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
裝神弄鬼的人不想拆鬼屋,戒嚴幽靈當然還在
1103陳雲林來台,從桃園機場到台北城,上萬名警力見車就攔、搖旗就逮,莫須有的執法,讓人重溫戒嚴時期軍警特的囂張,戒嚴的指控不此起彼落也難。
要是戒嚴真的回來了,或許有個問題該問,為什麼戒嚴又能回來?
1987年7月15日,戒嚴將近40年的台灣走入解嚴,到今天也20多年了。威權體制的改造一紙解嚴令不能代表什麼,當時民主運動風起雲湧,國家機器仍需要種種機制維持運作,國安三法成為解嚴時期新的緊箍咒,國安三法包括《國家安全法》、《人民團體組織法》、《集會遊行法》,再再縮限人民基本權利,但在惡法亦法的邏輯下,卻又不斷取得正當性。
如果我們今天心驚於警方如此肆無忌憚的駁准綠營圍城、見人就抓,這背後的基礎又是什麼?這次對陳雲林嗆聲大喊戒嚴、警察國家復辟的群眾,主要受限於兩個法令,《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這代表了將近20年過去,《集會遊行法》的報准制仍然掐著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而從《違警罰法》修正而來的《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讓警方有一堆硬ㄠ的裁量空間,但你以為僅有這些嗎?
我從楊偉中那裡要來他之前做的整理,現在給大家看看有多恐怖:
這20年中,有民進黨八年執政,許多的條文不僅沒有改善,反而強化,甚至增列了更多法令和機制。現在又原封不動交給國民黨。
這些,都是國家平時可以備而不用,等到有任何緊急狀況時,都能直接拿來鎮壓的合法手段。
這裡無意再度指責這次的鎮壓,是民進黨的報應。但有一件事情非常非常重要,當這些鎮壓法令都在的時候,為什麼我們能讓執政者一而再再而三的強化這些法令的正當性?
要說這20年來,是今天才發現戒嚴幽靈還在,那這場自我感覺良好的南柯一夢也該醒了。它實在是無時不刻出現在你我身邊,上面是明規則,還有更多潛規則,離開台北市,許多鄉鎮市的警察,幾乎就是合法的流氓,鎮壓抗爭,拿法令出來ㄠ還算是好的,那種把參與者的債主找出來要認罪、還錢自己挑一個的、拿私領域秘密出來要脅公開的,根本就是這些警察的基本動作。這些一直存在的機制代表人,不過從李登輝換成陳水扁,再變成馬英九。
這20年來,許多東西沒改善,反而固化,有些解釋我放在這裡。當然,不能所有事情都怪給國族,因為發揮關鍵作用的不僅是意識型態,這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東西,就是當政治理想不免壯大也有必須壯大的需求,塑造出某個政權的正當性時,也會帶來實際的政治利益,這時政治理想、政權和利益之間產生的矛盾該怎麼緩解,牽涉到一個政黨甚至國家的民主政治發展。
很遺憾的,民進黨在這裡沒有任何突破,民進黨曾經高舉多少多元價值,最後緊抓著的國族主權神主牌,它最簡單,也最能維繫政權,論證沒有主權,就沒有其他任何價值。其實我一直覺得,綠營對台灣主權的追求,就曾經嚴重侵害了許多價值,其中就包括人權。
當扁政府面對藍營的挑戰及後期紅衫軍的抗爭,將政權等於主權,讓國家暴力也變成維護主權的正當手段,使得上述琳瑯滿目的條文必須擁護並且強化,這個邏輯的施行造成許多怵目驚心的例子,相信不用舉大家都知道了。這是沈溺,沈溺於國家機器能對敵對陣營的政客和群眾有超級強大的震攝力量,這種癮太難戒掉,它會讓政權可能輪替的選舉變成生死交關,更會讓曾經滄海的政治人物及群眾難為水。也就是,我們看到了曾經被鎮壓的藍營政客及群眾,轉而成為國家暴力的一方,他們當時的咒罵,其實僅僅只是一種禁斷現象,等到毒品送上門來,仍舊吸得不亦樂乎。
馬英九曾經在紅衫軍抗爭時,提出過要將《集遊法》從報准制改為報備制,但他現在還會做嗎?
所以這裡有個極為嚴肅的疑問,現在多少咒罵馬政府的政客及人民,也僅僅是禁斷現象?
2008年政黨二次輪替,陳水扁交給馬英九的是一個更鞏固的類戒嚴法權體系,我們再度看到新的政府,為了保護其意志,又怎麼利用這個體系。
對很多人來說,現在的問題核心,說是人權剛好就不是人權,反而在於是誰當家而已,每一個控訴的話語都不免產生一種暗示,就是下一次誰執政,等於另一批人再度控訴人權不保。
2004年總統大選後紛擾,曾經因採訪當時還叫做中正廟的學生絕食靜坐現場,在警方強制將學生拉走時,一名學生對警察和記者淒厲地大喊「民主死了」,當時印象極為深刻,雖然知道他是絕對真心的,但相信多年後泛藍候選人選上,他心目中的民主又會活過來了。
沒想到,四年後,又看到另一批人在控訴人權已死,是的,我也相信這是事實,也是真心的。但希望下一次,不是又以取得政權,作為人權再度復活的指標。
要是戒嚴真的回來了,或許有個問題該問,為什麼戒嚴又能回來?
1987年7月15日,戒嚴將近40年的台灣走入解嚴,到今天也20多年了。威權體制的改造一紙解嚴令不能代表什麼,當時民主運動風起雲湧,國家機器仍需要種種機制維持運作,國安三法成為解嚴時期新的緊箍咒,國安三法包括《國家安全法》、《人民團體組織法》、《集會遊行法》,再再縮限人民基本權利,但在惡法亦法的邏輯下,卻又不斷取得正當性。
如果我們今天心驚於警方如此肆無忌憚的駁准綠營圍城、見人就抓,這背後的基礎又是什麼?這次對陳雲林嗆聲大喊戒嚴、警察國家復辟的群眾,主要受限於兩個法令,《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這代表了將近20年過去,《集會遊行法》的報准制仍然掐著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而從《違警罰法》修正而來的《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讓警方有一堆硬ㄠ的裁量空間,但你以為僅有這些嗎?
我從楊偉中那裡要來他之前做的整理,現在給大家看看有多恐怖:
《國家安全法》(1987.7.15實施 1996.2.5修正)
《集會遊行法》(1988.1.20實施 2002.6.26修正,箝制集會遊行自由的專制惡法)
《人民團體法》(1942.2.10實施 2002.12.11修正,還是留有可以用來迫害結社自由的條款)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999.7.14實施 2006.7.1修正,濫行監聽的合法化)
《刑法》(別忘了統治者還是有內亂罪等罪名可以使用)
《入出國及移民法》(1999.5.21實施 2003.2.6修正,強化排外、種族歧視,強化警察機關權力)
《社會秩序維護法》(1991.6.29,警察隨使可以使用的、對付社運的緊箍咒)
《警察職權行使法》(2003.12.1)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2003.11.14)
《國家情報工作法》(2005.2.5)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2003.8.29,針對公務員的系統性所謂忠誠調查)
《反恐怖行動法草案》(2003.11,以反恐為名的戕害人權惡法)
執行機構:
國家安全會議 - 國家安全局
內政部警政署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當年的「軍統」)、電訊發展室、軍事安全總隊、總政治作戰局
法務部調查局(當年的「中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承接警總若干任務)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憲兵調查組)
行政院反恐行動政策小組會議(2003.1.6)、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籌備中,被人權團體批評為警總再生)
內政及國土安全部(規劃中的政府改造方案,模仿美國九一一事件後建立、用來壓制民權的國土安全部)
這20年中,有民進黨八年執政,許多的條文不僅沒有改善,反而強化,甚至增列了更多法令和機制。現在又原封不動交給國民黨。
這些,都是國家平時可以備而不用,等到有任何緊急狀況時,都能直接拿來鎮壓的合法手段。
這裡無意再度指責這次的鎮壓,是民進黨的報應。但有一件事情非常非常重要,當這些鎮壓法令都在的時候,為什麼我們能讓執政者一而再再而三的強化這些法令的正當性?
要說這20年來,是今天才發現戒嚴幽靈還在,那這場自我感覺良好的南柯一夢也該醒了。它實在是無時不刻出現在你我身邊,上面是明規則,還有更多潛規則,離開台北市,許多鄉鎮市的警察,幾乎就是合法的流氓,鎮壓抗爭,拿法令出來ㄠ還算是好的,那種把參與者的債主找出來要認罪、還錢自己挑一個的、拿私領域秘密出來要脅公開的,根本就是這些警察的基本動作。這些一直存在的機制代表人,不過從李登輝換成陳水扁,再變成馬英九。
這20年來,許多東西沒改善,反而固化,有些解釋我放在這裡。當然,不能所有事情都怪給國族,因為發揮關鍵作用的不僅是意識型態,這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東西,就是當政治理想不免壯大也有必須壯大的需求,塑造出某個政權的正當性時,也會帶來實際的政治利益,這時政治理想、政權和利益之間產生的矛盾該怎麼緩解,牽涉到一個政黨甚至國家的民主政治發展。
很遺憾的,民進黨在這裡沒有任何突破,民進黨曾經高舉多少多元價值,最後緊抓著的國族主權神主牌,它最簡單,也最能維繫政權,論證沒有主權,就沒有其他任何價值。其實我一直覺得,綠營對台灣主權的追求,就曾經嚴重侵害了許多價值,其中就包括人權。
當扁政府面對藍營的挑戰及後期紅衫軍的抗爭,將政權等於主權,讓國家暴力也變成維護主權的正當手段,使得上述琳瑯滿目的條文必須擁護並且強化,這個邏輯的施行造成許多怵目驚心的例子,相信不用舉大家都知道了。這是沈溺,沈溺於國家機器能對敵對陣營的政客和群眾有超級強大的震攝力量,這種癮太難戒掉,它會讓政權可能輪替的選舉變成生死交關,更會讓曾經滄海的政治人物及群眾難為水。也就是,我們看到了曾經被鎮壓的藍營政客及群眾,轉而成為國家暴力的一方,他們當時的咒罵,其實僅僅只是一種禁斷現象,等到毒品送上門來,仍舊吸得不亦樂乎。
馬英九曾經在紅衫軍抗爭時,提出過要將《集遊法》從報准制改為報備制,但他現在還會做嗎?
所以這裡有個極為嚴肅的疑問,現在多少咒罵馬政府的政客及人民,也僅僅是禁斷現象?
2008年政黨二次輪替,陳水扁交給馬英九的是一個更鞏固的類戒嚴法權體系,我們再度看到新的政府,為了保護其意志,又怎麼利用這個體系。
對很多人來說,現在的問題核心,說是人權剛好就不是人權,反而在於是誰當家而已,每一個控訴的話語都不免產生一種暗示,就是下一次誰執政,等於另一批人再度控訴人權不保。
2004年總統大選後紛擾,曾經因採訪當時還叫做中正廟的學生絕食靜坐現場,在警方強制將學生拉走時,一名學生對警察和記者淒厲地大喊「民主死了」,當時印象極為深刻,雖然知道他是絕對真心的,但相信多年後泛藍候選人選上,他心目中的民主又會活過來了。
沒想到,四年後,又看到另一批人在控訴人權已死,是的,我也相信這是事實,也是真心的。但希望下一次,不是又以取得政權,作為人權再度復活的指標。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7509783
引用列表:
現在可以改成:
幹,反對公安亂政!
對於這幾天「他馬的台北國公安」的惡行已留有許多紀錄,Torrent對於《集會遊行法》等惡法有清楚交待。我不在意到底要來得是貓熊還是黑熊,海基、海協這兩個民間團體到底簽了3小,中華民國還是台灣的主權到底怎麼樣,馬英九是總統還是區長,這些我都無所謂。
但是,但是只要警察還是把自己當警總,繼續這種目無法紀、違法濫權、任意驅趕、逮捕、鎮壓,想怎樣就怎樣,壓制任何異議抗爭形式,這絕對不能善罷干休。
大家,明天台北國街頭見,幹!!
幹!他馬的台北國公安【bodu】
at 2008年11月5日 10:52
(抵抗濫權,還我民主貼紙/關魚設計/2008)昨晚在網路看到一則三立新聞,畫面有一群警察走進國賓飯店附近的上揚唱片行,強迫店家關掉台灣音樂,他們完全不顧「警察職權行使法」裡,不得任意妨礙店家營業的明文規定,硬是站在唱片行內將鐵門拉下,還用警棍戳開在外聲援的民眾。這段「台灣土地上,因有中國代表來訪,而禁播台灣音樂」的新聞,讓我的怒氣直衝到破表。之後搜尋新聞,又看到紀錄片工作者陳育青只是因為去圓山飯店訪友,走出飯店後舉起隨身攜帶的攝影機,就遭到五名以上的警察攔路,其後她因不願接受警察濫權的不合理盤查,就被強押
抵抗濫權,還我民主【關於關魚】
at 2008年11月5日 13:55
徹底超現實。但,我實在沒辦法不幸災樂禍。
台北本週【左派?好吃嗎?】
at 2008年11月6日 01:53
活動紀實
十一月六號上午,我們一行人從新竹搭客運到台北車站,約莫十一點二十分抵達行政院。當時現場已經集結三百多人,將行政院正門前空地坐滿,而在最前方警察也早已拉上大門,排成一排待命。一開始現場學生輪流喊出自己來自哪個學校,另外也有幾位教授到場聲援。主持人及上台說話的人都不斷提醒大家待會可能會面對警方強制驅離,請大家緊靠著身邊同伴,要被抬走時手挽著手不要反抗。看到警察就在面前嚴陣以待,加上昨晚板上一直說大家要有被抬走的心理準備,現場氣氛確實有些緊張。
20081106 行政院前靜坐的過程與檢討【嗑格子的貓】
at 2008年11月7日 15:06

