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9,2008
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7&8講綱---邱家宜
台灣電視觀眾應有多種收視選擇
---通傳法立法應有利建立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的選項
台灣的有線電視普及率超過80%。依循私有資本追求經營效率的規則,其市場生態從一開始開放申設時(1994年)的五十一區、一區五家,整併為目前的兩大、一中、一小五個系統為主的市場生態,每家有線電視系統提供約一百個頻道(類比頻寬的上限)給收視戶,收費以政府規定的600元為上限。如果以全台4,715,797戶,每戶每月550元計算,一年的營收超過三百億(31,124,260,200)元。
雖然一般人看電視的頻道容受量不過十幾個,且觀眾對於頻道內容品質的抱怨時有所聞,甚至經常聽到電視是社會亂源的嚴厲斥責,但台灣有線電視產業依然呈現寡占市場下,強大的超穩定結構。近年來甚至因為獲利穩定豐厚,成為國際資本不惜鉅資收購的熱門標的。顯然,地盤穩固的幾大有線電視系統,儼然國際資金眼中的金雞母。
過去用魚骨天線收看無線電視的方法早已行不通,大部分消費者面臨不接有線電視便看不到電視的困境,中華電信雖伴隨寬頻到戶,推出MOD隨選視訊,但卻又面臨以有線電視系統為主要客戶的衛星頻道業者甘冒違法之虞(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頻道授權不得為差別待遇)拒售頻道內容給MOD。考慮目前上下游垂直整合(壟斷)的產業生態,系統業者兼營頻道,不難理解,一個所提供的服務讓消費者如此不滿意的產業,竟能專擁超穩定市場,坐享厚利,不但不願意回饋因過度商業化而導致一片荒蕪、貧脊的廣播電視環境,還重兵積極遊說,欲在通傳法立法過程,取消目前有線電視法所要求提撥營業額1%為特種基金的要求(在媒改團體抗議聲中,最新版草案回復為提撥%0.75)。
通傳法立法,除不應繼續放任寡占市場的有線電視拒絕履行其公共責任。並應積極透過新科技推動新的數位電視平台,讓消費者有其他的收視選擇,不必再為了要看電視而忍受如同被有線電視業者綁架的現況。
依現有條文草案精神其實已相當程度為數位無線電視平台提供一些可能性,但必須在如何為平台具體催生上再增加著墨。根據草案第一條「增進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近用,保障消費者及弱勢權益,並維護多元文化之平等傳播權益 」的立法精神,不必另繳收視費的數位無線電視平台應是最符合弱勢近用精神,也是收視普及潛力最大的。又根據草案第十條,主管機關「應衡酌無線電頻率之有效使用、通訊傳播產業之經營現況、特定通訊傳播市場之競爭條件、通訊傳播技術之發展趨勢、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必要」,對頻譜進行適當之指配或核配。而一個數位無線電視平台,是基於科技發展趨勢,並考量消費權益、公共利益,以及目前有線電視寡佔市場的現況下,最符合立法精神的一個政策方向。
但為確保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的建立,還必須加上「公共廣電之無線電頻率,至少應佔總無線電頻率的五分之二」的內容(建議加在在第九十二條具體規範頻譜核配的地方處),以及要求各家電視台必須共塔以利平台的整合(建議加在草案一百零六條)。理由如下:
一、強制共塔是促成數位無線平台的必要措施,先不論共塔在經濟上的效益及在環保生態上顯然是明智之舉,如果不強制共塔,無線電視台各行其是,以多種類頻道群吸引收視的平台不易構成,各地區收視品質也可能不穩定(例如偏遠地區不被照顧)。過去主關機規雖也有意推行共塔,但因為欠缺法律規定的強制性,始終無法約束業者。因此,應趁此次立法機會,將此規定明白確立。
二、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牽涉大規模塔台、發射機投資,如同鋪路、蓋學校是一種基礎建設,無法立即回收,且基於公共服務核心精神,未來之經營也不能以最高獲利為原則,因此非公共投資無以竟其功(參見媒改社公廣法修法建議)。除了硬體必須由公廣集團領頭,頻道內容也必須透過受公廣法約束的公廣集團來主導,由公廣集團提供一定數量的基本頻道群(娛樂、文化藝術、新聞、兒青、少數族群、成人教育),讓此收視平台能滿足國民基本收視需求,成為各 種收視選擇之一(參考BBC的Freeview平台,以及紐西蘭的Freeview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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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法立法應有利建立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的選項
