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2,2008

抗議與修法的另一種可能性 -我看《野草莓行動》

『野草莓學運』

1106行政院前的抗議,到今天儼然已具組織的『野草莓學運』。這幾天看來,我雖非否定他們的主張,只是有點感慨『政黨輪替』後的物換星移,與價值混亂。又另一方面,如同廖元豪老師《廢除集遊法以外》文章開宗明義所擔憂:依當前輿論,這實在不是個訴求主張的『政治正確』時間點。然而-或許有人質疑,並羅列了『陳雲林來訪』期間,台灣警方的種種『濫權』作為佐證,義憤填膺地反駁:『此刻不為,何時為?』但若我們將時序拉長,《集會遊行法》對人權的侵害、打壓,何嘗僅止於這次事件;更言之,就抗議的手段和目的而言,似非必要選擇在『藍綠衝突』的火線上進行;況且,與要求總統、閣揆道歉和官員下台的訴求掛鉤,也某一程度侷限了學生運動的『單純理想』與由此『擴大認同』的可能性。


很遺憾的,靜坐抗爭的『畫面』,與政治沾邊的『八卦』還是較吸引主流媒體關注。尤其在特定政論節目的蓄意拉抬,或惡意攻訐下,『修改集會遊行法』原本單純的人權議題,似乎也隨該成員們的『身分揭曉』,沾染上敏感的黨派色彩,致使淪為延續江陳會談『統獨對立』的新闢戰場;又
1106當晚在北美館前的流血事件,更是讓人心有餘悸。暫且無論暴力的發生,是否同蔡英文主席所指稱的『黑道』介入。但預告『街頭路線』的再起,則不免觸動、撩起普羅大眾渴求『和平』與『安定』的冀望。故於此氛圍裡,要凝聚社會的共識,確實加倍困難,更別說是用這般『強勢』態度(要求執政者道歉,與全盤接納活動訴求),而屏除與『意見相左』一方的理性對話。


直言之,我認同『野草莓』對現行《集會遊行法》不當規定的修法主張。卻強烈反對其欲以『自願報備制』取代『申請許可制』的訴求。簡單說,憲法所賦予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不單單僅為保障積極的言論自由,亦同時維護『不參加者或反對者的消極自由』。故基於『法益衡量』的目的(集會遊行難免產生對他人一般性的反射損失,例如:商家生意清淡,用路人交通不便…等)與大法官釋字第445號對『言論價值預斷』之禁止,足可認為『申請許可制』乃是較符合台灣『地狹人稠』特性而為適當且必要的『行政管理』(並非行政裁量)措施,又其職權範圍僅限於形式(規範)要件的審查(例如:該集會遊行路段是否已被他人預定,申請地點是否適當安全,或有無違反《集遊法》載明的強制禁止之規定…等。)不涉及個案的具體內容。


惟應放寬申請程序之限制,允許一般活動在舉辦前
72小時,以文書透過網路、傳真、郵遞或親自送達…等方式提出即可,而主管單位在接獲申請的24小時內須為答覆,否則視為同意。除此,為保障『集會遊行』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尚可透過專屬法(見後述)-《集會遊行法》的制定,另設緊急救濟程序,使受不利益處分之當事人,能訴請公正的第三者(法院)為及時裁決,亦有效防止行政單位的恣意專斷。


承上所述,制度的規範乃權利行使的保障。故我認為:《集會遊行法》乃為落實憲法第
14條意旨所設,堪稱係有『準憲法位階』之優越性質,非能因現行被抨擊為『惡法』的不當條文而輕易廢除。又該法內容茲關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為避免政府擅行擴張解釋法律的權力濫用,『集會遊行』應當排除其他實體法規(例如: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之援引,而須以具有『排他性』的『專屬法』詳列包括:申請人(團體)的權利義務、示威活動的禁止事項、違反規定的專屬罰則、救濟程序,與明定公權力介入行使的界線和方式…等,如此才能符合規範對基本權設限的『謙抑性』,和維繫民眾對法的『確信力』(法律安定性)。


總結來說,我還是肯定『野草莓』對人權議題投注的熱情與關懷;只不過,這次學運的著眼點過於狹隘-就只侷限在『陳雲林訪台』期間的政府行為,而忽略《集遊法》長久累積的侵害事實。(例如:樂生、反高學費聯盟,與紅杉軍南下抗爭…等。)又畢竟台灣民主已趨成熟穩定,時空環境也不像當年『野百合』只得藉由(街頭)學生運動改變現狀。況且,修法程序更須兼顧社會大眾的共同期待,絕非單一團體『說了就算!』至於,道歉與下台的呼籲,因涉及個人價值判斷(警方是否濫權)的『主觀感受』,若與『修法訴求』並列主張,恐讓『各說各話』的爭執模糊了整場靜坐的焦點,亦可能落入『顧此失彼』進退維谷的兩難窘境。


Posted by vasili_0310 at 樂多Roodo! │10:28 │回應(0)引用(0)評論|解析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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