說得很棒,這個就跟暴力的標準一樣。用哪一個陣營執政來判斷國家暴力是否正當,所以即使綠營在紅衫軍的威脅下宣佈戒嚴,也未必會引發真正的反思。反而很賤的,一直說我可以戒嚴可是因為我不是國民黨所以我不戒嚴,讓選民覺得管政府還真可憐,更添悲情與憤怒。可是其實背地裡集遊法、國安法還是一直往不利民權的方向修改,這刀子偷偷磨得越利,只是沒拿出來捅你,現在好啦,大位換人坐,刀子換人家拿了,你現在怕了,有什麼用。現在才說什麼國家暴力也太晚了,因為才半年多前,這些綠營人士還是對國家暴力無動無衷的一群人。
國家暴力就是
當他壓迫移民時你不出聲反對他
當他壓迫窮人時你不出聲
當他壓迫工人時你也不出聲
當他壓迫異端時你還不出聲
當有一天
當他壓迫到你的時候
你身邊也沒有可以為你出聲的人了
所以話說回來
該不該聲援這些綠營的抗爭
我覺得
如果他們能對國家暴力有所反思
還是該支持
可是如果他們還是只會罵那頭笨馬
那
就讓他們跟那頭笨馬一起下地獄吧
Posted by 小傑
at 2008年11月4日 18:48
torrent這篇寫得實在太棒了,是陳雲林來台事件裡我看到最想推的一篇文章。
Posted by 關推薦魚
at 2008年11月4日 20:07