台灣的有線電視普及率超過80%。依循私有資本追求經營效率的規則,其市場生態從一開始開放申設時(1994年)的五十一區、一區五家,整併為目前的兩大、一中、一小五個系統為主的市場生態,每家有線電視系統提供約一百個頻道(類比頻寬的上限)給收視戶,收費以政府規定的600元為上限。如果以全台4,715,797戶,每戶每月550元計算,一年的營收超過三百億(31,124,260,200)元。
雖然一般人看電視的頻道容受量不過十幾個,且觀眾對於頻道內容品質的抱怨時有所聞,甚至經常聽到電視是社會亂源的嚴厲斥責,但台灣有線電視產業依然呈現寡占市場下,強大的超穩定結構。近年來甚至因為獲利穩定豐厚,成為國際資本不惜鉅資收購的熱門標的。顯然,地盤穩固的幾大有線電視系統,儼然國際資金眼中的金雞母。
過去用魚骨天線收看無線電視的方法早已行不通,大部分消費者面臨不接有線電視便看不到電視的困境,中華電信雖伴隨寬頻到戶,推出MOD隨選視訊,但卻又面臨以有線電視系統為主要客戶的衛星頻道業者甘冒違法之虞(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頻道授權不得為差別待遇)拒售頻道內容給MOD。考慮目前上下游垂直整合(壟斷)的產業生態,系統業者兼營頻道,不難理解,一個所提供的服務讓消費者如此不滿意的產業,竟能專擁超穩定市場,坐享厚利,不但不願意回饋因過度商業化而導致一片荒蕪、貧脊的廣播電視環境,還重兵積極遊說,欲在通傳法立法過程,取消目前有線電視法所要求提撥營業額1%為特種基金的要求(在媒改團體抗議聲中,最新版草案回復為提撥%0.75)。
通傳法立法,除不應繼續放任寡占市場的有線電視拒絕履行其公共責任。並應積極透過新科技推動新的數位電視平台,讓消費者有其他的收視選擇,不必再為了要看電視而忍受如同被有線電視業者綁架的現況。
依現有條文草案精神其實已相當程度為數位無線電視平台提供一些可能性,但必須在如何為平台具體催生上再增加著墨。根據草案第一條「增進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近用,保障消費者及弱勢權益,並維護多元文化之平等傳播權益 」的立法精神,不必另繳收視費的數位無線電視平台應是最符合弱勢近用精神,也是收視普及潛力最大的。又根據草案第十條,主管機關「應衡酌無線電頻率之有效使用、通訊傳播產業之經營現況、特定通訊傳播市場之競爭條件、通訊傳播技術之發展趨勢、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必要」,對頻譜進行適當之指配或核配。而一個數位無線電視平台,是基於科技發展趨勢,並考量消費權益、公共利益,以及目前有線電視寡佔市場的現況下,最符合立法精神的一個政策方向。
但為確保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的建立,還必須加上「公共廣電之無線電頻率,至少應佔總無線電頻率的五分之二」的內容(建議加在在第九十二條具體規範頻譜核配的地方處),以及要求各家電視台必須共塔以利平台的整合(建議加在草案一百零六條)。理由如下:
一、強制共塔是促成數位無線平台的必要措施,先不論共塔在經濟上的效益及在環保生態上顯然是明智之舉,如果不強制共塔,無線電視台各行其是,以多種類頻道群吸引收視的平台不易構成,各地區收視品質也可能不穩定(例如偏遠地區不被照顧)。過去主關機規雖也有意推行共塔,但因為欠缺法律規定的強制性,始終無法約束業者。因此,應趁此次立法機會,將此規定明白確立。
二、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牽涉大規模塔台、發射機投資,如同鋪路、蓋學校是一種基礎建設,無法立即回收,且基於公共服務核心精神,未來之經營也不能以最高獲利為原則,因此非公共投資無以竟其功(參見媒改社公廣法修法建議)。除了硬體必須由公廣集團領頭,頻道內容也必須透過受公廣法約束的公廣集團來主導,由公廣集團提供一定數量的基本頻道群(娛樂、文化藝術、新聞、兒青、少數族群、成人教育),讓此收視平台能滿足國民基本收視需求,成為各 種收視選擇之一(參考BBC的Freeview平台,以及紐西蘭的Freeview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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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7&8講綱---周宇修
從法規命令制訂的角度看通訊傳播管理法
一、前言
目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所提出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除了許多對於不同傳播媒介的管制方式外,尚有相當多授權NCC自訂的辦法。此些辦法依照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稱之為「法規命令」,屬於行政命令之一種,而得由NCC自行制定。雖然法規命令並非不等於不受審查,但無論是立法機關或是司法機關,原則上都相當尊重。因此如何控制這些辦法,則成為當務之急。本文考慮獨立機關之獨立、專業性,故需有一定空間自行為之,但應補強行政民主化之不足,故引進美國制定命令時之聽證程序作為解決方法。
二、獨立機關-三位一體,所以?
