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4,2007

音樂語言與族群語言的拉扯—論金曲獎以音樂類型分類的必要

太久沒有用BLOG了 ,這次又逢開學將近,再一次努力開張。先貼上媒改社的評論一篇。

今年第十八屆金曲獎頒獎典禮,一如往昔,在東風電視台商業思維導向的強勢操作下,依舊「星光燦爛」。如此光鮮亮麗的奇觀、喧賓奪主,視音樂人如跑龍套的典禮沿襲,雖過去三年在新聞局的評審檢討會議中,一再被嚴厲的抨擊,囿於新聞局的消極,金曲獎之於台灣音樂產業與音樂文化的意義與位置的問題,仍無法被認真看待、檢討。

因此,林生祥與日本樂手KEN一方面表演「種樹」一曲,一方面拒領,並宣稱要把最佳客語歌手、最佳客語專輯兩項獎金分贈給幾個農業團體與「白米炸彈客」楊儒門的舉動,加上支持者在頒獎典禮拉起支持台灣農業的布條,讓在台日韓偶像的疲勞轟炸下的閱聽人,留下足以不斷引發思緒的深刻印象。

林生祥與鍾永豐從先前的交工樂隊開始便堅持的音樂實踐,從美濃反水庫運動到台灣在WTO的全球化政權下的三農問題(農民、農業與農村),是支撐這次「游擊行動」的重要依據,但本文要談的是拒領行動所引發的另一個議題,即是「客家」歌手反對金曲獎以「族群語言」分類獎項的意涵。

當林生祥談到「客家音樂」雖然獲得金曲獎的賞識,卻也日漸被「邊緣化」時,很多無法理解的人說:「難道不是因為金曲獎設置客語、台語、原住民獎項,才讓這些族群的音樂得以讓更多人知道嗎?林生祥這樣說,不是很矛盾嗎?」

以下讓我從金曲獎評審人以及多年觀察台灣音樂文化的身份與角度,試圖揭開這個看似矛盾的表層,探看帶有刺激性進步意義的意涵。

先看看金曲獎流行音樂獎項的變動沿革:第三屆起設立方言獎項,第八屆把國語與方言的最佳作詞獎刪除,於十四屆起將方言獎項擴大改為台語、客語、原住民語,並於十六屆將最佳流行音樂演唱專輯和新人獎以語言分類,但次年把新人獎合併。依此沿革,我們可以嗅到族群語言與音樂語言的拉鋸戰,我將之解讀為「政治正確」時代的矛盾與難題。

從台灣戰後政治/社會發展史看,金曲獎作為一種社會的「對照」,反映著「國語」文化主宰下,被歸為「方言」音樂的解禁。然而從語言的分類看,「福佬」依舊以「台語」稱之,反映出政治正確背後的文化霸權/反霸權下的沙文主義思維(筆者曾在第十六屆檢討會議中提出),而此種思維,如何面對台灣原住民多達十二種、客家多達五六種語言的事實(更不用說崛起中的東南亞語言!)?族群的疆界定義,是變動的,是建構的。當我們沿用「四大群族」的定義時,恰好落入了國族主義的反抗/複製路線,看似解除魔咒,卻讓人深陷其中。語言分界,被自然化、固定化後,成為提倡多元主義文化論者的依據。分析上,總的來說,我們可以從台灣的政治/社會運動的軌跡中,理解客家、原住民族群渴望「聲音」的浮現與「被聽見」,但落在特定實踐脈絡中,族群語言的使用無法在真空中發生,它們總是在/藉由媒介中作用著。音樂作品,正是一種媒介/中介溝通(medium/mediation)的形式。我們可以說,當族群語言被視為一種媒介時,音樂作品既是中介了特定的社會關係,卻也不能把音樂作品視為此特定社會關係的抽象。

