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權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的侵害重製罪,第91條之1「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以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權者」的「侵害重製權以外之其他著作財產權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要馬奎斯或中文版權代理者自己來告。

但第94條則是規範以第91條、92條為常業的「常業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在第100條明訂,這邊例外,屬於「非告訴乃論」,不用等馬奎斯來告,檢察官就可以對重製侵權的出版社和銷售者提起公訴。


法條第九十一條
內容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法條第九十一條之一
內容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法條第九十二條
內容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第九十四條
內容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第 一百 條 
內容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九十四條之罪,不在此限。

Posted by wcch2000 at 樂多Roodo! │17:38 │回應(2)引用(0)好書太多,朝我來
樂多分類:閱讀 共同主題:那些coach教我的事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6043609
回應文章
題外話:水準書店的老板真的很誇張,與老板娘真算是一對絕配,總不避諱在客戶面前就起口角.老板看到漂亮客戶聊起天來完全當老板娘沒到的模樣,真的造成買書選書的人不少壓力呀
Posted by Nina at May 19,2008 11:22
Nina,
我也因此好久沒看到老闆娘了。還挺喜歡她的。
真納悶水準老闆到底知不知道,關於這點--客人想得都一樣。
Posted by WC at May 20,2008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