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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講綱與說明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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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講綱新出爐</title>
	<description><![CDATA[
			2008媒體公民會議講綱，完整內容請見講綱與說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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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 size="4">2008媒體公民會議講綱，完整內容請見<a href="http://blog.roodo.com/twmc/archives/cat_536339.html">講綱與說明稿</a>。</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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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Tue, 03 Jun 2008 12:36: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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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7&amp;8講綱---洪貞玲</title>
	<description><![CDATA[
			  關於通訊傳播事業進退場機制之意見&nbsp;   台灣自從電波開放以來，廣電媒體市場之競爭者眾、新聞自由度也居亞洲第一，然而，人民對廣電媒體的表現普遍不滿、批評之聲未曾中斷。原因何在呢？因為政府被迫採取開放政策，並未對健全媒體環境進行規劃，一味放任市場運作，導致媒體集團日益坐大、市場惡性競爭加劇、內容品質不升反降、媒體公信力蕩然無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成立，原本應該是導正廣電環境的契機，但是目前NCC的作為，延續解嚴以來放任市場的主流思惟。尤其在可以把關市場進出的執照核換發機制上，NCC作為日益消極，令人擔憂。依據我國廣電三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審核業者換照時，應審酌事項包括：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之評鑑結果及改正情形、違法紀錄、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以及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財務狀況、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等。但是NCC主張「撤換分流」、滿足業者「換照預期」(renewal expectancy)，根據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的換照相關條文，未來廣播電視換照不需要考量業者的違法違規紀錄，只問業者有無繳清罰鍰。這意謂著「有錢就有執照」，降低業者經營風險，卻無助於廣電市場良幣驅逐劣幣，更無助於公共利益。  我國廣電媒體生態長期以來因為缺乏健全的退場機制及主管機關的執法魄力，使得既有媒體經營者有恃無恐，怠盡媒體公共服務之責任，導致媒體生態失衡、閱聽人權益受損，因此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如何讓退場機制有效運作，而非弱化退場機制。本說明意見建議，主管機關應藉由特許及許可制度，要求業者善盡資訊公開、改善勞動條件、提高自製節目、嚴格執行自律、服務閱聽人權益等要件，讓符合資格的業者進入市場，表現不良的業者退出市場。而在審查機制的設計上，應該以納入主管機關代表、專業團體、公民團體組成委員會，落實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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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strong><font size="4">  關於通訊傳播事業進退場機制之意見&nbsp; <br /></font></strong><br /><font size="3">  台灣自從電波開放以來，廣電媒體市場之競爭者眾、新聞自由度也居亞洲第一，然而，人民對廣電媒體的表現普遍不滿、批評之聲未曾中斷。原因何在呢？因為政府被迫採取開放政策，並未對健全媒體環境進行規劃，一味放任市場運作，導致媒體集團日益坐大、市場惡性競爭加劇、內容品質不升反降、媒體公信力蕩然無存。<br /><br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成立，原本應該是導正廣電環境的契機，但是目前NCC的作為，延續解嚴以來放任市場的主流思惟。尤其在可以把關市場進出的執照核換發機制上，NCC作為日益消極，令人擔憂。依據我國廣電三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審核業者換照時，應審酌事項包括：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之評鑑結果及改正情形、<strong>違法紀錄</strong><strong>、</strong><strong>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以及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strong>財務狀況、<strong>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strong>等。但是NCC主張「撤換分流」、滿足業者「換照預期」(renewal expectancy)，根據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的換照相關條文，未來廣播電視換照不需要考量業者的違法違規紀錄，只問業者有無繳清罰鍰。這意謂著「有錢就有執照」，降低業者經營風險，卻無助於廣電市場良幣驅逐劣幣，更無助於公共利益。</font><br /><br /><font size="3">  我國廣電媒體生態長期以來因為缺乏健全的退場機制及主管機關的執法魄力，使得既有媒體經營者有恃無恐，怠盡媒體公共服務之責任，導致媒體生態失衡、閱聽人權益受損，因此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如何讓退場機制有效運作，而非弱化退場機制。本說明意見建議，主管機關應藉由特許及許可制度，要求業者善盡資訊公開、改善勞動條件、提高自製節目、嚴格執行自律、服務閱聽人權益等要件，讓符合資格的業者進入市場，表現不良的業者退出市場。而在審查機制的設計上，應該以納入主管機關代表、專業團體、公民團體組成委員會，落實共同管理。<br /></font><br />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twmc/archives/6125273.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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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Tue, 03 Jun 2008 12:01:0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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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6講綱---吳忠泰、簡錫堦</title>
	<description><![CDATA[
			吳忠泰ㄧ、國會遊說之分類  防堵性國會遊說  單條單章性遊說  單兵式遊說  進取性國會遊說  全版性遊說  聯盟式遊說  二、遊說的關係人  民意代表及其助理  主管官員  媒體記者  友善團體或敵視團體  三、遊說制式流程  確立版本  拜會與委請提案  辦理座談公聽或造勢  委請程委排入一讀  遊說召委排入委員會審查  遊說所有委員與黨團支持  敦促黨鞭協商及簽字  四、遊說的物件與條件  新價值  熱門議題  特定選民期待  特定選民厭惡  五、國會新規則  十二委員會變成八個(委員會對口增加)  每一委員會的召委由三個變成兩個  召委任期由一會期變兩會期  召委全由國民黨籍委員擔任  國民黨各委員會設委員長   負責政策協調  協商冷凍期縮短為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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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3"><strong><font size="4">吳忠泰</font><br /><br />ㄧ、國會遊說之分類</strong><br /></font><ul><li><font size="3">  防堵性國會遊說</font></li><li><font size="3">  單條單章性遊說</font></li><li><font size="3">  單兵式遊說</font></li><li><font size="3">  進取性國會遊說</font></li><li><font size="3">  全版性遊說</font></li><li><font size="3">  聯盟式遊說</font></li></ul><font size="3"><strong>  二、遊說的關係人</strong><br /></font><ul><li><font size="3">  民意代表及其助理</font></li><li><font size="3">  主管官員</font></li><li><font size="3">  媒體記者</font></li><li><font size="3">  友善團體或敵視團體</font></li></ul><font size="3"><strong>  三、遊說制式流程</strong><br /></font><ul><li><font size="3">  確立版本</font></li><li><font size="3">  拜會與委請提案</font></li><li><font size="3">  辦理座談公聽或造勢</font></li><li><font size="3">  委請程委排入一讀</font></li><li><font size="3">  遊說召委排入委員會審查</font></li><li><font size="3">  遊說所有委員與黨團支持</font></li><li><font size="3">  敦促黨鞭協商及簽字</font></li></ul><font size="3"><strong>  四、遊說的物件與條件</strong><br /></font><ul><li><font size="3">  新價值</font></li><li><font size="3">  熱門議題</font></li><li><font size="3">  特定選民期待</font></li><li><font size="3">  特定選民厭惡</font></li></ul><font size="3"><strong>  五、國會新規則</strong><br /></font><ul><li><font size="3">  十二委員會變成八個(委員會對口增加)</font></li><li><font size="3">  每一委員會的召委由三個變成兩個</font></li><li><font size="3">  召委任期由一會期變兩會期</font></li><li><font size="3">  召委全由國民黨籍委員擔任</font></li><li><font size="3">  國民黨各委員會設委員長   負責政策協調</font></li><li><font size="3">  協商冷凍期縮短為一個月</font></li></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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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Tue, 03 Jun 2008 11:45:23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5講綱---曾昭媛</title>
	<description><![CDATA[
