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3,2006

笑掉誰的大牙?回應「精緻文化人士」的偏見

2003年12月寫的文章,登於中國時報
笑掉誰的大牙?回應「精緻文化人士」的偏見
十二月十三日師大音樂研究所博士生劉新圓於中國時報論壇(下稱劉文)針對行政院於「新十大建設」的藝文經費將使用九十億於流行音樂領域,發出極至不屑的批評。劉文以高傲的態度(「藝文界人士」自居),恥笑流行音樂無助於「提昇國人文化素養」,因為流行音樂是「市場機制下自然篩選的」商品,所以政府「不需要也幾乎不干涉它,頂多就是『金曲獎』之類的獎勵措施」即可;

而劉文自以為是地認為流行音樂工業重點是賣唱片,不是看表演,所以關於表演場地,流行音樂「不需仰賴建築物的音響設計,而只要機器就行了」。劉文對於流行音樂產業與文化帶著歧視的錯誤觀察,難以令人信服。本文將整理以下四點,回應劉文。
延伸閱讀
第一,關於文化政策中補助流行音樂的正當性。筆者不知劉文參考哪些資料,能夠理直氣壯地斷言「綜觀世界各國文化政策,從未見過有把流行音樂當作施政重點的」。鄰近的澳洲政府,就是在流行文化上投入大量經費的好例子。不僅鼓勵原住民的音樂再生,也補助各種類型的流行音樂演唱會。而蘇格蘭政府旗下的藝術委員會也大力推動流行音樂文化,對於在地各種音樂(從傳統民謠到最新電子音樂),從創作、專業錄音到演出,給予實質的物質支持。具有社會抗議意識的英國電子嘻哈搖滾樂團 Asian Dub Foundation,就是在倫敦社區音樂中心的環境中養成的。這些例子,雖環境與文化的物質支援不盡相同,但都在政策的協助下,得以讓流行音樂文化茁壯。
第二,關於精緻文化歧視流行文化意識型態。之所以歧視,來自資源與權力的不保或受到擠壓。如果古典音樂代表了精緻文化,那麼它的危機,就是一部當代現代主義文化史的縮影。古典音樂與精緻文化是否為西方人文素養養成的重要推動力,仍受到質疑。但無庸置疑,精緻文化在文化霸權的宰制位置上,其正當性不斷的受到來自文化∕經濟場域諸多力量挑戰。把古典音樂與流行音樂擺在上下層級位置,然後以「文化」對抗「商業」本質作為雙方的合理基礎,正是暴露了所謂精緻文化的維護者,一心想要護守其秀異(distinction)的宰制文化位置,面對變動中的社會條件的捉襟見肘的危機。每當流行音樂經由傳媒的發展,獲得廣泛社會階層的喜愛時,精緻音樂的守護者就以「文化危機」號召有志之士對知識界、國家施壓,試圖維護其合法性。上個世紀 Adorno 對於美國爵士樂的鄙視,多少反映出他對於文化與商業對立的狹隘視野。相反的,二十世紀初著名指揮家 Toscanini 在接觸美國聽眾後,對歐洲古典音樂文化與美國發展出的大眾文化的交鋒下產生深刻反思,進而改變他演出音樂的類型、曲目,而美國的大眾文化養成,也在此交流中建立了新的古典音樂觀眾(見 J. Horowitz 的 Understanding Toscanini)。難道他不是一個面對流行文化時打破成規的創新例子嗎?
再者,劉文把流行音樂工業囿於賣唱片,以對比古典音樂的現場聆聽,既是對流行音樂文化的無知,也是對持續改變中的古典音樂文化視若無睹。說流行音樂主要靠賣唱片,正是戕害台灣流行音樂多樣化的元兇,也是保守的音樂業者的罩門。以商業利益維持音樂產業再生產的角度而言,就是因為保守的唱片公司死守簡單的商業邏輯,無視科技發展的多元化,將市場同質化、固定化,將閱聽人木偶化,使得閱聽人在既有的遊戲規則(商業的、法制的層面)打游擊戰時,總是以保守的打壓回應。從七八零年代的錄音帶風行下的「home taping is killing music」到今日的 p2p 網路下載的「盜版」反映,唱片業者一再錯失擴大音樂產業的先機。從相反的角度看,誰說指揮大師卡拉楊不賣唱片,有多少指揮家比他還具商業頭腦呢?又有多少古典樂的愛好者不是在自己家中為「文化養成」聽 CD,LP 呢?
