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8月28日

「弄得好爽」證據述性交 易判離

裁定標準
律師余德正表示,法定離婚理由的要件之一,就是配偶與他人通姦,一旦達到「通姦」程度,法官一定判准離婚。如果日記、字條等文字證據,有清楚描述兩人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例如「技術精湛」、「那夜你弄得我好爽」等字眼,再搭配兩人有共宿過夜等其他證據,通常就會認定有通姦行為,而判准離婚

受害方可請求賠償
如果雙方曖昧書信等字句只是寫「我很愛你」等精神層面的字眼,或是「你是我的太陽」、「我整天滿腦子都是你」等情緒性描述,未呈現有任何發生性行為跡象,則不會被認定有通姦,不過兩人若還有公然接吻、互摟等的親密關係,已達行為不檢程度,或有其他暴力、虐待等事由,法官還是會綜合考量而判准離婚

律師提醒民眾,一旦走向離婚一途,勿忘爭取應有權利,婚姻中受害的一方,可向法官提出配偶外遇、施虐等證明,藉此爭取精神損害賠償、因離婚而導致生活困難的贍養費,以及將兩人共同的財產扣掉負債後平均分配的剩餘財產,還可要求對方共同分擔孩子的養育費用等。


資料來源:2009年08月28日蘋果日報 記者鄧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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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siano1 at 樂多Roodo! │19:17 │回應(0)通姦
樂多分類:日記/一般 工具:編輯本文
標籤:離婚,贍養費,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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