			  公民社會、媒體、政府的長期三方對話   一、前言：公民團體投入媒體改造的社會背景  （一）媒體環境惡劣：商業宰制、政府失靈    --八卦媒體商業邏輯至上、甚至侵犯人權，  政府無能處理爭議和減少違規    --媒體變多，資訊變多，選擇卻仍很少    --置入性行銷、收視率調查迷思及樣本侷限性、廣告購買方式、、、  （二）公民社會邁向多元發展    --彰顯不同族群的多元需求和人權  二、公民憤怒的臨界點：媒體一再侵犯人權（2005年7月29日記者會）  從發起（7月26日）到籌備、舉行，時日甚短，參與團體卻多達21個（婦女、兒少、同志團體為主）  掌握良機：新聞局8月2日將公布有線電視換照審議結果  公布媒體歷次違反婦女、兒少、同志人權的紀錄、及各項惡質作法  主張：將媒體自律精神結合他律制度       --政府應趁換照審議時，要求各家媒體承諾未來將與民間團體合作，共同協商制訂「媒體自律公約」內容；將來再度換照時，即可依據媒體自訂的自律公約，實施違規記點制度，作為評分參考依據之一  三、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2005年8月8日記者會，正式宣布成立  加盟團體多達67個，包括：勞工/移工、移民、原住民、身心障礙、社區、環保、教育、心理健康、司法改革、人權、同志、兒少、婦女等團體-我所見過公益團體之間最快速、最龐大的結盟過程  訴求：自律不能只靠媒體，他律也不能只靠政府，兩者都需要公民的參與，並建立與公民對話的常態性機制  目標：以公民對話、媒體自律作為政府他律（換照審議）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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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strong><font size="4">  公民社會、媒體、政府的長期三方對話</font></strong> <br /><br /><font size="3"><strong>  一、前言：公民團體投入媒體改造的社會背景</strong><br /><br /><strong>  （一）媒體環境惡劣：商業宰制、政府失靈</strong><br /><br />    --八卦媒體商業邏輯至上、甚至侵犯人權，  政府無能處理爭議和減少違規<br /><br />    --媒體變多，資訊變多，選擇卻仍很少<br /><br />    --置入性行銷、收視率調查迷思及樣本侷限性、廣告購買方式、、、<br /><br /><strong>  （二）公民社會邁向多元發展</strong><br /><br />    --彰顯不同族群的多元需求和人權</font><br /><br /><font size="3"><strong>  二、公民憤怒的臨界點：媒體一再侵犯人權（2005年7月29日記者會）<br /><br />  從發起（7月26日）到籌備、舉行，時日甚短，參與團體卻多達21個（婦女、兒少、同志團體為主）</strong><br /><strong><br />  掌握良機：</strong>新聞局8月2日將公布有線電視換照審議結果<br /><br />  公布媒體歷次違反婦女、兒少、同志人權的紀錄、及各項惡質作法<br /><br /><strong>  主張：</strong>將媒體自律精神結合他律制度<br /><br />       --政府應趁換照審議時，要求各家媒體承諾未來將與民間團體合作，共同協商制訂「媒體自律公約」內容；將來再度換照時，即可依據媒體自訂的自律公約，實施違規記點制度，作為評分參考依據之一</font><br /><br /><font size="3"><strong>  三、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br /><br />  2005年8月8日記者會，正式宣布成立<br /><br />  加盟團體多達67個，包括：勞工/移工、移民、原住民、身心障礙、社區、環保、教育、心理健康、司法改革、人權、同志、兒少、婦女等團體-我所見過公益團體之間最快速、最龐大的結盟過程</strong><br /><br /><strong>  訴求：</strong>自律不能只靠媒體，他律也不能只靠政府，兩者都需要公民的參與，並建立與公民對話的常態性機制<br /><br /><strong>  目標：</strong>以公民對話、媒體自律作為政府他律（換照審議）的重要依據<br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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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Tue, 03 Jun 2008 11:35:15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4講綱---蔡崇隆、管中祥</title>
	<description><![CDATA[
			蔡崇隆  紀錄片、另類媒介與公民運動  一、紀錄片工作者的社會位置與現實處境  二、紀錄片工會的誕生、發展與可能走向  三、紀錄片與社區營造的結合－以攝區二三事、紀生在三街計畫為例  四、紀錄片與媒體改革團體的合作－以公民行動影音工作坊為例  五、紀工報－影像的、運動的、評論的：強化紀錄片的論述與社會連結性  活在人間﹐好過高掛雲端/蔡人少  解嚴前的八零年代初期，一個鬱悶的大學生走進一個藝廊，看到一部奇怪的紀錄片＜王船祭典＞，傳統的民俗祭儀搭配西方的電子合成音樂剪接，震撼了他昏沈的想像力：原來真實的影像可以這樣好玩。解嚴後的八零年代末期，一個求知若渴的研究生走進一個茶藝館，那是＜月亮的小孩＞的放映會，他看到了三台電視從未出現的深刻故事，挑動著他探索世界的欲望：原來真實的影像可以這樣動人。  那是關於我的紀錄片啟蒙，可能也是許多人的時代經驗。八零年代之前，台灣的電影電視生產了無數的宣傳片、簡報片，輪番轟炸著人們的腦袋，由於它們貼著紀錄片的標籤，使得紀錄片就是無聊八股的代名詞，成為揮之不去的刻板印象。直到紀錄反對運動的綠色小組戰鬥影像，以及深入民間的全景團隊樸實影像逐一出現，台灣的紀錄片紀元才揭開序幕，慢慢與世界接軌。  其實，在世界影史上，盧米埃的第一部電影＜工人下班＞（1895）就是一部紀錄短片。劇情片與紀錄片（或說非劇情片）本來就是一家人，簡單的真實（一群工人從工廠門口蜂擁而出）經過攝影再現之後，在當時的觀眾眼裡覺得好看的不得了，請問它是劇情片還是紀錄片？被尊稱為英國紀錄片之父的葛里遜，一九二零年代就下了一個發人深省的定義：紀錄片是「對真實的創造性處理」。客觀的真實透過創作者主觀的攝影剪接而成為一部創意作品，預示著紀錄片本來就不應該是刻板的，它應該蘊含著各種改變的能量。  九零年代開始，背景更多元的創作者站上台灣紀錄片的舞台，反共歷史、少數族群、離島探索、同志情欲、司法黑幕...等題材的湧現，開拓了人們認識島國土地的視野。九零年代中期，研習紀錄片的學院機構成立了，官方補助紀錄片人    才的培訓變多了，公共媒體播映紀錄片的管道出現了，一個接一個的紀錄片影展訊息吸引著大眾的目光。這些文化事件都發生在過去十年之間，老三台的制式影像迅速退場，DV攝剪的門檻日益降低，突然之間我們有了一群涵蓋老中青三代的紀錄片導演，全年無休的紀錄片影展與競賽，還有打破近年國片票房的紀錄片作品。  這樣的榮景對照著我成長的八零年代漠土，豈不是分外美好？有人說，紀錄片風潮是台灣新電影運動以來，最令人期盼的一股文化力量。偉哉斯言，但一樣汲取過新電影奶水長大的我不會忘記，原本寫實風格強烈的新電影，如何在題材遠離庶民生活之後，逐漸失去觀眾的信心。我也不會忘記，台灣惡質的電影映演制度，如何消磨了這些導演的志氣，終至完全潰散。  我接觸過的紀錄片導演，在戲院上片成功的背後，都帶著沈重的賭博心態與負債陰影，而複雜的片商與戲院生態，更讓他們不會想做第二次嘗試。如何使好作品讓更多觀眾看到？其實紀錄片導演正面臨著與新電影作者一樣的困境。紀錄片導演如何在影展與電視曇花一現的管道之外，獲得足以餬口的收入以維持創作能量？這是熱愛紀錄片的民眾不太會想到的問題。國外的紀錄片工作者可以從民間得到充裕的資金支持，台灣的紀錄片工作者則需仰賴公部門、企業或媒體，它們除了考量自身利益外，對版權多半錙銖必較。除了少數得獎導演有些談判籌碼外，多數人只能賤價打工接案，再各顯神通慢慢拗出理想作品，或者就為了生活惡性循環下去。  這是紀錄片榮景下的極大隱憂，一群紀錄片工作者因此成立工會，希望以組織力量慢慢改善勞動條件與著作權益問題，但他們是不是撐的下去？能不能得到足夠的社會支持？都是未知數。  對我來說，紀錄片的力量來自真實的人與土地，認真的紀錄片工作者不會忘記這一點。但他們也只是人，希望維持基本的溫飽與尊嚴，無理的剝削與過度的溢美都非其所願。不知不覺成為台灣當代顯學的紀錄片，似乎被捧上美好的雲端，作者形象與影片功能都被神聖化，但不要忘記，它其實誕生於人間。唯有當紀錄片工作者與觀眾都重返現實世界，紀錄片才可能繼續成為台灣社會的無價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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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strong><font size="4">蔡崇隆</font></strong><br /><br />  <font size="3"><strong>紀錄片、另類媒介與公民運動</strong><br /><br />  一、紀錄片工作者的社會位置與現實處境<br /><br />  二、紀錄片工會的誕生、發展與可能走向<br /><br />  三、紀錄片與社區營造的結合－以<u>攝區二三事</u>、<u>紀生在三街</u>計畫為例<br /><br />  四、紀錄片與媒體改革團體的合作－以<u>公民行動影音工作坊</u>為例<br /><br />  五、紀工報－影像的、運動的、評論的：強化紀錄片的論述與社會連結性<br /></font><br />  <font size="3"><strong>活在人間﹐好過高掛雲端/</strong>蔡人少<br /><br />  解嚴前的八零年代初期，一個鬱悶的大學生走進一個藝廊，看到一部奇怪的紀錄片＜王船祭典＞，傳統的民俗祭儀搭配西方的電子合成音樂剪接，震撼了他昏沈的想像力：原來真實的影像可以這樣好玩。解嚴後的八零年代末期，一個求知若渴的研究生走進一個茶藝館，那是＜月亮的小孩＞的放映會，他看到了三台電視從未出現的深刻故事，挑動著他探索世界的欲望：原來真實的影像可以這樣動人。<br /><br />  那是關於我的紀錄片啟蒙，可能也是許多人的時代經驗。八零年代之前，台灣的電影電視生產了無數的宣傳片、簡報片，輪番轟炸著人們的腦袋，由於它們貼著紀錄片的標籤，使得紀錄片就是無聊八股的代名詞，成為揮之不去的刻板印象。直到紀錄反對運動的綠色小組戰鬥影像，以及深入民間的全景團隊樸實影像逐一出現，台灣的紀錄片紀元才揭開序幕，慢慢與世界接軌。<br /><br />  其實，在世界影史上，盧米埃的第一部電影＜工人下班＞（1895）就是一部紀錄短片。劇情片與紀錄片（或說非劇情片）本來就是一家人，簡單的真實（一群工人從工廠門口蜂擁而出）經過攝影再現之後，在當時的觀眾眼裡覺得好看的不得了，請問它是劇情片還是紀錄片？被尊稱為英國紀錄片之父的葛里遜，一九二零年代就下了一個發人深省的定義：紀錄片是「對真實的創造性處理」。客觀的真實透過創作者主觀的攝影剪接而成為一部創意作品，預示著紀錄片本來就不應該是刻板的，它應該蘊含著各種改變的能量。<br /><br />  九零年代開始，背景更多元的創作者站上台灣紀錄片的舞台，反共歷史、少數族群、離島探索、同志情欲、司法黑幕...等題材的湧現，開拓了人們認識島國土地的視野。九零年代中期，研習紀錄片的學院機構成立了，官方補助紀錄片人    才的培訓變多了，公共媒體播映紀錄片的管道出現了，一個接一個的紀錄片影展訊息吸引著大眾的目光。這些文化事件都發生在過去十年之間，老三台的制式影像迅速退場，DV攝剪的門檻日益降低，突然之間我們有了一群涵蓋老中青三代的紀錄片導演，全年無休的紀錄片影展與競賽，還有打破近年國片票房的紀錄片作品。<br /><br />  這樣的榮景對照著我成長的八零年代漠土，豈不是分外美好？有人說，紀錄片風潮是台灣新電影運動以來，最令人期盼的一股文化力量。偉哉斯言，但一樣汲取過新電影奶水長大的我不會忘記，原本寫實風格強烈的新電影，如何在題材遠離庶民生活之後，逐漸失去觀眾的信心。我也不會忘記，台灣惡質的電影映演制度，如何消磨了這些導演的志氣，終至完全潰散。<br /><br />  我接觸過的紀錄片導演，在戲院上片成功的背後，都帶著沈重的賭博心態與負債陰影，而複雜的片商與戲院生態，更讓他們不會想做第二次嘗試。如何使好作品讓更多觀眾看到？其實紀錄片導演正面臨著與新電影作者一樣的困境。紀錄片導演如何在影展與電視曇花一現的管道之外，獲得足以餬口的收入以維持創作能量？這是熱愛紀錄片的民眾不太會想到的問題。國外的紀錄片工作者可以從民間得到充裕的資金支持，台灣的紀錄片工作者則需仰賴公部門、企業或媒體，它們除了考量自身利益外，對版權多半錙銖必較。除了少數得獎導演有些談判籌碼外，多數人只能賤價打工接案，再各顯神通慢慢拗出理想作品，或者就為了生活惡性循環下去。<br /><br />  這是紀錄片榮景下的極大隱憂，一群紀錄片工作者因此成立工會，希望以組織力量慢慢改善勞動條件與著作權益問題，但他們是不是撐的下去？能不能得到足夠的社會支持？都是未知數。<br /><br />  對我來說，紀錄片的力量來自真實的人與土地，認真的紀錄片工作者不會忘記這一點。但他們也只是人，希望維持基本的溫飽與尊嚴，無理的剝削與過度的溢美都非其所願。不知不覺成為台灣當代顯學的紀錄片，似乎被捧上美好的雲端，作者形象與影片功能都被神聖化，但不要忘記，它其實誕生於人間。唯有當紀錄片工作者與觀眾都重返現實世界，紀錄片才可能繼續成為台灣社會的無價資產。</font><br /><br />    <br />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twmc/archives/6125167.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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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Tue, 03 Jun 2008 11:21:5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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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 1&amp;2講綱---羅慧雯</title>
	<description><![CDATA[
			我對宏觀的建言  為因應中國政府在海外日益加強的文宣攻勢，以服務海外僑民為主的宏觀電視於1999年10月成立，2000年3月開播。在2007年前，宏觀由僑委會依照政府採購法每年公開招標委託電視台製作，但節目的採購和排檔、衛星傳輸等重要事宜仍由僑委會處理，僑委會等於自己經營一個電視台，握有宏觀的主導權。在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原則下，2007年1月起，根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原本由行政院僑務委員會辦理的宏觀交由公視基金會製播。從此，宏觀就從完全受僑委會控制的「政府電視」轉為「公廣集團」的一部份，不僅可充分利用公視既有的資源與人力，更能將公視多年來參與國際活動的經驗應用於宏觀的製播與推廣，擴大公廣集團的影響力。  然而，加入公廣集團後的宏觀，經費仍受制於僑委會，由僑委會每年編列預算，再用限制性招標方式委託公視製播，因此宏觀的製播必須符合僑委會的規範，由僑委會每季驗收後撥款。「預算由僑委會編列」的體質使得宏觀的運作一定程度受僑委會影響。觀察這一年多來的運作，兩單位之間的折衝大多源於對頻道定位的看法不同：對僑委會而言，宏觀的設立目的是為了服務海外僑民，凝聚海外僑民向心力，因此其播放內容以宣傳台灣正面形象為主；而對公廣集團而言，其所設定的服務對象不僅為僑民，還包括全世界通曉中文的人，播放內容則以反映台灣現實，彰顯台灣社會的多元民主特性為主。  以上爭議突顯了法制上的問題，第一、海外頻道應為誰服務？頻道宗旨與使命為何？此應明訂於法律中；第二、宏觀的預算編列權究竟應屬於僑委會或公視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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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4"><strong>我對宏觀的建言</strong></font><br /><br />  <font size="3">為因應中國政府在海外日益加強的文宣攻勢，以服務海外僑民為主的宏觀電視於1999年10月成立，2000年3月開播。在2007年前，宏觀由僑委會依照政府採購法每年公開招標委託電視台製作，但節目的採購和排檔、衛星傳輸等重要事宜仍由僑委會處理，僑委會等於自己經營一個電視台，握有宏觀的主導權。在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原則下，2007年1月起，根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原本由行政院僑務委員會辦理的宏觀交由公視基金會製播。從此，宏觀就從完全受僑委會控制的「政府電視」轉為「公廣集團」的一部份，不僅可充分利用公視既有的資源與人力，更能將公視多年來參與國際活動的經驗應用於宏觀的製播與推廣，擴大公廣集團的影響力。<br /><br />  然而，加入公廣集團後的宏觀，經費仍受制於僑委會，由僑委會每年編列預算，再用限制性招標方式委託公視製播，因此宏觀的製播必須符合僑委會的規範，由僑委會每季驗收後撥款。「預算由僑委會編列」的體質使得宏觀的運作一定程度受僑委會影響。觀察這一年多來的運作，兩單位之間的折衝大多源於對頻道定位的看法不同：對僑委會而言，宏觀的設立目的是為了服務海外僑民，凝聚海外僑民向心力，因此其播放內容以宣傳台灣正面形象為主；而對公廣集團而言，其所設定的服務對象不僅為僑民，還包括全世界通曉中文的人，播放內容則以反映台灣現實，彰顯台灣社會的多元民主特性為主。<br /><br />  以上爭議突顯了法制上的問題，第一、海外頻道應為誰服務？頻道宗旨與使命為何？此應明訂於法律中；第二、宏觀的預算編列權究竟應屬於僑委會或公視基金會？<br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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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Tue, 03 Jun 2008 11:06:2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7&amp;8講綱---羅世宏</title>
