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檢舉校長濫權 澎湖科大否認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陳昱元日前向本報投訴,指稱校長陳正男涉嫌利用職權,安排人事及研究所錄取學生等事宜,根據記者實地前往查證,校方指稱,其指控全為子虛烏有,並暗指陳為「問題」老師。
陳昱元日前向本報投訴,指稱校長陳正男與前教務長王明輝涉嫌利用職權,安插校長自己的兒子錄取進入研究所,同時陳也將自己的弟媳婦,由圖書館員調升出納組長,而育成中心主任侯建章也有樣學樣,安插自己妹妹的兒子,其英語成績不堪入目,卻也能以轉學考名義,由高苑技術學院轉入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涉嫌瀆職。
根據記者實際走訪澎科大查證,校方表示,校長及前教務長都未擔任甄試委員,由各科系自行聘請專業教授擔任,根本無權也無法干涉錄取名單,至於人員升遷問題,則是依照考績、資歷進行晉升,若有問題,其他有資格的人員早就抗議了,而轉學考僅有准考證號碼,姓名一律密封,不可能舞弊錄取。
校方對於陳昱元的檢舉信函,認為應有證據才能提出指控,而非無中生有,對於陳損害校方名譽的作法相當氣憤,並指出校方已多次接獲學生家長反映,指陳在任課時,多次推銷自己著作的英文書,家庭經濟無力負擔,因此校方特召開校務會議,規定學生買書的上限。
【新聞摘自:】自由時報記者劉禹慶/澎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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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爛梨子而已!
有需要我們調查的,請說一聲!
不過如同上頭「路人」所說,會不會弄到最後是一缸爛梨子汁!
請政風單位或調查站查察,還原事實真相。
請文到三天清除本新聞
否則本人會把張貼者以妨害名譽移送法辦
陳昱元博士
很抱歉!
恕我不知這新聞妨害到什麼名譽?誰的名譽?
歡迎您提出問題來,甚至對不妥處提出討論或澄清。但如果只是動輒要我撤掉轉貼新聞,因有違本版設立宗旨,更不知您是站在何立場作這要求,恕難從命。
另外也請您不要隨便就說『移送法辦』,我們是法治國家,有違法才能法辦,我也不是被嚇大的,我沒違法您卻明知還要威嚇亂告,浪費司法資源,當心我也提出『誣告』。
因此敬告您如果是當事人,也特別強調自己是『博士』,應該也很清楚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們是民主國家,在未侵犯您合法權益下,每人都有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給你博士學位是用來作學術研究用的,不是用來訴訟。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堂下只有律師,沒有『博士』。
我們是法治國家,所謂『移送法辦』是指:
司法警察或行政機關,基於公法賦予職權,
將違法事件與事實卷證移送給檢察官偵辦。
陳『博士』倘若發現某甲有妨害名譽行為,
請您『移』駕至地方法院、遞『送』訴狀,
將某甲列為被告,您當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名譽賠償告民事,毀謗、公然侮辱告刑事。
就這麼簡單,比寫論文還簡單,多讀點書。
順便考考您,文到三天是指本月何日何時?
建議陳博士弄個部落格讓大家來玩一玩。
文到三天是否要扣除星期六、星期日?
很抱歉!
請看看!版主多有風度,即使不能順從博士的心意,也會先說一句抱歉,難怪我會喜歡上來玩,阮已經上癮嘍!
博士學位我已經求不到嘍,我想只好期待阮小犬多努力,取得博士學位光宗耀祖。
97年2月14日前若再不拆
逕送台北地檢署告訴誹謗罪
陳昱元
要告誰阿..
告版主?
告自由時報記者?
還是告陳正男校長?
博士是不是訴訟程序不一樣阿?
還是.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優勢?
轉貼新聞..又不是出自版主親自寫的..
這種新聞網路上到處都是..
恐怕五六個博士都告不完...
本來是不必浪費時間再跟您多費唇舌的
我的立場如前已說的很清楚
不是針對你
而是大家都一樣
但我想藉此再跟您強調
法院不是您家開的
您如有理有法歡迎您去告
但我要跟您再一遍強調
您如果再動輒這樣無理的恐嚇威脅
恐怕您才有觸犯誣告或恐嚇之虞
另外
也請您反躬自省
在您跟媒體投訴爆料任何事時
為何會認為這是您的言論自由
卻有兩套標準
當媒體報導不如您所願時
就要撤下?
