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5,2007

[後續結果]著作財產權之侵犯 VS 知識教育之分享

4/12出庭,又收到傳票了。隔了三個月,再出第二次庭。

心裡納悶著,該說明的事項,在4/12那次都說了,不曉得這次是要怎樣?難道要當庭做出判決了嗎?
可是傳票的樣式和上次一樣,應該是還沒進入正式訴訟階段才是。
到了法院之後,等待的時候沒看到林先生本人,也沒看到上次的另二位被告。
等了許久,輪到我的時候,只見有一位婦人也在裡面,原來是林太太代表出庭。

法官只說,因為我引用別人的相片是事實,所以看我是否要和解?
然後就叫我們二人自己到庭外協商了。
整個出庭的時間,不到3分鐘就結束了。

到了庭外,因為我根本不想和解,只想就一切遵照法律程序,對方要告就告吧!
所以我就杵在那兒,一句話都不想講。
林太太看我的樣子,也知道我的意思,

就跟媽(我婆婆)說:『妳女兒一付沒有悔意的樣子,雖然刑事訴訟不會有罪,但是我們還是會接著提民事求償,那就下次出庭的時候見了。上次另外那二位,已經和解了。』

媽趕緊問:「和解金是多少?」

林太太:『我們的合理授權費用,一張相片都是2萬5仟元。』

媽:「呀!年輕人寫遊記,是出自好心分享,引用相片也不是商業行為,一定要這麼貴嗎?」

林太太:『這是公定價,我們都是收這樣的費用。不然,妳出個價,我再考慮看看。』

媽:「1萬元,可以嗎?」(後來媽回家轉述的時候,我們都笑翻了,很佩服媽可以像菜市場買菜,一下子就從低於5折的價錢開始殺…)

林太太:『我先生為了拍這些鳥類生態相片,前前後後也花了將近2仟萬元,好不容易20年來拍了1~2佰張相片,所以一張2萬5仟元,算是很合理了。
之前台大教授,還賠12萬5仟元。所以不能再便宜了,頂多再少算1仟元好了。我好歹也是一間大公司的老闆娘,現在收取合理的授權費用,還被人說成很愛錢…真是很冤枉。。。』

此時的我,心中浮現很多問號???2仟萬元???到底是買了什麼相機???什麼鏡頭???或是拍了多少失敗的底片???
接著我就跟媽說,算了,就等待下次出庭吧!
媽因為覺得接下來我就要開學了,如果3個月後又接到傳票,除了找人幫忙代課的費用,飛機來回費,不說之外,一來一回也要耗上一整天,實在很累。
所以很想跟對方和解,但是我又一付不想和解的樣子,
於是就先跟林太太留了電話,打算如果我回心轉意想和解時,還聯絡得到對方。

之後,因為我在法院等Steven下班來接我,要去和好友們聚餐,所以沒有和媽一起搭捷運回家。
後來,媽在捷運又遇到林太太,於是不死心,又跟她殺價,
最後,搬出了彰化國小老師判賠2萬2的案例(→按此可看判決結果(附地院和高院裁決書全文))。

媽跟林太太說:「如果最後還是要出庭的話,法官可能就是援用前例,所以不如就2萬2吧?!」

林太太考慮後,答應了,立刻還跟媽說:『如果有帶現金的話,可以馬上回法院,簽和解書(她的包包裡面有A4公文夾,裡面放了好幾份已經印好的空白本),
付現,簽完,立刻可以撤銷告訴。』

媽說:「可是身上沒那麼多現金…」

林太太立刻又拿出了一張名片大小,上面已印好匯款銀行、戶名、帳號的紙條跟媽說:『將錢匯完之後,打電話說一下,就會將和解書一式三份寄給你們簽名蓋章(雙方各留一份,另一份寄給法院,以撤銷告訴),同時會隨函附上掛號回郵的郵資。』


聽到這兒,我心中又開始浮起一堆問號??????若不是以此為業,有誰身上會隨時攜帶和解書,印好匯款帳號的紙條…???

