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9,2009
流浪者之歌
伸手狂挽挽不回那歲月
明天記得我的會是誰
今晚又枕著月光入睡
為流浪的心蓋上棉被
沒有盡頭的陽光太炙熱
在光明面前無處隱藏
文字與狗安慰了零碎漫長
卻逃不了時間綑綁我原地回想
不被承認的異鄉我撿拾自己的影子
紙城堡守護所有疲憊和想望
承認吧 有點勉強
在被驅逐之前 驕傲的離開
在被遺忘之前 驕傲的遺忘
流浪者之歌 握著默默的樂觀
流浪者之歌 我還有一個願望
流浪者之歌 被犧牲也不流淚
流浪者之歌 不為人知的勇敢
明天記得我的會是誰
今晚又枕著月光入睡
為流浪的心蓋上棉被
沒有盡頭的陽光太炙熱
在光明面前無處隱藏
文字與狗安慰了零碎漫長
卻逃不了時間綑綁我原地回想
不被承認的異鄉我撿拾自己的影子
紙城堡守護所有疲憊和想望
承認吧 有點勉強
在被驅逐之前 驕傲的離開
在被遺忘之前 驕傲的遺忘
流浪者之歌 握著默默的樂觀
流浪者之歌 我還有一個願望
流浪者之歌 被犧牲也不流淚
流浪者之歌 不為人知的勇敢
October 6,2007
October 4,2007
《島國殺人記事》
今天去看《島國殺人記事》,跟蘇建和案有關的。
這邊可以免費看《島國殺人記事》!好看!
看到很多司法荒繆的地方,包括漠視無罪推定的原則,漠視有利被告的物證和人證。
以及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為了維護體制的持續運作,而不願認錯,以人命當祭品的司法。
紀錄片播放完畢後進行了討論,關於刑求、陪審團制度是否應該引進,很多人表達了意見。
我聽到很多聲音是:「我知道現行的制度A有問題,但是B也已經在別的地方實行並證實有問題,
所以我不贊成B的引進。」
我認為這很荒繆,存在於他國的B制度的問題對你而言是問題,
但實際存在於我國的A制度的問題就不是問題,不用解決了嗎?
或者你認為B不可行,那可行的方法是什麼呢?在你反對B的引進前你有想過嗎?
如果不引進陪審團制度來制衡專斷司法不可抗拒的力量,那什麼又是你認為的好方法呢?
那在你還沒有看到你認為適合的方法之前,你就打算什麼都不做,
把問題丟回給現行制度自行解決嗎?
有個人的說法更讓我覺得莫名:
「我對陪審團的資格審核有疑問,如果讓12個不知道是『哪裡來的意識形態』
(後來有人補充了如宗教或人權...)主導審判的話,我認為不客觀。」
嗯,所以現行的司法、法官、檢警,你就認為是既專業又客觀的?
『哪裡來的意識形態』,更讓我啼笑皆非。
這句話彷彿是在說,有某種絕對正確的意識形態適合執法,
另一些意識形態會擾亂司法,不利於正義的伸張一樣。
彷彿法官他們是一種不食人煙煙火,不會有偏頗的意識型態的人種。
當然我不能假設,也無法證實,現行制度中的法官,到底是不是有偏頗的意識形態,
但是,就蘇建和一案,我看到司法體系漠視物證人證,漠視檢警需自行舉證證明嫌疑者有罪的義務,
只是就「可能」刑求而來的自白書內容,反反覆覆的要人們相信這份自白書是他們有罪的證據。
自白本來就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不然我們要鑑識科幹嘛?
如果說,檢警和法官都知道物證不足(沒有蘇三人的指紋、毛髮、分泌物、現場沒有多人行凶的腳印等等等)
,甚至有多人證實被告三人不在場,等等有利被告的事實,
依然從1991年到2000年的一審再審都是判死刑,2006年判無罪,
後來突然跑出失蹤多年的物證菜刀,然後2007年又再判三人死刑。
這樣沒有證據卻又反反覆覆的司法,公信力何在?
唯一確定的真兇王文忠已處死刑,第一次口供即自白一人犯案,在檢警漏夜偵訊之後,
第三或第四次的口供才出現蘇建和三人。
究竟是「突破心防」供出共犯三人,還是被刑求威脅編出三人...?
蘇建和三人被捕之後,只有在汐止警方的漏夜偵訊中承認犯案,
之後便一次都沒有承認,指控警方刑求。
在真兇王文忠死前,司法或檢警都沒有給予他們對質的機會,又是為何?
唯一一次對質是王文忠和親弟弟王文孝對質。
王文忠口供中僅指出弟弟把風,並未殺人。
而這次對質中,王文忠第一次咬定弟弟的朋友蘇建和三人涉案,
被王文孝憤怒的反駁一次再度質問時,便沉默一陣,承認其三人未涉案。
這其中沒有疑點?