我歡迎您在這板上
善用法律保障您的言論自由具體陳述
但如果您想的是要順您的意
那很抱歉
身為版主的我
只要網友不違法
都不能不維護一些我個人不喜的言論在此大放厥詞了
至於您的無理要求
更歉難照辦
所以請您不要再這樣恐嚇我了
我會害怕
但我還是要堅持下去
努力維繫這版成立之初衷
給"陳昱元"博士
2007年03月7日 20:44 你不是說3天嗎?
到了2008年02月3日 21:45怎麼還要97年2月14日要版主拆文呢??
不要在恐嚇板主了,要嘛立刻提出告訴,不要再拖了
不要再2009年xx月xx日再來一次,
我支持版主
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但都必須對自己言論的"真實性"負責,不要隨意以"法律"恫赫別人,
PS:講出真話,讓魔鬼無所遁形
狼~來了【 2007年03月7日文到三天 】~
薄吐來了【 97年2月14日前若再不拆 】~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駁回理由:
一、......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上開不予年資加薪之行政處分無效部分,於法自有不合,其合併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50萬元,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並無不合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未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教大家如何看得懂裁判書:
1. 裁判書是一種通稱,分為裁定書判決書兩種。何謂裁定?何謂判決?
2. 所謂判決是指就訴訟標的內容,實質審理的結果也就是勝訴或敗訴。
3. 所謂裁定是指訴訟程序的裁定,通常與訴訟標的實質內容審理無關。
例如管轄權裁定、逾期上訴裁定駁回、羈押裁定、法官闡明裁定等等。
在事實審(一二審)裡頭,裁定用來維持程序之正常進行,行政訴訟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
而在法律審(三審)裡頭,裁定用來審理不服高等法院判決的上訴意旨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本案的意思就是,大博士在高等行政法院(事實審)敗訴,不服而上訴,大博士為上訴人。
如果上訴有理由,最高行政法院會判決(高院有部分程序違法)廢棄高院原判決發回更審。
如果上訴無理由,也就是上訴理由胡扯一通,那麼最高行政法院(法律審)就會裁定駁回。
這個裁定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也就是,人家根本不理你內容講些什麼,早就Game over 了。
法律為什麼這樣難懂?我的直覺是大博士敗訴了。我努力看了見學大大的說明再看,好像是說關於程序方面法官會使用裁定,而關於實質內容方面法官會使用判決,是否如此?以文學觀點,裁定與判決都是同義,就是作出一個決定,更何況都是由法官作出的決定,為什麼還要這樣區分裁定與判決?是不是在自找麻煩?法律是否故意要弄得使人這麼難懂?我直覺認為法律應該是幫助原告與被告找出事實真象才能弭平爭端。
回應【 Posted by 難懂 at 2008年02月5日 08:57 】
其實你已經領會到重點了,也就是你最後的一句話:
我直覺認為法律應該是幫助原告與被告找出事實真象才能弭平爭端。
評論:
◎找出事實真象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重點在你是否「盡可能」去探求?得到一個「盡可能」的事實?
◎輕鬆一下,先講個無色小笑話:
1. 媽媽要小女孩喚爸爸回家吃飯,小女孩撥手機後告訴媽媽,阿姨說爸爸不在沒接電話,請稍後再撥。
2. 媽媽聽了怒氣沖沖自己撥手機,原來是語音答詢稍後再撥。確實有這個阿姨存在,此阿姨非彼阿姨。
◎然而「找出事實真象」是在事實審(一二審)裡頭的工作,法律審理過程不希望一直在上訴換人(法官)「找出事實真象」沒完沒了,更何況不見得能「找出事實真象」來,還是得判決。
◎所以才設計成在法律審(三審)裡頭,只審理高等法院的法官是否已經完全按照訴訟程序進行,例如,是否給予原告、被告有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原告、被告所提證據是否採納?採納的理由?不採納理由?所提證據是否明示於對方?是否給予對方有充分反駁的機會?所提證人是否給予對方有充分詰問的機會?高等法院的法官有否誤用判例?判決書有否遺漏判決?有否訴外判決?
