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9,2008
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1&2講綱---林麗雲
公視基金會與華視(規範、關係與財源)
(一)問題說明:
2006年1月《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通過後,華視納入公共電視基金會,成為第一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機構。為落實《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之精神,並讓公廣集團能順利運用,在修法上宜釐清公視基金會與華視之規範、關係與財源等議題。
(二)修法建議:
建議以專章方式討論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機構(華視)之議題。
1.在規範上,宜釐清公視基金會與華視之責任。
首先,《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公視基金會應與子公司共同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境之建構,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因此,修法上宜明定「公共化電視台之頻率應由公共電視基金會統籌」,且「公共電視基金會有責任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
其次,根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播送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頻道,兼顧兒童、婦女、老人、殘障、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必要時設專屬頻道」。因此,修法上宜明定公共化電視事業之公共責任。
2.在公視基金會與華視的關係上,應界定華視為公視基金會之子公司。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明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根據此條文,公視基金會是華視的最大股東;華視可視為公視基金會下的子公司。因此,修法上可增加以下文字「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為公視基金會之子公司,公視基金會董事會議決後指派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公視基金會之執行長、董事及監察人,得為項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而且,「公視基金會不得將子公司之股份、股票及股利轉讓他人。」(參見公視主管機關與監督機制之討論)。
3. 在財源部份,華視播出廣告之限制。在政府沒有充份補助的情況下,華視目前仍需廣告收入。但在廣告播出上,應符合《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與第四款之規定。「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兒童節目時段,不得插播廣告。 四、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參考頻道節目的廣告規範之討論)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