總之,最後的結果就是→2萬2仟元的和解書,換一個慘痛的教訓。
希望大家以後引用相片時,請務必徵求原作者同意!最好是不要隨便引用鳥類的相片。


之前Mobile01某位朋友出於非商業引用相片的官司,最後也是和解,但和解金是"零元",
同樣的非商業引用,卻有著截然不同的和解結果,
是否以「倡導智慧財產權」之名,而達到另外的目的,
這就留待後人的評斷了。

之前和好友聊起這件事,
好友說,以前的報應都很慢,可能都報應到後世子孫,
但是現在不一樣了,報應都來得很快,常常是現世報!
果不其然,
8/23看到Jie在留言板的這一則留言另一則留言
看完之後,真的是大快人心!!
老天還是有眼的。

很感謝各位好友,在前一篇文章裡面的留言、鼓勵、打氣,
但後來接到台北市刑警大隊陳小隊長的電話,
因為某幾位朋友的留言可能比較慷慨激昂了些,
為了避免有人對號入座,進而提起「毀謗」之告訴,
小隊長建議我最好把那些留言拿掉,
所以後來我就把所有的留言都拿掉了。
但是各位的心意,我全部都牢記在心。^_^

至於我的原文裡面已改成alaka拍攝的夜鷺相片,
即使已經付了林先生授權費,也能合理引用之前那張夜鷺,
但是我卻更樂於引用alaka的相片,因為心胸寬闊樂於分享的人,拍出來的相片,意義及境界更是令人讚賞與敬佩。
感謝alaka提供的相片!^_^

==========以下是alaka之前在前一篇的留言,提供給有需要的朋友們參考囉!^_^==========

我拍的夜鷺可以自取使用,別用那位大師的圖了
CC授權就是要造福社會的
http://www.flickr.com/photos/alaka/sets/72157594300089131
http://www.flickr.com/photos/alaka
Posted by alaka at April 25,2007 15:59

我也有加入蔡嘉揚博士在flickr的public groups
http://www.flickr.com/groups/nonprofit/
這邊都是members提供的CC授權圖片喔! ^_^
Posted by alaka at April 26,2007 03:03

補一些新聞
http://blog.yam.com/alaka/article/8778091

cat大大我手邊也有些資料可以給你參考
alaka069@gmail.com 可以寫信給我喔!

這事情用不著花錢請律師
剛好我人也在台北,可以當面聊聊^^
Posted by alaka at April 26,2007 19:22

http://blog.roodo.com/alaka
Posted by alaka at April 26,2007 19:55

另外找到台大案件的資料
但是這邊的其實有遺漏一些論點要件
http://etoe.edu.tw/scripts/learning/cc/meeting-20070203.asp?CookieCheck=1

Cat大大可以跟我說mail
有些資料還不適合公開的說
但是對你有幫助
Posted by alaka at April 27,2007 09:50


相關閱讀:
著作財產權之侵犯 VS 知識教育之分享
[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by ue0705
[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和解篇) by ue0705
《置頂》救救我們的老師與學生們!請大力宣傳~~
抵制林英典商品行動

如果需要非營利引用鳥類相片,可以到下列2個相簿的連結喔!感謝alaka熱心提供。^O^
Nature Photo for Non-Profit Use非營利使用生態照片集 by 蔡嘉揚博士在flickr發起的public groups
自然世界 by alaka's photo