to 小傑:
現在不就大家都乖乖嗎?這種氣話是說給自己聽?
Posted by 路人甲
at 2008年11月4日 23:43
真的很喜歡你寫的東西,清晰而犀利
Posted by iron
at 2008年11月5日 00:47
小傑:
你那段Niemoller的名言,也有別的解釋。酥餅那裡有個ESIR也引了相似的,但順序完全顛倒。
他們之前把一堆人送上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現在只是接棒者而已,但卻仍然覺得自己最無辜最悲情。
http://blog.roodo.com/subing/archives/7494511.html#comment-17873261
真不知道他們在自怨自哀啥,我想他們點名的人,還是會為他們的權利說話,但這些人的權利受到傷害時,他們仍然是動手並且喊打喊殺的人。
你那段Niemoller的名言,也有別的解釋。酥餅那裡有個ESIR也引了相似的,但順序完全顛倒。
他們之前把一堆人送上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現在只是接棒者而已,但卻仍然覺得自己最無辜最悲情。
http://blog.roodo.com/subing/archives/7494511.html#comment-17873261
那些其他的社運團體,無論是環保,勞工,古蹟文物,藝文創作....別以為說,反正有又不是台獨份子,不甘我的事。
當軍警特對付嗆聲台灣主權獨立的人時,我沉默了;反正我也不是台獨份子。
當環保人士被關時,我沉默了;反正我也不是環保人士。
當工會幹部被抓時,我沒抗議;反正我也不是勞工團體。
當保護古蹟的人士被抓時,我沉默了;反正我也不是保護古蹟的人士。
當我被抓時,已經再也沒有人可以抗議的。
真不知道他們在自怨自哀啥,我想他們點名的人,還是會為他們的權利說話,但這些人的權利受到傷害時,他們仍然是動手並且喊打喊殺的人。
Posted by Paddle
at 2008年11月5日 03:07
不講我還不知道,原來戒嚴式的惡法與條文是經民進黨強化、增列以後交給國民黨的喔?呵呵,你是不知道還是假裝不知道過去民進黨執政的八年期間,立法院是由國民黨長期把持的?對一個連國家全年預算都可以惡意杯葛的多數暴力團體來說,如果這些惡法與條文無法與民意結合,那為何國民黨要立法、通過,或者說,又為何不以優勢人力將它修掉?所以怎麼反而把責任丟給對方在國會裡居少數的孤鳥?再說現在大家都說眼前的情況是「退回廿年前的戒嚴時代」,可沒說是「退回四年或八年前的前政府時代」,可知只有心懷偏見與惡念的假仁道主義者才會蓄意曲解,把所有責任都往別人身上推,然後為自己博取虛偽的高名。過去紅衫軍無一人於期間受到毆打,無一人於事後受到迫害,相反地,反而是幾個帶頭者還繼續在社會上遊走甚至吃香喝辣,居然你可以說他們受到什麼「國家暴力」,還升高到什麼「將政權等於主權」云云,根本就是歪曲事實、不懂裝懂又故作高深的胡閙笑話。說起來,過去的國民黨時代,我們看到曾經有太多的文丑與文痞專務編造輿論、虛張聲勢,為當權者充當文化打手,其目的不外是為自己謀取各種利益;到了民進黨時代,這些原班或原系人馬一個個對台灣本土笑罵依舊,卻板著臉告訴對方說:「執政者就是要謙卑!」好像他們掌握了媒體、拿到了麥克風,或甚至是自己在網路上開個部落格,於是就可以不受節制、不負責任地胡亂罵人似的;現在好了,妖孽復辟,國民黨的幽靈回來了,大家看看這些無行的文醜又忙著幫助舊家腐朽政權打造門面,連明顯與人民對立的昭昭罪行都可以歸諸別人頭上,請問這樣如何談「人權復活」呢?事實是:只要這些低IQ、低EQ、低PQ的中國文人猶在,並且繼續裝神弄鬼地幫萬惡政權啾啾喉舌,所謂人權早就死成一堆恐龍骸骨至萬劫不復。
Posted by 反戰車
at 2008年11月5日 11:13
我發問一下八年的立法院少數黨 如何能夠修掉惡法?
或是說dpp已經有實力可以這樣做?
不太董
有什麼絕招嗎
不然以第三者超然立場說話很輕鬆
不知道就執行面去看分析如何進行或由下而上的找出改善方法是否比較令人有希望點?
Posted by siegfy
at 2008年11月5日 11:27

