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0,2009

紀錄片裡常見的音樂著作權問題(你是在拍紀錄片,不是在拍MV!)~上

開始從事紀錄片出版以來,常常遇到同一個問題:影片很好,導演有意願出版,被紀錄的對象也都同意出版,甚至出版商也有意願出版,可是──影片裡的音樂版權沒有被處理。什麼叫做音樂版權沒有被處理呢?簡單來說,就是影片裡出現的音樂沒有取得著作權所有人或所有單位的使用授權。

紀錄片導演們在拍攝的過程中,經常會有意無意的使用到音樂,常見狀況有幾種,以下一一舉例並說明之:

1. 紀錄對象在唱歌或唱卡拉OK:導演們喜歡放這種畫面,通常是因為對方唱的歌很適切的代表了某一種心境,因此這些歌多半是大家耳熟能詳的。

2. 拍攝的環境在放CD或廣播音樂:例如紀錄對象在開車,車上放的廣播恰好在放音樂;例如紀錄對象在整理家中客廳,旁邊的音響在放CD、或旁邊的電視在播某支MV。

3. 導演特地找來、或製作配上去的音樂:最近的著名例子像是『寶島曼波』就用葉啟田的寶島曼波一曲,或者本公司發行的『天堂小孩』裡使用胡德夫的不不歌。或者導演特地找人做全新的配樂,像『油症----與毒共存』請好客的陳冠宇作配樂。當然完全是為了配合影片主題。

以上不管是哪一種狀況,都必須處理音樂著作權的問題。音樂著作權至少又分兩種:錄音著作權、詞曲版權。

錄音著作權的意思,簡單說就是你使用的這首曲子當初是收錄在哪一家唱片公司出版的唱片裡,例如你今天用的是當初X唱片出版專輯裡的歌曲A,而當年這張唱片是由X公司出錢錄製的,那麼有很大的機率X公司就擁有歌曲A的錄音著作權。詞曲版權的意思,就是你得付錢給創作詞曲出來的作者,或者取得他們的書面同意以得到授權。因此如果你拍到紀錄對象邊唱歌邊洗澡,你就要詞曲版權的錢;但是因為沒有任何唱片公司出過這個版本的唱片,因此你不必付錄音著作權的錢。

以上錄音著作權的問題是,很多唱片公司已經不存在了,那麼他的錄音著作權還存在嗎?當然是存在的。只是我們要取得授權的管道可能不再是直接找唱片公司,而是找某一個音樂版權協會這類的組織;有些唱片公司雖然已經不再發片,但是管理這類授權的法務部門仍然存在,還是可以經由他們取得授權。

詞曲版權的問題也很類似,我們很難一一直接接觸到當初的詞曲作者,但是這些創作者多半會把詞曲經紀約簽給某個唱片公司、某個詞曲經紀公司、某個團體等等。也因此又出現一個問題,就是也許導演跟詞曲創作者是好友,對方也覺得免費給你使用無所謂,但是他的詞曲經紀約簽給別人了,因此他同意也沒用,詞曲經紀公司想當然是不會同意的。

萬一錄音著作權或詞曲著作歸屬不明,還有一個方式是去法院登記並存錢,表示我們有要處理這件事,只是一時找不到對象,因此我們先執行這個法律動作,將來就不會有爭議。

(相信我,我以前就是在唱片公司工作的,在這種賣唱片賺不了錢的時機,靠以前累積的錄音版權和詞曲經紀來賺錢是理所當然不能放過的。)

有些時候,錄音著作權和詞曲版權在同一個單位就可以同時解決,有些時候你得分開處理。如果你恰好找到一首曲子的詞曲著作者並沒有加入任何團體,也沒有簽任何詞曲經紀約,那麼你的運氣真的很好。除了很少數的例外,幾乎所有出版過的流行或演奏唱片裡,每首曲子的寫詞者或作曲者都會被唱片公司簽下經紀約,就算不是他所有的創作,至少被用在唱片裡使用到的那一首也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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