	<description><![CDATA[
			  媒體所有權相關政策之修法建議     一、問題說明  「媒體是誰的？」「誰擁有媒體？」若媒體過度集中於少數人之手，民主政治的未來會受到嚴重威脅，因此不僅不應鼓勵，而且應該防範媒體控制在少數人手上。這一問題在數位匯流的時代仍然是至關重要！我國一直以1980年代以後走入歧途的FCC為師，特別是一再鬆綁媒體所有權限制規範，加上執法無能，無力監督多層次轉投資及人頭戶的現象，導致媒體所有權政策形同瓦解。三中交易案造成中時集團余建新以榮麗集團名義實現跨媒體控制中視和中天電視的所有權，以及中廣二度易主造成趙少康及飛碟電台實質控制中廣，這些實質違反現行(跨)媒體所有權法令的事件，都一一在NCC主政下發生在國人眼前。特別是後者，在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下，仍然荒謬上演「外星人入侵中廣」，彷彿處在跨媒體所有權管制的無政府狀態！  1980年以前，美國國會及FCC不僅不是鬆綁、而是強化媒體所有權規範；1980年以降，美國政府及FCC才開始一連串走向所有權鬆綁的錯誤政策。美國傳媒所有權規範容或呈現鬆綁趨勢，但致力於維護民主政治與傳媒內容多樣性的公民團體，仍然投入力挽狂瀾，非常值得本地公民團體及媒改運動的朋友借鏡。1985年，FCC提高一家公司集團能擁有的電視台家數上限從7到12。1996年通訊法進一步鬆綁所有權限制，容許一家公司集團旗下的電視台合併市佔率在35%以下。FCC想進一步移除單一市場內的所有跨媒體產權限制，並且進一步放寬電視所有權上限從35%提高到45%，幾乎是想廢除整個電視所有權限制。2003年，最後此一鬆綁的決定因公民團體提出公益訴訟挑戰而被法院宣告無效。2007年12月，FCC再次鬆綁所有權規定，國會則已開始反制，包括調查FCC主委是否領導無方，國會並且已於今年提案尋求撤銷FCC鬆綁媒體所有權規範的決定。  台灣近年來陸續發生外資入主前二大有線電視MSO（中嘉、東森），以及先是中時集團負責人余建新透過榮麗集團購買中視和中廣，以及中廣再次轉手而導致趙少康及飛碟電台實質控制的局面。最值得重視的是，中時報業集團負責人余建新個人幾乎百分之百持股榮麗投資公司股份(99％)，再以榮麗投資公司取得原本華投資公司持有的33.94％之中視股權及96.95％之中廣股權（榮麗間接持有中視及中廣公司股權結構表），已嚴重違反現行廣電法施行細則第十八、十九條，NCC竟仍於2006年3月28日第二十一次委員會草率地予以核准，更無視於以造成跨媒體壟斷之事實（中廣的調頻廣播有效廣告市場佔有率超過28％，中視的無線電視市場佔有率超過25％，中國時報佔前十名報紙廣告總收入的23％），對意見市場的多元性及廣告市場的公平競爭造成嚴重威脅！同樣地，後來中廣再度轉手，趙少康、飛碟電台與中廣案已形同實質違反跨媒體所有權法規，但NCC同樣未能依法盡責把關，實令國人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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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4"><strong>媒體所有權相關政策之修法建議</strong></font><br />   <br />  <font size="3"><strong>一、問題說明</strong><br /><br />  「媒體是誰的？」「誰擁有媒體？」若媒體過度集中於少數人之手，民主政治的未來會受到嚴重威脅，因此不僅不應鼓勵，而且應該防範媒體控制在少數人手上。這一問題在數位匯流的時代仍然是至關重要！我國一直以1980年代以後走入歧途的FCC為師，特別是一再鬆綁媒體所有權限制規範，加上執法無能，無力監督多層次轉投資及人頭戶的現象，導致媒體所有權政策形同瓦解。三中交易案造成中時集團余建新以榮麗集團名義實現跨媒體控制中視和中天電視的所有權，以及中廣二度易主造成趙少康及飛碟電台實質控制中廣，這些實質違反現行(跨)媒體所有權法令的事件，都一一在NCC主政下發生在國人眼前。特別是後者，在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下，仍然荒謬上演「外星人入侵中廣」，彷彿處在跨媒體所有權管制的無政府狀態！<br /><br />  1980年以前，美國國會及FCC不僅不是鬆綁、而是強化媒體所有權規範；1980年以降，美國政府及FCC才開始一連串走向所有權鬆綁的錯誤政策。美國傳媒所有權規範容或呈現鬆綁趨勢，但致力於維護民主政治與傳媒內容多樣性的公民團體，仍然投入力挽狂瀾，非常值得本地公民團體及媒改運動的朋友借鏡。1985年，FCC提高一家公司集團能擁有的電視台家數上限從7到12。1996年通訊法進一步鬆綁所有權限制，容許一家公司集團旗下的電視台合併市佔率在35%以下。FCC想進一步移除單一市場內的所有跨媒體產權限制，並且進一步放寬電視所有權上限從35%提高到45%，幾乎是想廢除整個電視所有權限制。2003年，最後此一鬆綁的決定因公民團體提出公益訴訟挑戰而被法院宣告無效。2007年12月，FCC再次鬆綁所有權規定，國會則已開始反制，包括調查FCC主委是否領導無方，國會並且已於今年提案尋求撤銷FCC鬆綁媒體所有權規範的決定。<br /><br />  台灣近年來陸續發生外資入主前二大有線電視MSO（中嘉、東森），以及先是中時集團負責人余建新透過榮麗集團購買中視和中廣，以及中廣再次轉手而導致趙少康及飛碟電台實質控制的局面。最值得重視的是，中時報業集團負責人余建新個人幾乎百分之百持股榮麗投資公司股份(99％)，再以榮麗投資公司取得原本華投資公司持有的33.94％之中視股權及96.95％之中廣股權（<a href="http://blog.roodo.com/twmc/9754d8ee.doc">榮麗間接持有中視及中廣公司股權結構表</a>），已嚴重違反現行廣電法施行細則第十八、十九條，NCC竟仍於2006年3月28日第二十一次委員會草率地予以核准，更無視於以造成跨媒體壟斷之事實（中廣的調頻廣播有效廣告市場佔有率超過28％，中視的無線電視市場佔有率超過25％，中國時報佔前十名報紙廣告總收入的23％），對意見市場的多元性及廣告市場的公平競爭造成嚴重威脅！同樣地，後來中廣再度轉手，趙少康、飛碟電台與中廣案已形同實質違反跨媒體所有權法規，但NCC同樣未能依法盡責把關，實令國人感到失望。</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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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4:01:49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7&amp;8講綱---簡妙如</title>
	<description><![CDATA[
			  外星人入侵中廣？談媒體所有權壟斷與內容多元化之間的關係  中廣股權轉移案在歷經年餘的媒體壟斷爭議後，終於在今年四月三日塵埃落定。原飛碟電台董事長趙少康，在NCC不斷寛限其配偶完成飛碟電台股份轉讓的期限下，正式被通過、合法地成為中國廣播公司的經營者。趙少康也就實質地經營中廣流行網、中廣音樂網、中廣新聞網...等在全台廣播廣告市場、全台廣播收聽率都名列前茅的電台。若將原先趙所主導的飛碟電台列入考量，儘管NCC表示趙已符合當前廣電法令對跨媒體所有權壟斷的規範，但這齣股權轉讓以符合法令的戲碼，果真能讓市井大眾心服口服？而中廣案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漏洞，仍值得所有媒體公民深思。  首先，中廣在2007年一月趙入主後的節目內容，恐怕已有「飛碟化」的傾向。在2007年的廣播收聽率調查中，中廣流行網及飛碟電台在北、中、東區（除南區外），幾乎囊括各區的前二名，市佔率近四成。在廣告量的收入上，中廣流行網、音樂網、與新聞網三個黃金頻道，與飛碟電台，也佔有全台廣播廣告市場的四成。中廣與飛碟，可以說是目前台灣廣播市場的兩大龍頭。儘管並無違反媒體所有權的壟斷規範，這兩家電台的節目內容，尤其是近年廣告量逆勢上漲的廣播新聞政論節目，在節目時段、內容性質與主持人的背景傾向上，已有明顯的同質化。尤其是飛碟的招牌三餐政論談話節目，幾乎也對稱地出現在中廣流行網（見下表）。  中廣、飛碟同時段政論節目比較表          時段(週一至週五)            中廣政論節目         主持人         飛碟政論節目         主持人             7:00~ 9:00             蘭萱時間   (原「趙少康時間」)         蘭萱   (趙少康)*         飛碟早餐         唐湘龍             12:00~13:00         中廣午餐時間         李雅媛         飛碟午餐         鄭村祺             17:00~19:00             文莤的異想世界   (范可欽的異想世界)         陳文莤   (范可欽/週五)         飛碟晚餐             董智森(17:00~18:00)   陳揮文(18:00~19:00)        製表日期：2008年5月11日  *趙少康原本自2007年6月4日起主持，但在2007年10月24日宣佈退出中廣時，便改由另一政論節目主持人蘭萱取代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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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strong><font size="4">  外星人入侵中廣？談媒體所有權壟斷與內容多元化之間的關係</font></strong><br /><br /><font size="3">  中廣股權轉移案在歷經年餘的媒體壟斷爭議後，終於在今年四月三日塵埃落定。原飛碟電台董事長趙少康，在NCC不斷寛限其配偶完成飛碟電台股份轉讓的期限下，正式被通過、合法地成為中國廣播公司的經營者。趙少康也就實質地經營中廣流行網、中廣音樂網、中廣新聞網...等在全台廣播廣告市場、全台廣播收聽率都名列前茅的電台。若將原先趙所主導的飛碟電台列入考量，儘管NCC表示趙已符合當前廣電法令對跨媒體所有權壟斷的規範，但這齣股權轉讓以符合法令的戲碼，果真能讓市井大眾心服口服？而中廣案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漏洞，仍值得所有媒體公民深思。<br /><br />  首先，中廣在2007年一月趙入主後的節目內容，恐怕已有「飛碟化」的傾向。在2007年的廣播收聽率調查中，中廣流行網及飛碟電台在北、中、東區（除南區外），幾乎囊括各區的前二名，市佔率近四成。在廣告量的收入上，中廣流行網、音樂網、與新聞網三個黃金頻道，與飛碟電台，也佔有全台廣播廣告市場的四成。中廣與飛碟，可以說是目前台灣廣播市場的兩大龍頭。儘管並無違反媒體所有權的壟斷規範，這兩家電台的節目內容，尤其是近年廣告量逆勢上漲的廣播新聞政論節目，在節目時段、內容性質與主持人的背景傾向上，已有明顯的同質化。尤其是飛碟的招牌三餐政論談話節目，幾乎也對稱地出現在中廣流行網（見下表）。<br /><br />  中廣、飛碟同時段政論節目比較表<br /><br /></font>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tr>   <td width="91" valign="top">   <font size="3"><strong>時段</strong><br /><br /><strong>(週一至週五)</strong><br /><br /></font>      </td>   <td width="132" valign="top">   <font size="3"><strong>中廣政論節目</strong><br /><br /></font>   </td>   <td width="96" valign="top">   <font size="3"><strong>主持人</strong><br /><br /></font>   </td>   <td width="108" valign="top">   <font size="3"><strong>飛碟政論節目</strong><br /><br /></font>   </td>   <td width="130" valign="top">   <font size="3"><strong>主持人</strong><br /><br /></font>   </td>  </tr>  <tr>   <td width="91" valign="top"><font size="3">   7:00~ 9:00<br /><br />    <br /><br /></font>   </td>   <td width="132" valign="top"><font size="3">   蘭萱時間<br /><br />   (原「趙少康時間」)<br /><br /></font>   </td>   <td width="96" valign="top"><font size="3">   蘭萱<br /><br />   (趙少康)*<br /><br /></font>   </td>   <td width="108" valign="top"><font size="3">   飛碟早餐<br /><br /></font>   </td>   <td