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13日
把屬於基層工人的工會要回來!美國工會改革運動簡介完結篇:回頭看台灣(上)
說完美國工會改革運動中較具代表性的幾個例子之後,或許有些人會覺得,作者我似乎意有所指。談別人的故事,本來就是要從他人的經驗中汲取教訓,所以在最後,當然還是要回到台灣的客觀環境,看台灣的工會在未來發展上可以採取哪些改進的方向。
一、組織形式:突破場廠公司界線 經過十幾年的自主工運經驗,大家想必都了解,以場廠為工會組織範圍的作法有相當多侷限,例如: a. 會員人數少、力量小。 b. 工會領袖無法持續組織工作:因為工會組織是以場廠為界線,所以像曾茂興、羅美文及王耀梓這些工會領袖,一旦被公司開除之後便喪失會員資格、也不好直接涉入其他工會的運作,於是就喪失了不少持續組織工作的舞台。
c. 因為以場廠為組織範圍,工會便容易陷入場廠意識或公司意識。例如,許多公司會把旗下工廠歸入不同事業部,各自事業部為獨立的營運中心、自負營虧,如果工會也是以場廠利益為思考,那賺錢部門的工會為了守住自身的利益,可能就會不去協助賠錢部門的工會、甚至贊成裁減賠錢部門的勞工,形成勞工間的自相殘殺;另一種例子是,工會以公司的利益為思考,於是福特工會可能視生產豐田車的國瑞工會為競爭對手,而陷入無法合作共同對抗資方的陷阱。
目前即使在官方的工會法修正案中,也大幅放寬了工會組織的形式、可以突破場廠的界線,所以空間是有的,問題在於怎麼做是可能成功的、在現實上是經得起挑戰的,至少要有擋得住資方壓力的能力,並產生一定的跨場廠集體協商的效果,這樣才有意義。我在這裡提出若干想法:
1. 由公營事業工會來發動:台灣的公營事業往往佔據該產業的核心位置,以致工會本身常常就是全國性的,人數多、相對擁有較多資源,所以由公營事業工會來發動成立真正的「產業別工會」,我覺得成功機率是最高的,比如中華電信工會應該去組織台哥大、遠傳及泛亞的員工,組成一個完整的「電信工會」;台電工會如果想保有會員的工作權及會費收入,與其提出擁核這樣與社運界相衝突的訴求,不如去組織民營電廠員工;台鐵工會在反對高鐵欺壓之外,也可以開始佈局組織高鐵員工,不一定要把兩者對立起來。
公營事業工會組織私營企業員工的另一項戰略考量,其實是可以共同抵抗公共服務的商品化、市場化,這個方向如果經過細緻發展,其實可以是反公營事業民營化的新力量。不過這種方式只適用於有公營事業的產業。
2. 由產業別聯合會來發動:菸酒工聯、倉運聯、銀行員聯合會、大傳聯及台塑企業聯合會,這些比較是自主工運脈絡內且有抗爭經驗的聯合會,有可能逐步打破會員工會間的界線、重組而往一個產業別工會的方向前進嗎?金控集團的出現是對銀行員工會的一大挑戰,或許可趁此機會再思考聯合形式的問題。想辦法製造一個會員工會間共同的目標,或許是促成整合的策略之一,譬如整理出一份大家都同意的團體協約,動用聯合會力量支援、先選定容易談成的目標公司去推,成功之後再推下一家,順利的話大家都在同樣的勞動條件保障之下,可建立集體一致談判的基礎。
3. 由地區性的產業委員會開始:某些縣市的產業型態是比較集中的,比如說高雄縣市境內有不少石化工會,所以高雄縣市產總可合作成立一個石化業工會委員會,定期聚會討論該產業的相關勞工議題,以逐步促成產業內的集體行動。
二、 力量的有效運用與上下意見溝通