現場明明只有採集到王文忠一人的指紋,一把兇器,兩列腳印。
檢警只因死者兩人被砍傷79刀,就斷定非一人所為,這推理到底根據為何?
如果憑著一人口供毫無證據就可咬定三人涉案,判處死刑,
這樣的司法下一次伸出的魔爪可能就在我們左右。
蘇建和等人被捕時都只是19、20歲的年紀。
一個案子拖了十幾年後,他們的人生再也不同。
紀錄片裡,訪問了蘇建和,他談到自己被刑求時,遭警方電擊下體,燒焦後又被塗抹綠油精時,
他激動到無法再敘述下面的話,無法再描述自己的感覺,想說話卻一直顫抖,只好低頭抹了一把臉,
試圖再繼續說話,卻依舊顫抖得發不出聲音。
我想我了解這種感受。
那種沒有犯錯卻遭受到殘忍對待的感受。
那種一想到就憤怒、憤怒卻無力改變、說不出話來的感受。
沒有證據證明警方刑求,所以汐止警方獲得不起訴處分。
沒有證據證明蘇三人犯案,司法卻毀滅了這三個年輕人的大半生。
如果,蘇所言為真,姚人多教授說的話真的很有道理:「司法不只是會犯錯,甚至會犯罪。」
對無辜的人進行各種慘絕人寰的虐待來訊問,這樣的警方難道不是犯罪?
讓這樣的警方逍遙法外的司法,難道不是共犯?
當然這一切都必須建立在蘇三人沒有涉案的假設裡。
(然而就算涉案,我依然不認為刑求是合法、合人權的,刑求就是犯罪。)
我加入連署並不是在要求蘇三人被判無罪,
我只是希望司法能夠秉持專業和良心還給無辜的人一個清白,
雖然那也補救不了他們的人生什麼。
莊林勳的文章寫到出獄後,自己的願望只是養一條狗,夏天可以帶它去海邊散散步...
希望更多人的連署,會讓這樣一條幸福的狗出現。
希望更多人的連署,能夠對台灣的司法做出改變。
蘇案平反大隊的網站,裡面有連署書和一些各方法律學者的意見。
(不過當然都是pro蘇的,要連署的人可以自行看看再判斷。)
以下是連署的四點訴求,我覺得就算不是為了救援蘇三人,依舊對台灣司法和人權有重大意義。
一、死刑案件應採最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針對本案應舉行言詞辯論庭、公開審理。
二、法官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法則,不得依高等法院違法認定的錯誤事實判決蘇建和等三人有罪。
三、為終結以刑求手段不當取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警訊時應強制律師在場。
四、為終結法官專斷,應儘速通過《法官法》,以建立法官評鑑與淘汰制度,確保司法公正性。
這邊可以免費看《島國殺人記事》!好看!
看到很多司法荒繆的地方,包括漠視無罪推定的原則,漠視有利被告的物證和人證。
以及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為了維護體制的持續運作,而不願認錯,以人命當祭品的司法。
紀錄片播放完畢後進行了討論,關於刑求、陪審團制度是否應該引進,很多人表達了意見。
我聽到很多聲音是:「我知道現行的制度A有問題,但是B也已經在別的地方實行並證實有問題,
所以我不贊成B的引進。」
我認為這很荒繆,存在於他國的B制度的問題對你而言是問題,
但實際存在於我國的A制度的問題就不是問題,不用解決了嗎?
或者你認為B不可行,那可行的方法是什麼呢?在你反對B的引進前你有想過嗎?
如果不引進陪審團制度來制衡專斷司法不可抗拒的力量,那什麼又是你認為的好方法呢?
那在你還沒有看到你認為適合的方法之前,你就打算什麼都不做,
把問題丟回給現行制度自行解決嗎?
有個人的說法更讓我覺得莫名:
「我對陪審團的資格審核有疑問,如果讓12個不知道是『哪裡來的意識形態』
(後來有人補充了如宗教或人權...)主導審判的話,我認為不客觀。」
嗯,所以現行的司法、法官、檢警,你就認為是既專業又客觀的?
『哪裡來的意識形態』,更讓我啼笑皆非。
這句話彷彿是在說,有某種絕對正確的意識形態適合執法,
另一些意識形態會擾亂司法,不利於正義的伸張一樣。
彷彿法官他們是一種不食人煙煙火,不會有偏頗的意識型態的人種。
當然我不能假設,也無法證實,現行制度中的法官,到底是不是有偏頗的意識形態,
但是,就蘇建和一案,我看到司法體系漠視物證人證,漠視檢警需自行舉證證明嫌疑者有罪的義務,
只是就「可能」刑求而來的自白書內容,反反覆覆的要人們相信這份自白書是他們有罪的證據。
自白本來就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不然我們要鑑識科幹嘛?