獨立機關之概念,一般認為是從美國發展出來的制度,學者歸納美國聯邦層級之獨立管制委員會的名稱與數目,指出獨立管制委員會係一專業性、合議制,集行政、立法與司法三種權限於一身的行政機關;其組織不會由某一政黨所獨控;藉由委員的政黨屬性的要求、任期的特殊設計、總統免職權的限制與委員的身分保障等設計,委員會得以「獨立」於總統的監督之外。
但準立法權及準司法權不是獨立機關所獨有。一般行政機關在行政事務漸趨繁雜下,立法機關也多以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來加以應付,所以只要是講求高度屬人性、專業性、技術性或委員制的機關所為之判斷及決定,應兼含有一定的準立法性與準司法性質,而NCC專業性、科技性及預估性政策,更需要立法機關加以尊重、支持。
然觀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八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使適用聽證會之情形大幅增加,但究竟何時為「涉及民眾權益重大」,則可能會有爭議。本文認為,應令NCC於制定行政命令或擬定行政計畫時,皆應行聽證程序,方能增強其具有準立法權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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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目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所提出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除了許多對於不同傳播媒介的管制方式外,尚有相當多授權NCC自訂的辦法。此些辦法依照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稱之為「法規命令」,屬於行政命令之一種,而得由NCC自行制定。雖然法規命令並非不等於不受審查,但無論是立法機關或是司法機關,原則上都相當尊重。因此如何控制這些辦法,則成為當務之急。本文考慮獨立機關之獨立、專業性,故需有一定空間自行為之,但應補強行政民主化之不足,故引進美國制定命令時之聽證程序作為解決方法。
二、獨立機關-三位一體,所以?
獨立機關之概念,一般認為是從美國發展出來的制度,學者歸納美國聯邦層級之獨立管制委員會的名稱與數目,指出獨立管制委員會係一專業性、合議制,集行政、立法與司法三種權限於一身的行政機關;其組織不會由某一政黨所獨控;藉由委員的政黨屬性的要求、任期的特殊設計、總統免職權的限制與委員的身分保障等設計,委員會得以「獨立」於總統的監督之外。
但準立法權及準司法權不是獨立機關所獨有。一般行政機關在行政事務漸趨繁雜下,立法機關也多以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來加以應付,所以只要是講求高度屬人性、專業性、技術性或委員制的機關所為之判斷及決定,應兼含有一定的準立法性與準司法性質,而NCC專業性、科技性及預估性政策,更需要立法機關加以尊重、支持。
然觀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八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使適用聽證會之情形大幅增加,但究竟何時為「涉及民眾權益重大」,則可能會有爭議。本文認為,應令NCC於制定行政命令或擬定行政計畫時,皆應行聽證程序,方能增強其具有準立法權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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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6講綱---廖元豪
賀移民法修正通過
一個法律人參與者的感想
20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案。它不僅可以造福台灣現有以及將來的外來移民與移住者,更重要的是:在台灣的民主人權 發展史,還有全球的移民運動,這部法律的修正都會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作為一個全程參與,並且一字一句撰寫並捍衛每個條文的法學者,回想起來真是笑中帶 淚,感觸良多。
移民法修正之所以值得一書,原因有二:第一點是它相對進步的「內容」-「人權」的概念終於被寫入我國的移民法制,移民法不再是純粹的移民管理(查察控制驅逐)法,也同時是移民權利保障法!「人權」與「移民政策」不再是完全脫勾的兩個概念。
更深遠的影響則是第二點:它代表台灣移民/移住人權運動的重大進展,體現出移民/移住者的主體性。因為這個「新法」的許多內容,是國內許多移民、移工、人 權、婦運團體,還有許多新移民姊妹,加上幾位進步學者共同推動而成的。它顯示了移民不再只能等待台灣社會主流勢力與政府的「施捨」、「照顧」,而能以組 織、合作、戰鬥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標,保障本身的權利地位。從「被照護者」到「權利主體」這樣的過程,更值得我們關切並喝采。
