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2日 16:26
庇護工場、庇護性就業服務的法令細節及行政歸屬
剛剛詢問了勞委會職訓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組長周惠玲,總算搞清楚庇護工場在法令體系上的一些細節。
其實庇護工場分成兩種,一種是按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8條設置的庇護工場:
這就是勞委會在〈推動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業務狀況報告〉及針對報載喜憨兒有否薪資過低問題,勞委會再度回應新聞稿講的,庇護工場分成福利型、復健型及就業型等多種型態,社福、衛生、勞工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依其職責,基於不同之目的(社政以生活重建、勞政以就業、衛政以復健為目的),設立或獎勵設立各類型庇護工場。
而在〈推動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業務狀況報告〉轉述內政部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修法討論過程中,已漸朝向將庇護工場經營者與庇護工場學員定義為正式僱用關係,並強調庇護學員之勞動權益之保障。主要就是針對第58條,是所謂的「機構」式的庇護工場,庇護工場本身就是機構,完全要按照第58條的規定設立。目前內政部主管的庇護工場約有70幾家,就業型的庇護工場約有7家,內政部是認為說,既然工場有教導工作的性質,乾脆就都移撥到勞政體系內,通通有僱傭關係。不過周惠玲是認為內政部比較偏重照護福利的業務應該仍要進行,所以這個條文還要再喬。
另外一種則是按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0條設立的「庇護性就業服務」
庇護性就業服務和庇護工場不太一樣,但蠻多人混在一起談,算是泛稱型的庇護工場。
現在喜憨兒的工作站,包括北市政府enjoy、新竹市的工作站,都屬於這一種,用一般的法令成立餐廳、合作社等等,僱用一些職場輔導員及技術輔導員,然後按照《身障法》第30條,申請補助,接受身障者的庇護訓練申請。也就是說,這裡本來就是以「就業服務、推介」甚至營業為主的單位,老實說,我覺得既然這裡就是就業為目標成立的,和社政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就不多了,但可以想想社政還應該多負什麼責任。
庇護性就業服務的絕大部分經費,都是由各級縣市政府的身心障礙基金支應。周惠玲說,去年各縣市有137家的承辦單位,總共庇護訓練了2364人。
至於「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和所晉用的身心障礙者之間,有沒有勞僱關係,周惠玲是說,在〈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的第陸點中,有要求承辦單位針對庇護救業者,擬出以二年為限的「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在這段期間內,都是「學習」階段,在庇護就業者能力提升後,承辦單位應將庇護性就業者轉介適當的就業服務單位,協助進入支持性或競爭性就業職場,這個時候,才有所謂的勞僱關係。
周惠玲表示,不論是處於學習階段還是正式僱傭階段,都要保勞健保。在學習階段的勞保部分,則是按照職業訓練的投保薪資投保。
不過周惠玲承認,由於「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是承辦單位按個案自行訂定,沒有一定的標準,難免有規避勞基法讓身心障礙者「始終非僱傭關係」的單位存在,目前公部門正打算定一套標準,看產能和貢獻度,與承辦單位合作與討論,讓個案進入僱傭階段。
幾個值得參考的政府文件:
身障法第58條的庇護工場: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身障法第30條的庇護性就業服務: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中程計畫:這個中程計畫是2003年公布的,職訓局是說,裡面的一些狀況和現在已經不同。不過內容蠻完整的,可以好好看看瞭解整個政府的身障就業支援體系。
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承辦單位一覽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推動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業務狀況報告:2005年3月的報告,蠻新的。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補助方案成果:這裡有從2001年度開始的各公益機構的就業促進方案報告,包括喜憨兒基金會的都有,大家其實可以看各年度的報告,喜憨兒基金會一定程度回答了我之前提出的問題,「喜憨兒基金會的勞動條件好壞只是其中的一部份,重要的是在一般勞動市場就業的喜憨兒,他們怎麼了?誰有做調查?喜憨兒基金會有沒有呢?」
其實庇護工場分成兩種,一種是按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8條設置的庇護工場:
各級政府應按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設立下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一、身心障礙者之教育、醫療、護理及復健機構。
二、視障者讀物出版社及視障者圖書館。
三、身心障礙庇護工場。
四、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機構。
五、身心障礙收容及養護機構。
六、身心障礙服務及育樂機構。
