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30日

蘇建和三人再判死刑,司法改革從頭再來?

昨天蘇建和案宣判,居然再判三人死刑,一些報導堆積在這裡,一些細節描述已經很多了,我想在這裡補充一下這個案子和司法改革的關係。

其實蘇建和案真是台灣司法改革運動裡面非常重要的案例。

蘇建和案的資訊可以從司改會做的〈案情簡介〉看到:
1991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汐止鎮吳宅遭人潛入,吳氏夫婦被砍殺身亡,這宗慘絕人寰的命案不僅破碎一個幸福的家庭,更埋下製造三個無辜家庭的不幸。只因為警方不相信兇手王文孝一人可以砍殺七十九刀,在刑求逼迫下,讓王文孝供出包括自己弟弟王文忠在內,共有四人共謀;再以同樣方法令王文忠供出其它三個共謀,即為蘇建和等三人。

八月十六日,三人陸續被捕,雖然沒有任何證據,但是在警方連續審訊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法定時間,以及嚴酷的刑求逼供對待下(包括以打火機燒下巴、倒吊灌尿水、辣椒水;以鐵棰隔著電話簿捶打胸部;以電擊棒電擊下體;燒焦之後再為其擦上綠油精;脫光衣服坐在冰塊上,再用大型電風扇吹他脫光衣服綁在椅子上,然後在水溼的地板上以電擊棒導電,讓被告背著椅子在地上跳著,名之曰:耍猴戲等等),三人有的意識不清、有人被迫違背意志的簽下了所謂的「自白書」(警訊筆錄)。

三人離開警方掌握後(其中劉秉郎始終沒有承認),雖然一再澄清之前的自白並非出於自由意志,也都提出了王牌證據?「不在場證明」,但卻都不被檢察官、法官採信,就這樣,本案只憑三人加上王文孝、王文忠的自白,以及非法從莊林勳家中隨意取得的24塊硬幣,法院便將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各處以兩個死刑,王文忠以在樓下把風的「結夥竊盜未遂」罪名判刑兩年八個月(已經服刑完畢出獄,並且主動為三人喊冤),王文孝則於次年一月十一日依軍法執行槍決。

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從檢察官到三審法官,居然都只相信因為警方刑求逼供而來的「自白書」,以及「非法從莊林勳家中隨意取得的24塊硬幣」,就將三人判處死刑。

從1992年士林地方法院判決三人各兩個死刑開始,在各級法院的來來去去就沒停過,可以說是創了台灣數項司法記錄。在一二審都判決死刑後,最高法院分別在1993年、1994年撤銷高等法院的死刑判決,但在高等法院仍維持原判後,最高法院也於1995年判決確定。但隨後就是檢察總長提出三次非常上訴。然後在民間團體的努力下,最高法院又於1999年撤銷原裁定,發回高等法院,結果高等法院在2003年再審宣判三人無罪,當庭釋放,但隨即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又上訴,最高法院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結果卻等來6月29日的死刑判決。

總共16年過去了,真恐怖,1991年的時候,我也才剛要上大學,耗到現在2007年,三個人的青春與成長,就被警、檢、司法體系耗乾。但這16年中間,因為蘇建和案卻讓台灣的司法體系開始有了成長,你我都是受惠者。

最重要的,就是「刑事訴訟制度」的改變,大家可以看高涌誠這篇〈漫漫司法改革路〉:
十五年前,被告的自白被視為證據之王,偵查機關往往漠視客觀證據,只想取得被告的自白,這種證據法則,根本就是刑求滋長的溫床。十五年後,刑事訴訟法已明文規定,訊問被告要全程錄音錄影,而只要被告主張自白不是出於自願,檢察官又不能舉證時,被告的自白就不能做為證據。

如果不是蘇建和案讓整個社會對於刑求及濫用自白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根本不可能通過,你我都可能因為任何的案子,受到警方相同的對待。

所謂「刑求逼供、屈打成招」,這真是司法在封建時代、科技不彰時的搞法,如果去看三言二拍,裡面三篇裡面就有兩篇就是搞刑求,而所謂的自白,更是在《刑事訴訟法》中不能被視為唯一證據,必須要有「嚴格證明法則」檢驗,法官才能就此形成心證。