Posted by walking_cat at 樂多Roodo! │21:52 │回應(51)引用(3)時光‧放映機
樂多分類:日記/一般 工具: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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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4142361
引用列表:
凌晨時,在差點爆血管的狀態下,我發了一篇<a target=\"_blank\" href=\"http://blog.pixnet.net/shugk/post/9748819\">複製 貓走開!!!</a>的文,起因是有人的格被...
就是要不一樣!!【布丁寶貝 ::PIXNET BLOG::】 at October 12,2007 20:17
凌晨時,在差點爆血管的狀態下,我發了一篇<a target=\"_blank\" href=\"http://blog.pixnet.net/shugk/post/9748819\">複製 貓走開!!!</a>的文,起因是有人的格被...
就是要不一樣!!【布丁寶貝 ::PIXNET BLOG::】 at October 13,2007 03:31
凌晨時,在差點爆血管的狀態下,我發了一篇<a target=\"_blank\" href=\"http://blog.pixnet.net/shugk/post/9748819\">複製 貓走開!!!</a>的文,起因是有人的格被...
就是要不一樣!!【布丁寶貝 ::PIXNET BLOG::】 at October 13,2007 03:32
回應文章
可惡的人必有可憐之處,
對這種可憐之人,事情過了就別再浪費時間去想了。
那現世報,看了心情真好。
Posted by 小青蛙 at September 15,2007 22:32
之前在01就看到老頭轉錄林先生敗訴的新聞
雖然每個case不同,但是也證明他這套方法不見得都有用
還好您的狀況最後是和解了~
Posted by alann at September 15,2007 22:38
這件事,我一直都有在關心,碰到這樣的人,真的很無奈。只能以後做為借鏡...和平落幕平安就好。
Posted by KC at September 15,2007 23:10
Cat小姐,不能氣餒,加油!
Posted by buena009 at September 15,2007 23:50
天總會晴
事總會明
都已經是老梗的方法
用多了自然會被發現了
惡馬自有惡人騎
我想有人鐵板一定會越踢越多的

恩 我的遣詞用字應該不會太激烈
應該不會也被提告吧
哈哈
Posted by 藍色水瓶 at September 16,2007 00:03
恭喜 貓姐姐 這件事情終於息事寧人
不過 ... 還真的滿囧的 >"<
不知道 "囧" 算不算激烈用詞 XD (附合藍色水瓶的話)
Posted by katdes at September 16,2007 00:55
哪天我真的買了70-300mm(O家換算可有到600喔)
也來造福社會?

哎,要我功力有到造福社會
我自己會先開心到放煙火辦流水席吧
Posted by polarpila at September 16,2007 01:12
專業的「告人專家」~~~~~可怕啊!由其太太專業的拿出上面已印好匯款銀行、戶名、帳號的紙條,真是……
代表著:社會不景氣,要靠告人賺賺小錢嗎?
啊~~~~~我這留言會不會被告?????HELP~~~~~~
Posted by allen193 at September 16,2007 11:04
我之前也被告過,合解金是6萬元。過程比妳更烏龍,但是我相信,這些錢是為了省之後舟車勞頓與心情所花的。不過有些人就是知道這些弱點,所以緊咬著我們不放。
這事,一次就夠了~~~
付了錢,我們海濶天空,再也不要想這事了~~~
Posted by Nydia at September 16,2007 21:31
說到造福,我的新遊記終於又邁進一篇
這篇真的拖超久,不過進去可能覺得我不是造福
照片loading到會哭出來

強烈建議想測頻寬的朋友可以來試試看
我家2M/512K的大概要3-5分鐘吧我想...
Posted by polarpila at September 16,2007 22:14
看到林太太的名片上
列的那些個條目
很明顯地
他們真的"很常"在處理這些事ㄟ
好專業啊!!!