七、其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前項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並定期予以在職訓練;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其設立許可、籌設、獎助、查核之辦法及設施、人員配置、任用資格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這就是勞委會在〈推動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業務狀況報告〉及針對報載喜憨兒有否薪資過低問題,勞委會再度回應新聞稿講的,庇護工場分成福利型、復健型及就業型等多種型態,社福、衛生、勞工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依其職責,基於不同之目的(社政以生活重建、勞政以就業、衛政以復健為目的),設立或獎勵設立各類型庇護工場。
而在〈推動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業務狀況報告〉轉述內政部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修法討論過程中,已漸朝向將庇護工場經營者與庇護工場學員定義為正式僱用關係,並強調庇護學員之勞動權益之保障。主要就是針對第58條,是所謂的「機構」式的庇護工場,庇護工場本身就是機構,完全要按照第58條的規定設立。目前內政部主管的庇護工場約有70幾家,就業型的庇護工場約有7家,內政部是認為說,既然工場有教導工作的性質,乾脆就都移撥到勞政體系內,通通有僱傭關係。不過周惠玲是認為內政部比較偏重照護福利的業務應該仍要進行,所以這個條文還要再喬。
另外一種則是按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0條設立的「庇護性就業服務」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於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對於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設立或獎勵設立庇護工場或商店。
庇護性就業服務和庇護工場不太一樣,但蠻多人混在一起談,算是泛稱型的庇護工場。
現在喜憨兒的工作站,包括北市政府enjoy、新竹市的工作站,都屬於這一種,用一般的法令成立餐廳、合作社等等,僱用一些職場輔導員及技術輔導員,然後按照《身障法》第30條,申請補助,接受身障者的庇護訓練申請。也就是說,這裡本來就是以「就業服務、推介」甚至營業為主的單位,老實說,我覺得既然這裡就是就業為目標成立的,和社政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就不多了,但可以想想社政還應該多負什麼責任。
庇護性就業服務的絕大部分經費,都是由各級縣市政府的身心障礙基金支應。周惠玲說,去年各縣市有137家的承辦單位,總共庇護訓練了2364人。
至於「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和所晉用的身心障礙者之間,有沒有勞僱關係,周惠玲是說,在〈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的第陸點中,有要求承辦單位針對庇護救業者,擬出以二年為限的「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在這段期間內,都是「學習」階段,在庇護就業者能力提升後,承辦單位應將庇護性就業者轉介適當的就業服務單位,協助進入支持性或競爭性就業職場,這個時候,才有所謂的勞僱關係。
周惠玲表示,不論是處於學習階段還是正式僱傭階段,都要保勞健保。在學習階段的勞保部分,則是按照職業訓練的投保薪資投保。
不過周惠玲承認,由於「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是承辦單位按個案自行訂定,沒有一定的標準,難免有規避勞基法讓身心障礙者「始終非僱傭關係」的單位存在,目前公部門正打算定一套標準,看產能和貢獻度,與承辦單位合作與討論,讓個案進入僱傭階段。
幾個值得參考的政府文件:
身障法第58條的庇護工場: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身障法第30條的庇護性就業服務: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中程計畫:這個中程計畫是2003年公布的,職訓局是說,裡面的一些狀況和現在已經不同。不過內容蠻完整的,可以好好看看瞭解整個政府的身障就業支援體系。
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承辦單位一覽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推動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業務狀況報告:2005年3月的報告,蠻新的。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補助方案成果:這裡有從2001年度開始的各公益機構的就業促進方案報告,包括喜憨兒基金會的都有,大家其實可以看各年度的報告,喜憨兒基金會一定程度回答了我之前提出的問題,「喜憨兒基金會的勞動條件好壞只是其中的一部份,重要的是在一般勞動市場就業的喜憨兒,他們怎麼了?誰有做調查?喜憨兒基金會有沒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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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雖然, 目前我也算社福界的一員, 但, 畢竟, 我以往幾乎是活在電腦的世界中, 對於社會福利這方面的事, 實在不甚瞭解, 藉由這次喜憨兒事件, 看了一些先進的文章, 長一下見識. 1.庇護誰?誰庇護? 該文中提到了 "政府" 的角色問題, 這是我從沒想到過的. 2.時薪66元的喜憨兒,被剝削了嗎? 該文對 "庇護商店" 的工作內容有些說明, 讓大家瞭解....