而這兩點(「內容進步性」與「移民主體性」)又是相互牽連的。因為這些相對進步的「內容」,原本是主管機關甚至台灣主流社會完全沒有想到的。說得更坦白一 些,主流勢力充斥本土種族主義(nativism),因此根本就極度排斥這些內容,並全力阻擋。然而,正是由於相關社運團體還有新移民本身迄而不捨的努 力,才部分打破了鐵板一塊的排外自私傾向,有著今天一點點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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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參與者的感想
20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案。它不僅可以造福台灣現有以及將來的外來移民與移住者,更重要的是:在台灣的民主人權 發展史,還有全球的移民運動,這部法律的修正都會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作為一個全程參與,並且一字一句撰寫並捍衛每個條文的法學者,回想起來真是笑中帶 淚,感觸良多。
移民法修正之所以值得一書,原因有二:第一點是它相對進步的「內容」-「人權」的概念終於被寫入我國的移民法制,移民法不再是純粹的移民管理(查察控制驅逐)法,也同時是移民權利保障法!「人權」與「移民政策」不再是完全脫勾的兩個概念。
更深遠的影響則是第二點:它代表台灣移民/移住人權運動的重大進展,體現出移民/移住者的主體性。因為這個「新法」的許多內容,是國內許多移民、移工、人 權、婦運團體,還有許多新移民姊妹,加上幾位進步學者共同推動而成的。它顯示了移民不再只能等待台灣社會主流勢力與政府的「施捨」、「照顧」,而能以組 織、合作、戰鬥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標,保障本身的權利地位。從「被照護者」到「權利主體」這樣的過程,更值得我們關切並喝采。
而這兩點(「內容進步性」與「移民主體性」)又是相互牽連的。因為這些相對進步的「內容」,原本是主管機關甚至台灣主流社會完全沒有想到的。說得更坦白一 些,主流勢力充斥本土種族主義(nativism),因此根本就極度排斥這些內容,並全力阻擋。然而,正是由於相關社運團體還有新移民本身迄而不捨的努 力,才部分打破了鐵板一塊的排外自私傾向,有著今天一點點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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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 5講綱---孫一信
媒體正在複製閱聽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
媒體不斷在複製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
歧視性文字報導如狂漢、瘋漢、暴力、磨刀、不定時炸彈、難控管等,常出現在媒體報導與身心障礙者相關的社會新聞,除使社會大眾更加誤解精神障礙者之外,更嚴重損及精神障礙者之合法權益,並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
智障者家長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與康復之友聯盟統計今年二月十七到二十日連串三位精神障礙者社會事件的案例報導,並在今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往聯合報抗議污名化身心障礙者的行動,獲得聯合報善意回應,聯合報表示「在忠實呈現報導新聞事實的原則下,總編輯黃素娟承諾將透過編輯台會議與聯合報所有編輯與記者同仁進行內部協調,盡量避免使用有價值判斷或是容易引起閱聽大眾對特殊族群產生負面認知的標題。同時也將加強對弱勢族群的相關深入報導,讓社會大眾更能接納這群人。」
在電子媒體方面,本會於三月向NCC、衛生署及內政部發文申訴,就二月二十一日於三立新聞台以「狂母變人魔」的標題,將人魔電影與精障母親咬傷兒子下體的新聞事件做連結的報導方式,要求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保護法及精神衛生法對三立電視台予以處罰。雖然有法律規定的漏洞,以致無法對三立處以罰鍰,不過卻也引起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各電子媒體的重視,不僅本會及康復之友聯盟受邀參加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的新聞諮詢委員會擔任民間代表,也將民間團體所提「身心障礙者相關新聞報導公約」列為該公會所必須共同遵守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NCC亦要求各電子媒體遵行前述公約。