另外,劉文又根據什麼經驗告訴我們,補助古典音樂就是維護「國內藝術水平」,而流行音樂就是「商業的俗文化」?流行音樂可以利用「街道、公園或是體育場」演出,古典音樂又何嘗不可呢?劉文筆下的古典音樂,難道只有歌劇、管絃樂團或是交響樂團嗎?弦樂四重奏、小型合奏團不也可以在公園、街道與人們親近嗎?流行音樂的藝人,不應給予他們專業的尊重嗎?曾經來台的 B.B King 及 Ray Charles 我們不是在國父紀念館熱情的歡迎他們嗎?今年的流浪音樂節,如果有完善的室內演出場所,我們不就可以更自由自在地聆聽來自世界各地樂手盡情演出?在 Pub 中賣力表演的台灣樂團,難道不應給予他們更大的機會,讓他們有朝一日可以發掘更多的潛在樂迷?
第三,關於流行音樂中心的具體意義。筆者以為,建構流行音樂中心,絕不可以將「硬體建設單一中心化」作為提昇台灣流行音樂文化與產業的思維,應該是基於區塊空間與文化活動的原則,也就是結合音樂表演(大小演出場地複合體)、音樂文化(各式各樣的自主 DIY 文化)與都會文化的活化網絡,且必須培養音樂專業人才,不能靠既有的官僚體制人員來維持運作。流行音樂中心應如大樹一般,必須依賴著實的,為數眾多的盤根,因此必須鼓勵、協助流行音樂文化的基礎深根。如協助多數的小演出場所的維生:從 Pub 法令的翻修、稅制的優惠、國外藝人樂團表演的法令修正等。如同日本優良的巨蛋提供一流的職棒比賽,我們不應只見十二支一流棒球隊,而必須學習他們在各級棒球紮根的棒球文化。流行音樂也一樣,沒有各式各樣的表演、創作文化與賴以維持的物質基礎,無從在音樂中心看到優且多樣的本土表演。徒有好的場地提供給外國藝人來台演出,也無法深化國內的音樂文化。
第四,關於文化政策的社會投資。誰說文化產業政策和「其他產業的目的一樣,就是賺錢」?若如劉文所言,那政府就不應該鼓勵精緻文化的活動呢!因為向來精緻文化多數不賺錢,即使有商業行為(賣票不是商業行為嗎?),古典音樂的市場在台灣也從來不是規模經濟的。文化政策,可以鼓勵產業,也可以鼓勵文化工作者(精準的說,應該是文化勞動者)。鼓勵前者,視產業的利益再生產為當然,因而必須重視商業邏輯的機制,所以與「賺錢、競爭」無法分離;而後者的鼓勵,不應一視同仁地,將她們的創造活動化約到產業規模中。文化可以是「產業化」的生意,也可以是「社會化」的投資,前者重經濟利益計量,後者重多元價值的養成。好的文化政策下,流行音樂文化可以是在後者的實踐中,造就前者的廣度與多樣。
以上四點就教於劉文,並期待「藝文界」積極介入用於非流行音樂的藝文預算,爭取與「右撇子國家」對話。至於要拯救劉文中對「文化養成」居於重要位置的古典音樂,阻力絕非俗文化的流行音樂,而是古典音樂界中(當然也適用於於流行音樂界)一些人士的高傲、顢頇、保守態度與作為。

Posted by vidieho at 樂多Roodo! │12:45 │回應(0)引用(0)論流行音樂與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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