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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4日

家有新生兒~如何替寶寶報戶口?

採訪/洪憶文
諮詢/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第四科 蘇詩敏股長

家中添了新成員囉!爸爸媽媽照顧幼小的寶寶之餘,別忘了要替他報戶口,確保孩子日後享有打預防針等醫療服務,及受教育的權利!為免繁忙的家長還要來往奔波,本篇整合新生兒報戶口的相關注意事項與民眾常見問題,家長們不妨多加留意是否有所遺漏囉!

寶貝誕生囉~

從寶寶出生開始,爸爸媽媽就忙著學習如何照顧他,舉凡餵奶、包尿布、清潔等,每一樣都是如此新奇,父母雖然手忙腳亂,內心卻充滿了欣喜。但在這之中,還有一項不可忽略的要事,那就是替寶寶報戶口,讓他正式登記為家中的一份子,及本國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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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siano1 at 樂多Roodo!11:20
標籤:報戶口,戶口

2007年11月24日

法律規定-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

轉載文 / 劉孟錦律師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觸犯刑法的通姦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他方得主張不負同居義務,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註):

(一) 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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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siano1 at 樂多Roodo!2:51回應(0)引用(0)

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本條例所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一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 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 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 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 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公佈日期】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
【異動經過】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總統 (84) 華總 (一) 義字第 5957 號令制定公佈全文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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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siano1 at 樂多Roodo!2:49回應(0)引用(0)

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的條件內容,是不是受到性騷擾,可以看條文的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製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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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合法的取得証據

台灣人離婚的越來越多,根據公佈資料,台灣去年有6 萬多對夫婦離婚,平均一天177 對,全台累計離婚人口近115萬人,再加上喪偶、分居等類型,台灣已有數十萬個單親家庭。

離婚的絕大因素還是感情不睦,因為另一半有了婚外情,而導致感情破裂離婚的,佔了近三成,統領徵信社奉勸熱戀中的男女,為對方先做個婚前徵信,免得人財兩失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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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siano1 at 樂多Roodo!2:47回應(0)引用(0)

法律-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如何起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謂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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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何等情形即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

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覆。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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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siano1 at 樂多Roodo!2:06回應(0)引用(0)

法律-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

第245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 須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至於如何為告訴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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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siano1 at 樂多Roodo!2:05回應(0)引用(0)

法律-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
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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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通姦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所以假如提起告訴,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這是因為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因之,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並非許其有選擇所告訴之犯人之意。雖然,依照法條明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僅適用於「告訴」及「撤回告訴」兩種情形,但實務將其擴張至其他情形,承認所謂「不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及「不得自訴之主觀不可分」。

前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為縱容、宥恕而不得告訴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告訴。後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不得自訴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自訴。所以通姦罪,不論是提告訴或提自訴,都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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