◎基本的假設是,審理過程的瑕疵或誤用法條、判例就有可能模糊事實真象,形成「違法判決」的原因。
◎換成白話簡言之,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其實就是在審理高等法院的法官有否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判決?
◎因此,不服高等法院判決的人(可能是原告或是被告)提起上訴,稱為上訴人,另一方稱為被上訴人。
在本案,上訴人是大博士,被上訴人是澎科大。
◎所以,上訴的理由要寫出「數落高等法院」如何沒有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而不是在數落澎科大的不是。
◎上訴的理由寫出「數落高等法院」如何如何,最高法院法官會仔細審理,以「判決」發回更審或駁回。
◎上訴的理由寫的是「數落澎科大」如何如何,最高法院法官當然不理你,以「裁定」駁回且說你白目。
◎沒錯,一般人的直覺,駁回是大博士敗訴了。然而在法律人眼中,被以「裁定」駁回是一件丟臉的事。
◎會發生這種丟臉的事,有四種可能:
1. 律師的程度有夠很差。
2. 律師偷懶,反正是大博士敗訴,直接推說最高法院法官不公。
3. 大博士給律師的酬金太少,律師擺道,反正大博士又看不懂。
4. 上訴狀是大博士自己寫的,這倒是無可厚非,不懂是當然耶。
◎通常,聲明感覺受到羞辱者以自取其辱的情況居多。過年過節,以上意見請大博士打包回家自我反省。
By the way,容我秀一下英文,表示我的程度也不差。
鄭◎◎告版主妨害名譽,弄得鄭◎◎他自己灰頭土臉。
我所了解的版主,他天不怕、地不怕,怎麼會害怕大博士你來無理取鬧?
但是版主卻說:「……所以請您不要再這樣恐嚇我了、我會害怕……」,
這表示版主預留痕跡,一旦大博士來告,版主他已就位迎戰,反訴誣告。
版主卻說:「……所以請您不要再這樣恐嚇我了、我會害怕……」,這是版主意圖使恐嚇罪名成立,因為恐嚇罪成立的要件之一就是被恐嚇人要心生恐懼,這跟反訴誣告無關。
回應【 Posted by 補充說明 at 2008年02月5日 22:56 】
請你不要不懂強裝懂,你只是來攪局的。
節錄版主『恐怕您才有觸犯誣告或恐嚇之虞』他已表白『誣告或恐嚇』,所以不勞你說『這跟反訴誣告無關』來攪局。
本來我不想回應網蟑,然而走春時遇見朋友,聊著聊著,
他提到澎湖不落格的某常客【其實就是我用過的筆名】寫的內容精彩,堪稱為消息靈通人士,而且文筆很好,榮譽感由然而生。
因此,為回饋網友,特地寫些東西來增進網友的法律常識,請慢慢欣賞。
至於版主他是否有『引人入罪、構成恐嚇』之意圖,洵非在我所願探求與討論之範圍內。
所言「…心生恐懼…」不是「恐嚇」的『構成要件』之一,而是『評價與理解』之概念。
(A) 所謂『構成要件』是指構成犯罪行為的態樣,而犯罪行為的態樣以法律【刑法、行政法之刑罰條款等】有規定者為限。
這正是『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刑法開宗明義所揭: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先讓我們來看看刑法的「恐嚇罪」長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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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51: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
22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224: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231-1: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
296-1:買賣、質押人口者,處…….。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
305: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346: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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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行為人(大博士)的動機與目的在「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性交或猥褻」等侵害個人(版主)法益,侵害個人、社會、國家法益(或有侵害之虞)才構成犯罪行為,所以「恐嚇」只是『行為方法』之一,而「心生恐懼」只是行為過程的『評價與理解』之概念。◎侵害個人法益通常是告訴乃論,當然也有公訴罪,而侵害社會、國家法益則為公訴罪。
(B)所謂『法律上評價與理解』是指法律上用字在一般生活社會經驗即能為通常之評價與理解,形成概念。
其中「恐嚇」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且無明文定義之,但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誠如所言「心生恐懼」之評價】,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套上文謅謅的法律術語就是:立法者為求規範之普遍適用而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者,觀諸立法目的與法規範體系整體關聯,若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所涵攝之個案事實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相違背【詳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2、521、594、602、617號】。
真的很難懂,
要仔細看才能懂得一些。
大博士說:
97年2月14日前若再不拆
逕送台北地檢署告訴誹謗罪
請問見學大大
1. 大博士為什麼要訂在97年2月14日?