結果呢?6月29日的判決中,法官仍以自白作為判刑根據,也難怪判決一出,所有律師氣得將律師袍反穿。因為這根本就代表了因為蘇建和案而來的這十幾年來的司法改革真是回到原點,所有聲援團體都覺得10幾年白搞了,難道《刑事訴訟法》是擺著好看的嗎?就算《刑事訴訟法》是在蘇建和案後才通過的,但「證據法則」難道不是司法從頭就該秉持的理念嗎?否則法官依然隨著警方和檢方炮製的「證據」亂判,這樣的司法還有什麼好期待的?

ps. 雖然有《刑事訴訟法》,但是警方惡劣的行徑還是層出不窮,例如在楊儒門案中,警方還是敢製作假筆錄,而檢方也居然不聞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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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還好,我們有公共電視。 七月一日晚上08:30播出的「獨立特派員」首集,第一單元就是關於蘇案的調查報導:消磁的正義。
公視「獨立特派員」關於蘇案的調查【火燒之島】 at 2007年07月2日 10:36
影像來源:
8.11(六)【島國殺人紀事】蘇案影像巡迴座談【小小書房|因為對書的愛情,我們存在】 at 2007年08月4日 00:17
建築基準法の改正や半世紀ぶりの商法大改正、公正取引委員会の規制強化、弁護士業の自由化や様々な司法改革…。これらはすべてアメリカ政府が彼らの国益のために日本政府に要求して実現させたもので、アメリカの公文書には実に率直にそう明記されている。近年の日米関係のこの不可解なメカニズムのルーツを探り、様々な分野で日本がアメリカに都合のいい社会に変えられて来た経緯を、アメリカの公文書に則して明快平易に描く。1 北京・シカゴ枢軸の怪(ささいな発端/中身はアメリカの制度の焼き直し ほか)/2 対日圧力の不可解なメカニズム(
司法改革についてー拒否できない日本 アメリカの日本改造が進んでいる【司法改革の達人】 at 2007年08月31日 13:15
回應文章
  我是一個司法人員,我不認為蘇健和等三人無罪,但我也不認為他們有罪。

  對於許多人來說,蘇案大概是司法史上列名爭議性高且旅創紀錄的案件(客觀上),但對於被害人家屬而言,那卻是永遠無法磨滅的傷痛,不論判決結果最後如何,失去親人的痛永遠無法被弭平。但不論如何,我只希望可以平靜且客觀地去說說自己的感想。

  本案的進行中,有人從刑事訴訟的制度去著墨,有人從刑罰論的改革去著墨,也有人從犯罪心理學ˋ被害者學等等各種不同的角度去著墨,但很不幸的,許多案件往往是只有天知ˋ地知ˋ加害人知及被害人知而已,其他人往往無法得知事情的真相。但或許真的是我們這個圈子封閉吧?我們對於各種案件,往往只能客觀地從卷證資料ˋ證人之證述加以判斷案件,對於我們來說,被害人家屬的指摘,充其量只是在確定犯罪確實存在後,並作為量刑加減的因子之一。所以,文首意見臆測被害人家屬的心態,顯然失去依據。

  馬英九當法務部長時,他說光看陳情書就知道他是冤枉的,但他似乎沒考慮到,陳情書是否會有力不利併陳?以馬英九的經歷來說,他從未親身參予司法審判實務,他是否真能確實了解案件何以如此進行?況且,縱使他真的曾參予司法實務,在未親眼翻閱卷證的情形下,他憑什麼可以自信說蘇案三人是冤枉的?我並不是說蘇案三人一定有罪,因為我自己沒參予過該案的審判,我也沒見過該案的卷證,甚至我也從未去旁聽過該案的審理,所以我不敢妄下評論說他們有罪或無罪,但我想這正是我們社會對許多案件評釋的癥結點所在。宣判當日我親眼看到許多人在高院前面抗議,甚至電視上轉播有人為此痛哭,我真的想請問一下這些人,你們堅信的三人清白所憑為何?是否曾親身去觀察該案的進行?還是人云亦云地相信許多司法改革或人權鬥士所言的〔真相〕?我們的社會相信許多高舉人權大纛的人所言,卻未腳踏實地的親身監督ˋ參予關切議題的進行,在高院前抗議的人裡,到底有多少人從頭到尾親身旁聽該案審判(該案為公開審理)?我不知道!但我必須承認,若以社會上已被公開的蘇案〔事實〕,確實靳喪人權,但問題在於被公開的〔事實〕是否就是當年的〔歷史事實〕或符合〔審判事實〕?這三種事實是否可以完全重合?我不知道,但我可確認的是,那些斷然指責官官相護ˋ司法已死等等的人,你們是否真的確實從頭到尾地去參與審判的進行?或是看到相關的卷證資料,不知道是我們太過冷靜還是如何,當時有不少同事說〔又沒看到卷證資料,憑什麼抗議?〕(事實上,我們不敢就自己未接觸的案件公開評論,縱使是自己接觸的案件也要保守秘密。)