如果說,檢警和法官都知道物證不足(沒有蘇三人的指紋、毛髮、分泌物、現場沒有多人行凶的腳印等等等)
,甚至有多人證實被告三人不在場,等等有利被告的事實,
依然從1991年到2000年的一審再審都是判死刑,2006年判無罪,
後來突然跑出失蹤多年的物證菜刀,然後2007年又再判三人死刑。
這樣沒有證據卻又反反覆覆的司法,公信力何在?
唯一確定的真兇王文忠已處死刑,第一次口供即自白一人犯案,在檢警漏夜偵訊之後,
第三或第四次的口供才出現蘇建和三人。
究竟是「突破心防」供出共犯三人,還是被刑求威脅編出三人...?
蘇建和三人被捕之後,只有在汐止警方的漏夜偵訊中承認犯案,
之後便一次都沒有承認,指控警方刑求。
在真兇王文忠死前,司法或檢警都沒有給予他們對質的機會,又是為何?
唯一一次對質是王文忠和親弟弟王文孝對質。
王文忠口供中僅指出弟弟把風,並未殺人。
而這次對質中,王文忠第一次咬定弟弟的朋友蘇建和三人涉案,
被王文孝憤怒的反駁一次再度質問時,便沉默一陣,承認其三人未涉案。
這其中沒有疑點?
現場明明只有採集到王文忠一人的指紋,一把兇器,兩列腳印。
檢警只因死者兩人被砍傷79刀,就斷定非一人所為,這推理到底根據為何?
如果憑著一人口供毫無證據就可咬定三人涉案,判處死刑,
這樣的司法下一次伸出的魔爪可能就在我們左右。
蘇建和等人被捕時都只是19、20歲的年紀。
一個案子拖了十幾年後,他們的人生再也不同。
紀錄片裡,訪問了蘇建和,他談到自己被刑求時,遭警方電擊下體,燒焦後又被塗抹綠油精時,
他激動到無法再敘述下面的話,無法再描述自己的感覺,想說話卻一直顫抖,只好低頭抹了一把臉,
試圖再繼續說話,卻依舊顫抖得發不出聲音。
我想我了解這種感受。
那種沒有犯錯卻遭受到殘忍對待的感受。
那種一想到就憤怒、憤怒卻無力改變、說不出話來的感受。
沒有證據證明警方刑求,所以汐止警方獲得不起訴處分。
沒有證據證明蘇三人犯案,司法卻毀滅了這三個年輕人的大半生。
如果,蘇所言為真,姚人多教授說的話真的很有道理:「司法不只是會犯錯,甚至會犯罪。」
對無辜的人進行各種慘絕人寰的虐待來訊問,這樣的警方難道不是犯罪?
讓這樣的警方逍遙法外的司法,難道不是共犯?
當然這一切都必須建立在蘇三人沒有涉案的假設裡。
(然而就算涉案,我依然不認為刑求是合法、合人權的,刑求就是犯罪。)
我加入連署並不是在要求蘇三人被判無罪,
我只是希望司法能夠秉持專業和良心還給無辜的人一個清白,
雖然那也補救不了他們的人生什麼。
莊林勳的文章寫到出獄後,自己的願望只是養一條狗,夏天可以帶它去海邊散散步...
希望更多人的連署,會讓這樣一條幸福的狗出現。
希望更多人的連署,能夠對台灣的司法做出改變。
蘇案平反大隊的網站,裡面有連署書和一些各方法律學者的意見。
(不過當然都是pro蘇的,要連署的人可以自行看看再判斷。)
以下是連署的四點訴求,我覺得就算不是為了救援蘇三人,依舊對台灣司法和人權有重大意義。
一、死刑案件應採最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針對本案應舉行言詞辯論庭、公開審理。
二、法官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法則,不得依高等法院違法認定的錯誤事實判決蘇建和等三人有罪。
三、為終結以刑求手段不當取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警訊時應強制律師在場。
四、為終結法官專斷,應儘速通過《法官法》,以建立法官評鑑與淘汰制度,確保司法公正性。
March 29,2006
Ya~ Now I am an oxfam fan...繞口令(樂施會)
「如何理解貧困?如果貧困僅僅是缺錢的話,就簡單多了。
很少有人分析貧窮背後的原因,現在全國都在反思,
參與性扶貧規劃的制定就是反思的結果。」
vacuumorange:一般的慈善團體沒有這麼明顯的政治訴求..吧 @.@ 03/29 05:31
vacuumorange:從我的觀點來看 它是跟傳統慈善團體不同的組織 03/29 05:32
vacuumorange:因此我特別po上來 XD 因為覺得它 很酷捏 yo~ 03/29 05:32 ...繼續閱讀
March 28,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