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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2008媒體公民會議-通傳法草案-公民團體聲明稿與相關學者評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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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請NCC規劃一部完善的媒體政策與法律</title>
	<description><![CDATA[
			  【2007.11.27/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編輯室/撰】&nbsp; 近日來，有關台灣傳播媒體的產業發展，尤其廣電事業部分，有喜有憂。先談喜事，則恭喜公視「危險心靈」與中視「白色巨塔」，以及其他公廣與商業媒體多個節目獲得第42屆金鐘獎殊榮。尤其「危險心靈」與「白色巨塔」的獲獎，以及此二節目來自於收視率量的反應，以及閱聽人直接的質性反應上，在當今台灣整體媒體產業普遍被認為困頓與過度競爭的惡劣環境下，極具特殊的歷史與經濟意義。憂慮的部分，則近日，有媒體報導指出東森與 TVBS兩家廣電媒體龍頭，皆以財政困窘與經營虧損為由，「精簡」包括中級主管在內30至300人不等，而老字號的台視，也在確定黨政軍退出並完全民營化後，主動對老員工進行「留任與不留任」調查，結果確定包含一位一級主管與一位駐外特派，共有140位台視員工將不再留任。廣電產業的憂喜參半，表面上看似毫無關聯，事實上，卻是一體兩面，彼此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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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 size="3">  【2007.11.27/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編輯室/撰】&nbsp; <br /><br />近日來，有關台灣傳播媒體的產業發展，尤其廣電事業部分，有喜有憂。先談喜事，則恭喜公視「危險心靈」與中視「白色巨塔」，以及其他公廣與商業媒體多個節目獲得第42屆金鐘獎殊榮。尤其「危險心靈」與「白色巨塔」的獲獎，以及此二節目來自於收視率量的反應，以及閱聽人直接的質性反應上，在當今台灣整體媒體產業普遍被認為困頓與過度競爭的惡劣環境下，極具特殊的歷史與經濟意義。憂慮的部分，則近日，有媒體報導指出東森與 TVBS兩家廣電媒體龍頭，皆以財政困窘與經營虧損為由，「精簡」包括中級主管在內30至300人不等，而老字號的台視，也在確定黨政軍退出並完全民營化後，主動對老員工進行「留任與不留任」調查，結果確定包含一位一級主管與一位駐外特派，共有140位台視員工將不再留任。廣電產業的憂喜參半，表面上看似毫無關聯，事實上，卻是一體兩面，彼此牽動。</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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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通傳法草案-公民團體聲明稿與相關學者評論</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6:46:03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媒改團體呼籲NCC勿轉移焦點 真誠回應人民聲音</title>
	<description><![CDATA[
			  【2007.11.20／公民媒改聯盟新聞稿】 針對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 今日對於公民媒改聯盟抗議行動的回應，公民媒改聯盟澄清表示，各公民團體自第一次公聽會以來便針對相關法條內容有明確之主張與詳細說明書，但 NCC 並未本於職責認真對待與回應，今日在公聽會場也按照程序登記與援例申請提早發言，並無NCC 所指稱「口號式批評」或「未按照程序」之問題。 NCC 今天召開第二次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公聽會，公民媒改聯盟至公聽會場外抗議，表達反對 NCC 刪除征收業者特種基金、不當開放外資、取消跨媒體經營限制、降低業者違法罰鍰等訴求。公民媒改聯盟表示，自NCC 第一次通傳法草案公聽會中，就財務透明、頻譜政策、有線電視特種基金及外資限制等條文提出具體意見，但 NCC 卻置若罔聞。因此本次公聽會，公民團體拒絕為通傳法草案背書，選擇在場外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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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 size="3">  【2007.11.20／公民媒改聯盟新聞稿】 <br /><br />針對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 今日對於公民媒改聯盟抗議行動的回應，公民媒改聯盟澄清表示，各公民團體自第一次公聽會以來便針對相關法條內容有明確之主張與詳細說明書，但 NCC 並未本於職責認真對待與回應，今日在公聽會場也按照程序登記與援例申請提早發言，並無NCC 所指稱「口號式批評」或「未按照程序」之問題。 <br /><br />NCC 今天召開第二次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公聽會，公民媒改聯盟至公聽會場外抗議，表達反對 NCC 刪除征收業者特種基金、不當開放外資、取消跨媒體經營限制、降低業者違法罰鍰等訴求。