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3,2005

「賄選」最高處10年徒刑 選罷法立院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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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賄選的候選人很不恥 我們要讓賄選的候選人 不要當選!!!


年底三合一選舉選情激烈,各地也陸續傳出賄選傳聞。立法院今(二十二)日完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三讀,加重賄選罰則,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另協助賄選者,也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就在年底三合一選舉競選活動如火如荼進行同時,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加重賄選罰則,希望能有效遏阻各地賄選傳聞。原本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等規定,候選人對有投票權人行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案三讀通過後,刑罰、罰金均提高,將更能有效嚇阻賄選情事。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第98條第1項規定,為全面杜絕賄選,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直轄市、縣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選舉,若對有投票權者行求期約、交付賄選或不正當的利益,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經多次協商,在朝野黨團同意立法院長、副院長選舉排除適用選罷法。

此外,草案第115條規定,當選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立委認為,若公職人員經一審判決有罪即停職,但終審判決無罪定讞,所生損害將無法回復,因此主張刪除,最後並沒有納入。



Posted by yam_bail1029 at 樂多Roodo! │08:09 │回應(0)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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