width="130" valign="top"><font size="3">   唐湘龍<br /><br /></font>   </td>  </tr>  <tr>   <td width="91" valign="top"><font size="3">   12:00~13:00<br /><br /></font>   </td>   <td width="132" valign="top"><font size="3">   中廣午餐時間<br /><br /></font>   </td>   <td width="96" valign="top"><font size="3">   李雅媛<br /><br /></font>   </td>   <td width="108" valign="top"><font size="3">   飛碟午餐<br /><br /></font>   </td>   <td width="130" valign="top"><font size="3">   鄭村祺<br /><br /></font>   </td>  </tr>  <tr>   <td width="91" valign="top"><font size="3">   17:00~19:00<br /><br />    <br /><br /></font>   </td>   <td width="132" valign="top"><font size="3">   文莤的異想世界<br /><br />   (范可欽的異想世界)<br /><br /></font>   </td>   <td width="96" valign="top"><font size="3">   陳文莤<br /><br />   (范可欽/週五)<br /><br /></font>   </td>   <td width="108" valign="top"><font size="3">   飛碟晚餐<br /><br />    <br /><br /></font>   </td>   <td width="130" valign="top"><font size="3">   董智森(17:00~18:00)<br /><br />   陳揮文(18:00~19:00)<br /><br /></font>   </td>  </tr> </tbody></table><font size="3">  製表日期：2008年5月11日<br /><br />  *趙少康原本自2007年6月4日起主持，但在2007年10月24日宣佈退出中廣時，便改由另一政論節目主持人蘭萱取代主持。</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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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3:58:3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7&amp;8講綱---劉昌德</title>
	<description><![CDATA[
			  媒改社通傳管理法草案芻議：新聞專業自主與勞動權  勞動權保障列入評鑑與換照標準&nbsp; 徹底落實新聞專業自主  通傳會（NCC）目前的《通傳管理法草案》中，規定新聞廣電媒體需制訂編輯部公約，以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權。然而，此項規定並無相關配套或強制措施，導致「徒法不足以自行」；其次，更忽略了作為專業自主之基礎的勞動權保障，將無能實現內部新聞自由之精神。因此本社主張，草案中首先須增列多項新聞工作者參與內容自律之配套，再搭配使業者遵行此規定的鼓勵或強制手段，最後則須將勞動條件納入媒體評鑑與換照的標準。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媒體觀察基金會、及媒體改造學社於2007年9月1日記者節前夕，共同向NCC提出保障新聞自主權與勞動權的要求，呼籲通傳法明訂「新聞媒體由全體新聞工作人員推派代表與資方簽訂新聞製播公約」，並且「將員工勞動條件保障與在職訓練等制度執行成效，列為申請執照、換照、與評鑑的考量項目之一」。NCC隨後於所提出的《通傳管理法草案》中，在第149條中規定新聞頻道「應尊重新聞專業精神，並維護新聞部門自主空間」，業者「不得干預新聞部門之自主運作」、且應與新聞部門協調制訂「新聞部門自主公約」。  然而，草案中的規定缺乏罰則等強制方式，也無任何引導業者遵行此一條文之相關作法，實為一「空殼條文」。更重要的是，NCC另行針對媒體內容增設多項納入業者與社會各界之「共同管制」規定，例如內容製播規範、內部控管、與內容諮詢會議等，但卻完全忽略同為「共管」中重要角色的媒體工作者與集體組織。因此，本社主張在相關的媒體內容共管規範當中，必須納入勞工或工會代表，以落實專業自主之精神。  再者，NCC的草案中更忽略了作為專業自主之基礎的勞動權保障，而將無能實現與貫徹內部新聞自由之精神。在當前媒體勞動權屢受侵害的情形下，僅有編輯公約之簽訂，將徒有新聞自主之形式、而難以真正落實。具體來說，本攝認為至少應該在媒體換照與評鑑時，將勞動條件列為重要項目，例如要求換照時必須檢具勞動安全檢查紀錄、勞資爭議記錄、新聞部自主公約、教育訓練計畫等相關文件；另外，未來主管機關依法訂定評鑑標準時，也應該納入保障勞動權之相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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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4"><u>  媒改社通傳管理法草案芻議：新聞專業自主與勞動權</u></font><br /><br />  <font size="4"><strong>勞動權保障列入評鑑與換照標準&nbsp; </strong><strong>徹底落實新聞專業自主</strong></font><br /><br /><font size="3">  通傳會（NCC）目前的《通傳管理法草案》中，規定新聞廣電媒體需制訂編輯部公約，以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權。然而，此項規定並無相關配套或強制措施，導致「徒法不足以自行」；其次，更忽略了作為專業自主之基礎的勞動權保障，將無能實現內部新聞自由之精神。因此本社主張，草案中首先須增列多項新聞工作者參與內容自律之配套，再搭配使業者遵行此規定的鼓勵或強制手段，最後則須將勞動條件納入媒體評鑑與換照的標準。<br /><br />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媒體觀察基金會、及媒體改造學社於2007年9月1日記者節前夕，共同向NCC提出保障新聞自主權與勞動權的要求，呼籲通傳法明訂「新聞媒體由全體新聞工作人員推派代表與資方簽訂新聞製播公約」，並且「將員工勞動條件保障與在職訓練等制度執行成效，列為申請執照、換照、與評鑑的考量項目之一」。NCC隨後於所提出的《通傳管理法草案》中，在第149條中規定新聞頻道「應尊重新聞專業精神，並維護新聞部門自主空間」，業者「不得干預新聞部門之自主運作」、且應與新聞部門協調制訂「新聞部門自主公約」。<br /><br />  然而，草案中的規定缺乏罰則等強制方式，也無任何引導業者遵行此一條文之相關作法，實為一「空殼條文」。更重要的是，NCC另行針對媒體內容增設多項納入業者與社會各界之「共同管制」規定，例如內容製播規範、內部控管、與內容諮詢會議等，但卻完全忽略同為「共管」中重要角色的媒體工作者與集體組織。因此，本社主張在相關的媒體內容共管規範當中，必須納入勞工或工會代表，以落實專業自主之精神。<br /><br />  再者，NCC的草案中更忽略了作為專業自主之基礎的勞動權保障，而將無能實現與貫徹內部新聞自由之精神。在當前媒體勞動權屢受侵害的情形下，僅有編輯公約之簽訂，將徒有新聞自主之形式、而難以真正落實。具體來說，本攝認為至少應該在媒體換照與評鑑時，將勞動條件列為重要項目，例如要求換照時必須檢具勞動安全檢查紀錄、勞資爭議記錄、新聞部自主公約、教育訓練計畫等相關文件；另外，未來主管機關依法訂定評鑑標準時，也應該納入保障勞動權之相關原則。<br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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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3:54:3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7&amp;8講綱---孫秀蕙</title>
	<description><![CDATA[
			  電視政論節目管理政策建議  台灣雖是一個有線電視與網路普及，高度資訊化的社會，但電視新聞性節目的製播方向莫不以聳動、煽情、拉抬收視率為目標，過多的商營媒體分食有限的廣告大餅，出現了過度競爭的現象。  媒體政論節目的製播並非實踐所謂「言論自由」或「公共討論空間」的理想。相反地，根據本研究的觀察，部分政論節目在製播之前，已經做好「產品定位」，依照政治光譜，鎖定可能的收視族群。這也就是說，政論節目以收視率為前提，早已包裝好一套或藍或綠的政治商品，不同之處，只在於其顏色深淺之別而已。&nbsp;  或許有人會問：既然政論節目為小眾性節目，對社會大眾影響應十分有限，何必大費周章予以規範？政論節目收視率固然有限，但它的製作成本也相對的低，就製作單位而言未必是虧本生意。再者，從權力脈絡來觀察，對於意圖藉由媒體發聲的來賓而言，政論節目扮演了數種功能。首先，藉由在政論節目發言，某種立場的言論，即使未經查證，仍可取得政治論述的正當性（legitimacy）。第二，政論節目被視為政治資源，可在爭論發生時，藉以鞏固政治或政黨地位，爭取輿論支持。最後，政論節目是台灣媒體之間相互「議題設定」（agenda-setting）過程的一環。白日發生的事件，會轉換成晚間新聞及政論節目的話題，而政論節目中的言論，也會設定隔日的新聞報導議題。換言之，欲評估政論節目效果，不能單看其收視率，而應著眼於它如何與媒體其他內容（例如新聞）相互搭配，互相設定議題，從而在社會場域中發酵、擴大其影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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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4"><strong>電視政論節目管理政策建議</strong></font><br /><br /><font size="3">  台灣雖是一個有線電視與網路普及，高度資訊化的社會，但電視新聞性節目的製播方向莫不以聳動、煽情、拉抬收視率為目標，過多的商營媒體分食有限的廣告大餅，出現了過度競爭的現象。<br /><br />  媒體政論節目的製播並非實踐所謂「言論自由」或「公共討論空間」的理想。相反地，根據本研究的觀察，部分政論節目在製播之前，已經做好「產品定位」，依照政治光譜，鎖定可能的收視族群。這也就是說，政論節目以收視率為前提，早已包裝好一套或藍或綠的政治商品，不同之處，只在於其顏色深淺之別而已。&nbsp;<br /><br />  或許有人會問：既然政論節目為小眾性節目，對社會大眾影響應十分有限，何必大費周章予以規範？政論節目收視率固然有限，但它的製作成本也相對的低，就製作單位而言未必是虧本生意。再者，從權力脈絡來觀察，對於意圖藉由媒體發聲的來賓而言，政論節目扮演了數種功能。首先，藉由在政論節目發言，某種立場的言論，即使未經查證，仍可取得政治論述的正當性（legitimacy）。第二，政論節目被視為政治資源，可在爭論發生時，藉以鞏固政治或政黨地位，爭取輿論支持。最後，政論節目是台灣媒體之間相互「議題設定」（agenda-setting）過程的一環。白日發生的事件，會轉換成晚間新聞及政論節目的話題，而政論節目中的言論，也會設定隔日的新聞報導議題。換言之，欲評估政論節目效果，不能單看其收視率，而應著眼於它如何與媒體其他內容（例如新聞）相互搭配，互相設定議題，從而在社會場域中發酵、擴大其影響範圍。</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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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3:49:5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7&amp;8講綱---邱家宜</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台灣電視觀眾應有多種收視選擇---通傳法立法應有利建立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的選項         台灣的有線電視普及率超過80%。依循私有資本追求經營效率的規則，其市場生態從一開始開放申設時(1994年)的五十一區、一區五家，整併為目前的兩大、一中、一小五個系統為主的市場生態，每家有線電視系統提供約一百個頻道(類比頻寬的上限)給收視戶，收費以政府規定的600元為上限。如果以全台4,715,797戶，每戶每月550元計算，一年的營收超過三百億(31,124,260,200)元。             雖然一般人看電視的頻道容受量不過十幾個，且觀眾對於頻道內容品質的抱怨時有所聞，甚至經常聽到電視是社會亂源的嚴厲斥責，但台灣有線電視產業依然呈現寡占市場下，強大的超穩定結構。近年來甚至因為獲利穩定豐厚，成為國際資本不惜鉅資收購的熱門標的。顯然，地盤穩固的幾大有線電視系統，儼然國際資金眼中的金雞母。       過去用魚骨天線收看無線電視的方法早已行不通，大部分消費者面臨不接有線電視便看不到電視的困境，中華電信雖伴隨寬頻到戶，推出MOD隨選視訊，但卻又面臨以有線電視系統為主要客戶的衛星頻道業者甘冒違法之虞(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頻道授權不得為差別待遇)拒售頻道內容給MOD。考慮目前上下游垂直整合(壟斷)的產業生態，系統業者兼營頻道，不難理解，一個所提供的服務讓消費者如此不滿意的產業，竟能專擁超穩定市場，坐享厚利，不但不願意回饋因過度商業化而導致一片荒蕪、貧脊的廣播電視環境，還重兵積極遊說，欲在通傳法立法過程，取消目前有線電視法所要求提撥營業額1%為特種基金的要求(在媒改團體抗議聲中，最新版草案回復為提撥%0.75)。      通傳法立法，除不應繼續放任寡占市場的有線電視拒絕履行其公共責任。並應積極透過新科技推動新的數位電視平台，讓消費者有其他的收視選擇，不必再為了要看電視而忍受如同被有線電視業者綁架的現況。       依現有條文草案精神其實已相當程度為數位無線電視平台提供一些可能性，但必須在如何為平台具體催生上再增加著墨。根據草案第一條「增進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近用，保障消費者及弱勢權益，並維護多元文化之平等傳播權益 」的立法精神，不必另繳收視費的數位無線電視平台應是最符合弱勢近用精神，也是收視普及潛力最大的。又根據草案第十條，主管機關「應衡酌無線電頻率之有效使用、通訊傳播產業之經營現況、特定通訊傳播市場之競爭條件、通訊傳播技術之發展趨勢、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必要」，對頻譜進行適當之指配或核配。