路人甲:誰乖啊?就你媽乖嗎?
民進黨今天如果能正視國家暴力的問題,真正為"民主進步"發聲,我相信會支持的人不只是綠營。台灣警察又不是今天才粗暴,不管是李登輝還是陳水扁執政其間,警察兇狠的嘴臉不見得有多大差別,被警察暗幹幾棍以後還被路人和記者評論為自己白目的也不是只有你們,只不過今天換你們這些人自己在電視上演出而已。當初嗆扁女學生被警察過肩摔的時候,你們又曾替她說過一句話嗎?
Paddle:
本來這話就可以放在任何事件上解讀。
問題是在於出什麼聲?
你嗆扁,我不想嗆,我當然不出聲。
你堵陳雲林,我不想管,我當然也不出聲。
這中間我們的意見都是不一樣的。
可是如果你今天因為嗆扁、堵陳,而遭受國家暴力迫害、逮捕,而發現這個是讓全民言論與政治自由受害的公約數時,你要為此奮戰,我當然挺,就像我以前長期挺過民進黨是一樣的道理。
不過民進黨就是他媽鳥的,只會抱深綠鄉民LP,好啊,你高興十萬人堵陳雲林,而不願意發動更多人去反對國家暴力,那你就好好去湊這十萬人去吧,反正阿扁執政時我也是這麼度爛,今天馬執政我不過差不多差不多而已,我吃屎吃八年了,今天看到這八年張牙舞爪的這群人跟我一起吃吃屎感覺也是還不賴。
雖然看到這事不爽,不過還是要說,幹,要吃屎大家一起啊,你是活該我沒差。
Posted by 小傑
at 2008年11月5日 11:38
路過。就個人所知立院當時時況確實如同上欄反戰車(or 虫)所述。如若本文"指涉"為真,那麼阿扁令我氣結也鄙視的是國家機器暴力最基本原則 - 清算(罪愆犯行一一載明) - 執行不力。這回KMT做得不錯,至少在自我掩護上滴水不漏,大有一種"依附我等平安"的宣示意味。不過我好奇這一回合消失的立法院是不是被箝制了? 還是... 立委諸公各個有案底因此被威脅了~
妙哉,台灣。
妙哉,台灣。
Posted by parasite
at 2008年11月5日 11:41
內心的高傲自大遠比表面嘴上說的謙卑還要可怕,現在的執政者表裡不一,令人感到寒心.雖然不喜歡民進黨執政,貪污一堆,但至少現在感覺起來民進黨真實多了.
Posted by aman
at 2008年11月5日 11:56

原來因為民進黨是相對少數,所以行政院提出惡法,並且由立院通過了都不用負責?要怪,就怪你們不投票給我?確實夠妙。阿彌陀佛。
Posted by gladia
at 2008年11月5日 11:59
明天一覺醒來,中華民國護照會不會需要強制換成台胞証或直接失效呢? 滿地紅的旗幟會多了幾顆星星呢? 照這種走法,很有可能會發生.在一夕之間不是古蹟的也會變古蹟...
Posted by w234
at 2008年11月5日 12:00

