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5日

政府玩得起財地兩全的《農再條例》?

行政院版的《農村再生條例》在立院闖關,引發爭議,10年2000億的預算搭配牽涉農地變更的整合性農地整備條文,當然攸關台灣農村未來各個層面的發展。台灣近幾年來的法令訂立及預算編列,常有類似對金錢、土地這兩大資源分配任意為之的惡質規劃,面對《農再條例》不可不慎。

除了諸多為了經濟發展的公共建設、工業區徵地法案,最近的例子是仍躺在立院的《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裡面主管機關在確定航空城範圍後,可強制徵收使用的條文,與《農再條例》中地方政府得選定實施整合性農地整備實施的條文精神類似。雖然《農再條例》中援用《農地重劃條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中地主絕對多數同意才得實施的條款,但在實際的執行上,對於想要開發的建商來說,在裡面擺暗樁已經是行之有年的基本動作,加上《農再條例》毫無範圍限制,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院不知道是太天真還是裝天真。

而《農再條例》更重要的特點是,它表面運用了10年2000億的經費當營養液,並且透過規避其他法令如《農發條例》農地使用的規範,又無區域計畫等上位法令,這些條文就像微血管一樣,能將營養液打進每一個農家,過往「農村開發」常常因法令限制、政府預算不足或對建商而言利潤過低而難以執行,但現在《農再條例》可以說是一種大規模的「開發鬆綁及補貼」,這當然會形成新誘因。其影響程度,是過往工業區、公共建設等僅有單點或數點圈地的法律所比不上的,這時營養液就變成有嚴重副作用的類固醇。

當然,雖然不能說每個農家都想搞農地變更等大開發,但問題就在於,10年2000億的預算編列方式,剛好就是近幾年行政立法部門規避監督、綁樁弄權的基本動作。

兩年前透過颱風、淹水的政治正確而提出的8年8百億治水預算,就是顯著的案例。8年800億預算金額龐大到各黨派立委難以拒絕的誘惑,不僅這在地方是重要的政績,更是綁樁的武器,經過各黨派立委的加碼,治水預算還膨脹到1416億。

頭過身就過的心態,治水預算的執行狀況這兩年下來「有目共睹」。不僅過多的水泥化工程,徒增環境災難,今年夏天颱風一來,治水工程績效不彰,該淹的淹,不該淹的也淹。根據台灣綠黨兩年來的追蹤,光是在他們統計的工程中,就有一半高達80多項不該執行,才逼得水利署承認問題的嚴重性。

治水預算是經濟部水利署所管,8年有1000多億預算揮霍的豪氣,《農再條例》10年2000億,不過是也參與一部份治水預算工程的農委會水保局眼紅下的「大丈夫當如是」。事實上,水保局在治水預算負責中上游的治山防洪工程,成績令人「驚豔」,例如今年審計部審核預決算時,就發現水保局辦理花蓮縣壽豐鄉「樹湖溪源頭滯洪池復原」等七件工程,決標金額4666萬元,居然敢在裡面花了1800萬元蓋涼亭、景觀木造平台、牧場式欄杆及各式休閒步道等與治水毫無關係的工程,違反立院決議,事情爆開來,農委會才緊急減列相關支出。

而在治水預算的計畫研擬過程中,也暴露出水保局人手不足,最後變成立委帶官員去看哪裡要做工程,變成橡皮圖章。這些「前科」,要讓人相信未來《農再條例》水保局的執行及監督能力,玩笑會不會開得太大了。

尤其是《農再條例》中的許多關鍵條文,居然以「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種民間毫無監督可能的行政擴權條文,但前帳未清,現在因為「農村再生」這種政治正確再給水保局尚方寶劍,到時候出事,現在幫忙掛保證的人要怎麼負責?


Posted by torrent at 樂多Roodo! │20:23 │回應(1)引用(0)沒事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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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的特色,我覺得台北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教授周志龍說得很好:
農村再生計畫強調,在地自主,政府是促成角色。但鄉村中不但人口年紀大,知識力也不足,所以在農村治理挑戰很高,必須要有制度的協助,否則不能全面,透過政府的資源、經費、人力、培訓的支持,讓社區動起來。
農村再生計畫很大的特色就是農村自主,人力培訓就是協助他們提出計畫,因為社區居民長期生活在那裡,雖知道社區需要什麼,但要把它變成計畫需要相當的專業,透過人才培訓,讓社區的人尋求自已的發展特色。
在公共建設的規劃與施工完成後,後續的管理維護,就是透過在地公約管理,由政府提供政策誘因進行,慢慢就會有其他社區跟進,漸漸就可改變台灣農村發展結構。
透過鄉村留學建立都市與鄉村的交流,解決城鄉的對立問題,培養下一代對鄉土的認同,可以解決在文化上的歧視與對立。農村問題必須解決,再不做,將會對不起農村。
Posted by layla at 2009年02月19日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