而一個數位無線電視平台，是基於科技發展趨勢，並考量消費權益、公共利益，以及目前有線電視寡佔市場的現況下，最符合立法精神的一個政策方向。  但為確保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的建立，還必須加上「公共廣電之無線電頻率，至少應佔總無線電頻率的五分之二」的內容(建議加在在第九十二條具體規範頻譜核配的地方處)，以及要求各家電視台必須共塔以利平台的整合(建議加在草案一百零六條)。理由如下：  一、強制共塔是促成數位無線平台的必要措施，先不論共塔在經濟上的效益及在環保生態上顯然是明智之舉，如果不強制共塔，無線電視台各行其是，以多種類頻道群吸引收視的平台不易構成，各地區收視品質也可能不穩定(例如偏遠地區不被照顧)。過去主關機規雖也有意推行共塔，但因為欠缺法律規定的強制性，始終無法約束業者。因此，應趁此次立法機會，將此規定明白確立。  二、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牽涉大規模塔台、發射機投資，如同鋪路、蓋學校是一種基礎建設，無法立即回收，且基於公共服務核心精神，未來之經營也不能以最高獲利為原則，因此非公共投資無以竟其功(參見媒改社公廣法修法建議)。除了硬體必須由公廣集團領頭，頻道內容也必須透過受公廣法約束的公廣集團來主導，由公廣集團提供一定數量的基本頻道群(娛樂、文化藝術、新聞、兒青、少數族群、成人教育)，讓此收視平台能滿足國民基本收視需求，成為各  種收視選擇之一(參考BBC的Freeview平台，以及紐西蘭的Freeview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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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4"><strong>台灣電視觀眾應有多種收視選擇</strong><br /><br /><strong>---</strong><strong>通傳法立法應有利建立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的選項</strong><br /></font>  <br />       <font size="3">台灣的有線電視普及率超過80%。依循私有資本追求經營效率的規則，其市場生態從一開始開放申設時(1994年)的五十一區、一區五家，整併為目前的兩大、一中、一小五個系統為主的市場生態，每家有線電視系統提供約一百個頻道(類比頻寬的上限)給收視戶，收費以政府規定的600元為上限。如果以全台4,715,797戶，每戶每月550元計算，一年的營收超過三百億(31,124,260,200)元。      <br /><br />       雖然一般人看電視的頻道容受量不過十幾個，且觀眾對於頻道內容品質的抱怨時有所聞，甚至經常聽到電視是社會亂源的嚴厲斥責，但台灣有線電視產業依然呈現寡占市場下，強大的超穩定結構。近年來甚至因為獲利穩定豐厚，成為國際資本不惜鉅資收購的熱門標的。顯然，地盤穩固的幾大有線電視系統，儼然國際資金眼中的金雞母。<br /><br />       過去用魚骨天線收看無線電視的方法早已行不通，大部分消費者面臨不接有線電視便看不到電視的困境，中華電信雖伴隨寬頻到戶，推出MOD隨選視訊，但卻又面臨以有線電視系統為主要客戶的衛星頻道業者甘冒違法之虞(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頻道授權不得為差別待遇)拒售頻道內容給MOD。考慮目前上下游垂直整合(壟斷)的產業生態，系統業者兼營頻道，不難理解，一個所提供的服務讓消費者如此不滿意的產業，竟能專擁超穩定市場，坐享厚利，不但不願意回饋因過度商業化而導致一片荒蕪、貧脊的廣播電視環境，還重兵積極遊說，欲在通傳法立法過程，取消目前有線電視法所要求提撥營業額1%為特種基金的要求(在媒改團體抗議聲中，最新版草案回復為提撥%0.75)。<br /><br />      通傳法立法，除不應繼續放任寡占市場的有線電視拒絕履行其公共責任。並應積極透過新科技推動新的數位電視平台，讓消費者有其他的收視選擇，不必再為了要看電視而忍受如同被有線電視業者綁架的現況。<br /><br />       依現有條文草案精神其實已相當程度為數位無線電視平台提供一些可能性，但必須在如何為平台具體催生上再增加著墨。根據草案第一條「增進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近用，保障消費者及弱勢權益，並維護多元文化之平等傳播權益 」的立法精神，不必另繳收視費的數位無線電視平台應是最符合弱勢近用精神，也是收視普及潛力最大的。又根據草案第十條，主管機關「應衡酌無線電頻率之有效使用、通訊傳播產業之經營現況、特定通訊傳播市場之競爭條件、通訊傳播技術之發展趨勢、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必要」，對頻譜進行適當之指配或核配。而一個數位無線電視平台，是基於科技發展趨勢，並考量消費權益、公共利益，以及目前有線電視寡佔市場的現況下，最符合立法精神的一個政策方向。<br /><br />  但為確保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的建立，還必須加上「公共廣電之無線電頻率，至少應佔總無線電頻率的五分之二」的內容(建議加在在第九十二條具體規範頻譜核配的地方處)，以及要求各家電視台必須共塔以利平台的整合(建議加在草案一百零六條)。理由如下：<br /><br />  一、強制共塔是促成數位無線平台的必要措施，先不論共塔在經濟上的效益及在環保生態上顯然是明智之舉，如果不強制共塔，無線電視台各行其是，以多種類頻道群吸引收視的平台不易構成，各地區收視品質也可能不穩定(例如偏遠地區不被照顧)。過去主關機規雖也有意推行共塔，但因為欠缺法律規定的強制性，始終無法約束業者。因此，應趁此次立法機會，將此規定明白確立。<br /><br />  二、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牽涉大規模塔台、發射機投資，如同鋪路、蓋學校是一種基礎建設，無法立即回收，且基於公共服務核心精神，未來之經營也不能以最高獲利為原則，因此非公共投資無以竟其功(參見媒改社公廣法修法建議)。除了硬體必須由公廣集團領頭，頻道內容也必須透過受公廣法約束的公廣集團來主導，由公廣集團提供一定數量的基本頻道群(娛樂、文化藝術、新聞、兒青、少數族群、成人教育)，讓此收視平台能滿足國民基本收視需求，成為各  種收視選擇之一(參考BBC的Freeview平台，以及紐西蘭的Freeview平台)。</font><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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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3:31:41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7&amp;8講綱---周宇修</title>
	<description><![CDATA[
			  從法規命令制訂的角度看通訊傳播管理法&nbsp;  一、前言  目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所提出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除了許多對於不同傳播媒介的管制方式外，尚有相當多授權NCC自訂的辦法。此些辦法依照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稱之為「法規命令」，屬於行政命令之一種，而得由NCC自行制定。雖然法規命令並非不等於不受審查，但無論是立法機關或是司法機關，原則上都相當尊重。因此如何控制這些辦法，則成為當務之急。本文考慮獨立機關之獨立、專業性，故需有一定空間自行為之，但應補強行政民主化之不足，故引進美國制定命令時之聽證程序作為解決方法。  二、獨立機關-三位一體，所以？  獨立機關之概念，一般認為是從美國發展出來的制度，學者歸納美國聯邦層級之獨立管制委員會的名稱與數目，指出獨立管制委員會係一專業性、合議制，集行政、立法與司法三種權限於一身的行政機關；其組織不會由某一政黨所獨控；藉由委員的政黨屬性的要求、任期的特殊設計、總統免職權的限制與委員的身分保障等設計，委員會得以「獨立」於總統的監督之外。  但準立法權及準司法權不是獨立機關所獨有。一般行政機關在行政事務漸趨繁雜下，立法機關也多以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來加以應付，所以只要是講求高度屬人性、專業性、技術性或委員制的機關所為之判斷及決定，應兼含有一定的準立法性與準司法性質，而NCC專業性、科技性及預估性政策，更需要立法機關加以尊重、支持。  然觀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八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使適用聽證會之情形大幅增加，但究竟何時為「涉及民眾權益重大」，則可能會有爭議。本文認為，應令NCC於制定行政命令或擬定行政計畫時，皆應行聽證程序，方能增強其具有準立法權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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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strong><font size="4">  從法規命令制訂的角度看通訊傳播管理法&nbsp;</font></strong><br /><br /><font size="3"><strong>  一、前言</strong><br /><br />  目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所提出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除了許多對於不同傳播媒介的管制方式外，尚有相當多授權NCC自訂的辦法。此些辦法依照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稱之為「法規命令」，屬於行政命令之一種，而得由NCC自行制定。雖然法規命令並非不等於不受審查，但無論是立法機關或是司法機關，原則上都相當尊重。因此如何控制這些辦法，則成為當務之急。本文考慮獨立機關之獨立、專業性，故需有一定空間自行為之，但應補強行政民主化之不足，故引進美國制定命令時之聽證程序作為解決方法。<br /><br /><strong>  二、獨立機關-三位一體，所以？</strong><br /><br />  獨立機關之概念，一般認為是從美國發展出來的制度，學者歸納美國聯邦層級之獨立管制委員會的名稱與數目，指出獨立管制委員會係一<u>專</u>業性、合議制，集行政、立法與司法三種權限於一身的行政機關；其組織不會由某一政黨所獨控；藉由委員的政黨屬性的要求、任期的特殊設計、總統免職權的限制與委員的身分保障等設計，委員會得以「獨立」於總統的監督之外。<br /><br />  但準立法權及準司法權不是獨立機關所獨有。一般行政機關在行政事務漸趨繁雜下，立法機關也多以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來加以應付，所以<u>只要是講求高度屬人性、專業性、技術性或委員制的機關所為之判斷及決定，應兼含有一定的準立法性與準司法性質</u>，而NCC專業性、科技性及預估性政策，更需要立法機關加以尊重、支持。<br /><br />  然觀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八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使適用聽證會之情形大幅增加，但究竟何時為「涉及民眾權益重大」，則可能會有爭議。本文認為，<u>應令</u><u>NCC</u><u>於制定行政命令或擬定行政計畫時，皆應行聽證程序，方能增強其具有準立法權之正當性。</u> </font><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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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3:22:08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7&amp;8講綱---馮建三</title>
	<description><![CDATA[
			通訊傳播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試擬（九十二與一五三條...等條文若能一起思考，更好）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5"><strong>通訊傳播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試擬</strong></font><br /><font size="3">（九十二與一五三條...等條文若能一起思考，更好）<br /><br /><br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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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3:17:0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6講綱---廖元豪</title>
	<description><![CDATA[