反正台灣沒再出幾個政治犯,民主運動也很難再奮起了,這些被打被砸的台灣同胞們,就算你們為民主而犧牲好了,犧牲越大,民主越有希望。
Posted by x456
at 2008年11月5日 12:53

呵呵,你是不知道還是假裝不知道過去民進黨執政的八年期間,立法院是由國民黨長期把持的?對一個連國家全年預算都可以惡意杯葛的多數暴力團體來說,如果這些惡法與條文無法與民意結合,那為何國民黨要立法、通過,
==================
說這話的人還真大言不慚
居然不知道現行的警察行使職權法的條文草案全是民進黨執政下的內政部草擬的,立法院只是照章通過而已,結果現在草擬法案的執政黨沒事,通過法案的立法院反成為代罪羔羊了?
更別提,民進黨藉立法委員在審議「警察職權行使法」時,還要求增列第二十五條,企圖賦與警察隨時登門造訪假釋出獄或服刑完畢者的權力,將曾經犯罪的人「標籤化」、侵犯其隱私。
民進黨今天受到的待遇,我只能說那是自作虐的現世報,剛剛好而已!
所以不用在那邊裝什麼無辜的純潔者了!這些結果只不過是作為一個曾將經強化國家化的共犯下台之後所獲得的現世報而已.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3:12

臨檢法源 寄望警察職權行使法
【2001.12.15 自由時報】
〔記者吳明杰╱台北報導〕內政部政務次長李逸洋昨天表示,內政部正在審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已對保障人民權益有所規範,目前已列入九十一年度應完成的計畫,預計半年內內政部就可以審查通過送交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審查。
至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內容是否也有違憲,李逸洋說,雖然先前審查會已經通過部份內容,但現在必須再重新審查,待審查告一段落,內政部會對外界全盤說明。
內政部相關官員補充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是規範警察職權範圍的「基本法」,內政部法規會已經多次進行審查,依進度還有一次審查會,若先前已經通過部份涉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文因而違憲,內政部法規會將在下一次審查會修正。
內政部官員表示,警政署在民國八十七年送交內政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對於警察職權行使的各種措施的發動要件及程序有明確規定,保障人民權益,預防可能危害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安全,對於臨檢勤務的要件、程序等也已明訂在草案中。
官員表示,目前有關警察臨檢的規定,主要是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但沒有明確的執法職權內容、要件、範圍、程序等規範,「警察職權行使法」通過後,將可成為警察執法的依據與後盾。
第五三五號解釋文指出,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的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的維護兼籌並重,通盤檢討訂定。
--------------------------------------------------------------------------------
〔記者張道藩╱台北報導〕大法官限兩年內完成警察臨檢的法令依據;警政署昨天表示,現已完成「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共卅一條,目前在內政部審核中,草案對警察執勤的依據和強制力都有明確規定,對警察執勤的限制,也有更進一步的規範,可兼顧治安維護及保障人權。
警政署寄望甚深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對「臨檢」、「路檢」、「盤查」的實施要件,在第六條有詳細的規定,諸如:「有事實足認或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有事實足認對於已發生之犯罪知情,或有事實足認為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查證身分之必要者。」
以及「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預備或實施重大犯罪之處所,或滯留於無停留、居留許可之處所而受停留、居留許可權人之請求者。行經指定處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接受戶口查察或家戶訪問者,以協助偵辦刑事案件、處理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有必要者為限。」
警察依前述規定,查證人民身分,依草案第七條規定,可採取做法:「攔停人、車、船、航空器材或其他交通工具。有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時,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詢問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當事人有回答及出示或交付身分證明的義務。」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警察在行使職權時並非無限上綱,必須「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為之。」
對於大法官會議所提出的警察行使職權時,所應遵守的比例原則,職權行使法中也明定:「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為了保障民眾的基本人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五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依法得行使裁量權時,應考量執行目的,選擇最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並應告知當事人理由。」
而在警察行使職權的「強制力」上,若無法查證身分,或情況急迫者,「得將當事人帶往勤務處所,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六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另以適當方法通知當事人指定之親友。」
而警察對於顯難達成身分查證之目的當事人拒絕配合時,可依第八條規定,採取強制鑑識措施:「採取指紋或掌紋。照相或錄影。確認體外特徵。量取身高體重。其他得以辨識身分之法定鑑識措施。」
警政署表示,從大法官會議解釋所述明,認為警方現行執行勤務方式的缺失,在未來「警察職權行使法」都可說明確的具備,完整的達到改進的要求。
而在法案未通過的這段時間,警方在勤務執行的技巧上,自然也會兼顧到保障人權的立場。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3:44
這一切是否該回歸到代議政治的問題,從總統到鄉鎮代表,選上了就由他亂搞四年,人民的心聲一句"聽到了"就沒了,放任這樣的制度,現實面就是台灣人所獲得的現世報!
Posted by ByPass
at 2008年11月5日 13:49

