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9,2008

2008媒體公民會議Session7&8講綱---孫秀蕙

電視政論節目管理政策建議

台灣雖是一個有線電視與網路普及,高度資訊化的社會,但電視新聞性節目的製播方向莫不以聳動、煽情、拉抬收視率為目標,過多的商營媒體分食有限的廣告大餅,出現了過度競爭的現象。

媒體政論節目的製播並非實踐所謂「言論自由」或「公共討論空間」的理想。相反地,根據本研究的觀察,部分政論節目在製播之前,已經做好「產品定位」,依照政治光譜,鎖定可能的收視族群。這也就是說,政論節目以收視率為前提,早已包裝好一套或藍或綠的政治商品,不同之處,只在於其顏色深淺之別而已。 

或許有人會問:既然政論節目為小眾性節目,對社會大眾影響應十分有限,何必大費周章予以規範?政論節目收視率固然有限,但它的製作成本也相對的低,就製作單位而言未必是虧本生意。再者,從權力脈絡來觀察,對於意圖藉由媒體發聲的來賓而言,政論節目扮演了數種功能。首先,藉由在政論節目發言,某種立場的言論,即使未經查證,仍可取得政治論述的正當性(legitimacy)。第二,政論節目被視為政治資源,可在爭論發生時,藉以鞏固政治或政黨地位,爭取輿論支持。最後,政論節目是台灣媒體之間相互「議題設定」(agenda-setting)過程的一環。白日發生的事件,會轉換成晚間新聞及政論節目的話題,而政論節目中的言論,也會設定隔日的新聞報導議題。換言之,欲評估政論節目效果,不能單看其收視率,而應著眼於它如何與媒體其他內容(例如新聞)相互搭配,互相設定議題,從而在社會場域中發酵、擴大其影響範圍。

2005年10月25日,在激烈的兩黨對決中,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組織法,由NCC統籌通訊傳播產業監理、營運管理及內容規範。從NCC成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NCC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而隨著通訊傳播科技的發達,為配合媒體匯流趨勢,從2007年9月開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將電信法與廣電三法整合為通訊傳播管理法,與內容管制相關條文也有調整。以下針對現有管理法規,並考量已公布之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修正內容,提出政策建議: 

一、落實政論節目裡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更正」與「答辯」權

本研究建議,未來的通訊傳播管理法仍應釐清廣電媒體製播之政論節目責任歸屬,積極落實利害關係人近用媒體權利,以保障其「更正」與「答辯」權。針對廣電媒體不實發言或報導侵害民眾個人權益,廣電三法原本就有相關規定,供民眾依規定尋求救濟。相關法條包括「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一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對於媒體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二十日)內要求更正時,電台應限期於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目前所公布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一六二條,將原來十五日~二十日之規定申訴期限,延長為三個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可「請求停止播送、更正或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一六三條並新規定播送內容之頻道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六四條則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與廣電三法原有條文相較,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延長申訴期限,並明確規範頻道業者的責任歸屬,固然賦予了當事人較為積極的保障與救濟措施,但從內容管制的實務面來看,「答辯」與「更正」權的行使並不受重視。劉昌德(2006)曾分析1997-2005年無線電視節目內容遭行政處分,以及2005年無線、有線與衛星電視內容遭行政處分的統計等發現,近年來管制者的重心以「不雅內容」以及「節目廣告化」為主,其他類型的管制規範雖有明文規定,但少見管制者根據相關條文進行處分。根據劉昌德的分析,1997~2005年新聞局處分無線電視的案件中,唯一由當事人向新聞局檢舉,依廣電法二十三條行使「更正」權的案例,是華視晚間新聞2002年5月22日的錯誤報導,而此類處分未見於有線與衛星電視,亦未曾見於政論節目(劉昌德,2006)。

從政論節目製作實務面來看,在節目中被指名道姓批評的利害關係人,若認定節目內容對已不公,或與事實出入,常見方式是在節目播出時,撥打公佈之扣應電話回應批評,或透過管道與製作單位聯繫澄清。如何鼓勵利害關係人積極行使「答辯」與「更正」權?仍有加強空間。本文建議,未來修正之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欲落實台灣政論節目之公平與真實原則,並保障利害關係人之媒體近用權,應由主管機關設計一套方便、清楚的程序辦法和申訴機制,確實監督「答辯」與「更正」權之落實(洪貞玲、劉昌德,2006)。

二、落實頻道事業「不予答辯或更正機會」之罰則


「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二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電視節目之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等之答辯機會,不得拒絕。」「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並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即「不予答辯或更正機會」)予以「警告」處分,第四十三條並規定不予改正之罰鍰額度。如前所述,由於政論節目之利害關係人並不依照廣電三法相關規定,向製作或管制單位提出「答辯」或「更正」權行使之要求,因此相關罰則等規定亦未見落實。檢視目前公布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內容,廣電三法原訂之罰則等規定竟被刪除。為督促政論節目主持人與來賓之言論有所本,並為其評論負責,未來法案之修正,仍應增列「不給予答辯或更正機會」之罰則。

三、統一廣電媒體的內容管理規範

由於通訊傳播管理法尚處於草擬階段,檢視現行廣電媒體之管理法規,仍以有線、無線、衛星電視與電台等不同媒體為區分,疊床架屋,十分凌亂,關於媒體類別不同,硬體設立之條件也不同,仍可分別管理,惟不妥節目內容之申訴規定,實不宜隨著媒體類型不同而有區別。本文建議,主管單位宜統一相關內容管理規範,設立單一服務窗口,以方便爭議發生時,申訴人、被申訴對象與承辦單位處理相關申訴事宜。另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應該向社會大眾廣為宣導,強調其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不主動干涉媒體播出內容,但仍扮演事後救濟之管理者角色,接受當事人之申訴,敦促媒體落實言論平衡或澄清事實,以昭社會公信。

四、重新釐清內容管制的內涵,加強督促節目製播單位言論責任

根據本研究分析結果,台灣政論節目中缺乏查證,針對特定對象,族群或政黨的惡意批評,分化社會群體之間的對立,乃為不爭之事實。然而,製播單位常為推卸責任,在節目中以文字或口頭聲明「本節目來賓言論與本台無關」藉以規避言論責任。

隨著台灣逐步邁向民主化,主管機關對於媒體內容的實質管制越來越少,惟檢視廣電三法,仍有若干籠統的條文限制媒介內容。例如在無線廣電方面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與民族尊嚴、不得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招致學者批評(洪貞玲、劉昌德,2006)。

電台、有線、無線與衛星電視等廣電媒體中之「政論節目」,與一般具有即時性之新聞節目類別同,不須事前送審,亦不應以籠統文字如「違背反共復國國策」限制其表達內容,藉此保障憲法明文規定之言論自由。未來之通訊傳播管理法,固然不宜以籠統文字來箝制言論自由,但亦不宜全不設限,致激化族群或階級對立。

因此,本研究建議管理單位,應重新釐清內容管制之內涵,以「健全政論節目之對話機制」為前提,加強督促節目製播單位之言論責任。廣電媒體(指電台、有線、無線與衛星電視等廣電媒體)製播單位,應為政論節目內容負責,不得在節目播出時,以文字或口頭聲明「本節目來賓言論與本台無關」,藉以規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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