			  賀移民法修正通過 一個法律人參與者的感想  20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案。它不僅可以造福台灣現有以及將來的外來移民與移住者，更重要的是：在台灣的民主人權 發展史，還有全球的移民運動，這部法律的修正都會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作為一個全程參與，並且一字一句撰寫並捍衛每個條文的法學者，回想起來真是笑中帶 淚，感觸良多。 移民法修正之所以值得一書，原因有二：第一點是它相對進步的「內容」-「人權」的概念終於被寫入我國的移民法制，移民法不再是純粹的移民管理（查察控制驅逐）法，也同時是移民權利保障法！「人權」與「移民政策」不再是完全脫勾的兩個概念。 更深遠的影響則是第二點：它代表台灣移民／移住人權運動的重大進展，體現出移民／移住者的主體性。因為這個「新法」的許多內容，是國內許多移民、移工、人 權、婦運團體，還有許多新移民姊妹，加上幾位進步學者共同推動而成的。它顯示了移民不再只能等待台灣社會主流勢力與政府的「施捨」、「照顧」，而能以組 織、合作、戰鬥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標，保障本身的權利地位。從「被照護者」到「權利主體」這樣的過程，更值得我們關切並喝采。 而這兩點（「內容進步性」與「移民主體性」）又是相互牽連的。因為這些相對進步的「內容」，原本是主管機關甚至台灣主流社會完全沒有想到的。說得更坦白一 些，主流勢力充斥本土種族主義（nativism），因此根本就極度排斥這些內容，並全力阻擋。然而，正是由於相關社運團體還有新移民本身迄而不捨的努 力，才部分打破了鐵板一塊的排外自私傾向，有著今天一點點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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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strong><font size="4">  賀移民法修正通過<br /> 一個法律人參與者的感想</font></strong><br /> <br /><font size="3"> 20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案。它不僅可以造福台灣現有以及將來的外來移民與移住者，更重要的是：在台灣的民主人權 發展史，還有全球的移民運動，這部法律的修正都會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作為一個全程參與，並且一字一句撰寫並捍衛每個條文的法學者，回想起來真是笑中帶 淚，感觸良多。<br /><br /> 移民法修正之所以值得一書，原因有二：第一點是它相對進步的「內容」-「人權」的概念終於被寫入我國的移民法制，移民法不再是純粹的移民管理（查察控制驅逐）法，也同時是移民權利保障法！「人權」與「移民政策」不再是完全脫勾的兩個概念。<br /><br /> 更深遠的影響則是第二點：它代表台灣移民／移住人權運動的重大進展，體現出移民／移住者的主體性。因為這個「新法」的許多內容，是國內許多移民、移工、人 權、婦運團體，還有許多新移民姊妹，加上幾位進步學者共同推動而成的。它顯示了移民不再只能等待台灣社會主流勢力與政府的「施捨」、「照顧」，而能以組 織、合作、戰鬥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標，保障本身的權利地位。從「被照護者」到「權利主體」這樣的過程，更值得我們關切並喝采。<br /><br /> 而這兩點（「內容進步性」與「移民主體性」）又是相互牽連的。因為這些相對進步的「內容」，原本是主管機關甚至台灣主流社會完全沒有想到的。說得更坦白一 些，主流勢力充斥本土種族主義（nativism），因此根本就極度排斥這些內容，並全力阻擋。然而，正是由於相關社運團體還有新移民本身迄而不捨的努 力，才部分打破了鐵板一塊的排外自私傾向，有著今天一點點成果。<br /><br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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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http://blog.roodo.com/twmc/archives/6049009.html</guid>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3:04:2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 5講綱---孫一信</title>
	<description><![CDATA[
			  媒體正在複製閱聽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媒體不斷在複製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  歧視性文字報導如狂漢、瘋漢、暴力、磨刀、不定時炸彈、難控管等，常出現在媒體報導與身心障礙者相關的社會新聞，除使社會大眾更加誤解精神障礙者之外，更嚴重損及精神障礙者之合法權益，並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    智障者家長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與康復之友聯盟統計今年二月十七到二十日連串三位精神障礙者社會事件的案例報導，並在今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往聯合報抗議污名化身心障礙者的行動，獲得聯合報善意回應，聯合報表示「在忠實呈現報導新聞事實的原則下，總編輯黃素娟承諾將透過編輯台會議與聯合報所有編輯與記者同仁進行內部協調，盡量避免使用有價值判斷或是容易引起閱聽大眾對特殊族群產生負面認知的標題。同時也將加強對弱勢族群的相關深入報導，讓社會大眾更能接納這群人。」    在電子媒體方面，本會於三月向NCC、衛生署及內政部發文申訴，就二月二十一日於三立新聞台以「狂母變人魔」的標題，將人魔電影與精障母親咬傷兒子下體的新聞事件做連結的報導方式，要求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保護法及精神衛生法對三立電視台予以處罰。雖然有法律規定的漏洞，以致無法對三立處以罰鍰，不過卻也引起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各電子媒體的重視，不僅本會及康復之友聯盟受邀參加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的新聞諮詢委員會擔任民間代表，也將民間團體所提「身心障礙者相關新聞報導公約」列為該公會所必須共同遵守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NCC亦要求各電子媒體遵行前述公約。    日子才經過不到半年，八月十五日台北市發生一起張姓嫌犯以利剪傷人，導致一死四傷的重大社會事件。持平來講，聯合報這次的報導最為中肯，沒有出現精神障礙、身心障礙的標題（因為他本來就沒有領冊），除了一個標題下為「瘋狂剪刀手、、、」。其他的報紙就相對非常不友善，包括聯晚製作「歷年來疑似精神障礙者亂砍人一覽表」；自由也彙整「近一年來精神病患攻擊他人案件」來突顯議題；中時也有一篇寫著「他眼露兇光、宛如殺人玩偶『恰吉』」；蘋果當然再度把傷者、死者血淋淋的照片放在頭版，並用彩色圖片方式呈現張嫌殺人的模樣，其中有個小標寫著「吸毒精神分裂」。    TVBS午間新聞的標題寫著「身心障礙者、、、」經本會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衛星公會表達抗議，也去電該新聞台副總監之後，該台記者求證後，才將該標題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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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strong><u><font size="4">  媒體正在複製閱聽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font><br /></u></strong><br /><font size="3"><strong>媒體不斷在複製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strong><br /><br />  歧視性文字報導如狂漢、瘋漢、暴力、磨刀、不定時炸彈、難控管等，常出現在媒體報導與身心障礙者相關的社會新聞，除使社會大眾更加誤解精神障礙者之外，更嚴重損及精神障礙者之合法權益，並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br /><br />    智障者家長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與康復之友聯盟統計今年二月十七到二十日連串三位精神障礙者社會事件的案例報導，並在今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往聯合報抗議污名化身心障礙者的行動，獲得聯合報善意回應，聯合報表示「在忠實呈現報導新聞事實的原則下，總編輯黃素娟承諾將透過編輯台會議與聯合報所有編輯與記者同仁進行內部協調，盡量避免使用有價值判斷或是容易引起閱聽大眾對特殊族群產生負面認知的標題。同時也將加強對弱勢族群的相關深入報導，讓社會大眾更能接納這群人。」<br /><br />    在電子媒體方面，本會於三月向NCC、衛生署及內政部發文申訴，就二月二十一日於三立新聞台以「狂母變人魔」的標題，將人魔電影與精障母親咬傷兒子下體的新聞事件做連結的報導方式，要求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保護法及精神衛生法對三立電視台予以處罰。雖然有法律規定的漏洞，以致無法對三立處以罰鍰，不過卻也引起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各電子媒體的重視，不僅本會及康復之友聯盟受邀參加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的新聞諮詢委員會擔任民間代表，也將民間團體所提「身心障礙者相關新聞報導公約」列為該公會所必須共同遵守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NCC亦要求各電子媒體遵行前述公約。<br /><br />    日子才經過不到半年，八月十五日台北市發生一起張姓嫌犯以利剪傷人，導致一死四傷的重大社會事件。持平來講，聯合報這次的報導最為中肯，沒有出現精神障礙、身心障礙的標題（因為他本來就沒有領冊），除了一個標題下為「瘋狂剪刀手、、、」。其他的報紙就相對非常不友善，包括聯晚製作「歷年來疑似精神障礙者亂砍人一覽表」；自由也彙整「近一年來精神病患攻擊他人案件」來突顯議題；中時也有一篇寫著「他眼露兇光、宛如殺人玩偶『恰吉』」；蘋果當然再度把傷者、死者血淋淋的照片放在頭版，並用彩色圖片方式呈現張嫌殺人的模樣，其中有個小標寫著「吸毒精神分裂」。<br /><br />    TVBS午間新聞的標題寫著「身心障礙者、、、」經本會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衛星公會表達抗議，也去電該新聞台副總監之後，該台記者求證後，才將該標題改掉。<br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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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2:45:53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3講綱---何東洪、鄭凱同、簡妙如</title>
	<description><![CDATA[
			何東洪：一.政府對於流行音樂展演的對策反思                                             1.流行音樂中心提議到發包過程                                               2. 展演音樂的規模與差異                                               3. live house法規劃的失敗  二.推廣流行音樂的政策反思                                         1. 金曲獎獎項變更的爭議意義                                           2. 原創流行音樂大賽與樂團補助案的觀察鄭凱同：音樂人實際經驗分享，如何看待公共媒體與近年來的音樂文化相關政策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div align="left"><strong><font size="4">何東洪：<font size="3"><br /><br />一.政府對於流行音樂展演的對策反思</font></font></strong><font size="3"><br /><br /></font>                                            </div><font size="3"> 1.流行音樂中心提議到發包過程<br /><br /></font><font size="3">                                               2. 展演音樂的規模與差異<br /><br /></font><font size="3">                                               3. live house法規劃的失敗<br /></font><div align="left"><font size="3"><br /><strong>  二.推廣流行音樂的政策反思</strong><br /></font>                                        <font size="3"> <br /></font><font size="3">1. 金曲獎獎項變更的爭議意義<br /><br /></font><font size="3">                                           2. 原創流行音樂大賽與樂團補助案的觀察<br /><br /><font size="4"><strong>鄭凱同：</strong></font><br /><br />音樂人實際經驗分享，如何看待公共媒體與近年來的音樂文化相關政策  <strong><font size="4"><font size="3"><br /></font></font></strong></font></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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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0:47:2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 1&amp;2講綱---魏玓</title>
	<description><![CDATA[
