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7,2007

來一杯數味並衝的印度雞尾酒之2--你的Q,我的A

 〈12/16補述本案更正啟事後續〉

人生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遠不知道下一顆會吃到什麼。
我一向只能用想像這句話,因為我比較常吃的蝦味先,每根的味道都差不多。
但是自從看完《Q&A》之後,我的人生也開始加了味道。

例如說,即將發出的《Q&A》試讀本,封面的下半截是這樣的:


是的,整個封面,突然來了小小這麼一句:

「如果一年只能試讀一本書,我會推薦《Q&A》!」
──樂多人氣部落客【WC看看】

這是我,也不是我。我知道它指的是我。我也的確喜歡《Q&A》。但是WC沒有授權掛名,也沒有說過這樣一句話。


「全本試閱本」近年來大行其道,出版社會主動邀請數位部落客,或是發佈網路廣告。一般來說,我非常有信心的書,會留著自己去買,因為幾次下來我發現讀A4版本會呆,大損應該有的閱讀樂趣。所以想要嘗試試讀的,都是看大綱來頗有興趣,但是難說要不要花錢的。真的一眼就沒有興趣的書,我們就不浪費出版社的血汗錢了。

除了第一次參加試讀發生了那飛龍在天的疙瘩經驗之後(往事何必回味),我就再也不參加需要什麼徵文評選的試讀。也更學習打死自己的良心──沒興趣,沒關係;行距字距印得太糟,很難閱讀,沒關係。

不過現在越來越多的試讀會先要求:「文章需同意授權做為出版社行銷使用」。我百分百可以理解出版社的心意,也知道試讀後不一定喜歡、不一定寫(誰要花時間去寫沒意思的東西?喔好吧,有關《芬蘭驚豔》 ......),所以應該是球丟回來了,在這樣的條件下,我要不要去試讀呢。

在一年多的試讀經驗裡,有些出版社會要求簽署協議書。我也百分百能夠理解,尤其是保密協議──我們總不能抱著整本去影印分享啊。但是文章的授權協議部分,我會仔細閱讀內容,甚至乾脆自己動手來修改條文(娘,讓我念法律系終於有點用了),尤其是制式合約竟然還要填寫真實姓名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的,我都會說明婉拒填寫,出版社也完全能夠理解。

雖說讀了六、七種試閱全本的經驗,但能有緣讀完的並沒幾本。事實上,就是因為出版社的邀請郵件,企畫下了有些私心的email主旨:「如果一年只能試讀一本書,我會推薦《Q&A》!」我看了一下大綱是比較有興趣,的確也讀得很享受。我一字不改的簽了保密協議,但是提出文章使用時需一一同意授權。這對於萬般事務的行銷部門來說當然是很龜毛的事。但球也就回到對方,他可以決定要不要來問。

可見吸引力法則很厲害。我們越在意的事情,它就接踵而來喔。
因此,當我用撥接上網在夜裡讀到出版社那十分緊急(但是沒我的電話也沒用)、萬分道歉的信件,WC被張冠李戴的推薦已經出現在數萬份「折子試讀本」時......我,我先站起身,去倒了杯酒。
當時我剛寫完《無畏之心》,心中正嚮往一種世界安詳的氣氛。
隔日就收到出版社快遞罪證的折子試讀本。哇哩咧,竟然還只有我的名字在上面。我還以為是一排部落客哩。
又說,就在出版社人員拿到發現大誤會的那一刻,這些折子書已經隨著滾滾車流發出到各書店去了。嗯,我想耍大牌也沒用耶。

在準備討論補救方式時,我其次想到的是環保問題(第一個念頭是喝酒啊......)。幾萬份的文宣,是要請出版社停發?貼上黑貼紙?還是塗改成「VC看看」?(MC已經是我以後打算要用的花名了)如果每個人一輩子能用的世界資源是限額的,那我可不打算浪費在這幾萬張紙上。而且那名企畫的年終可能會被扣完。

即使我的確是喜歡《Q&A》的,但是這句狂愛宣言真的不是我說的,是出版社企畫的金句,豈能掠美啊。又而且重要的是──他們怎麼把人家年度自問自答的Q&A書單給先說先贏了?!跳到尼羅河都洗不清,嗚嗚,我還沒有公佈WC的年度之最耶!(你怎麼知道答案是哪一本...~瘋搖啊搖~怎樣怎樣~


本來懶得作年度選單的,因為接下來我們應該就要陷入無窮盡的各界舉辦的年度選單轟炸中啦。但是,被這杯印度酒後勁如此過彎甩尾的呼一巴,我,我決定會在年底前要求自己公佈年度之最!



  〈12/16補述本案更正啟事後續〉

這陣子出版社企畫三不五時隨侍在側的道歉,有關對我造成的嚴重困擾。我想了一下。
我最嚴重而無法回答的困擾,不僅是041「正對著」試讀本看:「哪有妳的名字?」接著冰拿鐵問:「咦?妳是樂多人氣部落格啊?」
......