近年來台灣自主工運界對工會的關注焦點不是組織形式、而是權力構成的形式,其中最重要的一個主張是「理事長直選」,這一點往往又與「理事長制」結合起來。主張「直選」的理由大致如下: a. 間接選舉層層節制,資方或官方容易動手腳收買立場不穩的人、進而影響選舉結果,所以直接選舉是對勞方最有利的。 b. 直選可顯示群眾基礎,因此不但可培養出工會領袖,工會領袖還能因為直選而產生政治影響力。 c. 常務理事間如不同心會相互抵銷能量,致使工會無法運作,倒不如採取理事長制以集中力量。
以上這些說法我個人都不反對,問題是主張直選最力的往往都是大型的公營事業工會,直選也只有對這些工會有意義,試想,一個小型的場廠工會就算它成功地採取了理事長制又直選,那它的體質會有任何改變嗎?幾乎沒有,因為一個場廠工會再怎麼搞就是那樣而已。不過現在有些上級的聯合會也開始直選(高市產總),這就有一些文章可作了,只是我們需要一些配套措施,我想到的如下:
1. 擴大爭議能量:集中工會力量的目的為何?當然是要在爭議時能提升議價能力。目前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中,有一種作法是可以讓上級工會代理和雇主進行協商,我覺得上級工會的理事長直選要有意義,就是應該發揮老大哥的角色、代理會員工會與雇主進行協商。但是,協商要靠實力,如果會員工會很弱、老大哥再兇都沒有用,因為會被看破手腳,所以,讓上級工會代理協商卻不讓上級工會干涉基層組織動員是行不通的。
更直接了當的說,如果聯合會層次想集中力量,不要只是搞形式的直選,要真的讓理事長有權力調動基層組織、指揮會員工會互相配合,紙老虎才能真正發威;一旦老大哥有用,底下的小弟才會死心塌地跟隨、才能真正體會打破場廠界線有實際的必要。
再者,理事長直選最容易引起爭議的一點,恐怕是會不會陷入個人主義或獨裁的問題,還有以前發生過、未來也會繼續發生的現象,就是工會頭把群眾基礎當成是自己的政治跳板,時機一到便轉為政治頭人、工運被放一邊。這都是必須注意的問題,但工會相當大的作用是要集中力量對外,在內部設計太多權力制衡機制確有可能削弱對外的力量,工會內部民主如何建立、卻又不失能量彙集與效率,是非常重要的一點,以下配套措施或可繼續供參考。
2. 決策機制與意見交流:就前幾篇提到的美國工會例子,除了理事長全國直選之外,平常另一個決策機制「全國執委會」(相當於台灣的「常務理事會」)也是分區直選產生,它的作用在確保所有地區都有代表在中央反映意見、表達需求;如果遇到重大事項例如團體修約的簽訂,甚至要舉行全體會員的複決投票,來決定是否接受。
3. 基層組織的經營:以前在政治較高壓的時代,工會中的自主力量會成立「勞方連線」來對抗親資方的勢力,可惜以前因為政治氣氛大多秘密進行,現在即使還有像「勞方連線」這樣的東西,平常恐怕也缺乏基層的組織經營,只是選舉接近時才開始運作,比較像頭人間的合縱連橫,靠一些樁腳來定勝負,彼此間即使真的有理念差異,因為缺乏訴諸群眾所以也凸顯不出來。
「派系」乃組織中常見之事,我覺得難以避免亦不必避諱,問題在於如何使它有良性的互動,像我之前提到美國許多工會內部都有「民主派」的常設組織,在我的理解中它就是「派系」,但公開運作、綱舉目張,以理念、路線的差異直接向群眾作訴求,平常就進行基層組織工作。
4. 官僚化的問題:直選固然是產生工會領袖的好方法之一,但有群眾魅力的不一定是有穩固階級立場的,在我之前提到的美國工會故事中,很多腐敗工頭也都是靠直選當上理事長的。另一方面,一個再天縱英明的人物,同一個位置坐久了總是會產生惰性,像路易士( John Lewis )當了美國「礦工工會」理事長長達四十年、退休時高齡八十,那個工會不陳腐得生鏽腐敗才怪;一個工會並不是要貪污腐敗、替資方放水才有問題,如果工會中充滿工會官僚,下情不能上達、工會頭以自己的個人意志作決策,那這個脫離群眾的工會也沒多大意義。