還好,事情落幕了!!

cat,我可以引用妳這篇文章去給我的網友們看嗎?
Posted by 黃蝶兒 at September 16,2007 23:42
Cat,事情過了就算了,繼續向前走,加油囉!!
Posted by Thermos at September 16,2007 23:48
Cat:
多說無益, 還是希望你平安落幕吧! 看了這標題真是讓人心驚!
Posted by Miller at September 17,2007 08:06
中時電子報
攝影家抓侵權 被批「蟑螂」 林英典濫訟 被控誣告判刑

近年來持續控告未經允許使用其個人拍攝照片,涉及侵害著作權,並要求賠償的生態攝影家林英典,最近在一件訴訟中踢到鐵板;官司沒有告成,反惹上誣告罪,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刑十月,依減刑條例減為五月。因法官未宣告緩刑,官司未來若確定,林英典就得服刑。

五十三歲林英典,曾任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自然與生態攝影學會理事、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理事長,在生態攝影界相當活躍。他也是國內第一位以生態攝影題材,獲選為英國皇家攝影學會碩學會士的專業攝影師。

林英典受人矚目的舉動,就是是經常在網路上「抓」引用他攝影著作的人、再提起訴訟,然後一張照片至少求償十萬元,除學生、老師、學校,企業界名人如殷琪、吳舜文;教育部長杜正勝、前台北市長馬英九、雲林縣長蘇治芬等政府機關首長,也都是林英典的控告對象,相關案件近百件。林英典的作法,令不少保育人士相當不以為然,更有大學生在網路上發起抵制他的活動,批評他的作法如同「著作權蟑螂」。惟林英典不以為意,堅持維持自己的攝影著作權,繼續興訟。

這次讓林英典栽跟頭的官司,起於八十七年間,他和快門開發公司負責人王勢惠,簽署版權使用授權書,授權使用他拍攝的鳥類幻燈片後,卻在九十年六月間,控告王勢惠製作的「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的DM型錄、VCD盒及外包裝,未經許可引用他的攝影著作,涉嫌侵權。

王勢惠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決定反擊,控告林英典涉嫌誣告。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林英典假借保護著作權之名,謊稱著作權受侵害,接續誣告王勢惠,使王陷於遭受刑事訴追的危險,犯罪後飾詞否認,沒有悔意,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刑為五月。

朱立群/台北報導

林英典是國內知名生態攝影師,作品曾受邀到加拿大的學校與博物館巡迴演出。法院昨天判他有罪,他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Posted by cj at September 17,2007 09:37
不是只要註明”引用”就可以了嗎?
而且也是非商業用途呀!
好可怕哦
Posted by Hana at September 17,2007 11:34
dear cat

其實嚴格來說,
沒徵得原著作者同意就引用他人的作品,
確實已構成侵權行為,
賠償對方相對所得也是於法而理之事。

但,就像CAT所言,當自己無心,
而對方又擺出一副「非常專業」的態度,
真的會讓自己覺得非常受傷,
特別是,
當初的文章是基於好意的介紹,
而非商業的營利行為。

今天看到CAT的這篇分享,
真的是再次提醒自己,
於發文時千萬別隨便引用他人的文章與圖片,
要牢記!

PS我突然感覺很害怕耶,
因為之前的聯播活動自己雖然有到各站去留言,
詢問是否可登出網誌首頁的照片,
但…有兩位版主到現在都沒回應…
啊~好ㄘㄨㄚˋ喔,會不會被告?嗚。

救命喂 嚇到有點皮皮ㄘㄨㄚˋ的蔓蒂
Posted by Mandy at September 17,2007 15:48
小青蛙:

對呀!過了就算了。
接下來又要去玩了。YA~
才不會讓那種人影響我的心情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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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n:

嗯…case不一樣,
只希望快門攝影開發公司的這件案例,
能讓林先生有所領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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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

謝謝您的關心!^^
希望從這件事落幕之後,今年的所有不順利也跟著結束。^^
Posted by Cat at September 17,2007 15:51
buean009:

謝謝!^___^
我還是會繼續寫遊記的。
考慮買一隻長焦鏡頭,
這樣就不怕拍不到了。ha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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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P:

沒有指名道姓,
應該還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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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des:

>>不知道 "囧" 算不算激烈用詞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這個字是「光明」「明亮」,所以不算激烈用詞啦!hahaha
Posted by Cat at September 17,2007 15:57
貢丸爸:

趕快去買吧!
這樣以後就可以引用你的相片了。^O^
-----------------------------------------

allen193:

>>代表著:社會不景氣,要靠告人賺賺小錢嗎?
根據網路資料,一年告100多人,
如果以100人計算,一人2萬5的話,
如果有一半的人和解,50乘以2萬5=125萬耶
這不是小錢耶~
-----------------------------------------

Nydia:

想不到妳也有類似的糟遇,
6萬@@
好吧!我心情比較好一點了。Orz
Posted by Cat at September 17,2007 16:02
貢丸爸:

總算有新遊記了。
不過,我這兒的網路很慢,
晚上再好好去觀賞。^^
----------------------------------------

蝶兒:

林先生真的是很常在處理這樣的事,
連國小老師引用圖片做為鄉土教材的教學,也被告了,
真的是…
歡迎妳引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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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mos:

謝謝!^_^
對呀!過了就算了,
今年犯太歲咩~
Posted by Cat at September 17,2007 16:06
Miller:

Steven說法院已經將撤銷告訴的通知寄到台北的家了。
所以這件事已經至此平安落幕了。
謝謝您的打氣喔!^^
--------------------------------------------------

cj:

謝謝您提供的新聞。
希望趕快看到那件案子的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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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a:

註明"引用",以及非商業用途,
是在刑法上無罪,
但是民事的部份,如果對方堅決提告,
法官好像都會判賠,至於金額多寡,就不一定了。
通常大部份的人,都不會提告的,
只有特殊的人,才會提告。
----------------------------------------------------

Dear Mandy:

嗯…對呀!
其實就如妳所說,
對方的態度,讓所有被告的人,都覺得一定要做到這樣嗎?

下面這段,是之前寫在第一篇文章裡面:

『如果只是為了捍衛著作權,為了我沒有在原文中附上原拍攝者的名字(關於這點,真的要向林先生致歉,因為我真的不知道原拍攝者是誰,但我已經盡我所知附上網頁連結),
那可以要求我補上名字,何必用堅決提告的方式呢?』

2萬2…
原來一個人的氣度,只值2萬2…

而原文裡面,我也不願意再放上那張2萬2的相片,
就是怕以後如果有人又不小心拿去引用,這樣又害到別人,
豈不是罪過嗎?:p

PS:不用擔心啦!妳引用的那二位blog版主,應該都是好人。^O^
Posted by Cat at September 17,2007 16:20
還有這種事啊?!

那我聯播那篇用了兩隻豬豬的圖片
不知道會不會...呵呵

開學,cat比較忙了吧
Posted by A-lu at September 17,2007 18:42
A-lu:

天下事無奇不有呢!:p

因為超人豬還欠你二張明信片,
所以就先用兩隻豬豬的圖片抵著先
應該不會有任何異議吧?!hahaha~

開學2星期了!
這學期,我的導師班比較可以讓我稍微喘一下氣了,
因為有6個缺課很嚴重的學生被留級,轉出去了。
只剩33個,邁向小班制。XD
Posted by Cat at September 18,2007 01:31
貓姐~
有人壞壞~
不過別壞了好心情~繼續加油~
Posted by Mr.Kitty at September 19,2007 02:14
"林英典的控告對象,相關案件近百件。"

哇~~也難怪林先生林太太那麼"專業"呀!!!

Cat的犧牲給予警惕,不會拍照的我,打死我都不寫關於生態的文章,我可沒錢去賠呀。

Cat不要多想,能用錢解決的事是小事,買到的經驗與人性,值得啦!!秀秀喔~~。
Posted by 狗狗屁Amanda at September 19,2007 02:24
Cat,我發現這個:

http://www.ingtouch.com/book/reviews.php

可以把攝影作品編輯成書喔~,感覺不錯^^
Posted by 狗屁Amanda at September 19,2007 03:17
有一句話說"用錢能解決的都是小事",事過境遷後想想,確有道理啊.
現在惡人面臨錢也解決不了的事,呵呵.
Posted by 老哥 at September 19,2007 14:13
Mr.Kitty:

