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9,2008

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7&8講綱---羅世宏

媒體所有權相關政策之修法建議

一、問題說明

「媒體是誰的?」「誰擁有媒體?」若媒體過度集中於少數人之手,民主政治的未來會受到嚴重威脅,因此不僅不應鼓勵,而且應該防範媒體控制在少數人手上。這一問題在數位匯流的時代仍然是至關重要!我國一直以1980年代以後走入歧途的FCC為師,特別是一再鬆綁媒體所有權限制規範,加上執法無能,無力監督多層次轉投資及人頭戶的現象,導致媒體所有權政策形同瓦解。三中交易案造成中時集團余建新以榮麗集團名義實現跨媒體控制中視和中天電視的所有權,以及中廣二度易主造成趙少康及飛碟電台實質控制中廣,這些實質違反現行(跨)媒體所有權法令的事件,都一一在NCC主政下發生在國人眼前。特別是後者,在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下,仍然荒謬上演「外星人入侵中廣」,彷彿處在跨媒體所有權管制的無政府狀態!

1980年以前,美國國會及FCC不僅不是鬆綁、而是強化媒體所有權規範;1980年以降,美國政府及FCC才開始一連串走向所有權鬆綁的錯誤政策。美國傳媒所有權規範容或呈現鬆綁趨勢,但致力於維護民主政治與傳媒內容多樣性的公民團體,仍然投入力挽狂瀾,非常值得本地公民團體及媒改運動的朋友借鏡。1985年,FCC提高一家公司集團能擁有的電視台家數上限從7到12。1996年通訊法進一步鬆綁所有權限制,容許一家公司集團旗下的電視台合併市佔率在35%以下。FCC想進一步移除單一市場內的所有跨媒體產權限制,並且進一步放寬電視所有權上限從35%提高到45%,幾乎是想廢除整個電視所有權限制。2003年,最後此一鬆綁的決定因公民團體提出公益訴訟挑戰而被法院宣告無效。2007年12月,FCC再次鬆綁所有權規定,國會則已開始反制,包括調查FCC主委是否領導無方,國會並且已於今年提案尋求撤銷FCC鬆綁媒體所有權規範的決定。

台灣近年來陸續發生外資入主前二大有線電視MSO(中嘉、東森),以及先是中時集團負責人余建新透過榮麗集團購買中視和中廣,以及中廣再次轉手而導致趙少康及飛碟電台實質控制的局面。最值得重視的是,中時報業集團負責人余建新個人幾乎百分之百持股榮麗投資公司股份(99%),再以榮麗投資公司取得原本華投資公司持有的33.94%之中視股權及96.95%之中廣股權(榮麗間接持有中視及中廣公司股權結構表),已嚴重違反現行廣電法施行細則第十八、十九條,NCC竟仍於2006年3月28日第二十一次委員會草率地予以核准,更無視於以造成跨媒體壟斷之事實(中廣的調頻廣播有效廣告市場佔有率超過28%,中視的無線電視市場佔有率超過25%,中國時報佔前十名報紙廣告總收入的23%),對意見市場的多元性及廣告市場的公平競爭造成嚴重威脅!同樣地,後來中廣再度轉手,趙少康、飛碟電台與中廣案已形同實質違反跨媒體所有權法規,但NCC同樣未能依法盡責把關,實令國人感到失望。

二、剪報一則:媒體所有權問題,NCC怎麼說?

通傳法 媒改團體提 5 大質疑

【2007.11.21∕自由時報∕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舉行「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第二次公聽會,媒改團體提出五大質疑,包括反對刪除徵收業者「特種基金」、反對不當開放外資、反對取消跨媒體經營限制、反對降低業者違法罰鍰、反對刪除本國自製節目比率明確規定。

目前系統經營者,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一%金額,提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媒改團體批評,NCC刪除了這一筆基金,未來業者不必擔負公共責任。

NCC副主委石世豪表示,因業者已繳納特許費,因此不再要求業者提撥一定比率費用,但草案規定,未來若有通訊傳播普及服務費用,業者仍然必須分攤。

外資部分,草案放寬外資持股比率,包括無線廣播電視持股比率可達二十%;電信業外資直接投資不得超過四十九%、直接加間接不得超過六十%;有線電視直接投資不超過四十%、直接加間接不超過六十%;衛星廣播電視或頻道,外資不得超過五十%。媒改團體表示,大幅開放外資,無助本國影視產業發展,對文化主權也造成傷害。

NCC官員表示,數位匯流後,有線電視與電信業經營應該視為一體,外資限制差異不應該過大。

取消跨媒體經營限制及自製節目比率方面,官員說,過去害怕媒體集中化才限制經營,現在媒體多,難以集中化,無限制必要。自製節目難以定義,因此取消此條文。罰則減輕部分,為考量比例原則。


三、修法建議

(羅世宏試擬建議修正條文第37、49條)

現行法律及草案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說明

通傳法草案第三版

(跨媒體經營之限制)

第三十七條 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其關係企業,其市場占有率達五分之一以上者,該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不得為他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跨媒體經營之限制)

第三十七條 新聞紙或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其關係企業,其市場占有率達五分之一以上者,該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不得為他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並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股份。但法律或條約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1. 為防範跨媒體所有權問題惡化,宜納入新聞紙。否則自由時報、蘋果等大報都可購買入主廣播電視。

2. 應規定媒體事業、關係企業及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股份。否則所有權限制形同虛設。

3. 問題:NCC已核准之中時中視案,以及趙少康飛碟中廣案,應如何處理?