			公視法修法建議  一、客、原頻道定位  （一）問題說明：  根據2006年1月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自2007年起，上述三家政府電視台節目製播，已依法交由公視辦理。然而面臨了幾個體制、運作和法律上的問題。  1.體制上，三個電視台為政府電視，缺乏法源。運作上，以每年撥付預算招標為之。由公視辦理製播，僅是部分「公共化」，亦未在公視法配套修法。主管機關與公視的角色，未能釐清，僅能依靠主管機關的善意與節制。目前客委會授權程度較高、干預程度較低，僑委會次之，原民會問題最嚴重。  2.運作上，公視分別設立客家台和原民台諮議委員會，引入少數族群社群的決策權，是一個正確的方向。但因為體制上缺乏正當性，諮議委員會的意義和功能也就有限。  3.法律上，除了前述缺乏本身法源與公視法配套之外，於2007年12月通過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該基金會之業務包括：「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第二項：「前項第一款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則留下了與《公股處理條例》之間的法律競合問題。而部分原民立委亦主張由該基金會向公視收回委託，自行設立原民台。  （二）修法建議：  1. 增列「基金會得設立族群或特殊服務專屬頻道。其經費由相關主管機關編列，合併行政院新聞局編列之基金會預算，捐贈基金會。其節目製播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以與《公股處理條例》配合。  2. 族群專屬頻道之決策方式，例如現行之「諮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應入法（可定專章），其中應該合理制訂族群事務主管機關之參與方式。  3. 營運專屬頻道所需之經費額度，亦應明文規定，此部分宜與經費來源相關法條一併思考制訂。  4. 原民台部分有關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組織條例」之矛盾，由於該基金會董事由原民會直接遴聘（第九條），經費亦包括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第六條），且無其他經營專屬廣播電視頻道之規範，若由其直接設立專屬頻道不但可能有違《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亦有違族群專屬頻道獨立自主之精神。在該基金會未能以獨立民主方式運作之前，原民台仍以交由公共電視辦理為宜；但可於公視法增列該基金會合理參與原民台決策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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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strong><font size="5"><font size="4">公視法修法建議<br /><br /></font></font></strong>  <font size="4"><strong>一、客、原頻道定位</strong></font><br /><br /><font size="3">  （一）問題說明：<br /><br />  根據2006年1月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自2007年起，上述三家政府電視台節目製播，已依法交由公視辦理。然而面臨了幾個體制、運作和法律上的問題。<br /><br />  1.體制上，三個電視台為政府電視，缺乏法源。運作上，以每年撥付預算招標為之。由公視辦理製播，僅是部分「公共化」，亦未在公視法配套修法。主管機關與公視的角色，未能釐清，僅能依靠主管機關的善意與節制。目前客委會授權程度較高、干預程度較低，僑委會次之，原民會問題最嚴重。<br /><br />  2.運作上，公視分別設立客家台和原民台諮議委員會，引入少數族群社群的決策權，是一個正確的方向。但因為體制上缺乏正當性，諮議委員會的意義和功能也就有限。<br /><br />  3.法律上，除了前述缺乏本身法源與公視法配套之外，於2007年12月通過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該基金會之業務包括：「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第二項：「前項第一款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則留下了與《公股處理條例》之間的法律競合問題。而部分原民立委亦主張由該基金會向公視收回委託，自行設立原民台。<br /><br />  （二）修法建議：<br /><br />  1. 增列「基金會得設立族群或特殊服務專屬頻道。其經費由相關主管機關編列，合併行政院新聞局編列之基金會預算，捐贈基金會。其節目製播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以與《公股處理條例》配合。<br /><br />  2. 族群專屬頻道之決策方式，例如現行之「諮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應入法（可定專章），其中應該合理制訂族群事務主管機關之參與方式。<br /><br />  3. 營運專屬頻道所需之經費額度，亦應明文規定，此部分宜與經費來源相關法條一併思考制訂。<br /><br />  4. 原民台部分有關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組織條例」之矛盾，由於該基金會董事由原民會直接遴聘（第九條），經費亦包括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第六條），且無其他經營專屬廣播電視頻道之規範，若由其直接設立專屬頻道不但可能有違《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亦有違族群專屬頻道獨立自主之精神。在該基金會未能以獨立民主方式運作之前，原民台仍以交由公共電視辦理為宜；但可於公視法增列該基金會合理參與原民台決策之方式。</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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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0:35:5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 1&amp;2講綱---程宗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
			            公共廣播電視制度的未來與改革公廣專業者與社會運動者願景的想像結構性的討論  程宗明公共電視研究員國立中山大學傳播管理所兼任助理教授  公廣法之路公共廣播電視法修法計畫，始自2000年之後，從實務界、學界、行政立法部分，此起彼落與反覆推敲，已歷經兩屆總統任期、八位新聞局長、三屆立法會期、當時博士班候選人的學界人士目前也都是助理教授級的正教職人員。這一連串的努力與如今未竟成功的現實，都一再說明這是一個公共政策的難題；就上位而論，台灣民主執政的素養未達足夠支持的政治意願 (political will，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6年對後進國家的判定)；就平位而論，社會普遍對於公共電視缺乏印象，從前以來只見商業電視與有線電視，此一議題進入門檻太高，難能蓄積足夠支持力量。但是諷刺的事，台灣媒體亂象卻是社會共通的認同議題，而且身陷其中無力解決，支持公共利益學者專業，就此據此展開了一個長時間媒改改革抗爭的旅程。與其說是一個媒改議題，倒不如說核心在於一個長期的社會溝通努力。今日在這現場，又逢一個難得的機會，提供論壇匯聚這方面討論的交叉辯詰、觸類旁通的開展我們可能的努力方向。  現今的情勢2008年起台灣進入政權的轉替，有兩項指標都對公共廣電制度形成衝擊；首先是2007年底產生的新公共電視集團領導群，由不同道於八年媒改運動的人士任職，逐漸疏離於過往公共廣電制度性改進的方向；另一方面當為政權移轉的改變，兩次全國性的選舉，結束了過去八年來對於傳播政策白皮書的承諾；轉換為之，得出較為疲弱的政策宣示，以增進閩南與文化製播與頻道建置為唯一看見，持續引導弱勢與邊陲服務的定位 (positioning)，如此一來與原本方向大相逕庭；另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集中在國民黨掌控，由「小而美」的支持者洪秀柱持續引領，而唯一具有經營「公共電視」經驗的立委孔文吉，也持續為原住民電視台獨立而發聲。就現實架構而言，擱置過去公廣集團的改革方向對錯不論，顯見現實執政領域內的資源力量投入，將朝不同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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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div align="center"><font size="5"><strong>            公共廣播電視制度的未來與改革</strong></font><br /><font size="3">公廣專業者與社會運動者願景的想像<br />結構性的討論</font><br /></div><br />  <div align="right"><font size="3">程宗明<br />公共電視研究員<br />國立中山大學傳播管理所兼任助理教授<br /></font></div><br />  <font size="4"><strong>公廣法之路</strong></font><br /><font size="3">公共廣播電視法修法計畫，始自2000年之後，從實務界、學界、行政立法部分，此起彼落與反覆推敲，已歷經兩屆總統任期、八位新聞局長、三屆立法會期、當時博士班候選人的學界人士目前也都是助理教授級的正教職人員。這一連串的努力與如今未竟成功的現實，都一再說明這是一個公共政策的難題；就上位而論，台灣民主執政的素養未達足夠支持的政治意願 (political will，<u>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u>2006</u><u>年對後進國家的判定</u>)；就平位而論，社會普遍對於公共電視缺乏印象，從前以來只見商業電視與有線電視，此一議題進入門檻太高，難能蓄積足夠支持力量。但是諷刺的事，台灣媒體亂象卻是社會共通的認同議題，而且身陷其中無力解決，支持公共利益學者專業，就此據此展開了一個長時間媒改改革抗爭的旅程。與其說是一個媒改議題，倒不如說核心在於一個長期的社會溝通努力。今日在這現場，又逢一個難得的機會，提供論壇匯聚這方面討論的交叉辯詰、觸類旁通的開展我們可能的努力方向。</font><br /><br />  <font size="4"><strong>現今的情勢</strong></font><br /><font size="3">2008年起台灣進入政權的轉替，有兩項指標都對公共廣電制度形成衝擊；首先是2007年底產生的新公共電視集團領導群，由不同道於八年媒改運動的人士任職，逐漸疏離於過往公共廣電制度性改進的方向；另一方面當為政權移轉的改變，兩次全國性的選舉，結束了過去八年來對於傳播政策白皮書的承諾；轉換為之，得出較為疲弱的政策宣示，<u>以增進閩南與文化製播與頻道建置為唯一看見</u>，持續引導弱勢與邊陲服務的定位 (positioning)，如此一來與原本方向大相逕庭；<u>另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集中在國民黨掌控</u>，由「小而美」的支持者洪秀柱持續引領，而唯一具有經營「公共電視」經驗的立委孔文吉，也持續為原住民電視台獨立而發聲。就現實架構而言，擱置過去公廣集團的改革方向對錯不論，顯見現實執政領域內的資源力量投入，將朝不同方向邁進。</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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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0:21:5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1&amp;2講綱---唐士哲</title>
	<description><![CDATA[
			  公共電視由原先的單一頻道，近幾年來陸續併入了華視、原民、客家，以及宏觀等頻道，而成立公廣電集團。雖然頻道增加，集團經營規模成型，但礙於既有公共電視法規範範圍僅止於單一頻道，未能含括目前新併入的華視等頻道的新服務任務以及經營屬性；同時，海外頻道服務與台北以外節目製作資源的開拓，均牽涉到廣電資源分配的合理性與廣泛程度。針對上述議題，現有公共廣電集團的規範架構，亟待進一步釐清者包括：  頻道節目的廣告規範；  製作資源區域化；  海外頻道服務。  茲分述如下：頻道節目的廣告規範  （一）問題說明：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施行後，華視雖已納入公共電視集團，然而目前華視因為仍屬公司法人經營型態，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規範，以及自身長期經營傳統，仍可播出廣告獲得收入。然而公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除非以贊助形式，否則「電臺經營之頻道不得播送商業廣告。」此情形造成現階段公廣集團內各個頻道，存在兩種不同的廣告法源規範。  （二）修法建議：  為避免公視集團相關廣告規範與廣電法有所衝突，同時將華視經營規模需求與公共電視法規劃整合，未來公共廣電法應當將華視的營運與表現完全納入考量，不宜僅以「廣播電視法」的規範作為依據，以彰顯華視超越商業電視台之公益特許身份。  因此，華視現存的廣告制度是否會影響其公共服務的初衷，有賴對於廣告播出方式與收入比例作進一步規範。在不嚴重抵觸既有公視法第三十九條中明訂的各項播送商業廣告規定外，制訂比一般商業廣電機構更明確且嚴格的廣告規範，以避免節目服務趨從廣告利益。目前世界各國公視容許播放商業廣告者，採行的廣告規範方式包括：  ‧ 明訂廣告營收的比例上限。  ‧ 明訂廣告播出的形式，如節目進行中不能有廣告插播，廣告檔次僅能在節目間進行。  ‧ 禁止任何形式的置入性行銷或隱藏式廣告。  ‧ 兒少節目時段禁播廣告。  ‧ 政治性節目播出時段禁播廣告。  因應華視播送廣告的經營特性，建議於公廣法中，增列第六章「廣告規範」，參酌上述各國廣告規範之作法訂定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廣告規範。並由公視基金會本於貫徹節目服務之公共服務原則，針對華視播出廣告之種類、呈現形式及內容是否違反善良風俗等事項制定廣告審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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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3">  公共電視由原先的單一頻道，近幾年來陸續併入了華視、原民、客家，以及宏觀等頻道，而成立公廣電集團。雖然頻道增加，集團經營規模成型，但礙於既有公共電視法規範範圍僅止於單一頻道，未能含括目前新併入的華視等頻道的新服務任務以及經營屬性；同時，海外頻道服務與台北以外節目製作資源的開拓，均牽涉到廣電資源分配的合理性與廣泛程度。針對上述議題，現有公共廣電集團的規範架構，亟待進一步釐清者包括：<br /><br /><strong>  頻道節目的廣告規範；<br /><br />  製作資源區域化；<br /><br />  海外頻道服務。