公民媒改聯盟表示，自NCC 第一次通傳法草案公聽會中，就財務透明、頻譜政策、有線電視特種基金及外資限制等條文提出具體意見，但 NCC 卻置若罔聞。因此本次公聽會，公民團體拒絕為通傳法草案背書，選擇在場外抗議。</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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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通傳法草案-公民團體聲明稿與相關學者評論</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6:38:0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NCC是財團的提款機！我們拒絕為「通傳法草案」背書！</title>
	<description><![CDATA[
			  公民媒改聯盟等六十八個公民團體拒絕參加通傳法草案公聽會 【2007.11.19/公民媒改聯盟/聲明】NCC在9月28 日辦完第一次「通訊傳播管理法（通傳法）草案」公聽會，當天會後NCC立即發佈新聞稿，對外發佈宣稱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第三天公聽會修法政策方向獲致肯定新聞稿，這種說法不但與事實不符，根本就是掩耳盜鈴。數周後，NCC 重新?訂的「通傳法草案」，証明當初自稱的「肯定」，其實是與財團達成的共識。在「新版」草案內容曝露了NCC只是假借公聽會「漂白」自己的預設立場。令人憤怒的是，公民團體在第一次公聽會中提出的多項意見幾乎完全不被採納，而所謂「新版」草案，卻在財團的「建言」下，更向電信及廣電業者利益傾斜。 NCC無疑是假公聽，真護航！   公民團體曾於9月21日 發表聲明指出，舊版的「『通傳法草案』內容偏向媒體所有權「去除管制」的思維，對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取消有線電視垂直整合限制、缺乏退場機制、對限制外資比例態度曖昧，無法有效解決本地媒體壟斷問題；並且取消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刪除對公共電視之補助，降低業者公共責任」。公民團體也在第一次公聽會中，對本國節目自製率、教育文化與公共服務節目比例下限、勞動權保障、財務透明、頻譜政策，以及有線電視特種基金和外資限制等條文提出具體意見，但最後， NCC不僅對公民團體的意見完全置若罔聞，不理不睬，甚至變本加厲，通傳法草案公聽會已成為NCC與業者的私聽會，更是欺騙全民假公聽會，NCC 的心態和作法應受到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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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3"><strong>公民媒改聯盟等六十八個公民團體拒絕參加通傳法草案公聽會 </strong><br /><br />【2007.11.19/公民媒改聯盟/聲明】<br /><br />NCC在9月28 日辦完第一次「通訊傳播管理法（通傳法）草案」公聽會，當天會後NCC立即發佈新聞稿，對外發佈宣稱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第三天公聽會修法政策方向獲致肯定新聞稿，這種說法不但與事實不符，根本就是掩耳盜鈴。數周後，NCC 重新?訂的「通傳法草案」，証明當初自稱的「肯定」，其實是與財團達成的共識。在「新版」草案內容曝露了NCC只是假借公聽會「漂白」自己的預設立場。令人憤怒的是，公民團體在第一次公聽會中提出的多項意見幾乎完全不被採納，而所謂「新版」草案，卻在財團的「建言」下，更向電信及廣電業者利益傾斜。 NCC無疑是假公聽，真護航！ <br /><br />  公民團體曾於9月21日 發表聲明指出，舊版的「『通傳法草案』內容偏向媒體所有權「去除管制」的思維，對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取消有線電視垂直整合限制、缺乏退場機制、對限制外資比例態度曖昧，無法有效解決本地媒體壟斷問題；並且取消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刪除對公共電視之補助，降低業者公共責任」。公民團體也在第一次公聽會中，對本國節目自製率、教育文化與公共服務節目比例下限、勞動權保障、財務透明、頻譜政策，以及有線電視特種基金和外資限制等條文提出具體意見，但最後， NCC不僅對公民團體的意見完全置若罔聞，不理不睬，甚至變本加厲，通傳法草案公聽會已成為NCC與業者的私聽會，更是欺騙全民假公聽會，NCC 的心態和作法應受到譴責。</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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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通傳法草案-公民團體聲明稿與相關學者評論</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6:33:11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NCC大小眼！偏愛財團！ 藐視人民！--我們對 NCC傾向業者表達強烈抗議！</title>
	<description><![CDATA[
