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4日
給吹哨者生存空間

當企業成為資本社會經濟運作的基本單位後,越龐大的企業,就越有監察控管的需求,不僅有在內控上避免員工做出有礙股東利益的行為,更因為企業行為本身就影響到社會大眾的生活,而必須有外控制度建立。所以公司組織必須有監事的職位,到內控部門的設立,但在近期仍嫌不足,開始引入獨立董事及勞工董事,而主管機關也依照法令進行監察。但這些制度,常常在政府及公司官僚化下彈性疲乏,這時候,就需要公司內部的知情者稟於良知出面揭發。
在歐美,這叫做「吹哨者」(Whistleblower),角色極為重要。2002年躍登時代雜誌年度風雲人物的就是吹哨者,分別是世界通訊的Cynthia Cooper、安隆企業的Sherron Watkins、FBI的Coleen Rowley。她們三人將大企業及政府內部不堪聞問的事蹟向大眾揭露,短期間,雖然造成公司信譽破產甚至倒閉,但長期來看,卻讓美國檢討會計制度,大幅縮小企業上下其手惡搞的空間,對於散戶權益、大眾利益、經濟運作的貢獻巨大。
媒體報導,華航機師因揭露飛機機體安全問題而遭解雇,這名機師,也是吹哨者。如果不是他對180項機體安全瑕疵提出質問導致飛機延遲起飛,這中間只要發生一次事故,就是公司乃至於社會的巨大憾事,但華航在調動職位後仍依曠職規定將他解雇。但台灣吹哨者生存環境之惡劣,不僅存在於公司內部。
華航裁員的確有爭議,這名機師也有理由打官司主張非法解雇,但走司法途徑恐怕不會樂觀,今年三月剛好有另一位吹哨者二審敗訴的司法判決。前新海工會幹部林子文揭發公司超收客戶瓦斯費用而被公司解雇,雖然員工必然因為公司巧立名目增收費用而得利,但工會為了大眾利益挺身揭露弊端,二審法官卻以林子文「違反忠誠義務,情節重大」判決解雇成立。
忠誠義務的確是勞動契約而產生的附隨義務,但不能無限上綱。勞基法中也規定,勞工發現企業違反勞工法令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檢查機關申訴,雇主不得予以解雇、調職或其它不利之處分。如果是非勞動條件的爆料,也該就是否合於大眾利益進行判準。一個勞工,同時也是社會人,只從勞動契約出發探討其權利義務關係的論點,已經不符合現代社會的要求。
如果林子文的判決成為司法乃至於行政機關執法的標準,這將會是吹哨者甚至社會大眾的夢魘。《白色巨塔》作者山崎豐子,曾根據真人真事,描述日本某航空公司為求利益及形象,不顧飛航安全,打壓揭露弊案的工會幹部,最後釀成慘烈的超大型空難,寫出《不沈的太陽》一書。公司因短視近利殺雞儆猴,台灣的社會、行政及司法部門,不該推波助瀾,噤聲的後果,不僅是幾千塊台幣的事情,更牽涉數百條人命,華航的飛航記錄已經極糟,台灣不該讓另一起《不沈的太陽》一事有一絲絲機會再度上演。
台灣社會應該對吹哨者給予應有的掌聲,司法部門應擺脫舊有思維,作為社會正義的防線,對惡質公司殺雞儆猴,避免吹哨者受到公司懲罰,而立法院也不該只把吹哨者當作藍綠政爭時的膚淺爆料,應看見其深層的社會意義,學習歐美訂出吹哨者保護法,給予合理並明確的權利保障。
延伸閱讀:
談爆料者保護
勞工法庭復興明代奴婢制度
看見工運前輩林子文系列(一)漫長的「抗爭」之路
《不沈的太陽》博客來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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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應該投稿到媒體給更多人看到哪
Posted by 阿東
at 2009年04月4日 15:45
借貼引用於 http://rights.vision2020.tw/?p=227 ,多謝啦。這一期新新聞(no. 1152)也有兩篇文章探討這個議題(「勞工並非附屬,忠誠也問對錯」、「工會幹部是資方除之後快的大石頭」)
Posted by Bruce
at 2009年04月5日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