日子才經過不到半年,八月十五日台北市發生一起張姓嫌犯以利剪傷人,導致一死四傷的重大社會事件。持平來講,聯合報這次的報導最為中肯,沒有出現精神障礙、身心障礙的標題(因為他本來就沒有領冊),除了一個標題下為「瘋狂剪刀手、、、」。其他的報紙就相對非常不友善,包括聯晚製作「歷年來疑似精神障礙者亂砍人一覽表」;自由也彙整「近一年來精神病患攻擊他人案件」來突顯議題;中時也有一篇寫著「他眼露兇光、宛如殺人玩偶『恰吉』」;蘋果當然再度把傷者、死者血淋淋的照片放在頭版,並用彩色圖片方式呈現張嫌殺人的模樣,其中有個小標寫著「吸毒精神分裂」。
TVBS午間新聞的標題寫著「身心障礙者、、、」經本會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衛星公會表達抗議,也去電該新聞台副總監之後,該台記者求證後,才將該標題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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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不斷在複製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
歧視性文字報導如狂漢、瘋漢、暴力、磨刀、不定時炸彈、難控管等,常出現在媒體報導與身心障礙者相關的社會新聞,除使社會大眾更加誤解精神障礙者之外,更嚴重損及精神障礙者之合法權益,並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
智障者家長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與康復之友聯盟統計今年二月十七到二十日連串三位精神障礙者社會事件的案例報導,並在今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往聯合報抗議污名化身心障礙者的行動,獲得聯合報善意回應,聯合報表示「在忠實呈現報導新聞事實的原則下,總編輯黃素娟承諾將透過編輯台會議與聯合報所有編輯與記者同仁進行內部協調,盡量避免使用有價值判斷或是容易引起閱聽大眾對特殊族群產生負面認知的標題。同時也將加強對弱勢族群的相關深入報導,讓社會大眾更能接納這群人。」
在電子媒體方面,本會於三月向NCC、衛生署及內政部發文申訴,就二月二十一日於三立新聞台以「狂母變人魔」的標題,將人魔電影與精障母親咬傷兒子下體的新聞事件做連結的報導方式,要求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保護法及精神衛生法對三立電視台予以處罰。雖然有法律規定的漏洞,以致無法對三立處以罰鍰,不過卻也引起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各電子媒體的重視,不僅本會及康復之友聯盟受邀參加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的新聞諮詢委員會擔任民間代表,也將民間團體所提「身心障礙者相關新聞報導公約」列為該公會所必須共同遵守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NCC亦要求各電子媒體遵行前述公約。
日子才經過不到半年,八月十五日台北市發生一起張姓嫌犯以利剪傷人,導致一死四傷的重大社會事件。持平來講,聯合報這次的報導最為中肯,沒有出現精神障礙、身心障礙的標題(因為他本來就沒有領冊),除了一個標題下為「瘋狂剪刀手、、、」。其他的報紙就相對非常不友善,包括聯晚製作「歷年來疑似精神障礙者亂砍人一覽表」;自由也彙整「近一年來精神病患攻擊他人案件」來突顯議題;中時也有一篇寫著「他眼露兇光、宛如殺人玩偶『恰吉』」;蘋果當然再度把傷者、死者血淋淋的照片放在頭版,並用彩色圖片方式呈現張嫌殺人的模樣,其中有個小標寫著「吸毒精神分裂」。
TVBS午間新聞的標題寫著「身心障礙者、、、」經本會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衛星公會表達抗議,也去電該新聞台副總監之後,該台記者求證後,才將該標題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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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3講綱---何東洪、鄭凱同、簡妙如
何東洪:
一.政府對於流行音樂展演的對策反思
1.流行音樂中心提議到發包過程一.政府對於流行音樂展演的對策反思
2. 展演音樂的規模與差異
3. live house法規劃的失敗
二.推廣流行音樂的政策反思
1. 金曲獎獎項變更的爭議意義
2. 原創流行音樂大賽與樂團補助案的觀察
鄭凱同:
音樂人實際經驗分享,如何看待公共媒體與近年來的音樂文化相關政策
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 1&2講綱---魏玓
公視法修法建議
一、客、原頻道定位
(一)問題說明:
根據2006年1月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自2007年起,上述三家政府電視台節目製播,已依法交由公視辦理。然而面臨了幾個體制、運作和法律上的問題。
1.體制上,三個電視台為政府電視,缺乏法源。運作上,以每年撥付預算招標為之。由公視辦理製播,僅是部分「公共化」,亦未在公視法配套修法。主管機關與公視的角色,未能釐清,僅能依靠主管機關的善意與節制。目前客委會授權程度較高、干預程度較低,僑委會次之,原民會問題最嚴重。
2.運作上,公視分別設立客家台和原民台諮議委員會,引入少數族群社群的決策權,是一個正確的方向。但因為體制上缺乏正當性,諮議委員會的意義和功能也就有限。
3.法律上,除了前述缺乏本身法源與公視法配套之外,於2007年12月通過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該基金會之業務包括:「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第二項:「前項第一款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則留下了與《公股處理條例》之間的法律競合問題。而部分原民立委亦主張由該基金會向公視收回委託,自行設立原民台。
(二)修法建議:
1. 增列「基金會得設立族群或特殊服務專屬頻道。其經費由相關主管機關編列,合併行政院新聞局編列之基金會預算,捐贈基金會。其節目製播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以與《公股處理條例》配合。
2. 族群專屬頻道之決策方式,例如現行之「諮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應入法(可定專章),其中應該合理制訂族群事務主管機關之參與方式。
3. 營運專屬頻道所需之經費額度,亦應明文規定,此部分宜與經費來源相關法條一併思考制訂。
4. 原民台部分有關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組織條例」之矛盾,由於該基金會董事由原民會直接遴聘(第九條),經費亦包括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第六條),且無其他經營專屬廣播電視頻道之規範,若由其直接設立專屬頻道不但可能有違《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亦有違族群專屬頻道獨立自主之精神。在該基金會未能以獨立民主方式運作之前,原民台仍以交由公共電視辦理為宜;但可於公視法增列該基金會合理參與原民台決策之方式。 ...繼續閱讀
一、客、原頻道定位
(一)問題說明:
根據2006年1月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自2007年起,上述三家政府電視台節目製播,已依法交由公視辦理。然而面臨了幾個體制、運作和法律上的問題。
1.體制上,三個電視台為政府電視,缺乏法源。運作上,以每年撥付預算招標為之。由公視辦理製播,僅是部分「公共化」,亦未在公視法配套修法。主管機關與公視的角色,未能釐清,僅能依靠主管機關的善意與節制。目前客委會授權程度較高、干預程度較低,僑委會次之,原民會問題最嚴重。
2.運作上,公視分別設立客家台和原民台諮議委員會,引入少數族群社群的決策權,是一個正確的方向。但因為體制上缺乏正當性,諮議委員會的意義和功能也就有限。
3.法律上,除了前述缺乏本身法源與公視法配套之外,於2007年12月通過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該基金會之業務包括:「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第二項:「前項第一款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則留下了與《公股處理條例》之間的法律競合問題。而部分原民立委亦主張由該基金會向公視收回委託,自行設立原民台。
(二)修法建議:
1. 增列「基金會得設立族群或特殊服務專屬頻道。其經費由相關主管機關編列,合併行政院新聞局編列之基金會預算,捐贈基金會。其節目製播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以與《公股處理條例》配合。
2. 族群專屬頻道之決策方式,例如現行之「諮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應入法(可定專章),其中應該合理制訂族群事務主管機關之參與方式。
3. 營運專屬頻道所需之經費額度,亦應明文規定,此部分宜與經費來源相關法條一併思考制訂。
