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9,2006

老師上課言論歧視同志,是性騷擾嗎?

(圖片來源: TIME雜誌。)

 

 

有不少同志小朋友,或者現在的同志大朋友以前小時後,在學校裡會聽到老師大剌剌地宣揚「同性戀是錯誤的、噁心的」這類理論。而往往在這樣的說法下,會讓這些同志小孩身邊的異性戀同學更肆無忌憚地嘲擬同性戀。但是,即便在性騷擾防治法已經頒布的此刻,這種情節中的這位老師所作的行為與言論,並未達性騷擾層次。 

目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中定義性騷擾: 

也就是須有先決條件「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如果沒有這種強制他人的舉動,似乎就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但是,這真的可以算是言論自由嗎? 

剛剛在一個網路論壇中看到一個學生自述他在課堂上所遭遇到的問題。內容如下圖。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這裡原本貼著一位同學所描述,他在聽到學校老師表達對同志的負面評論之後的感受。後來,因為那位老師的評論中,有對某位已出櫃台灣名人進行貶抑,這位同學很體貼地請我把這段刪去,故隱去原文。>

 

 

這位同學在最後很直接地表達他的情緒:「心情真的很差耶 有想說的話又不能在當下說... 

也就是這位老師這種幾近於仇恨言論,他說:「我不是排斥同性戀啦~但是不要被我知道」。這種暗示著某種可能會因同志身份而遭受到的機會不等或歧視,在有同志身份的聽者身上,自然造成不舒服的感覺。況且在課堂這種權力不均的場域裡(老師有評分與懲處權) 的公開言論,讓聽眾中心理受到侵犯者,沒有平等的公開討論機會;甚至在此場域之外,受言論侵犯者沒有申訴的管道或權力。 

以開黃腔為例。今年初頒布性騷擾防治法之後,一時間新聞炒得火熱,強調從此開始講黃色笑話可能會受到控告。問題是,至今卻沒有依性騷擾防治法對口語騷擾作出相關判決(剛剛到司法院網站上,找到今年所有依性騷擾防治法所作的幾件判決,都是與男性對女性進行身體碰觸有關的案例)。或許是因為法律本身就讓此類訴訟沒有出現的機會吧? 

剛頒布不久的性騷擾防治法立意良善,但卻是跛腳,竟將權力不等脈絡下的歧視或仇恨式言論當作言論自由來處理。當然,修正此法內涵的機會還很多,例如將來真的有人願意放棄既有的讀書或工作權,對言論不當者提出告訴,然後遇到一位思想進步的法官,對言語騷擾者定罪,然後成為判決慣例,進而引導風氣;或者,提出大法官釋憲,催促修正這條有漏洞的法律。 

另外,性別教育平等法中,也有對性騷擾一詞進行定義,雖然第二項定義中比較有利於上述那位同學,但卻也必須在實質權益受損之後,法律才有進入保護的可能。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我並不是「以眼還眼」地希望那些老師受到處罰,而是期待在法律的引導下,這些老師在可以早日破除主流性別論述的無知蒙昧,就算真的不能,也該理解到,在教育場域中,提出歧視或仇恨言論,不僅不政治正確,更會讓自己的主觀意識傳遞到正在學習的大多數同學身上,讓不公平的意識形態繼續延續。 

不過,若要求性別平權相關法令背負起反歧視與反仇恨的大任,或許也太重了些...。

  


Posted by trust1021 at 樂多Roodo! │12:22 │回應(0)引用(0)性別與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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