我把在蘇餅那邊的文章也轉貼過來好了
===========================
噗,我說酥餅兄,要批判之前也得做些功夫吧
不要讓人家以為綠營的支持者都是沒智識的的人
我們來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怎麼規定的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看清楚了沒,沒錯,就是公共場所,只要警察懷疑你有犯罪嫌疑,他就可以盤查你的身分,如果你不從,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有規定,他就可以強制帶走你到派出所留置三個小時,如果你還不從?嘿嘿,他還可以請求法院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67條之規定罰你個三千元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什麼?你問我這些法條是誰定呢?哈哈,這就是各位所支持的民進黨籍李逸洋所主持下的內政部所草擬的,該黨黨員甚至還嫌不夠,還要求增列第二十五條,企圖賦與警察隨時登門造訪假釋出獄或服刑完畢者的權力,將曾經犯罪的人「標籤化」、侵犯其隱私。
所以造成今天這種結果,我只能說是貴黨黨員自食惡果,剛剛好而已!
【2001.12.15 自由時報】
〔記者吳明杰╱台北報導〕內政部政務次長李逸洋昨天表示,內政部正在審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已對保障人民權益有所規範,目前已列入九十一年度應完成的計畫,預計半年內內政部就可以審查通過送交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審查。
至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內容是否也有違憲,李逸洋說,雖然先前審查會已經通過部份內容,但現在必須再重新審查,待審查告一段落,內政部會對外界全盤說明。
內政部相關官員補充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是規範警察職權範圍的「基本法」,內政部法規會已經多次進行審查,依進度還有一次審查會,若先前已經通過部份涉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文因而違憲,內政部法規會將在下一次審查會修正。
內政部官員表示,警政署在民國八十七年送交內政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對於警察職權行使的各種措施的發動要件及程序有明確規定,保障人民權益,預防可能危害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安全,對於臨檢勤務的要件、程序等也已明訂在草案中。
官員表示,目前有關警察臨檢的規定,主要是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但沒有明確的執法職權內容、要件、範圍、程序等規範,「警察職權行使法」通過後,將可成為警察執法的依據與後盾。
第五三五號解釋文指出,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的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的維護兼籌並重,通盤檢討訂定。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4:08
powerslide,漂亮!
給你鼓鼓掌!
大家要弄清楚一件事情,當然要支持言論自由,但也要搞懂現在這種鎮壓怎麼來的。
給你鼓鼓掌!
大家要弄清楚一件事情,當然要支持言論自由,但也要搞懂現在這種鎮壓怎麼來的。
Posted by Goggle
at 2008年11月5日 14:13
powerslide真是厲害!從法律條文和修訂歷史來看,才是真正公正客觀;老是從政治觀點發言永遠只是羅生門。
Posted by passer
at 2008年11月5日 14:27
powerslide,你講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執法職權內容、要件、範圍、程序等規範,哪一條規定人民不可以在公共場所拿自家國旗?哪一條規定陳雲林來台北時本地人連在中和都不能持國旗?哪一條規定人民沒有遊行集會的自由?哪一條規定人民不能在自己開的店裡放台灣音樂?哪一條規定圓山的後山不能走?連紅衫軍都通過了你講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為什麼陳雲林一個無名下將可以大破「中華民國」的法律、民主自由與人權?大凡一個中國官員所到之處,不准見到一面台灣國旗,這是「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的嗎?中國官員所到之處,「中華民國」的所有官銜必須通通消失,這也是「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的嗎?搞清楚別人在講什麼,不要轉移焦點,也不必打烏賊戰,貼出那麼一篇新聞報導有何用,只會讓人覺得你根本是到現在還在狀況外,不外是屬於低3Q的那一類。要表現善意,可以委屈自己,但是不能降低國格,因為那是只有自我作賤的下賤人才會做的事。難得你在前面還說這次國民黨幹得不錯,比這個邪惡格主還出格,台灣社會的不當既得利益者兼醜惡藍血人之所謂「人道主義」在你們這票人的嘴臉中見了真章,而當台灣人民遭受不公平的迫害與打壓時,聽你說的,邪惡政權這個中國的小媳婦這次還真「幹得不錯」耶!拍拍手喔~~我呸!
Posted by 反戰車
at 2008年11月5日 14:48

我雖然也覺得今天算綠營自食惡果,但這樣的惡法與國家暴力仍不應姑息,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不跟這些腦殘人士同流合污,卻又能表達抗議的手段嗎?
Posted by gladia
at 2008年11月5日 14:51

反戰車,你今天演的是中華民國捍衛者啊?
真是一整個妙。
Posted by 疏洪道吞妹
at 2008年11月5日 14:54
疏洪道吞妹,
「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目前的國名叫中華民國」。
這是前政府講的,你反對嗎?當時這樣的觀念提出來後,藍營可是一片鴉雀無聲啊,你記得嗎?
所謂「中華民國」是個歷史的包袱,是我們暫時不能不承受之重,所以需要正名,而我們所尋求的,是一個體制內的民主改革,並非武力革命。這樣講你了解沒有?不要講得好像你是化外之民似的,小胖老師曰:加油,好嗎?^_^
「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目前的國名叫中華民國」。
這是前政府講的,你反對嗎?當時這樣的觀念提出來後,藍營可是一片鴉雀無聲啊,你記得嗎?
所謂「中華民國」是個歷史的包袱,是我們暫時不能不承受之重,所以需要正名,而我們所尋求的,是一個體制內的民主改革,並非武力革命。這樣講你了解沒有?不要講得好像你是化外之民似的,小胖老師曰:加油,好嗎?^_^
Posted by 反戰車
at 2008年11月5日 15:17
疏洪道吞妹,
「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目前的國名叫中華民國」。
這是前政府講的,你反對嗎?當時這樣的觀念提出來後,藍營可是一片鴉雀無聲啊,你記得嗎?
所謂「中華民國」是個歷史的包袱,是我們暫時不能不承受之重,所以需要正名,而我們所尋求的,是一個體制內的民主改革,並非武力革命。這樣講你了解沒有?不要講得好像你是化外之民似的,小胖老師曰:加油,好嗎?^_^
「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目前的國名叫中華民國」。
這是前政府講的,你反對嗎?當時這樣的觀念提出來後,藍營可是一片鴉雀無聲啊,你記得嗎?
所謂「中華民國」是個歷史的包袱,是我們暫時不能不承受之重,所以需要正名,而我們所尋求的,是一個體制內的民主改革,並非武力革命。這樣講你了解沒有?不要講得好像你是化外之民似的,小胖老師曰:加油,好嗎?^_^
Posted by 反戰車
at 2008年11月5日 15:17

