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5,2006
南迴鐵路怪客嫌疑人李雙全如果有做,犯了什麼罪?
李雙全自縊 留四遺書明志
被檢警列為南迴鐵路莒光號出軌事故清查對象的李雙全,昨天凌晨避開監視他的警方人員,身穿紅衣,在住家附近的榕樹自縊,直到清晨才被前往附近耕作的果農發現,留下年邁父母及雙胞胎兒子。【聯合新聞網 地方中心記者/連線報導】
新聞解析
首先,關於李雙全是否犯案仍待檢察官進一步偵查,本人並無預設立場,只是就偵查不公開的角度認為,檢察官公布犯罪嫌疑人及其動機極易招引非議,另外一方面,也僅僅假設倘若李雙全真為犯罪人,他到底犯了什麼罪?還有他已自殺身亡,刑事訴訟程序又該如何進行?
法律分析
根據鐵路局高雄運務段長余維杰指出,初步研判,靠海側兩鐵軌間的兩片魚尾鈑、四支螺絲和約百公尺長軌道、九十多顆彈簧扣鬆脫,疑是人為惡意破壞。據此,如為李雙全所導致,依刑法第183條第1項規定:「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至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及刑法第18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所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行為由於已經使火車發生傾覆及致人於死之結果故同時符合傾覆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183)、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184)、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加重結果犯(185)、以及殺人罪(271),甚至於對於其他生還乘客如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亦構成殺人未遂罪。
如今李雙全已自殺身亡,即便其為犯罪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及第303條規定,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法官應為不受理判決。
引用URL
不過如果再針對檢察官不專業的地方分析給大家知道會更好
因為這才是社會最討厭檢察官的地方
很高興文華兄 能夠服務社會 也希望大家給他支援
有大家的支援 他才會繼續提供免費服務喔
不然社會上又會多一個司法黃牛了喔 ㄎ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但是很多社會囑目之案件,雖然是在偵查中,但是媒體卻已大肆報導,因此常惹來「未審先判」或「媒體審判」之譏。正所謂『千夫所指,無病而死』,被懷疑的當事人甚至尚未被列為偵查之被告,就已遭人指點非議,那種滋味一定很不好受。
李雙全的自殺喚醒了我們對於人權的看法,但試想,如果李雙全沒有自殺的話,而今大家又會怎麼看待他?檢察官的專業的確有待改善,但在對檢察官的指責接踵而來之時,小弟更期待我們可以不要做『千夫』。
李雙全是不是鐵道怪客,還須靜待偵查結果。但是站在無罪推定的角度來看,他的確是受到傷害了。
仔細看了您之部落格,不難看出您對法律的專業及做事態度的細心和用心。也很高興能認識法律問題的諸葛亮,以後周遭的親戚朋友若碰到法律的問題,不擔心沒有請教的對象了。對待客戶,建議要以「愛心、耐心、誠意、誠心」,謹在此與您共勉之,也希望幾年後的您將是個大名鼎鼎功德無量人人稱羨的大律師。
那麼久沒見 越來越專業了喔 更像一個專業律師了.....
願...幾年後 ...你能聲名遠播...
養一個部落閤要花許多時間
一位專業律師可以做得久又好嗎
希望不會影響你的業務
得到很多法律常識哦!!
還有身體要顧好才是
我為你為你加加油
加油~~小丸子
非常用心喔,但願可以經常在此看見鞭辟入裡的分析!
關於鐵道怪客成立的183條第1項及184條第1項
此2條文是否要先"法條競合"再與其他罪想像競合呢?(其他罪是想像鏡合嗎?!)
另外,
此案若將事實局部稍為修改成,
"鐵道怪客拆除鐵軌後,知道下一行經的火車係貨車,車上頂多也只有駕駛員一名,
但事實上過幾分鐘經過的那班列車卻是載滿旅客的客車,且結果也造成1死3傷"
如果是改成這樣的話
鐵道怪客想像的是貨車且頂多車上一名駕駛員
而實際上發生的是客車且造成1死3傷
那此案例又該如何解呢?
是客體錯誤嗎?
還是因果歷程錯誤呢?
又或者?
懇請文華律師指導唷^^
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