(暫停、終止、讓與營業及結合管制)

第四十九條 通訊傳播服務事業經營應經許可之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暫停或終止其全部、一部之營業。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委託他人經營。

三、與經營應經許可業務之他事業結合。

前項情形,受讓或受委託經營該營業或合併後存續之事業,明顯未具備原許可之資格或條件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暫停、終止、讓與營業及結合管制)

第四十九條 通訊傳播服務事業經營應經許可之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暫停或終止其全部、一部之營業。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委託他人經營。

三、與經營應經許可業務之他事業結合。

前項情形,受讓或受委託經營該營業或合併後存續之事業,明顯未具備原許可之資格或條件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受讓或受委託經營該營業或合併後存續之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經查有明顯未具備原許可之資格或條件者,主管機關得予撤銷核准。前項情形遇爭議時,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實行資訊公開、聽證、調查及其他必要措施。

媒體併購、重大股權及經營權轉移,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具高度社會爭議之案件,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實行充分落實資訊公開、聽證及調查措施,善盡行政監理責任,並建立重大案件決策應符合社會問責、公民參與審議之精神。

(罰則)通傳法草案

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罰則)通傳法草案

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罰則太輕,以國內業者以人頭或多層次轉投資手法規避法令的特性,將無法本無法有效防止或糾正所有權集中化問題。












本國節目自製率相關政策之立法建議

一、問題說明

積極保障並維護本國文化創意多樣性、國族文化認同、本地影視音樂工作與表達權益,是傳統廣電內容積極面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過去在WTO幾個回合的談判中,視聽服務(audio-visual services)的貿易自由化進展有限,而今在WTO廣泛接受的是WTO的貿易規則不應影響會員國管制各國視聽服務市場以及振興各該國文化政策的能力。換言之,「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相當有彈性,允許會員國選擇不承諾何時開放其視聽服務,而且就算在開放時也可在國內政策上施加某種限制,同時也可以執行為了追求「品質」的非歧視性的管制作法,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員國還可不遵守基本的GATS規範。

許多會員國繼續採取相當措施保護公共廣電及本國自製節目內容,並且主張文化免議,而另一方以美國為主的少數國家則主張視聽服務也屬於也應該開放市場。而杜哈回合談判則希望從中尋求平衡點,一方面允許視聽服務部門有較過往更大的市場開放程度,另一方面同時讓會員國保護各該國境內的文化多樣性。

以歐盟的法令為例,各國無線廣電的大部分播出時間均應播放本國製作的節目(各國對於播送本國自製節目比率有個別規定,少則五成以上,公共廣電甚至高達八成以上),亦規定各國應至少提供百分之十的播送時間或節目預算,用以播送或製作歐洲的節目內容。歐洲之外,韓國和加拿大亦有相對嚴謹與完整的政策規範。

依據監察院2005年發佈的《我國影音媒體政策及其執行績效總體檢調查報告》,由於過去數十年由於一連串政策失誤及業者短視卸責的結果,先是電影,而後廣播、電視,本國製作能量與品質一落千丈,甚至已奄奄一息。因此,如何在政策上有效落實版國節目自製率相關規定,實已刻不容緩。

我國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本國自製節目比例皆有明確規定,但並未切實執行,認定及計算方式寬鬆,導致重播比例過高,業者虛應故事,官方毫無作為,本國廣電節目自製率政策已經形同破產,廣電影視工作者之工作機會與權益亦未獲基本保障。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對本國自製節目問題語焉未詳,並未在母法的位階上,明確訂立執行方向與原則,未來恐徒留爭議和業者規避責任之僥倖空間。為振興本地影視產業發展及勞工權益保護,以及本土國族文化認同的需求,世界大多數國家皆對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及時段有明確規定,過去廣電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於本法皆有明確規定,通傳法不應模糊化。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另一問題是對業者違反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罰則太輕。雖然可以連續處罰,但恐怕效果有限,造成業者不遵守的誘因明顯高過遵守的誘因。建議用更能有效落實本國節目自製率相關政策目標之機制,取代意義有限的罰款。引進「播送或投資」(Play or Pay)機制,取之於業者,用之於業者,共同承擔振興本國影視音樂內容製作之責任。同時,建議引進「準交易責任額」(quasi-tradable quota)機制,賦予業者相應之豁免條件,可增加其經營自由(若不願受播送時段及比率拘束,可選擇承擔廣電優質內容製作基金相對較高比例之提撥金額),或是增加其達成本國節目自製率各項要求之誘因。

二、修法建議

(羅世宏試擬建議修正條文如下,歡迎討論,本條宜搭配通法草案84-85條特種基金或本國廣電優質內容製作基金,做通盤之思考與調整)