powerslide,你講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執法職權內容、要件、範圍、程序等規範,哪一條規定人民不可以在公共場所拿自家國旗?哪一條規定陳雲林來台北時本地人連在中和都不能持國旗?哪一條規定人民沒有遊行集會的自由?哪一條規定人民不能在自己開的店裡放台灣音樂?哪一條規定圓山的後山不能走?
=================================
我聽不懂你在講什麼ㄟ
我都已經說了很清楚了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這個拿不拿國旗有關嗎?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5:27
有些人,讓人很驚訝。
民進黨八年來做的一些事情,作者不知道是好心沒列舉還是想和稀泥,就有人不知道是給臉不要臉還是以為大家都忘記了,在這裡嗆聲。
結果被列出來,還在硬凹,絲毫不以之前民進黨所作所為為恥。
看來作者說的沒錯,許多人爭取人權,只是為了再度執政後戕害人權。
反戰車我很希望您能繼續留言,讓我把各位的嘴臉看得更清楚。
民進黨八年來做的一些事情,作者不知道是好心沒列舉還是想和稀泥,就有人不知道是給臉不要臉還是以為大家都忘記了,在這裡嗆聲。
結果被列出來,還在硬凹,絲毫不以之前民進黨所作所為為恥。
看來作者說的沒錯,許多人爭取人權,只是為了再度執政後戕害人權。
反戰車我很希望您能繼續留言,讓我把各位的嘴臉看得更清楚。
Posted by 本草
at 2008年11月5日 16:29
各位,現在再看到這段謝長廷競選時的影片,「守護孩子,守護台灣」,不會流淚和難過嗎?
現在難道不能證明台灣人民是不小心做了錯誤的選擇?
現在難道不能證明台灣人民是不小心做了錯誤的選擇?
Posted by 葛啦
at 2008年11月5日 16:41

嗯,既要捍衛中華民國又要正名,今天捍衛他是為了能明天取消他,這種脫褲子放屁的事情,腦袋正常的人想不出來,悲哀呀,真正的悲哀。
Posted by 疏洪道吞妹
at 2008年11月5日 17:03

看了謝蘇的競選廣告很感嘆
如果當初謝蘇能有勇氣反省扁政權的貪腐與墮落
或許今天會不一樣
可是今天民進黨已經變成一個不會反省的政黨了
一個臭黨去鬥一個爛黨
蔣政權的政治極權轉變到扁政權的財團極權
檢警一樣張牙舞爪
還想告訴人民這是一場正義之戰
只會讓人倒彈渾身起雞皮疙瘩
Posted by pinkkinder
at 2008年11月5日 17:19

執勤無限上綱 違法的是警察
〔記者項程鎮、謝文華/台北報導〕警察職權行使法雖授權警方面對有公共安全疑慮事件,可以採取「即時強制」措施,劃定封鎖線,暫時驅離或排除民眾,但不表示可以無限上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指出,警方這兩天作法「已經違法,應予譴責」,監察院也應調查彈劾執法濫權、公權力無限上綱的警政署、國安局、陸委會等相關人員。
警方排除危害的法源依據,主要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到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少法界人士認為,上述法條賦予警方權責,不等同警方能夠自行擴大管制範圍和排除對象,否則就是濫權,與戒嚴時代何異?
管制區大到一望無際
林峰正舉例,如管制區外民眾有暴力行為,或拿刀、槍等違禁品,就涉及犯罪,警方基於維護治安職責,當然有權予以排除和逮捕,但如民眾沒有攜帶危險物品,只是 單純表達意見和訴求,警方無權干涉。他並質疑,以國安單位、警政署劃設的「管制區」來看,擴大到五百、甚至一千、兩千公尺範圍,連眼睛都看不到的距離,難道人民是拿槍還是射飛彈嗎?
另有法界人士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已開宗明義告訴全國警察:「執勤時不得逾越必要限度,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進行」,反觀警方這兩天,動不動就把管制區擴張到極大化的作法,明顯違反上述條文。
再就昨天警方進入國賓飯店附近唱片行,以擔心鼓動民眾情緒等由,要求店家關掉唱片行正在播放的「台灣之歌」曲目,法界人士也認為不宜,因為若是音量過大,應請環保局量測處置,至於警方「只是希望店方關掉」的說法,因實務上已造成店家壓力才勉予配合,並不能為警方過當行為開脫。
有法界人士統計,警方這兩天恣意擴權的範圍,包括:在封鎖線外強行取走民眾國旗,不讓民眾拿標語,要求商店關音樂,驅離呼口號、嗆聲民眾等行為,林峰正認為警方自行擴大執勤裁量權的範圍,已到無法令人理解的程度。
對於警方上述的濫權行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一條,有救濟程序規定,民眾若不服警方執勤作法,認有越權嫌疑,可依上述條文第二十九條規定,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如警方置之不理,民眾可向警方要求書面紀錄,再據以提起訴願和打行政官司。
而若警方執行公權力時,有意或無意間還造成人民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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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delink
at 2008年11月5日 17:24
這篇報導應該是自由時報的,警方這幾天的作為是否合法恐怕問題很大。
Posted by delink
at 2008年11月5日 17:26

