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20日

記得災害損失 申請減免稅捐

卡玫基颱風一連兩天的豪大雨,已對本縣各鄉市造成不同程度的災害,縣府提醒民眾,如房屋、土地或汽機車等財產因災害受損,記得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相關單位派員勘查,才能列報災害損失,減少繳稅額,維護自身權益!

 包括與公司行號較為密切的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等稅目,都可以列報災害損失,抵稅或退稅。個人財產相關的損失,除了可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外,汽 機車、房屋、土地等有受災損失,同樣都可以減稅或退稅。
 其中,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得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者,免徵房屋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汽車、機車泡水受損須修復或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申請退還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在綜合所得稅部分,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或稽徵處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可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災害損失;而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只要以書面審核即可,不用再派員實地勘查。
 公司行號方面,同樣是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申請勘查,而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亦只需書面審核。如果有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可就近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派員勘查。
 至於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得申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而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規定,在出廠運送或儲存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貨物消滅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辦理退稅。如果貨物稅廠商因災害,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新聞摘自:】澎湖時報記者許玉娟報導 / 2008/07/20

Posted by upupph at 樂多Roodo! │22:22 │回應(0)引用(0)讀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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