一、組織形式:突破場廠公司界線 經過十幾年的自主工運經驗,大家想必都了解,以場廠為工會組織範圍的作法有相當多侷限,例如: a. 會員人數少、力量小。 b. 工會領袖無法持續組織工作:因為工會組織是以場廠為界線,所以像曾茂興、羅美文及王耀梓這些工會領袖,一旦被公司開除之後便喪失會員資格、也不好直接涉入其他工會的運作,於是就喪失了不少持續組織工作的舞台。
c. 因為以場廠為組織範圍,工會便容易陷入場廠意識或公司意識。例如,許多公司會把旗下工廠歸入不同事業部,各自事業部為獨立的營運中心、自負營虧,如果工會也是以場廠利益為思考,那賺錢部門的工會為了守住自身的利益,可能就會不去協助賠錢部門的工會、甚至贊成裁減賠錢部門的勞工,形成勞工間的自相殘殺;另一種例子是,工會以公司的利益為思考,於是福特工會可能視生產豐田車的國瑞工會為競爭對手,而陷入無法合作共同對抗資方的陷阱。
目前即使在官方的工會法修正案中,也大幅放寬了工會組織的形式、可以突破場廠的界線,所以空間是有的,問題在於怎麼做是可能成功的、在現實上是經得起挑戰的,至少要有擋得住資方壓力的能力,並產生一定的跨場廠集體協商的效果,這樣才有意義。我在這裡提出若干想法:
1. 由公營事業工會來發動:台灣的公營事業往往佔據該產業的核心位置,以致工會本身常常就是全國性的,人數多、相對擁有較多資源,所以由公營事業工會來發動成立真正的「產業別工會」,我覺得成功機率是最高的,比如中華電信工會應該去組織台哥大、遠傳及泛亞的員工,組成一個完整的「電信工會」;台電工會如果想保有會員的工作權及會費收入,與其提出擁核這樣與社運界相衝突的訴求,不如去組織民營電廠員工;台鐵工會在反對高鐵欺壓之外,也可以開始佈局組織高鐵員工,不一定要把兩者對立起來。
公營事業工會組織私營企業員工的另一項戰略考量,其實是可以共同抵抗公共服務的商品化、市場化,這個方向如果經過細緻發展,其實可以是反公營事業民營化的新力量。不過這種方式只適用於有公營事業的產業。
2. 由產業別聯合會來發動:菸酒工聯、倉運聯、銀行員聯合會、大傳聯及台塑企業聯合會,這些比較是自主工運脈絡內且有抗爭經驗的聯合會,有可能逐步打破會員工會間的界線、重組而往一個產業別工會的方向前進嗎?金控集團的出現是對銀行員工會的一大挑戰,或許可趁此機會再思考聯合形式的問題。想辦法製造一個會員工會間共同的目標,或許是促成整合的策略之一,譬如整理出一份大家都同意的團體協約,動用聯合會力量支援、先選定容易談成的目標公司去推,成功之後再推下一家,順利的話大家都在同樣的勞動條件保障之下,可建立集體一致談判的基礎。
3. 由地區性的產業委員會開始:某些縣市的產業型態是比較集中的,比如說高雄縣市境內有不少石化工會,所以高雄縣市產總可合作成立一個石化業工會委員會,定期聚會討論該產業的相關勞工議題,以逐步促成產業內的集體行動。
二、 力量的有效運用與上下意見溝通
近年來台灣自主工運界對工會的關注焦點不是組織形式、而是權力構成的形式,其中最重要的一個主張是「理事長直選」,這一點往往又與「理事長制」結合起來。主張「直選」的理由大致如下: a. 間接選舉層層節制,資方或官方容易動手腳收買立場不穩的人、進而影響選舉結果,所以直接選舉是對勞方最有利的。 b. 直選可顯示群眾基礎,因此不但可培養出工會領袖,工會領袖還能因為直選而產生政治影響力。 c. 常務理事間如不同心會相互抵銷能量,致使工會無法運作,倒不如採取理事長制以集中力量。
以上這些說法我個人都不反對,問題是主張直選最力的往往都是大型的公營事業工會,直選也只有對這些工會有意義,試想,一個小型的場廠工會就算它成功地採取了理事長制又直選,那它的體質會有任何改變嗎?幾乎沒有,因為一個場廠工會再怎麼搞就是那樣而已。不過現在有些上級的聯合會也開始直選(高市產總),這就有一些文章可作了,只是我們需要一些配套措施,我想到的如下:
1. 擴大爭議能量:集中工會力量的目的為何?當然是要在爭議時能提升議價能力。目前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中,有一種作法是可以讓上級工會代理和雇主進行協商,我覺得上級工會的理事長直選要有意義,就是應該發揮老大哥的角色、代理會員工會與雇主進行協商。但是,協商要靠實力,如果會員工會很弱、老大哥再兇都沒有用,因為會被看破手腳,所以,讓上級工會代理協商卻不讓上級工會干涉基層組織動員是行不通的。
更直接了當的說,如果聯合會層次想集中力量,不要只是搞形式的直選,要真的讓理事長有權力調動基層組織、指揮會員工會互相配合,紙老虎才能真正發威;一旦老大哥有用,底下的小弟才會死心塌地跟隨、才能真正體會打破場廠界線有實際的必要。
再者,理事長直選最容易引起爭議的一點,恐怕是會不會陷入個人主義或獨裁的問題,還有以前發生過、未來也會繼續發生的現象,就是工會頭把群眾基礎當成是自己的政治跳板,時機一到便轉為政治頭人、工運被放一邊。這都是必須注意的問題,但工會相當大的作用是要集中力量對外,在內部設計太多權力制衡機制確有可能削弱對外的力量,工會內部民主如何建立、卻又不失能量彙集與效率,是非常重要的一點,以下配套措施或可繼續供參考。
2. 決策機制與意見交流:就前幾篇提到的美國工會例子,除了理事長全國直選之外,平常另一個決策機制「全國執委會」(相當於台灣的「常務理事會」)也是分區直選產生,它的作用在確保所有地區都有代表在中央反映意見、表達需求;如果遇到重大事項例如團體修約的簽訂,甚至要舉行全體會員的複決投票,來決定是否接受。
3. 基層組織的經營:以前在政治較高壓的時代,工會中的自主力量會成立「勞方連線」來對抗親資方的勢力,可惜以前因為政治氣氛大多秘密進行,現在即使還有像「勞方連線」這樣的東西,平常恐怕也缺乏基層的組織經營,只是選舉接近時才開始運作,比較像頭人間的合縱連橫,靠一些樁腳來定勝負,彼此間即使真的有理念差異,因為缺乏訴諸群眾所以也凸顯不出來。
「派系」乃組織中常見之事,我覺得難以避免亦不必避諱,問題在於如何使它有良性的互動,像我之前提到美國許多工會內部都有「民主派」的常設組織,在我的理解中它就是「派系」,但公開運作、綱舉目張,以理念、路線的差異直接向群眾作訴求,平常就進行基層組織工作。
4. 官僚化的問題:直選固然是產生工會領袖的好方法之一,但有群眾魅力的不一定是有穩固階級立場的,在我之前提到的美國工會故事中,很多腐敗工頭也都是靠直選當上理事長的。另一方面,一個再天縱英明的人物,同一個位置坐久了總是會產生惰性,像路易士( John Lewis )當了美國「礦工工會」理事長長達四十年、退休時高齡八十,那個工會不陳腐得生鏽腐敗才怪;一個工會並不是要貪污腐敗、替資方放水才有問題,如果工會中充滿工會官僚,下情不能上達、工會頭以自己的個人意志作決策,那這個脫離群眾的工會也沒多大意義。
現在絕大部分台灣工會的主要問題,其實就是官僚化的問題,那些工會頭基本上不會犯大錯、但也做不了什麼事,就是佔著茅坑不拉屎,會員也不知工會作用為何。日常的基層經營,以理念路線的區隔代替頭人個人特質的區隔,會有助於減少官僚化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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