			  【2007.9.21/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共同聲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日前公佈「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對於設立公評人機制、新聞部門簽訂自主公約；新聞及兒童節目不得有置入廣告的規範，我們予以肯定。然而，整體而言，「通傳法草案」內容偏向媒體所有權「去除管制」的思維，對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取消有線電視垂直整合限制、缺乏退場機制、對限制外資比例態度曖昧，無法有效解決本地媒體壟斷問題；並且取消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刪除對公共電視之補助，降低業者公共責任，此一發展不僅影響本國媒體產業與文化甚巨，對媒體從業人員的權益、媒體專業表現與社會責任也將出現負面影響，實非負責任的媒體主管機關應有作為。我們的疑問是，NCC對原本該監理的對象如此寬待，又置所有閱聽大眾的權益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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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 size="3">  【2007.9.21/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共同聲明】<br /><br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日前公佈「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對於設立公評人機制、新聞部門簽訂自主公約；新聞及兒童節目不得有置入廣告的規範，我們予以肯定。然而，整體而言，「通傳法草案」內容偏向媒體所有權「去除管制」的思維，對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取消有線電視垂直整合限制、缺乏退場機制、對限制外資比例態度曖昧，無法有效解決本地媒體壟斷問題；並且取消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刪除對公共電視之補助，降低業者公共責任，此一發展不僅影響本國媒體產業與文化甚巨，對媒體從業人員的權益、媒體專業表現與社會責任也將出現負面影響，實非負責任的媒體主管機關應有作為。我們的疑問是，NCC對原本該監理的對象如此寬待，又置所有閱聽大眾的權益何在？<br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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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通傳法草案-公民團體聲明稿與相關學者評論</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6:07:39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制定反仇恨法是不夠的</title>
	<description><![CDATA[
			  【2007.09.15 ∕ 媒改社評論 ∕ 管中祥 ∕ 撰】  NCC制訂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增加了廣播電視「不得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違者將處以三萬到一百萬元罰鍰的條文。這項內容不論從它國經驗，或者本地現實來看，都有其重要意義；然而，在執行方式，以及促成多元文化的積極面向上，仍有諸多亟待釐清之處。  二戰之後，各國族群問題爭議不斷，透過傳媒鼓吹種族主義，散佈仇恨式語言，歧視弱勢群體的現象經常可見。一九九○年代，美國及歐洲國家陸續制定反仇恨法，禁 止宣揚仇恨與歧視的言論及行為。歐盟於今年修正的「電視無疆界指令」中，也重申尊重多元文化、保護弱勢族群與拒絕歧視的一貫精神。不過，即使如此，很少有 國家將這項規範訂於傳播法規，而法國不但載入「新聞自由法」，違者還會遭到判刑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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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3">  【2007.09.15 ∕ 媒改社評論 ∕ 管中祥<strong> </strong>∕ 撰】<br /><br />  NCC制訂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增加了廣播電視「不得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違者將處以三萬到一百萬元罰鍰的條文。這項內容不論從它國經驗，或者本地現實來看，都有其重要意義；然而，在執行方式，以及促成多元文化的積極面向上，仍有諸多亟待釐清之處。 <br /><br /> 二戰之後，各國族群問題爭議不斷，透過傳媒鼓吹種族主義，散佈仇恨式語言，歧視弱勢群體的現象經常可見。一九九○年代，美國及歐洲國家陸續制定反仇恨法，禁 止宣揚仇恨與歧視的言論及行為。歐盟於今年修正的「電視無疆界指令」中，也重申尊重多元文化、保護弱勢族群與拒絕歧視的一貫精神。不過，即使如此，很少有 國家將這項規範訂於傳播法規，而法國不但載入「新聞自由法」，違者還會遭到判刑或罰鍰。 <br /></font>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twmc/archives/6049789.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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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twmc/archives/604978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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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通傳法草案-公民團體聲明稿與相關學者評論</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6:05:5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通訊傳播的法制與產業發展</title>