因此我們可以這麼理解,林生祥及支持他這次行動的音樂人,所擔心的,無疑是當國語流行音樂幾十年來成為主導性的音樂文化時,當「客語」、「原住民語」、「台語」被「提升」到與國語一樣的位置,而以金曲獎將這些族群語言分類並列作為展現時,我們正是止於把音樂作為族群語言/表達語言的語用學與語意學的複雜關係抽象化。此抽象化的效果,便是安排每個人的音樂在自然化的位置上,而主導性的「國語」音樂文化則依舊安穩,被以族群語言對待的音樂,則持續地被邊緣化—試看,承辦頒獎晚會的電視台一方面光明正大地圖利自己經紀公司的藝人,大肆渲染,並炒作出席晚會的偶像、巨星;另一方面平面媒體像有「共識」般的投射獲得提名的客家、原住民或「非主流」音樂人所持的報導角度,從中我們不難發現,族群語言的分界,與流行音樂文化的中心與邊緣的分界,恰形成對稱關係。客家音樂與原住民音樂作品與音樂人,抽象地被放置在美其名為多元文化的平等,實為「保護名義」下被壓制的邊緣區位中。

在此,筆者並非否定多元族群文化的提倡,而是具體提出相對於金曲獎,音樂形式的社會脈絡與位置。當不少音樂界人士(包括主流音樂界)與評審提出以音樂語言取代族群語言的認定時,值得注意的是,反對的聲音倒不是反對音樂類型的分類,而是擔心弱勢文化的稀釋、消失。因此,全然反對的人認為現在金曲獎獎項的設置讓文化上相對弱勢的音樂得以被大眾知曉;漸進式反對的人,認為音樂類型分類的方向是對的,但台灣的音樂類型還不夠清楚、作品不夠多,目前難以執行。支持與反對的兩造,都有其道理,突破此困局,需要正視筆者上述所說的社會脈絡的問題,並理解音樂語言的內涵及當下台灣的音樂環境。

音樂語言,與族群語言一樣,是一種習得的能力,是表達與再現意義和行動的前提與結果。在此,我們先為音樂語言做簡要的定義:所謂的音樂語言,即是在創作中,音樂人在樂器的聲響特質與再現能力的搭配下,思索曲調、音韻、歌詞的契合,以歌曲作為意念載體的整體音樂性(musicality)呈現。如果我們能夠理解族群語言的「能見度」不是自然的,而是政治/社會脈絡下的效果,那為何我們不能理解音樂中,族群語言的使用也是如此?難道音樂作品不正是透過樂器、聲響的編制、錄音與表現而呈現在我們面前的嗎?所以,客家音樂,不再是獨立於樂手的樂器與編曲的聲響與表情,只存在於山歌、山歌班傳統歌謠的記譜上;原住民音樂,不必然非得以族群語言吟唱,胡德夫的音樂,可以用「國語」唱,可以用鋼琴彈奏,可以是藍調表情。

人們通常把音樂語言以音樂類型(genre或樂種)稱之,音樂的類型化,是一個生成與建構的過程:它牽涉了音樂人在所處的音樂文化環境中,何以承接與超越既有的創作與分類傳統,也牽涉了音樂流通環節中,不同的人如何將之定位與區隔--唱片公司如何將特定的作品推銷出去、樂評人如何根據先前近似類型的作品評價手中的音樂、唱片行如何擺設等。總的來說,類型,既是創作者的主觀意圖,也是客觀條件下符合或是超越既有分類的依據。由此產生了我們所熟悉的英美分類的藍調、民謠、搖滾樂、世界音樂、電子舞曲樂、嘻哈、重金屬等,以及在台灣可以加以分類的國語老歌、校園民歌、「台語」老歌(日本演歌傳統)、搖滾、嘻哈、重金屬、電子音樂、民謠、世界音樂等。

但有人說,流行歌如何界定為一個類型?這裡先必須在幾個詞彙上澄清。所謂的流行音樂,英文作popular music,是一個泛稱,理應翻成通俗音樂,指的是相較於高雅、嚴肅的音樂傳統,而且是藉由大眾傳媒、市場而流通的音樂商品。從二十世紀以降,通俗音樂可說是最為流通的音樂。而流行歌,英文作pop ,學者Simon Frith指出,pop極難定義,因為它既指涉所有異於古典音樂與傳統民謠的音樂,也指涉了所有因商業、利潤而形成的音樂企業體,而不是藝術。因此它似乎可以包含上述我們所說的所有音樂類型。但正是pop立足於此,使得在意識型態上的爭論,它成為一種剩餘的類型定義:pop因此被定義為「非」搖滾,「非」民謠等等。而這種爭論,也展現在諸多從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不同人群中,此爭議從未休止,仍存在於分眾的音樂社群、音樂市場、銷售榜單中。