TAHR律師的話聽聽就算了,如果他們的意見那麼有用的話,樂生/寶藏巖的訴訟就不會輸掉了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8:44
powerslide,你說你看不懂我在講什麼,這我可以了解,因為根本沒有人期待你能看懂什麼。既然你也知道「警察職權行使法」和拿不拿國旗沒有關係,那你提「警察職權行使法」幹什麼?抄一堆法律條文去嚇你自己吧!無聊至極。
Posted by 反戰車
at 2008年11月6日 14:19

powerslide,你說你看不懂我在講什麼,這我可以了解,因為根本沒有人期待你能看懂什麼。既然你也知道「警察職權行使法」和拿不拿國旗沒有關係,那你提「警察職權行使法」幹什麼?抄一堆法律條文去嚇你自己吧!無聊至極。
========================
看來有人真是白目到極點了
連[管制區]這斗大的三個字都看不懂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6日 21:54
powerslide,我覺得反戰車只是裝傻而已,他想批的,可看的仔細了,然後對他不利的,就在裝傻,和這種人認真就輸了。
Posted by 飛鳥
at 2008年11月6日 23:42
是啊,所以查證了身份後,可以順便連國旗一起沒收?真的是很白目!呵~
Posted by 反戰車
at 2008年11月7日 14:20

或許警察只是太愛那些國旗了,跟場上那些愛國同胞們一樣.......
呵....愛國同胞ㄟ......好久沒看到這個字眼了
十年前誰能想到這個詞可以用在綠營身上啊......
Posted by maybe
at 2008年11月7日 23:29

我並沒支持任何一方,單單就這個事件來看(一切以法律為依歸):
一、我覺得後面所發生的事情,都是“先違法“所延申出來後面的事件,民眾先“違法“往沒有申請的地段前進,加上情緒激動,警察有可能不先去驅散(預防動作)民眾嗎?如果不驅散,事後要是有任何人因為此事件受傷、死亡,要算在誰頭上,誰來負責?事後又有人要出來講,警察為什麼沒盡到保護市民的責任。
二、不要再消費國旗了,站在警察的立場,警察是拿走民眾手上的武器(旗桿),而不是針對國旗(警察也要保護自己吧~),不要為暴行找籍口(誰不曉得某黨每次遊行都有暴力事件,警察只是“預防“事情愈來愈嚴重...)。
三、很好笑~某黨執政了八年,為什麼不修法,現在才在講要修法(動機令人懷疑,轉移焦點??)
四、更好笑~某人被鎮暴警察打,推說是陪父母散步???半夜散步???
五、紅衫軍幾十萬人,都能做到一切合法、和平,為什麼幾百人會暴動???(還推說民主退步,就是你們先違法,延申出後面的事件,讓民主退步的是你們吧~~事後再來說警察打人,你們不違法,和平解散,警察才懶得管你們咧~)還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害蟲!!
六、那些大學生腦殘了喔??集點遊行是不會先申請是不是???
警察拉你們就可以喊“警察打人“是不是??
老師沒教你們要守法嗎??
破壞任何一個制度,大家都會,但...破壞前,先拿出建設的藍圖好嗎?
Posted by Stanley
at 2008年11月9日 19:49

認同powerslide&Stanley
不屑~反戰車~,根本就是愛戰車的好戰份子,也不想想自己有幾兩重,還肖想在關公面前耍大刀,自取其辱,別再丟人現眼啦!
Posted by 真理
at 2008年11月9日 23:41

違法???(抓頭)
在管制區外的人揮國旗違法???(再抓頭)
在管制區外附近的人接受強制警力盤查因為他們可能違法???(再次抓頭)
今天不談藍綠的狀況下你被這麼搞會不會火
我會
今天你啥都沒做的時候人家就說你不對你會不會火
我會
明天你穿短裙被強暴的時候會不會哭
這我就不知道了
回歸版主的問題上
實際上也看到民進黨執政時並沒有將國民黨的遺毒排除
這實際上也牽扯到兩黨在幕後的角力及互相交尾
所以有這些雞巴東西並不奇怪
但今天動用這些錯誤權力的國民黨就不會比民進黨來得糟糕嗎???
同時
我們也可以看到那時後反對及支持的學者的嘴臉
此外
現在支持及反對者的嘴臉
對了
powerslide大神你還沒有去給中国泛蓝联盟指正他們的錯誤喔
我在等著呢
http://www.uocn.org/bbs/viewthread.php?tid=14263&extra=page%3D1
Posted by 路過看看男2
at 2008年11月11日 06:20

原來法律也講負負得正這一套啊~
民進黨作了不少錯事,所以現在警察施暴就對了;行政院送不好的草案,所以立法院隨便審也就沒什麼責任了;群眾裡有幾個滋事分子,所以其他人活該被當成暴民打到死。
所以我說馬政府豈只是無能而已,根本是詐術的天才,兩三句話在霉體上一放送,大家全信了,警察打暴民,完事。
豈是一個清爽了得。下次再有什麼遊行,可以沿著台北市界築一堵遮醜牆,暴民不入我眼矣。
對了,北京規劃的那什麼抗議專區,下次可以他山之石,學習一下。
Posted by 鄉民
at 2008年11月13日 14:26
真誠.用心.助人 是我們團隊經營事業的根本~未來,網域就像手機一樣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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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苦哥
at 2008年11月26日 03:17
Quote from Stanley:
>五、紅衫軍幾十萬人,都能做到一切合法、和平,為什麼幾百人會暴動???
一切合法和平?!!這還真是天大的笑話
您要不要拿您的名譽為這件事做擔保?
>五、紅衫軍幾十萬人,都能做到一切合法、和平,為什麼幾百人會暴動???
一切合法和平?!!這還真是天大的笑話
您要不要拿您的名譽為這件事做擔保?
Posted by Morg
at 2008年12月3日 10:52
既然法早就存在了。
當時民進黨為何不如此粗暴的對待紅杉軍?
為何國民黨如此粗暴對待抗議陳雲林人士?
紙上談兵檔法解答不了上面問題。
當時民進黨為何不如此粗暴的對待紅杉軍?
為何國民黨如此粗暴對待抗議陳雲林人士?
紙上談兵檔法解答不了上面問題。
Posted by 1
at 2008年12月9日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