4. 原民台部分有關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組織條例」之矛盾,由於該基金會董事由原民會直接遴聘(第九條),經費亦包括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第六條),且無其他經營專屬廣播電視頻道之規範,若由其直接設立專屬頻道不但可能有違《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亦有違族群專屬頻道獨立自主之精神。在該基金會未能以獨立民主方式運作之前,原民台仍以交由公共電視辦理為宜;但可於公視法增列該基金會合理參與原民台決策之方式。 ...繼續閱讀
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 1&2講綱---程宗明
公共廣播電視制度的未來與改革
公廣專業者與社會運動者願景的想像
結構性的討論
公廣專業者與社會運動者願景的想像
結構性的討論
程宗明
公共電視研究員
國立中山大學傳播管理所兼任助理教授
公共電視研究員
國立中山大學傳播管理所兼任助理教授
公廣法之路
公共廣播電視法修法計畫,始自2000年之後,從實務界、學界、行政立法部分,此起彼落與反覆推敲,已歷經兩屆總統任期、八位新聞局長、三屆立法會期、當時博士班候選人的學界人士目前也都是助理教授級的正教職人員。這一連串的努力與如今未竟成功的現實,都一再說明這是一個公共政策的難題;就上位而論,台灣民主執政的素養未達足夠支持的政治意願 (political will,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6年對後進國家的判定);就平位而論,社會普遍對於公共電視缺乏印象,從前以來只見商業電視與有線電視,此一議題進入門檻太高,難能蓄積足夠支持力量。但是諷刺的事,台灣媒體亂象卻是社會共通的認同議題,而且身陷其中無力解決,支持公共利益學者專業,就此據此展開了一個長時間媒改改革抗爭的旅程。與其說是一個媒改議題,倒不如說核心在於一個長期的社會溝通努力。今日在這現場,又逢一個難得的機會,提供論壇匯聚這方面討論的交叉辯詰、觸類旁通的開展我們可能的努力方向。
現今的情勢
2008年起台灣進入政權的轉替,有兩項指標都對公共廣電制度形成衝擊;首先是2007年底產生的新公共電視集團領導群,由不同道於八年媒改運動的人士任職,逐漸疏離於過往公共廣電制度性改進的方向;另一方面當為政權移轉的改變,兩次全國性的選舉,結束了過去八年來對於傳播政策白皮書的承諾;轉換為之,得出較為疲弱的政策宣示,以增進閩南與文化製播與頻道建置為唯一看見,持續引導弱勢與邊陲服務的定位 (positioning),如此一來與原本方向大相逕庭;另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集中在國民黨掌控,由「小而美」的支持者洪秀柱持續引領,而唯一具有經營「公共電視」經驗的立委孔文吉,也持續為原住民電視台獨立而發聲。就現實架構而言,擱置過去公廣集團的改革方向對錯不論,顯見現實執政領域內的資源力量投入,將朝不同方向邁進。 ...繼續閱讀
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1&2講綱---唐士哲
公共電視由原先的單一頻道,近幾年來陸續併入了華視、原民、客家,以及宏觀等頻道,而成立公廣電集團。雖然頻道增加,集團經營規模成型,但礙於既有公共電視法規範範圍僅止於單一頻道,未能含括目前新併入的華視等頻道的新服務任務以及經營屬性;同時,海外頻道服務與台北以外節目製作資源的開拓,均牽涉到廣電資源分配的合理性與廣泛程度。針對上述議題,現有公共廣電集團的規範架構,亟待進一步釐清者包括:
頻道節目的廣告規範;
製作資源區域化;
海外頻道服務。
茲分述如下:
頻道節目的廣告規範
(一)問題說明: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施行後,華視雖已納入公共電視集團,然而目前華視因為仍屬公司法人經營型態,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規範,以及自身長期經營傳統,仍可播出廣告獲得收入。然而公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除非以贊助形式,否則「電臺經營之頻道不得播送商業廣告。」此情形造成現階段公廣集團內各個頻道,存在兩種不同的廣告法源規範。
(二)修法建議:
為避免公視集團相關廣告規範與廣電法有所衝突,同時將華視經營規模需求與公共電視法規劃整合,未來公共廣電法應當將華視的營運與表現完全納入考量,不宜僅以「廣播電視法」的規範作為依據,以彰顯華視超越商業電視台之公益特許身份。
因此,華視現存的廣告制度是否會影響其公共服務的初衷,有賴對於廣告播出方式與收入比例作進一步規範。在不嚴重抵觸既有公視法第三十九條中明訂的各項播送商業廣告規定外,制訂比一般商業廣電機構更明確且嚴格的廣告規範,以避免節目服務趨從廣告利益。目前世界各國公視容許播放商業廣告者,採行的廣告規範方式包括:
‧ 明訂廣告營收的比例上限。
‧ 明訂廣告播出的形式,如節目進行中不能有廣告插播,廣告檔次僅能在節目間進行。
‧ 禁止任何形式的置入性行銷或隱藏式廣告。
‧ 兒少節目時段禁播廣告。