  有許多人認為本案是官官相護,甚至直指法官認為自己絕對沒錯,但是這些人如何認定真的如此呢?我所接觸過的法官,對於案件的進行,確實會如同瀧岡阡表中歐陽修之父努力調查,畢竟人命關天!我並非幫數十位法官說話,但以最高法院向來對死刑定讞的保守態度(幾乎很少有宣告死刑的案件不會發回更審而能在上訴審就確定的),該案能被死刑定讞,確實已窮盡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的調查途徑,且法律適用層面並無瑕疵。沒有一個法官會輕易地宣判被告死刑,也沒有一個法官會以宣告被告死刑為樂或為榮。

  我知道一定有人對於我所說的很不高興,但我只希望大家能平靜下來,並非辯護律師或人權鬥士所說的一定正確。對於蘇案發展至此,我感到悲哀。日後爭議性高或涉及到道德性的案件(如趙建銘一案),大概也是人云亦云,各自表述吧!
Posted by phosphor at 2007年06月30日 09:09
其實要是現在在審判,光是這句話:

"我是一個司法人員,我不認為蘇健和等三人無罪,但我也不認為他們有罪。"

後面就不用多說了,真的。

還有
喪親之痛跟被刑求的痛跟被冤獄的痛,是對等的
但是受害者的痛跟蘇案三人的痛,卻可能完全是不相關的
Posted by theo at 2007年06月30日 09:46
phosphor,

我覺得,蘇案的意義,在於衝撞了許多司法體系的問題,同樣的,在這16年來,更讓許多司法人員一定程度參與了司改運動,至少也讓許多司法界的朋友,思索自己在執行公務時,該有什麼態度及原則。

司法判決並不是不能質疑,我想不論原告、被告,甚至不相干的人,本來就可以針對判決書、新聞報導及相關資訊表達自己的看法,這個看法,本來就會各說各話,甚至會殘忍到絲毫沒有任何的對話空間,甚至彼此傷害。但重點是,這個層次的交鋒,本來就不是司法能夠處理的事情,它有深刻的社會反省、倫理學等等的影響,沒什麼好從司法不受尊重來譴責的。但司法本身有其相對的決定性,而且絕不是完美無瑕的,受點壓力,不會讓這個社會更糟,反而更可能更好。

phosphor你是司法人員,或許懂得保護自己,但我多年前開始接觸這個案子時,真是嚇得半死,原來基層警察可以將一個案子「做」成這個樣子,然後從檢方到法官,居然都採信這個做出來的自白及證據,這裡我暫且不論蘇建和三人有沒有幹這件事,而是純粹從一個走在路上,都有可能被警察這樣栽贓,然後就這樣一路被玩下去的一般公民來看這件事情,當一個體系從上到下都出了問題時,蘇建和案的結果及判決,對我來說並不只是這三個人的生死,而是我們該怎麼信任司法的問題。

另外,在蘇案上面努力的人士,其實和趙建銘之類的不同,趙建銘本身就有龐大的資源,另外,他們對於司法的質疑,純粹就想讓自己脫罪而已。而蘇案及其它類似的案子,其實除了就案件本身之外,更希望能針對司法體系有一定程度的改革,兩者的層次及目的不太一樣,或許不該等同類比。

我想等判決書出來,我們還可以再研究一下裡面的一些相關事證,當然,我不是法律出身的,或許有些看法與你差距很大,但司法面對的就是一般大眾,不是嗎?

三篇文章也給你參考,其中一篇罵蠻兇的,抱歉了:

有罪推定,司法垃圾
如果蘇建和等人被判無罪
這樣的司法,傷心啊!
Posted by Torrent at 2007年06月30日 14:17
我想.大多數法官.只相信當初的警察筆錄.來作為他們的司法依據.諷刺點..就是所謂法官的自由心證.當被告.出庭時.說自己是被刑求時.法官一般是調.錄口供的警員.出庭作證.但他們會說有刑求嗎.
我也沒親眼見到.所以我不敢說.他們是否有罪.重要的是.台灣司法.有民權.民主嗎!!!