</strong><br /><br />  茲分述如下：</font><br /><br /><font size="4"><strong>頻道節目的廣告規範</strong></font><br /><br /><font size="3">  （一）問題說明：<br /><br />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施行後，華視雖已納入公共電視集團，然而目前華視因為仍屬公司法人經營型態，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規範，以及自身長期經營傳統，仍可播出廣告獲得收入。然而公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除非以贊助形式，否則「電臺經營之頻道不得播送商業廣告。」此情形造成現階段公廣集團內各個頻道，存在兩種不同的廣告法源規範。<br /><br />  （二）修法建議：<br /><br />  為避免公視集團相關廣告規範與廣電法有所衝突，同時將華視經營規模需求與公共電視法規劃整合，未來公共廣電法應當將華視的營運與表現完全納入考量，不宜僅以「廣播電視法」的規範作為依據，以彰顯華視超越商業電視台之公益特許身份。<br /><br />  因此，華視現存的廣告制度是否會影響其公共服務的初衷，有賴對於廣告播出方式與收入比例作進一步規範。在不嚴重抵觸既有公視法第三十九條中明訂的各項播送商業廣告規定外，制訂比一般商業廣電機構更明確且嚴格的廣告規範，以避免節目服務趨從廣告利益。目前世界各國公視容許播放商業廣告者，採行的廣告規範方式包括：<br /><br />  ‧ 明訂廣告營收的比例上限。<br /><br />  ‧ 明訂廣告播出的形式，如節目進行中不能有廣告插播，廣告檔次僅能在節目間進行。<br /><br />  ‧ 禁止任何形式的置入性行銷或隱藏式廣告。<br /><br />  ‧ 兒少節目時段禁播廣告。<br /><br />  ‧ 政治性節目播出時段禁播廣告。<br /><br />  因應華視播送廣告的經營特性，建議於公廣法中，增列第六章「廣告規範」，參酌上述各國廣告規範之作法訂定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廣告規範。並由公視基金會本於貫徹節目服務之公共服務原則，針對華視播出廣告之種類、呈現形式及內容是否違反善良風俗等事項制定廣告審播準則。 <br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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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0:17:01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1&amp;2講綱---林福岳</title>
	<description><![CDATA[
			  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哀怨與離別  ◎從立委提案修改「公股釋出條例」談起  ◎原住民族需要自有媒體的理由：  ‧ 實踐傳播權  ‧ 需要獨立自主的媒體  ‧ 個人與社會需求  ‧ 文化傳承與發展  ◎目前無法自有獨立媒體的原因  ‧ 資金匱乏  ‧ 人才與專也能力不足  ‧ 政策與法規不明  ‧ 社會與傳播環境的限制  ◎暫住公廣集團的100個理由  ‧ 原住民也是公民，服務少數族群原本就是公共服務的內容。  ‧ 資源整合及社會參與  ‧ 可以把持避免黨政軍干擾的立場（諷刺的是，這竟是目前最主要的原因）  ‧ 法規的現實條件  ‧ 其他國家的少數族群頻道多半是如此  ◎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幾個迷思  ‧ 原視是原住民的電視台  ‧ 將麥克風還給原住民的手上  ‧ 原民會代表原住民，委託公廣集團製播原住民節目  ‧ 族群媒體（電視台）應該一併考量  ◎下一步：族群電視台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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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5"><strong>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哀怨與離別</strong></font><br /><br /><font size="3">  ◎從立委提案修改「公股釋出條例」談起<br /><br />  ◎原住民族需要自有媒體的理由：<br /><br />  ‧ 實踐傳播權<br /><br />  ‧ 需要獨立自主的媒體<br /><br />  ‧ 個人與社會需求<br /><br />  ‧ 文化傳承與發展<br /><br />  ◎目前無法自有獨立媒體的原因<br /><br />  ‧ 資金匱乏<br /><br />  ‧ 人才與專也能力不足<br /><br />  ‧ 政策與法規不明<br /><br />  ‧ 社會與傳播環境的限制<br /><br />  ◎暫住公廣集團的100個理由<br /><br />  ‧ 原住民也是公民，服務少數族群原本就是公共服務的內容。<br /><br />  ‧ 資源整合及社會參與<br /><br />  ‧ 可以把持避免黨政軍干擾的立場（諷刺的是，這竟是目前最主要的原因）<br /><br />  ‧ 法規的現實條件<br /><br />  ‧ 其他國家的少數族群頻道多半是如此<br /><br />  ◎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幾個迷思<br /><br />  ‧ 原視是原住民的電視台<br /><br />  ‧ 將麥克風還給原住民的手上<br /><br />  ‧ 原民會代表原住民，委託公廣集團製播原住民節目<br /><br />  ‧ 族群媒體（電視台）應該一併考量<br /><br />  ◎下一步：族群電視台的未來</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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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0:04:3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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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1&amp;2講綱---林麗雲</title>
	<description><![CDATA[
			  公視基金會與華視（規範、關係與財源）  （一）問題說明：  2006年1月《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通過後，華視納入公共電視基金會，成為第一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機構。為落實《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之精神，並讓公廣集團能順利運用，在修法上宜釐清公視基金會與華視之規範、關係與財源等議題。  （二）修法建議：  建議以專章方式討論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機構（華視）之議題。  1.在規範上，宜釐清公視基金會與華視之責任。  首先，《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公視基金會應與子公司共同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境之建構，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因此，修法上宜明定「公共化電視台之頻率應由公共電視基金會統籌」，且「公共電視基金會有責任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  其次，根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播送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頻道，兼顧兒童、婦女、老人、殘障、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必要時設專屬頻道」。因此，修法上宜明定公共化電視事業之公共責任。  2.在公視基金會與華視的關係上，應界定華視為公視基金會之子公司。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明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根據此條文，公視基金會是華視的最大股東；華視可視為公視基金會下的子公司。因此，修法上可增加以下文字「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為公視基金會之子公司，公視基金會董事會議決後指派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公視基金會之執行長、董事及監察人，得為項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而且，「公視基金會不得將子公司之股份、股票及股利轉讓他人。」（參見公視主管機關與監督機制之討論）。  3. 在財源部份，華視播出廣告之限制。在政府沒有充份補助的情況下，華視目前仍需廣告收入。但在廣告播出上，應符合《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與第四款之規定。「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兒童節目時段，不得插播廣告。 四、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參考頻道節目的廣告規範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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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h1><font size="5">公視基金會與華視（規範、關係與財源）</font></h1><br /><font size="3">  （一）問題說明：<br /><br />  2006年1月《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通過後，華視納入公共電視基金會，成為第一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機構。為落實《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之精神，並讓公廣集團能順利運用，在修法上宜釐清公視基金會與華視之規範、關係與財源等議題。<br /><br />  （二）修法建議：<br /><br />  建議以專章方式討論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機構（華視）之議題。<br /><br />  1.在規範上，宜釐清公視基金會與華視之責任。<br /><br />  首先，《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公視基金會應與子公司共同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境之建構，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因此，修法上宜明定「<u>公共化電視台之頻率應由公共電視基金會統籌</u>」，且「<u>公共電視基金會有責任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u>」<br /><br />  其次，根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播送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頻道，兼顧兒童、婦女、老人、殘障、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必要時設專屬頻道」。因此，修法上宜明定公共化電視事業之公共責任。<br /><br />  2.在公視基金會與華視的關係上，應界定華視為公視基金會之子公司。<br /><br />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明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根據此條文，公視基金會是華視的最大股東；華視可視為公視基金會下的子公司。因此，修法上可增加以下文字「<u>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為公視基金會之子公司</u>，<u>公視基金會董事會議決後指派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公視基金會之執行長、董事及監察人，得為項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u><u> </u><u>」</u>而且，「<u>公視基金會不得將子公司之股份、股票及股利轉讓他人。</u>」（參見公視主管機關與監督機制之討論）。<br /><br />  3. 在財源部份，華視播出廣告之限制。在政府沒有充份補助的情況下，華視目前仍需廣告收入。但在廣告播出上，應符合《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與第四款之規定。「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兒童節目時段，不得插播廣告。 四、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參考頻道節目的廣告規範之討論）</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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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講綱與說明稿</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09:58:3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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