‧ 政治性節目播出時段禁播廣告。
因應華視播送廣告的經營特性,建議於公廣法中,增列第六章「廣告規範」,參酌上述各國廣告規範之作法訂定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廣告規範。並由公視基金會本於貫徹節目服務之公共服務原則,針對華視播出廣告之種類、呈現形式及內容是否違反善良風俗等事項制定廣告審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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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道節目的廣告規範;
製作資源區域化;
海外頻道服務。
茲分述如下:
頻道節目的廣告規範
(一)問題說明: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施行後,華視雖已納入公共電視集團,然而目前華視因為仍屬公司法人經營型態,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規範,以及自身長期經營傳統,仍可播出廣告獲得收入。然而公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除非以贊助形式,否則「電臺經營之頻道不得播送商業廣告。」此情形造成現階段公廣集團內各個頻道,存在兩種不同的廣告法源規範。
(二)修法建議:
為避免公視集團相關廣告規範與廣電法有所衝突,同時將華視經營規模需求與公共電視法規劃整合,未來公共廣電法應當將華視的營運與表現完全納入考量,不宜僅以「廣播電視法」的規範作為依據,以彰顯華視超越商業電視台之公益特許身份。
因此,華視現存的廣告制度是否會影響其公共服務的初衷,有賴對於廣告播出方式與收入比例作進一步規範。在不嚴重抵觸既有公視法第三十九條中明訂的各項播送商業廣告規定外,制訂比一般商業廣電機構更明確且嚴格的廣告規範,以避免節目服務趨從廣告利益。目前世界各國公視容許播放商業廣告者,採行的廣告規範方式包括:
‧ 明訂廣告營收的比例上限。
‧ 明訂廣告播出的形式,如節目進行中不能有廣告插播,廣告檔次僅能在節目間進行。
‧ 禁止任何形式的置入性行銷或隱藏式廣告。
‧ 兒少節目時段禁播廣告。
‧ 政治性節目播出時段禁播廣告。
因應華視播送廣告的經營特性,建議於公廣法中,增列第六章「廣告規範」,參酌上述各國廣告規範之作法訂定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廣告規範。並由公視基金會本於貫徹節目服務之公共服務原則,針對華視播出廣告之種類、呈現形式及內容是否違反善良風俗等事項制定廣告審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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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1&2講綱---林福岳
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哀怨與離別
◎從立委提案修改「公股釋出條例」談起
◎原住民族需要自有媒體的理由:
‧ 實踐傳播權
‧ 需要獨立自主的媒體
‧ 個人與社會需求
‧ 文化傳承與發展
◎目前無法自有獨立媒體的原因
‧ 資金匱乏
‧ 人才與專也能力不足
‧ 政策與法規不明
‧ 社會與傳播環境的限制
◎暫住公廣集團的100個理由
‧ 原住民也是公民,服務少數族群原本就是公共服務的內容。
‧ 資源整合及社會參與
‧ 可以把持避免黨政軍干擾的立場(諷刺的是,這竟是目前最主要的原因)
‧ 法規的現實條件
‧ 其他國家的少數族群頻道多半是如此
◎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幾個迷思
‧ 原視是原住民的電視台
‧ 將麥克風還給原住民的手上
‧ 原民會代表原住民,委託公廣集團製播原住民節目
‧ 族群媒體(電視台)應該一併考量
◎下一步:族群電視台的未來
◎從立委提案修改「公股釋出條例」談起
◎原住民族需要自有媒體的理由:
‧ 實踐傳播權
‧ 需要獨立自主的媒體
‧ 個人與社會需求
‧ 文化傳承與發展
◎目前無法自有獨立媒體的原因
‧ 資金匱乏
‧ 人才與專也能力不足
‧ 政策與法規不明
‧ 社會與傳播環境的限制
◎暫住公廣集團的100個理由
‧ 原住民也是公民,服務少數族群原本就是公共服務的內容。
‧ 資源整合及社會參與
‧ 可以把持避免黨政軍干擾的立場(諷刺的是,這竟是目前最主要的原因)
‧ 法規的現實條件
‧ 其他國家的少數族群頻道多半是如此
◎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幾個迷思
‧ 原視是原住民的電視台
‧ 將麥克風還給原住民的手上
‧ 原民會代表原住民,委託公廣集團製播原住民節目
‧ 族群媒體(電視台)應該一併考量
◎下一步:族群電視台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