現實上,在台灣要擺脫這種意識型態之爭,可以採取一個分類策略。由於我們沒有公正的銷售榜單,也缺乏類型分類,只有各電台、電視、網路點選、唱片通路商的榜單,金曲獎可以在這些參照基準上設立一個「流行」類型,與其他音樂類型並存,而由唱片公司或是創作人自行選擇。例如,五月天或是蘇打綠是搖滾樂團還是流行樂團這樣的爭議,從金曲獎的角度,理應由他們自行決定。一旦他們報名搖滾類型,就讓他們和如伍佰、董事長、濁水溪等競爭。若他們報名流行類,就和周杰倫、王力宏,或音樂創作編曲大都假手他人的飛兒、信樂團等競爭。

在現今的金曲獎評審項目下,如同一位評審人所反應的,「要如何評價蔡依林與蔡健雅,如何評價蔡秋鳳與謝金燕,蔡依林與謝金燕應該一起比才對!」再舉一個評審的過程來談,當有人說:「伍佰的台語歌不是台語歌」時,或者「不知道周杰倫唱什麼,為何大家那麼喜愛他」時,反映的是,對於通俗音樂的類型界線沒有起碼的共識,評審無所適從,以致於十九到二十一位的評審人中,每個人對林生祥、胡德夫、蔡依林、周杰倫、陶吉吉、黃立行、王力宏的意見紛歧,在原住民獎項中,卻不敢發言,深怕一不小心,暴露自己無知,只好以原住民身份的評審(人數少的可憐!)的意見為意見!而在標榜「鼓勵」的大旗下,淪為外界說的「分贓」,其實也不足為奇。「某某人已經得了兩項,後兩項應該給其他人,作為鼓勵才對!」

釜底抽薪,若金曲獎的評審依類型分,並在每個類型中,加入各族群身份的評審,各自以類型的音樂語言作為評判標準,實將提升金曲獎的社會公信力,為音樂產業立下標的,落實鼓勵多元音樂文化的目的。

有人說,台灣的音樂產業規模太小,作品不多,金曲獎不適合以類型修正。是嗎?且讓我們分析過去三年的報名狀況。從最佳國語、台語、客語、原住民專輯獎項看,十六、十七、十八屆分別為129、126、164件;41、39、36件;13、13、12件;7、2、15件。國語項目的多件,不必然反應質量,在現行規則下,形成了唱片公司的「散槍打鳥」策略,反正年度發行的,一律都報!而原住民項目的稀少,也並非反映原住民創作的枯竭,因為依照現行規則,專輯中必須有5首歌以上用原住民語唱,使得這個門檻阻擋了現實狀況下,使用「國語」和其他族群語言的原住民創作音樂。台語項目,有人擔心伍佰、董事長等的競爭;客語項目中,林生祥、謝宇威、劉劭希等人的民謠、電子、嘻哈、世界音樂類型創作音樂,必須和客家山歌班的流行化傳統作品相比較,令評審及創作者人不知所措。

這十多年來,台灣的音樂產業產值下降,但音樂語言的使用卻呈現多元發展,我們實在沒有理由繼續看到金曲獎評審標準在反應市場中天王天后的銷售與多元創作中不斷的擺盪。因為金曲獎是至今華人世界中,唯一不以銷售、人氣、媒體綜效為依據的公正競爭比賽。台灣的音樂文化,有資格以類型作比賽分類,至少劃分流行、搖滾、嘻哈、電子、傳統及演歌、民謠及世界音樂類型,是踏實的,雖然報名件數不必然如現在國語動輒百件,但這也是一個準則,讓唱片公司不再心存僥倖,積極推出質量好的作品;這也一種鼓勵,讓創作人得以在音樂語言表現的基礎上,同其他人競爭。對音樂人、產業都是值得的!

另一方面,評審的長期、獨立制度必須建立,有人提出各部門合作,成立基金會,主掌流行音樂相關比賽、獎勵事宜,是一個不錯的建議。至於擔心族群的「聲音」可能因此被消音,配套的作法,應該從音樂文化的基地做起。畢竟金曲獎是音樂文化展現的頂端,政府必須從其他部門的獎勵、比賽與補助做起,幫助有意創作的人在錄音、編曲的科技門檻的跨越,讓他們得以在磨練之後,進入金曲獎的競賽。這需要將現行的音樂創作比賽整合,這又是另一件值得討論的事!


(本文同時刊登於第六期媒觀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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