現行法律及草案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說明

(本國節目自製率)

通傳法草案第三版

第一百五十三條   

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播送節目之本國自製節目時段及比,由主管機關定之。

 

通傳法草案第一、二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頻道事業提供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時段及比,由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廣電法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

 

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  

有線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本國節目自製率、區域平衡)

 

第一百五十三條  

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播送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低於播送節目總時數五分之三,不得低於黃金時段(每日十八時至二十三時)播送節目總時數二分之一,五年內新製節目總時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二,台北縣市以外地區錄製之節目總時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國自製節目率之時數計算)

前項規定之本國自製節目時數之計算,不含新聞、電視購物節目、資訊型廣告節目、電傳視訊及廣告之播送時數。

 

(本國自製節目之認定)

本國自製節目認定標準有特別規定之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非線性、隨選視聽服務)

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提供非線性、隨選視聽媒體服務時,其提供本國自製節目之比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國節目自製率之替代)

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任一年度未達成第一項任一規定之比率時,提撥當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予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設立之本國廣電內容製作基金。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任一年度未達成第一項全部規定之比率時,提撥當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二十予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設立之本國廣電內容製作基金。

 

 

(與特種基金之競合)

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任一年度達成本條第一項之全部規定時,免除提撥當年度營業額一定比例予本國廣電內容製作基金之義務。

 

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得主動提撥前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三十予本國廣電內容製作基金,當年度豁免適用本國節目自製率之規定。

 

(本國節目自製率之監督與舉證責任)

主管機關每年應公佈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播送本國節目自製率監測報告

 

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公佈前項有關播送本國節目自製率之監測報告,並負有舉證責任。

通傳法應明訂本國節目自製時段與比例等政策方向及原則。

 

通傳法應明訂本國自製節目於黃金時段播送之比率下限,以避免業者虛應故事,不願投資製作本國影視及音樂節目,也避免業者將本國自製節目安排在冷門時段。

 

通傳法應明訂本國自製節目的新製節目比率下限,以避免業者用大量重播舊片,並未實際增加投資本國影視及音樂節目製作。

 

通傳法應明訂本國自製節目於大台北以外地區攝錄製之比率下限,保障非台北觀點的能見度及非台北地區公眾近用媒體資源之機會,亦可增進非台北地區影視及音樂工作者之權益。

 

(本國自製節目率之時數計算) 新聞、電視購物節目、資訊型廣告節目、電傳視訊及廣告之播送時數不計入本國自製節目時數,但應計入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播送節目總時數。

 

(本國自製節目之認定)

(非線性、隨選視聽服務)

為因應未來科技及市場狀況的可能變化,授權主管機關有必要時得另定本國自製節目認定標準(例如影視/音樂節目編、導、演及其他相關人力之比例),以及非線性、隨選視聽服務之本國自製率相關規範。

 

(本國節目自製率之替代)

(與特種基金之競合)

引進「播送或投資」(Play or Pay)機制,取之於業者,用之於業者,共同承擔振興本國影視音樂內容製作之責任。

 

引進「準交易責任額」(quasi-tradable quota)機制。

 

賦予業者相應之豁免條件,可增加其經營自由,或是增加其達成本國節目自製率各項要求之誘因。

 

(本國節目自製率之監督與舉證責任)

此為落實並檢討本條各項規定之關鍵措施,必須明訂。

(罰則)通傳法草案

第一百七十九條    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頻道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音訊為主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以視訊為主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二、違反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刪除通傳法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罰則太輕,無法有效達成本國節目自製率之各項政策目標。

 

業者罰款直接入國庫,對提升本國節目自製率之各項政策目標並無實際幫助。

 

未能達成本國節目自製率之各項要求者,應責成其提撥營業額一定比例予「本國廣播優質內容製作基金」,取之於業者,用之於業者,對於落實政策目標亦有實際助益。

 
三、參考資料:其他國家有關本國節目自製率政策之相關規定

表1:英國現行規範對無線電視台各種製播比例的要求

配額(時數%)

BBC1

BBC2

ITV1

Channel 4

Channel 5

原創新製

70%

70%

65%

60%

53%

原創新製(黃金時段)

90%

80%

85%

70%

42%

地區性製作(時間比例)

25%
(以BBC的全部頻道計算)

50%

30%

10%

地區性製作(經費投入比例)

30%(以BBC的全部頻道計算)

50%

30%

10%

地區節目製播比例

95%(包括BBC1及BBC2)

90%

 

 

 
表2:韓國放送協會KBS的本國節目自製率現況與政策規範之比較(依節目類型區分)

現況

電影

每年播出的總時數至少25%以上為本國自製

動畫

每年播出的總時數至少45%以上為本國自製

流行音樂

每年播出的總時數至少60%以上為本國自製

政策規定

電影

每年播出的總時數至少30%以上為本國自製(宗教電視為4%)

動畫

每年播出的總時數至少40%以上為本國自製(宗教電視為4%)

流行音樂

每年播出的總時數至少60%以上為本國自製

*說明:KBS每個月至少必須播出80%的本國自製節目。其他廣電業者每個月至少必須播出50%的本國自製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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