謝謝!^o^
好心情醞釀中,
因為這星期又要去玩了。YA~
--------------------------------------------

Amanda:

中時電子報的"近百件"是比較含蓄的說法,
根據可靠消息,應該是近2百件。。。
2萬2,看清一個人的人性,也算沒有白花錢了。

那個好感動相簿,之前在Mobile01看到吉米丘寫的勸敗文章,
就很心動,想過做一本,
不過,現在過了8月底的促銷期,
我也就不急著做了,慢慢的挑一些相片,再來做一本。^^

再分享另一個也可以印製攝影書的網站
hypo的『12平方』
這必需搭配flickr相簿。
相關教學如下:
[分享] 訂製一本獨一無二的寫真小書:hypo 的『12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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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

對呀!除非他的律師夠厲害,
不然…恐怕很難善後了。。。
心情超好的!啦啦啦~
Posted by Cat at September 19,2007 15:15
恭喜Cat這件官司結束了
整件事情真是讓人覺得ooxx
也謝謝你和我們分享這件事情呢
沒有因此讓妳不寫網誌或遊記就好了
這樣我們才能繼續有好看的散步貓哩~~

cat加油喔!!!
Posted by Janet at September 19,2007 19:17
Dear Cat,
小心…他又告你毀謗…請用悄悄話回覆。
哈~~~~
Posted by allen193 at September 19,2007 23:29
Janet:

謝謝!^O^
遊記還是會繼續寫,因為Steven威脅我,如果不寫,就不帶我去玩了。:p
妳自己一人在桃園,也要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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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193:

冤枉呀!大人~
我哪句話有毀謗呀?

如果是那句「看清人性」,我也沒有說,是人性的哪一面呀?!
人性是有很多面的呀!對不對?!^^
Posted by Cat at September 20,2007 01:09
報告報告,叉燒包問題已解決
另外新增兩篇(今天不知道怎麼卯起來趕),不過不是遊記
歡迎再來參觀
發生叉燒包慘案在此深感抱歉(在客氣什麼?)
Posted by polarpila at September 20,2007 01:47
還有,最近升了flickr的pro帳號
真的超推薦
不用會後悔,用了會上癮
完全無上限,100%原圖上傳(RAW可能就有問題了)
要多大有多大(只有個別檔案5mb上限限制,5mb的jpg已經是千萬畫素等級了)
權限也可以自由設定,鎖EXIF檔、設定權限標籤
外加hypo的12平方
(新增加了3mm出血區預覽編輯和照片旋轉功能,完全在web上編輯)
一年850(24.95US照現在匯率算大約),如果有大量需求真的超划算的
Posted by polarpila at September 20,2007 01:54
哎~這種人只會軟土深掘啦...
小心厚他們家的誰誰誰會怎麼樣怎麼樣哦...
(哈,一副沒膽說壞話的俗辣樣)

事情都過了,謝謝妳的分享
我相信吶~妳的照片和網站只會獲到更多朋友的認同~加油!

ps.我可是常在貓姐這潛水,不常出來換氣就是了 ^^"
Posted by 鍾小美 at September 20,2007 07:56
法律的使用者,心態真是一念之間啊!

不過事情解決了,貓也可以寬寬心了^^
Posted by 甄妮絲 at September 20,2007 10:47
厚,每次來還是那張法院通知..
cat,發霉了啦~~呵呵

最近有點blue的Lu
Posted by ^^ at September 21,2007 11:25
貢丸爸:

已經去參觀過你的O家相機勸敗成功的文章了。
真是厲害呀!到現在我的真實生活中的朋友,還沒有被我勸敗成功的。(小青蛙算嗎?可是她是買C家,不是買N家。所以不算被我勸敗啦!哈)

flickr…
我是有申請帳號,
只是不曉得為什麼一直用不順手。(註冊之後,沒仔細去研究過功能…)
再加上一直不習慣使用網路相簿,除了,要讓朋友下載一起出去玩的相片之後,其實很少用…
所以…flickr pro可能還會考慮好一陣子吧!
--------------------------------------------------

