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9,2008

通訊傳播的法制與產業發展

【2007.09.13∕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鄭仲堯∕撰】

NCC的第一屆委員在其臨別之際,端出了「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這道菜,不僅是在組織上整併了通訊傳播的管理,並進一步企圖整併兩者間的法制架構,成為一套更為完整的管制規範,具體落實數位匯流下的通訊傳播管理。

延續之前的廣電三法修正案,通訊傳播管理法更具體的落實了「層級模式」的法規概念,亦即打破通訊傳播的界線,改以功能作區分,重新建立匯流下的產業秩序和 社會規範。然而在草案的若干條目上,如輿論所爭議的外資上限與廣告時數規定,則多由業者的角度出發,對於外資和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較缺乏對於消費者利益 與國家文化發展的思考。此外對於產業民主,也就是通訊傳播相關工作者的自主權與勞動條件上也未有太多著墨,通訊傳播管理法的利益關係人不僅是相關產業的業 者而已,閱聽人、消費者、產業勞動者,甚至是一般的公民,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因而在法歸規架構上應當更為全面性的顧及所有利益關係人,使得每個人都能蒙受其利。

此外,其謂之通訊傳播「管理」法,意在就NCC本身的定位量身打造,僅就監理的部份制定規範,輔導獎勵的部份則歸屬於新聞局或未來的文化體育部,但 產業的發展是一體的,無論是監理或是輔導獎勵的部份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兩大支柱,因而值此通訊傳播管理法進行規劃之際,獎勵輔導主管單位也應一併通盤檢討 目前通訊傳播產業的獎勵輔導辦法,讓監理和輔導制度皆能獲得穩固的基礎,才能有效的全面提升通訊傳播產業。

 另外要補充的是,空有整合性的組織而無整合性的法規制度,的確使得NCC運作起來大打折扣,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公廣集團身上,空有整併了公視、華 視、原民、客家等單位的公廣集團,卻沒有一套合適的「公視法」規範公廣集團的運作,真正的公視法仍然只包含了原來的公視,對於華視、原民、客家等台缺乏相 關規範,公視法修正案亦遲滯不前,無法為公廣集團提供一套有效的法制基礎。組織和法制是必須同時進行的,才能創造最好的效果,特別是產業的發展是日新月異 的,法規的延宕往往造成業者莫大損失,因此呼籲相關的行政立法當局應儘速完成相關法制,才能讓通訊傳播產業步上軌道,在匯流時代的機會點上創造最大的價值。

  (作者鄭仲堯為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駐站評論員、中正大學電傳所碩士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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