2. 既然恐嚇是「侵害個人(版主)法益」,
那麼,版主不拆版而大博士卻不告了,欺騙眾網友,算不算是詐欺「侵害社會(眾網友)法益」呢?
速ㄚ速ㄚ
法律好難懂ㄚ
目前炸遍雞團學歷粉高ㄋㄟ
2月14日速情人節,怎麼告來告去勒?
不過我還是挺版主
堅持是唯一的道路,如果要告早在1年前就去告了,還會等到今年ㄇㄟ
支持本版言論自由
""講出真話,讓魔鬼無所遁形""OK
見學向大家拜年,收心好好上班。
難懂你很有禮貌,相當好學不倦。
欺騙、詐騙、詐欺等,在文學上字義沒有區別,在法律上也沒有區別。
為節省篇幅,只舉一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輕鬆一下,先祝版主情人節快樂,趕快找個正ㄇㄟ。
1. 恐嚇、詐欺等都只是行為方法而已,犯罪的概念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與結果來論。
2. 恐嚇的動機、目的與結果在「生命、身體……財物、性交或猥褻」等侵害個人(版主)法益。
單純無厘頭的害怕不算恐嚇,例如教授催學生交作業學生沒交作業怕被教授當掉,教授不算恐嚇,除非教授意圖要求「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性交或猥褻」等。所以在本案,大博士沒有意圖要求(親害)版主「生命……財物、性交或猥褻」等,當然不算恐嚇,連邊都摸不到。因此,我不了解版主他在「害怕」什麼?我不了解,我也不想了解,管人家想什麼?
3. 所以,從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來看刑法第339條,
大博士的動機、目的與結果在【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才會構成詐欺罪的。
當然要認真論罪還有很多嚴格條件的。
4. 綜合言之,恐嚇罪、詐欺罪連邊都摸不到。
然而,恐嚇、詐欺這些純文學字義概念,以通常社會經驗,就看各人的感受了。
◎我自己說要節省篇幅,卻又寫了一大堆,只是要證明雙方都是在虛張聲勢而已。
◎話說回來,虛張聲勢總比花錢請律師花時間上法院虛耗的好。
哈!哈!這個我懂!
女大學生沒交作業,男教授催交作業,女大學生來不及交作業怕被男教授當掉。
男教授說,今天晚上到汽車旅館研究功課,由教授親自指導寫作業,否則……。
男教授的的動機、目的在侵害個人(女大學生)的「……性交或猥褻」等法益。
如果有人留言
要見學不要在部落格上留言
並要他把他的相關言論撤掉
否則要提告
不知見學是否會心生畏懼
怕為了走法院惹一堆麻煩事等等
但偏偏見學這些言論又沒抵毀
卻得面對這狀況
那請問有沒影響到個人自由的法意啊
◎自由的涵意很廣,思想、言論、意志、行動等等都是。
1. 最高法院判例【上班時間一時找不到字號、暫從略】確實有以「心生恐懼始足當之」為恐嚇的見解。
但我之前已經說明《所謂『構成要件』是指……『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而「心生恐懼」只是行為過程的『評價與理解』之概念。》,所以,要有侵害個人法意之意圖才構成恐嚇罪。
◎你說的『影響到個人自由的法意』是有的,但要考量到如下的「競合」問題。
2. 實務的見解【本人先聲明:見解兩字不是「見學解釋」的簡稱】為:
訴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所以單純預告行使提告本身行為不構成恐嚇罪,充其量只是「警告」而已。
◎簡言之,訴訟本身這項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是提告的內容衍生其他問題,雙方當事人繼續告下去。
即使會帶來麻煩,雙方當事人可以訴求民事損害賠償。
3. 再談「誣告」罪,這項罪名可以摸到一點邊,但通常不了了之。
◎先略而不談。
4. 所謂「反訴」一般概念是:A告B,B反過來告A,各告各的。
◎法律上(民事、刑事訴訟法)則將這個概念限縮。
就是:A告B【本訴】在法院審理中,言詞辯論終結前,B基於同一事實原因【反訴】,B反過來告A。
法院會將本訴、反訴一併審理,一併(複雜才分判)判決。也就是B以逸待勞。
◎反訴的重點就在基於同一事實原因【什麼是同一事實原因?又是一大串法律論述,從略。】,
不是同一事實原因,法院不受理,就只好各告各的、各判各的。
◎反訴誣告是一種典型的反訴,但誣告罪通常不了了之。
法律雖然難懂,只要用心仔細看,多多少少能懂一些。
我的心得是:
提告不成立恐嚇罪,充其量只是「警告」而已。
不告不成立詐欺罪,充其量只是「欺騙」而已。
這樣的見解對否?