小美:

謝謝妳的打氣。^^
也替妳開心,即將要當媽媽了。真是令我羨慕極了~
我也要加油囉!
--------------------------------------------------

甄妮絲:

對呀!事情總算過了!
希望接下來,能有好事發生。^^
--------------------------------------------------

Lu葛格:

哎喲~本來昨天已經把加賀屋的相片都挑好了,
但是因為今天開始放中秋連假,
所以可能要等到下星期三才能更新了。

最近很blue??怎麼了??

台東這兒的天空很blue耶,^O^
希望明天花蓮的天空也很blue。
Posted by Cat at September 21,2007 20:48
好可怕阿!居然要25000元~根本是搶劫吧!
貓姐加油!!!不要怕她們。
Posted by yado at October 5,2007 16:44
yado:

為了避免一再出庭,還要北高飛來飛去,
所以…25000,還是付了。。。
唉~
Posted by Cat at October 8,2007 12:38
您好
最近發現朋友的格被抄襲
正要發表一篇相關的文
請問可以引用您這篇文章嗎?

另 ~ 看完這篇文後
我真的覺得 ~ 妳遇到"職業"的了
唉 ~~ 什麼人都有 ~~
Posted by kate at October 12,2007 03:29
kate:

已到您的blog留言了。
歡迎引用。^^

遇到了,也只能認了。
唉~~
Posted by Cat at October 12,2007 09:52
Cat,妳好!

我最近被林大師告了,11/8已到警局做過筆錄,
我把自己的經驗寫在部落格中<我被告了!>一文,
最近有網友留言要我來看妳的個案,
我發現我們兩個人的情況很相似,
想請妳來看看我的個案,
給我一些建議好嗎?

等你來看過文章後,再請教妳相關問題,感謝!
<我被告了!>http://blog.yam.com/jasmin23/article/12528270
Posted by jasmin at November 15,2007 18:24
jasmin:

昨天已經到妳的blog留言了。
這兒就不寫太多了,
別太難過了,
就當成是認識人性的一次經驗吧!
加油囉!
Posted by Cat at November 16,2007 10:07
cat,我是jasmin,
妳的留言因為一些狀況,暫時刪除了,可否請妳到我Blog以私密留言方式告知我妳的e-mail(妳這裡似乎無法私密留言?),或寫e-mail告訴我?我用mail向妳說明原委?
麻煩囉!
Posted by jasmin at November 17,2007 13:56
jasmin:

已經在妳的blog留了email。^^
也看到阿賢和alaka都留言給妳了,
所以,要加油唷!
Posted by Cat at November 18,2007 01:38
看了您這些資料後,更強化了我對這號人物的見解....真的是夠"專業"!!對方盡管已經判刑確定,預備坐牢,一家子卻仍然是如此....唉~很遺憾是這樣的結局收場.....但值得高興的是您總算脫離糾纏了~

之前報紙有一篇報導,我覺得是有問題的~針對網路資源利用,我有一點點意見提供給大家.....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不需獲授權"?!