除了收到出版社正式道歉函,並協議在幾處網站入口登出道歉啟事(畢竟WC只是網路鄉民啊)。所以呢,哇哈哈哈,哈利波特下方是WC。史蒂芬金下方也是WC。但是這般榮景不再啦,因為我已經拜託他們移到網頁最下方了,不然我自己點進去會被自己嚇到。




雖然morong的法律分析是,由於那句文宣不是我寫的,只是用了我的名字,當然需要道歉,還不涉及損害賠償,不然我還打算要求對方捐款給公益團體哩。(真是無所不用其極的想)總之出版社還是提出贈書給我的補償心意。希望WC與書,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





▓在WC也要利用時間:

1. 一般來說,演完一整齣戲叫做「全本」。京劇表演裡,一個晚上會挑幾組不同劇碼的精彩戲來饗宴觀眾,那每一個段落就叫做「折子」。對啦也就是劇摘啦。

2. 這個令人心驚的烏龍事件,並不影響我對這本小說的讀後感受

3. 平邊的郵票、印錯的鈔票通常更珍貴對吧。本人首次被印上數萬本的紙本,可能也沒有下次。所以即使很莫名,我還是要去書店拿一些回來留著......


Posted by wcch2000 at 樂多Roodo! │14:28 │回應(10)引用(0)井底菁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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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今早,我的善良被人當成軟弱,幹在心裡後的第一個反應,也是想喝酒。
Posted by 妮斯 at December 7,2007 16:31

給它們收個廣告費的啦

無論如何
拿來喝酒啊
Posted by Frida at December 7,2007 16:47

怎麼樣,
一夕爆紅的感覺如何?

沒想到我認識的人,
不是上社會新聞,(如幾年前的李大律師)
就是被掛在書腰上廣為流傳,
真是不得了。

不過,
說真格的,
假如要追究法律責任,
請記得善用既有的人際關係資源,
好好研究一下囉!

但是還是希望是一個美麗的錯誤啦,
假如真是一本好書的話。
Posted by morong at December 7,2007 19:13

對WC來說真是晴天霹靂(我真的很同情),但看到最後卻覺得因禍得福,因為保住了年度之最,這可是重要參考哦!期待中...
Posted by YC at December 7,2007 21:00
謝謝鼓勵。當時實在是腦中剎時空白,乾脆先來一杯緩衝一下。
不過我一直都沒有以為會憤怒的感覺。只覺得:哇哩?
可能是出版社企劃的態度一直很真誠。可能是我覺得能讓更多人讀到精彩故事也是喜事一樁。可能是出版社擔心的跟我擔心的不太一樣。
所以,哇哩。
我很快想了一下「法」,再想了一下「理」。再想了一下「情」。大概決定了自己想掌握的感覺。

妮斯,
有時候,我不是好女生,共勉之。

morong,
....我還有認識正在服刑的同學,好像是無期,怎樣,有贏嗎。
那妳要不要趁機在此法律教育一下?如此行為已經觸犯...刑責...。

YC,
哇哈哈哈,今天晚餐時好友也在問耶。那我當然要選個良辰吉日才公佈啊。
Posted by WC at December 8,2007 00:21

星期六才陪著外甥去少年隊報到
因為他曾經在兩年前年少無知時抓了二張清涼裸女照貼在家族網站與人分享
之後一直到上個月被閒來無事且業績壓迫的少年隊隊員上網巡邏到
因此得勞駕本人出馬陪同應訊

雖然阿舍知道本人職業後
客氣的請我在旁泡茶聊天
但大錯業已鑄成
也只能期待移送少年法院後
法官念在年幼無知
易以訓誡、上上課就能了事

網路陷阱多啊
各位網友千萬要小心
不過
WC的案例對方應該還不置於觸犯刑責啦

除非有人主張說
我就是信任書腰上有WC的推薦
才花錢去買這本書
結果根本不是這回事
導致我受有購書之損害
這恐怕到時書商就會有被訴詐欺之虞

但是是否成立還是很難說
法律的結論要看個案而定

總歸一句話
還是希望是個美麗的錯誤
Posted by morong at December 9,2007 23:26
應部落格主人要求,僅提供粗淺法律意見如下,希望能拋磚引玉,有更深入的見解出現。

原則上,
藝名、偏名和本名應該都是表彰個人的姓名,
所以只要可得確定,應該會成立侵害姓名權沒有問題,
不過實務認為姓名權列在民法第十九條,
排在十八條之後,
所以沒有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的慰撫金之適用,
因此姓名權遭侵害(例如冒名使用或不當使用,你的情形算是被冒名使用在廣告上),
「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裡就要具體舉出實際之損害,(要舉證損害之範圍)
不能夯不啷當表明要對方賠償沒一定數據之慰撫金了。

大約是這樣囉!
Posted by morong at December 11,2007 09:45
目前看來這件事已經有了初步的解決方法,恭喜和平落幕。
Posted by skylee at December 19,2007 10:05

不知道為何,忽然想要你的簽名。(羞)
總之,整個事件很嗨。


來亂的鄉民 敬上
Posted by 黃武雄的媽媽 at December 19,2007 17:34
武雄媽,
我也覺得妳現在這種簽名很嗨。
Welcome back!
Posted by WC at December 19,2007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