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7,2007

不投票要罰錢

比利時每次選舉的投票率,幾乎接近全壘打,因為,它是個既民主又「暴政」的國家--強制人民投票。沒去投票,若無事前請假,就會受罰,初犯罰款金額從五十歐元到五百歐元不等,再犯則加倍罰款。為什麼會有強制投票?我至今尚未找到解答,歡迎高人賜教。

在比利時,滿十八歲就要去投票,難怪今年六月國會選舉(註一),當時正值期末考時期,大學生叫苦連天。

台灣立法院兩大黨亂搞選舉罷免法,導致明年一月的立法委員選舉時程被打亂。立法院拖了兩年,沒有按先前修憲結果,增修國會減半和單一選區兩票制至選舉罷免法。沒有足夠的宣導,選民毫無所措,不知如何從投一票,變成投兩票。

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論者通常舉德國日本為例。比利時不也承蒙德國選舉制度?搞了半天,是我弄錯了。比利時雖是「比例代表制」(system D'Hondt),政黨依選票比例分配議會席次,獲得較多票數的政黨進而聯合組成執政政府。但投票時,卻不是一票選政黨,一票選候選人。

現在來投票。你拿到一張比利時選票。可以選黨或選人,二選一。
比利時選票 選黨
如果選黨,就在政黨名稱旁邊,蓋上紅點。一次只能選一黨!超過一黨,就是廢票。

如果選人,就在候選人名字旁邊,蓋紅點。一次能選一人或多人,若是選多人,必須都屬於同一政黨。若選不同政黨候選人,則是廢票。也可以同時選擇政黨和同一政黨候選人。
比利時選票 選人
政黨名稱底下的候選人排名順序,攸關政黨總得票數的席次分配。例如Wafel黨可得一席次,因此阿鬆就當然當選啦!

最後,比利時的「中選會」,按照政黨得票數,統計席次比例。各政黨按提名順序分配當選的候選人。但若某位候選人雖然在政黨提名順序掛車尾,可是選民在「選人」投票時,投給足夠票數,也可以當選。(註二)

台灣的候選人必須繳納保證金,這個規定讓財力較差的候選人,以及沒有雄厚財力的小黨踏出第一步的時候,就比兩大黨困難。

我讀了比利時選舉法,找不到「參選保證金」條文。我問從出娘胎就是比利時人的柳哥,「你們比利時人如果要參選的話,要不要先交保證金(waarborg)啊?」柳哥莫名其妙的看著我,「保證金?從來沒聽說!」有聽說的,請跟我說。

11 Nov 2007 更新

Anton建議看看比利時憲法是否規定強迫投票。法律專家的意見真犀利!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八條提到國會上下議院選舉時,都規定投票是強制的。


註一

2007年六月國會選舉後,已有149天(11月6日),未能完成組閣,超越比利時1988年創下的148天組閣紀錄。好在比利時地方自主權高,老百姓生活受影響有限。但近日連連漲價的Diesel,就需要中央聯邦政府盡快完成組閣出面協調因應。

原政府仍在運作中,但官員的職稱有些改變。例如總理Premier,被稱為Aftredende Premier(荷文),「下台ing的首相」。

註二

但老實說,如何分配當選候選人,我只知原則,不知全貌。我問過至少有五位比利時選民,沒有人說得清楚「選人」和「選黨」的票數最後如何得出選舉結果驚


參考資料:

  • 轉貼第三社會政黨的新聞稿
第三社會黨嚴厲譴責立法院拖延選罷法修法,置人民參政權於不顧。

立法院怠惰,曠廢立法職務,漠視憲法。2005年6月完成修憲,通過國會減半及單一選區兩票制等變革,當時立法院首要任務便應是針對憲法修正內容作出配套修法。立法院在接下來二年四個月期間,非但沒有積極修改相關法條,甚至因為主要政黨故意以讓社會力無法參與政治領域為目的而故意拖延。

公職人員選罷法的修正,立法院完全罔顧所有應有程序,議案非但沒有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公聽會,甚至連最基本的委員會審查都予以跳過。修法程序直接跳入完全封閉的朝野協商。各黨團在關閉的門後進行利益交換,犧牲人民權益。

單一選區兩票制是我國選制的重大變革,對台灣民主政治發展影響深遠。然而政府此制度變革幾乎毫無宣傳,導致在選舉前二個月,八至九成的民眾仍然不知如何投票。

反觀政府對於公投入聯宣傳毫不餘力,在無預算編列的情況下,仍然能夠花費數千萬台幣宣傳入聯公投,而對將影響國家未來運作的新選制絲毫不關心,如此的本末倒置,令人感到痛心。 



Posted by wafelbarocco at 樂多Roodo! │06:34 │回應(5)引用(0)to be 小比利時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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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投票不請假就罰款,也未免誇張?投票雖說是種義務,不也是選擇?我四月拿到義大利公民,到現在都還沒有去市政府領投票證勒~

PS.也跟你老公問好啊~
Posted by Thelma at November 8,2007 07:11
Thelma

問好收到,謝謝:)

一點都不誇張,強迫頭票制度行之有年。
Posted by Ingrid at November 9,2007 02:45

關於這個「不投票就處罰的強制民主」制度,我比較好奇的是:有沒有憲法上面的依據?
如果有的話,當然比較有正當性的基礎。

畢竟,憲法賦予人民民主投票的權利,就代表人民有「積極」行使投票權;及「消極」不行使投票權的權利。就像人民有訴訟權,但你也可以選擇不告一樣。

如果這種強制民主的情況出現在台灣,肯定是會有人告到憲法法院,叫他們去解釋這個條款的耶。

我的荷蘭文還沒有好的可以看比利時的法條,所以就...丟問題問問你囉。:-)
Posted by Anton at November 10,2007 17:12
Anton,

果然是法律專家才會拋出來的好問題。我很有興趣去看看比利時憲法,相信憲法會比那個選舉法容易讀一點 >_<

為了那個優格盒子,我還真的去估了圖片,看看PMD到底是哪些東西。因為我不瞭解為何我可以把優格盒子放到回收箱,然後還能消失,沒被退貨。。。離題了。等我讀過憲法之後,再來回覆:)
Posted by Ingrid at November 11,2007 05:36
Anton,

謝謝了。已經在原文更新。
Posted by Ingrid at November 11,2007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