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7日
警察沒違法嗎?憲法報給你知
就上揚事件來看:
警察職權行使法:
一: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二:需著制服並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人民得拒絕之.
三: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但那位被莫名挨打的15歲小孩及一個手指頭被警察拉斷的女生有被如此對待嗎?)
四:不得任意妨害營業.
大法官535號解釋文:
一:警察人員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二:警察臨檢對象為私人居住的空間時,應視同住宅,受相同之保障.(即須有搜索票或符合緊急搜索等規定,始得進行)
應預防將來之危害,則應採取其他適當方式,諸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建立戒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之保護等,尚不能逕予檢查、盤查。
想想那幾天警察做了多少違法的事?如果沒有上級給予權責那他們敢如此硬幹嗎?事後對於因為警察濫權而受傷的民眾只給予暴民的稱號,那這些違法的警察呢?馬英九說警察很溫和而那些都是暴民,由此可知是誰下達命令,又是誰帶頭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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