	<description><![CDATA[
			  【2007.09.13∕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鄭仲堯∕撰】  NCC的第一屆委員在其臨別之際，端出了「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這道菜，不僅是在組織上整併了通訊傳播的管理，並進一步企圖整併兩者間的法制架構，成為一套更為完整的管制規範，具體落實數位匯流下的通訊傳播管理。延續之前的廣電三法修正案，通訊傳播管理法更具體的落實了「層級模式」的法規概念，亦即打破通訊傳播的界線，改以功能作區分，重新建立匯流下的產業秩序和 社會規範。然而在草案的若干條目上，如輿論所爭議的外資上限與廣告時數規定，則多由業者的角度出發，對於外資和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較缺乏對於消費者利益 與國家文化發展的思考。此外對於產業民主，也就是通訊傳播相關工作者的自主權與勞動條件上也未有太多著墨，通訊傳播管理法的利益關係人不僅是相關產業的業 者而已，閱聽人、消費者、產業勞動者，甚至是一般的公民，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因而在法歸規架構上應當更為全面性的顧及所有利益關係人，使得每個人都能蒙受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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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3">  【2007.09.13∕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鄭仲堯∕撰】<br /><br />  NCC的第一屆委員在其臨別之際，端出了「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這道菜，不僅是在組織上整併了通訊傳播的管理，並進一步企圖整併兩者間的法制架構，成為一套更為完整的管制規範，具體落實數位匯流下的通訊傳播管理。<br /><br />延續之前的廣電三法修正案，通訊傳播管理法更具體的落實了「層級模式」的法規概念，亦即打破通訊傳播的界線，改以功能作區分，重新建立匯流下的產業秩序和 社會規範。然而在草案的若干條目上，如輿論所爭議的外資上限與廣告時數規定，則多由業者的角度出發，對於外資和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較缺乏對於消費者利益 與國家文化發展的思考。此外對於產業民主，也就是通訊傳播相關工作者的自主權與勞動條件上也未有太多著墨，通訊傳播管理法的利益關係人不僅是相關產業的業 者而已，閱聽人、消費者、產業勞動者，甚至是一般的公民，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因而在法歸規架構上應當更為全面性的顧及所有利益關係人，使得每個人都能蒙受其利。 <br /></font>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twmc/archives/6049777.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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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通傳法草案-公民團體聲明稿與相關學者評論</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6:04:4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通傳法草案不足保障新聞專業與公民監督</title>
	<description><![CDATA[
			  通傳法草案不足保障新聞專業與公民監督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對通傳法之意見【2007.9.12/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共同聲明】    媒體改造學社、媒體觀察基金會、以及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針對通傳會草擬之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有以下之共同聲明：  一、通傳會於草案中參酌公民團體提出之透過編輯公約保障新聞工作者自主權、以及藉由公評人制度加強媒體監督的主張，我們予以肯定。然而，僅有此兩種 作法並不足以保障新聞專業及公民監督媒體理念之落實，「通訊傳播基本法草案」偏向對媒體所有權「去除管制」的思維，對外資及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此一發展 不僅影響本國媒體產業與文化甚巨，對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與新聞專業的表現也將出現負面影響。