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4,2007

《島國殺人記事》

今天去看《島國殺人記事》,跟蘇建和案有關的。

這邊可以免費看《島國殺人記事》!好看!


看到很多司法荒繆的地方,包括漠視無罪推定的原則,漠視有利被告的物證和人證。
以及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為了維護體制的持續運作,而不願認錯,以人命當祭品的司法。



紀錄片播放完畢後進行了討論,關於刑求、陪審團制度是否應該引進,很多人表達了意見。


我聽到很多聲音是:「我知道現行的制度A有問題,但是B也已經在別的地方實行並證實有問題,
所以我不贊成B的引進。」


我認為這很荒繆,存在於他國的B制度的問題對你而言是問題,
但實際存在於我國的A制度的問題就不是問題,不用解決了嗎?
或者你認為B不可行,那可行的方法是什麼呢?在你反對B的引進前你有想過嗎?
如果不引進陪審團制度來制衡專斷司法不可抗拒的力量,那什麼又是你認為的好方法呢?
那在你還沒有看到你認為適合的方法之前,你就打算什麼都不做,
把問題丟回給現行制度自行解決嗎?

有個人的說法更讓我覺得莫名:
「我對陪審團的資格審核有疑問,如果讓12個不知道是『哪裡來的意識形態』
(後來有人補充了如宗教或人權...)主導審判的話,我認為不客觀。」

嗯,所以現行的司法、法官、檢警,你就認為是既專業又客觀的?

『哪裡來的意識形態』,更讓我啼笑皆非。
這句話彷彿是在說,有某種絕對正確的意識形態適合執法,
另一些意識形態會擾亂司法,不利於正義的伸張一樣。
彷彿法官他們是一種不食人煙煙火,不會有偏頗的意識型態的人種。



當然我不能假設,也無法證實,現行制度中的法官,到底是不是有偏頗的意識形態,
但是,就蘇建和一案,我看到司法體系漠視物證人證,漠視檢警需自行舉證證明嫌疑者有罪的義務,
只是就「可能」刑求而來的自白書內容,反反覆覆的要人們相信這份自白書是他們有罪的證據。


自白本來就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不然我們要鑑識科幹嘛?


如果說,檢警和法官都知道物證不足(沒有蘇三人的指紋、毛髮、分泌物、現場沒有多人行凶的腳印等等等)
,甚至有多人證實被告三人不在場,等等有利被告的事實,
依然從1991年到2000年的一審再審都是判死刑,2006年判無罪,
後來突然跑出失蹤多年的物證菜刀,然後2007年又再判三人死刑。


這樣沒有證據卻又反反覆覆的司法,公信力何在?



唯一確定的真兇王文忠已處死刑,第一次口供即自白一人犯案,在檢警漏夜偵訊之後,
第三或第四次的口供才出現蘇建和三人。
究竟是「突破心防」供出共犯三人,還是被刑求威脅編出三人...?

蘇建和三人被捕之後,只有在汐止警方的漏夜偵訊中承認犯案,
之後便一次都沒有承認,指控警方刑求。
在真兇王文忠死前,司法或檢警都沒有給予他們對質的機會,又是為何?

唯一一次對質是王文忠和親弟弟王文孝對質。
王文忠口供中僅指出弟弟把風,並未殺人。
而這次對質中,王文忠第一次咬定弟弟的朋友蘇建和三人涉案,
被王文孝憤怒的反駁一次再度質問時,便沉默一陣,承認其三人未涉案。
這其中沒有疑點?
現場明明只有採集到王文忠一人的指紋,一把兇器,兩列腳印。
檢警只因死者兩人被砍傷79刀,就斷定非一人所為,這推理到底根據為何?



如果憑著一人口供毫無證據就可咬定三人涉案,判處死刑,
這樣的司法下一次伸出的魔爪可能就在我們左右。



蘇建和等人被捕時都只是19、20歲的年紀。
一個案子拖了十幾年後,他們的人生再也不同。

紀錄片裡,訪問了蘇建和,他談到自己被刑求時,遭警方電擊下體,燒焦後又被塗抹綠油精時,
他激動到無法再敘述下面的話,無法再描述自己的感覺,想說話卻一直顫抖,只好低頭抹了一把臉,
試圖再繼續說話,卻依舊顫抖得發不出聲音。


我想我了解這種感受。

那種沒有犯錯卻遭受到殘忍對待的感受。
那種一想到就憤怒、憤怒卻無力改變、說不出話來的感受。



沒有證據證明警方刑求,所以汐止警方獲得不起訴處分。
沒有證據證明蘇三人犯案,司法卻毀滅了這三個年輕人的大半生。

如果,蘇所言為真,姚人多教授說的話真的很有道理:「司法不只是會犯錯,甚至會犯罪。」
對無辜的人進行各種慘絕人寰的虐待來訊問,這樣的警方難道不是犯罪?
讓這樣的警方逍遙法外的司法,難道不是共犯?

當然這一切都必須建立在蘇三人沒有涉案的假設裡。
(然而就算涉案,我依然不認為刑求是合法、合人權的,刑求就是犯罪。)


我加入連署並不是在要求蘇三人被判無罪,
我只是希望司法能夠秉持專業和良心還給無辜的人一個清白,
雖然那也補救不了他們的人生什麼。



莊林勳的文章寫到出獄後,自己的願望只是養一條狗,夏天可以帶它去海邊散散步...


希望更多人的連署,會讓這樣一條幸福的狗出現。
希望更多人的連署,能夠對台灣的司法做出改變。


蘇案平反大隊的網站,裡面有連署書和一些各方法律學者的意見。
(不過當然都是pro蘇的,要連署的人可以自行看看再判斷。)


以下是連署的四點訴求,我覺得就算不是為了救援蘇三人,依舊對台灣司法和人權有重大意義。

一、死刑案件應採最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針對本案應舉行言詞辯論庭、公開審理。

二、法官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法則,不得依高等法院違法認定的錯誤事實判決蘇建和等三人有罪。

三、為終結以刑求手段不當取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警訊時應強制律師在場。

四、為終結法官專斷,應儘速通過《法官法》,以建立法官評鑑與淘汰制度,確保司法公正性。




Posted by vacuumorange at 樂多Roodo! │02:21 │回應(0)引用(0)熱血,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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