其實這個說法是有問題的~
著作權法中關於「合理使用」是有條件的,牽涉到著作引用比例、用途等等對等關係才能歸納為「合理使用」
而且,盡管符合「合理使用範圍」,還是需要原作者授權,未經授權仍有侵權"疑慮",所以縱使屬於合理使用,仍然不能阻卻原作者提告,只是最後結果通常會以不起訴處份。
值得注意的是.....就是"有人"利用人們不熟悉著作權法,對警局、法院心存恐懼的心理,對這些著作利用人提告,在資訊不明、加上深度恐懼,常常都是「付錢解決了事」.....殊不知這不但沒解決問題,卻製造出更多的社會問題;著作人嚐到甜頭之後,變本加厲、如法泡製,同類型的濫訴案件便層出不窮....
就因為法律面無法阻卻這類濫頌行為,這樣子的漏洞讓有心人有可乘之機;總不能要我們「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吧?提起誣告之訴,能產生多少用處?浪費自己的時間、浪費了司法資源,卻仍無法遏止貪婪者的私心(畢竟以此維生的人,根本不怕跑法院);我們真的要廣為宣導此事,才能讓自己的受苦不致白費....
認識著作權法,審慎使用網路資源,才是解決之道;不要「息事寧人」,讓濫訴者無利可圖,自然就不會再有人落入陷阱而受害...【沒有獲利,就沒有犯意】
提供給大家一點淺見~
Posted by 阿賢 at November 23,2007 00:18
阿賢:

很開心又看到您的留言。
之前我媽一直要我到您的blog留言,跟您回報一下官司後續的情況。
但我覺得由於最後的結果是『和解』,
實在辜負了您當初鼓勵我不要妥協、不要息事寧人的加油打氣,
所以才遲遲沒有去您的blog留言。

那根據您上面留的那段,
只要不小心使用到林先生的圖片,
已經有『侵權』疑慮了,
以過往的眾多案例來看,
無論如何,他都會提出告訴的,不是嗎?

就以彰化國以老師的案例而言,他是引用圖片做教材,
最後,法官也是以侵害人格權作出賠償的宣判,
所以,即使是非營利引用,只要沒事先告知原作者(就算不知道原作者是誰,也附上原連結),
在法律來說,都造成侵權了…
Orz
這也難怪林先生會不辭辛苦,在網路上找出3年前的文章,只因為他知道目前的法律一定會保障他的…
Posted by Cat at November 23,2007 12:25
我的這段看法,是在指出目前的法令有著不小的漏洞;正因如此,才有人可以咨意濫告,合理使用還是有法律效力,只可惜與著作人的權利相衝突、矛盾,所以法律才奈何不了他.....(但他的濫訴不見得是對的)
這是你的選擇,我能理解,只要你心理可以消除對此的陰影,對你是一件好事;我只是希望能有更多人有能力站起來,這畢竟不容易~我會為你的處境禱告感謝的,願上帝出人意外的平安賜給你~~

本週我接受了中時電子報的採訪,是關於著作權的,你可以聽聽看,若覺得不錯,可以加入聯播、加強宣導~

加油囉!!我會支持你的!
Posted by 阿賢 at November 24,2007 00:05
:p 忘了留下連結位址....
http://www.dearjohn.idv.tw/index.php?pl=1423&ct1=18
過去聽聽看囉~
Posted by 阿賢 at November 24,2007 00:07

和解沒事了就好!
用它的和解書是小小吃虧的
因為看它寫那樣的內容...就看不下去
其實法庭上也都可以"庭上和解"
記載的很簡單(不說誰對誰錯)一樣有效喔!
有時候也是需要一些運氣
好的檢察官或法官還能幫被告"壓價"
他們也知道究竟是"怎麼回事"
所以囉...
Posted by alaka at November 28,2007 02:46
阿賢:

真希望以後的法令,能在關於"圖片的引用"方面,能完善一些。
其實檢察官也都很無奈(但是基於偵察不公開,所以細節就不方便寫在這兒了)…
謝謝您提供的訪問連結,我有去留言,如果可以引用,我再放進文章裡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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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ka:

原來可以"庭上和解"呀?
這我就不曉得了,
檢察官只叫我自己考慮是否要和解,
因為當時我不想和解,所以我們就離開了。
也許如果立刻決定和解的話,就可以用"庭上和解"?
正如您說的,檢察官他們也知道究竟是"怎麼回事"
但是就是因為法律的一些不完善…
所以囉…
非常謝謝您提供的圖片,感恩唷!^_____^
Posted by Cat at November 28,2007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