我們再次呼籲通傳會，在草案中納入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勞動權， 以及要求媒體財務透明化的相關條文。  二、我們認為，新聞工作者之勞動權保障，才是專業自主之根本。在當前媒體勞動權屢受侵害的情形下，僅有編輯公約之簽訂，將徒有新聞自主之形式、而難 以真正落實。具體來說，我們認為至少應該在媒體換照與評鑑時，將媒體內部勞動條件列為重要項目，例如要求頻道事業在換照時必須檢具勞動安全檢查紀錄、勞資 爭議記錄、新聞部自主公約、教育訓練計畫等相關文件；另外，未來主管機關依法訂定評鑑標準時，也應該納入保障勞動權之相關原則。  三、我們認為，作為特許事業的廣電媒體，對本國社會、文化影響甚鉅。目前台灣部分廣電媒體多透過轉投資、人頭戶方式在海外設立公司，或在形式上符合 公司法的條件下透過外資及家族聯合持股的方式控制本地廣電產業，不僅造成本地廣電媒體不公平競爭，有礙廣電產業發展，對於本地社會、文化、政治、安全也可 能造成不當的影響。另一方面，近年來媒體競爭激烈，許多業者，逕自歇業關廠，或大幅裁員減薪。然而勞方長期以來未能瞭解營運狀況，更無法參與經營，卻必須 承受資方經營困境的最終苦果。因此須透過立法，要求媒體資方每季定期公開財務報表。目前草案中雖有條文要求業者提供通傳會營運資料，但對於資訊內容及期限 並未明確要求。因此，我們主張在草案中明訂，廣電媒體事業至少應每季公開財務報表。  四、通傳管理法草案攸關未來台灣廣電媒體與通訊事業之發展，我們將持續針對各部分提出相關建議，也籲請通傳會在立法過程中，充分納入公民團體與社會大眾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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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4"><strong>通傳法草案不足保障新聞專業與公民監督 --</strong><strong>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對通傳法之意見</strong><br /><br /><font size="3"><strong>【2007.9.12/</strong><strong>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灣新聞記者協會/</strong><strong>共同聲明】</strong></font></font><font size="3">  </font><br /><br /><font size="3">  媒體改造學社、媒體觀察基金會、以及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針對通傳會草擬之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有以下之共同聲明：<br /><br />  一、通傳會於草案中參酌公民團體提出之透過編輯公約保障新聞工作者自主權、以及藉由公評人制度加強媒體監督的主張，我們予以肯定。然而，僅有此兩種 作法並不足以保障新聞專業及公民監督媒體理念之落實，「通訊傳播基本法草案」偏向對媒體所有權「去除管制」的思維，對外資及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此一發展 不僅影響本國媒體產業與文化甚巨，對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與新聞專業的表現也將出現負面影響。我們再次呼籲通傳會，在草案中納入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勞動權， 以及要求媒體財務透明化的相關條文。<br /><br />  二、我們認為，新聞工作者之勞動權保障，才是專業自主之根本。在當前媒體勞動權屢受侵害的情形下，僅有編輯公約之簽訂，將徒有新聞自主之形式、而難 以真正落實。具體來說，我們認為至少應該在媒體換照與評鑑時，將媒體內部勞動條件列為重要項目，例如要求頻道事業在換照時必須檢具勞動安全檢查紀錄、勞資 爭議記錄、新聞部自主公約、教育訓練計畫等相關文件；另外，未來主管機關依法訂定評鑑標準時，也應該納入保障勞動權之相關原則。<br /><br />  三、我們認為，作為特許事業的廣電媒體，對本國社會、文化影響甚鉅。目前台灣部分廣電媒體多透過轉投資、人頭戶方式在海外設立公司，或在形式上符合 公司法的條件下透過外資及家族聯合持股的方式控制本地廣電產業，不僅造成本地廣電媒體不公平競爭，有礙廣電產業發展，對於本地社會、文化、政治、安全也可 能造成不當的影響。另一方面，近年來媒體競爭激烈，許多業者，逕自歇業關廠，或大幅裁員減薪。然而勞方長期以來未能瞭解營運狀況，更無法參與經營，卻必須 承受資方經營困境的最終苦果。因此須透過立法，要求媒體資方每季定期公開財務報表。目前草案中雖有條文要求業者提供通傳會營運資料，但對於資訊內容及期限 並未明確要求。因此，我們主張在草案中明訂，廣電媒體事業至少應每季公開財務報表。<br /><br />  四、通傳管理法草案攸關未來台灣廣電媒體與通訊事業之發展，我們將持續針對各部分提出相關建議，也籲請通傳會在立法過程中，充分納入公民團體與社會大眾之意見。</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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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通傳法草案-公民團體聲明稿與相關學者評論</category>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6:02:0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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