喜憨兒事件之推薦閱讀【阿德觀點】
at 2005年10月16日 10:40
Torrent:
從法令去認識庇護性工作或庇護性就業,我想也還是一個極小的片面而已。比如說,任何一間慢性療養院,每天都會有許多病人在做庇護性工作,也會有一些病人處在庇護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的階段,但他們絕大多數,都會自己幹(就像你說的一個月領八百元那種),不會去申請政府補助,也不會出現在主管單位的列管名單裡。
大部分機構做的,都屬於「自己幹」,自己去社區串資源,自己想辦法做電子商務,自己想辦法找錢付零用金。這種「自己幹」的,遠超過政府登記有案、接受補助的。
從法令去認識庇護性工作或庇護性就業裡的關係,我想是不夠的。我想還得加上從學理、從實務層面來分析才行。法令實際上已經是末稍了,我想是先有實務,然後有學理,最後才會衍生出法令來。
從法令去認識庇護性工作或庇護性就業,我想也還是一個極小的片面而已。比如說,任何一間慢性療養院,每天都會有許多病人在做庇護性工作,也會有一些病人處在庇護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的階段,但他們絕大多數,都會自己幹(就像你說的一個月領八百元那種),不會去申請政府補助,也不會出現在主管單位的列管名單裡。
大部分機構做的,都屬於「自己幹」,自己去社區串資源,自己想辦法做電子商務,自己想辦法找錢付零用金。這種「自己幹」的,遠超過政府登記有案、接受補助的。
從法令去認識庇護性工作或庇護性就業裡的關係,我想是不夠的。我想還得加上從學理、從實務層面來分析才行。法令實際上已經是末稍了,我想是先有實務,然後有學理,最後才會衍生出法令來。
Roach,
我知道,我只是就法令作一個釐清而已,看整個施政邏輯是什麼,官方的修法邏輯準備動哪裡。如果我們是要政府介入,而且是在我們認為適當的介入,這點功課還是得做的。
我知道,我只是就法令作一個釐清而已,看整個施政邏輯是什麼,官方的修法邏輯準備動哪裡。如果我們是要政府介入,而且是在我們認為適當的介入,這點功課還是得做的。
現在最嚴重的問題是,最重要的: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是什麼?社會的成本與效益分別是什麼?往往被忽視了。
以這次喜憨兒事件來說,這種明星庇護商店往往是接受勞政系統補助,勞政系統就會要求 66元基本薪資,就會定義這是勞雇關係。然後發生事情了,就一群人在哪兒討論基本薪資跟勞雇關係,其實這是因為喜憨兒基金會決定接受勞政系統補助,這是主管單位的要求,不代表是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其實也只是眾多庇護性工作的一小部分而已,可是,因為是明星個案,因為有媒體宣傳,社會大眾就會誤以為「喔,這就是庇護性就業」。
又如新竹站要關了,理由是什麼?客源不繼、虧損累累、經營不善,大家也就接受這種理由了。「勞委會邏輯」如果一直蔓延下去,大家就會只注意到勞雇關係、經營管理、賺錢與否,甚至到最後接受了「自給自足」的邏輯,而忘記了,這是否應該是政府(或,國家?資本家?)的責任?
以這次喜憨兒事件來說,這種明星庇護商店往往是接受勞政系統補助,勞政系統就會要求 66元基本薪資,就會定義這是勞雇關係。然後發生事情了,就一群人在哪兒討論基本薪資跟勞雇關係,其實這是因為喜憨兒基金會決定接受勞政系統補助,這是主管單位的要求,不代表是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其實也只是眾多庇護性工作的一小部分而已,可是,因為是明星個案,因為有媒體宣傳,社會大眾就會誤以為「喔,這就是庇護性就業」。
又如新竹站要關了,理由是什麼?客源不繼、虧損累累、經營不善,大家也就接受這種理由了。「勞委會邏輯」如果一直蔓延下去,大家就會只注意到勞雇關係、經營管理、賺錢與否,甚至到最後接受了「自給自足」的邏輯,而忘記了,這是否應該是政府(或,國家?資本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