感謝網友用心仔細看,多多少少能懂一些。
大體上版主的腦筋清楚且思考邏輯很順暢。
版主開設這個不落格的宗旨不用我來贅述。
要應付形形色色的人來挑釁著實不容易耶。
充其量我比較會掰而已其實沒什麼了不起。
我想再強調的是:
◎感覺受到羞辱者以自取其辱的情況居多。
哈!哈!這個我懂!
詐騙集團的詐騙行為不成立詐欺罪,
食言而肥的欺騙行為不成立詐欺罪。
すみません!樂極生悲!寫錯字了!
詐騙集團的詐騙行為就成立詐欺罪……
1. 見學當了好幾十年的學士,無時無刻不在學習。對於博士原有一份憧憬,然而近幾年來所見博士對社會的言行,令社會大眾搖頭,我想畢竟是少數吧!
2. 我認為博士應該是博學、博聞。在得到博士學位那一刻,是在肯定他具備「博知求學」的能力,而非已經「博學」不再求知。得到博士學位之後,在自己學科領域內繼續求知,而在領域外則虔誠就教它人「博聞博問」充實自己。多加反省自己的所作所為,這樣才能修身以回饋社會。
3. 在名片上印上博士是一種榮耀,但打官司時沒人會理你是博士還是學士,也沒人會理你是什麼長還是什麼夫人的。訴內人一律稱原告、被告、輔佐人、證人、關係人、上訴人、被上訴人,訴外人一律稱先生、女士。
4. 大博士對於法律常識生疏,這沒什麼可恥的。以大博士的社經地位要找到朋友就教,這樣很容易呀!最大的癥結在於大博士你自己不願意就教他人,那是你自己的問題,我不予置評。2007年3月7日玩過一次,已經「現世」過一次嘍,2008年2月3日又來「現世」一次,榮辱還是要由你自己來承擔的。
5. 管他什麼97年2月14日恐嚇、誣告、詐欺,放羊的孩子只要誠心改過長大以後也能機會當上當博士,要不至少也能弄個小學士。然而大博士他想回過頭去當個放羊的孩子,這是他的選擇,憲法保障的自由意志、意願,吾人當尊重之。
◎情人節、元宵節前夕談這些掃興的東東,見學又弄了一大串聯枯燥的法律讓人難懂,在此致歉!ごめん。
◎再度祝版主情人節有豔遇。元宵節若不想看萬龜祈福,那就到自己的甲頭宮廟逛逛,點個光明燈消消災。
原來是大博士他濫訴
昨天與澎科大某陳姓主管聊起
他說
你們只有 19 席議員
我們有 100 多位老爺要伺候
夠煩的嘍
唉~~~
我以前也是陳"博士"的學生~~~
就讓我來說說他上課在幹麻吧~~~
遲到~~
吹噓他的過去~~
叫我們買他的書(有時還不只一本)~~(因為考試都直接從裡面印,連ABC的順序都沒換)
在來就是沒意義的鬼打牆的講話內容
大概就是這樣~~
比較特別的是
聽說他教過學長姐們"畫符"~~
移送法辦哩~~~~
你以為自己是警察喔~~~
還是自以為是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