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7日
上揚事件堅不認錯!警不該有人負責?
北投分局長在市議會說:有人要關鐵門所以警察同仁把鐵門頂住,但是否是謊言呢?他認為人民都不懂法律嗎?他認為他沒搜索沒扣押任何東西,就可以帶一堆警察進入嗎?如果哪天直接進入民宅說我沒有搜索,我只是帶一堆人進來那這樣可以嗎?這種邏輯通嗎?
今天要檢討警察在執法裡面有沒有濫用公權力?結果沒有解釋給人民聽還在議會裡硬柪,真以為人民不知道法律怎訂的嗎?
在小學課本裡,有一個單元叫做"法律就在你身邊",上面清楚寫著"憲法保障每個人的人身自由,警察也不能任意侵害"但現在這個九流政府比小學生學的還不如,真是可恥!
課本裡法律與人權保障中寫著:個人的自由與權力,是現代法治社會相當重要的理念,透過各種法律的制定,可以保障我們的人權.
而圖片插畫內容是:
有個警察在門外對著在門內的人說:我懷疑你犯罪,而門內的人對著警察回應說:你沒有法院搜索票,不能進入我家.
既然法律是如此訂定,為何警察可以直接進入?而薛香川去跟靜坐的學生說:在美國的話更嚴重,因為如果超過警戒線警棍馬上打下去,但請問那天有警戒線嗎?依照執政黨的說法那再請問:以後你家或店面再播放"台灣之歌"是否意味警察可以衝進去叫你關掉?
更好笑的是那天發生的上揚事件是因為連戰作東請陳雲林,可是上揚距離國賓卻有兩條巷子隔開,在這樣的地形下需要去做這樣的處理方式嗎?
根據警方回應說因為店家音樂放太大聲,而噪音管制法是如何訂定的呢?在營業場所中警察機關如果有違規發生,應立即派員查明事實,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處理,但是是通知誰呢?不就是環保局嗎?這是環保局來才能處理不是嗎?
在第12條規定裡: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
在第15條規定裡:在違反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依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期改善,而處罰罰則是:逾樂或營業場所,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緩.
所以如果就如政府說上揚是犯了噪音管制法,那麼處理方式應該是:
1:叫環保局的人員過來.
2:鑑定噪音標準.
3:需攜帶證明文件.
4:開單罰款.
法律制定是上述處理方式,但能要求店家把門關起來嗎?再說好笑的是:一個分局長帶隊大批人馬進入店家只為了噪音問題如此大動作?難道這非上級給予的權利?而上級又是誰呢?
再說民視記者被打到鼻樑斷眼睛受損,還有警察直闖飯店房間將民眾抗議的布條扯下等等事件,馬英九回應這些事件竟說警察很溫和,這樣的民選總統真的有苦民所苦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