而且當被告出庭..法官.就是帶有你是兇手的眼光看待你了.
當你為自己辨白時..法官的公式..只有簡單幾句.
避重就輕..言詞閃爍.證詞不足採信.這讓人看了.怎不光火
重點是.台灣司法有改革的機會嗎.誰會去注意台灣各方面生病了..能去徹底改變...太難了
Posted by valerius at 2007年06月30日 23:44
我也是一個遭受司法判決受害的人, 但是對於司法人員而言, 他們只是抱著, 你有犯罪事實, 所以一定是共同參與.

但是實際的情形是如此嗎? 很多時候, 犯罪者本身也希望隱藏事實真相, 而對自己有利的一面做陳訴. 但當我面臨一個龐大的詐騙集團, 而自己被當作人頭利用時, 司法對於自訴刑責的人, 能有多少保障與支持呢?

特別是被當作人頭利用的人, 往往本身也是受害者, 在詐騙集團精心設計下, 已經不知不覺中成為幫助犯. 如果說明太深入時, 檢察官和法官則會認為, 是共同參與的首謀. 荒謬的是, 首謀卻能因為認罪協商, 反而和人頭是等刑.

另外, 我們的保護管束和緩刑的用意, 卻偏頗執行的用意, 那就是鼓勵人民改過向善. 在我正當的謀職工作下, 一份海外派駐主管的工作, 就硬生生的被駁回, 完全不考慮目前40歲以上年紀, 謀職困難, 如果不是自行創業, 恐怕只有重操舊業. 難道法律的目的, 就是要與犯罪共生, 才能彰顯法律仍在運作嗎?

很不幸的, 這些司法人員, 通過司法特考後, 有一份穩定優厚的薪資收入, 對於人民的有罪無罪, 各種執行如何, 卻只是當作司法上的案例與數字, 喝茶看報聊天, 哈啦晃晃, 又過一天. 我不知道, 我們的司法人員, 什麼時候能心中掛念, 他們領的, 吃的是民脂民膏. 什麼時候, 能好好學學宋慈那種風骨氣節, 什麼時候, 能好好想想, 不要玩法弄法, 推諉卸責?

對於蘇案而言, 既然強姦自白部份的證據判斷是有問題的, 為什麼不將做出筆錄的當事警方人員, 能與蘇等人做辯論呢? 78刀, 刀刀使用的是同一把刀痕? 代表三人輪流揮刀嗎? 顯然有違常理判斷.

我對台灣的司法, 大概只是比大陸好!
Posted by Joseph at 2007年07月1日 00:58
50多ㄍ法官碰過這案子了......
超過50ㄍ法官在死刑判決書上署名了,
如果不弄死蘇案它們3ㄍ.....那50多ㄍ法官可能官途堪憂........??ㄏㄏㄏ
Posted by 菜刀不見了 at 2007年07月1日 01:30
我覺得比較經典的則是審判長的說法:遍尋不著本案任何無罪理由,只能依據卷證資料判決。

先認為有罪再去找無罪的理由,不知道這算什麼無罪推定原則?
Posted by KcSu at 2007年07月1日 02:11
人權啊!
多少壞人假汝之名,行作姦犯科之實呀!
Posted by lin at 2007年07月3日 11:48
司法體系什麽時侯,才能真正變成,公義、公正及公平,如果當初在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之際,當時的聯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不要指定由「中國國民黨」的部隊,代表美國來接收臺灣及澎湖並維持秩序,如果當時的美國總杜魯門,不要有一時的「婦人之仁」,面對宋美齡的一哭二鬧的把戲,而能堅硬拒絕讓己經亡國的,「中華民國」的流亡政權,還有数百萬的中國難民,進入臺灣領土,日後的「228」大屠殺,「白色恐怖」及数十萬件的冤案!以上這些悲劇根本就不會發生在臺灣人民的身上。

五十餘年之後的今天,當初為了逃避,「中國共產黨」的追殺和迫害流亡到臺灣,如今這些絕大部份在臺灣的「中國人」,又要極力鼓吹臺灣和「中國共產黨」統一。現在又怪起臺灣政府,為什麽不開放「三通」呢?害他們還要經第三地,才能回到他們的「祖國」故鄉,既然如此,當初美國政府就不應該讓這個「流亡政權」及「中國」難民進入臺灣去避難,現在他們又鼓吹,要和「中國共產黨」統一是他們的「終極目標」,美國政府豈不是害他們繞了一圈,走了好多的冤枉路了嗎!這一切全部都是美國的錯!

臺灣人真的是很可憐!被這些「中國人」欺凌、欺壓及欺負到無止無盡!但是這些在臺灣「僑居」的中國人也許真的是不知道,臺灣和澎湖只屬於出生在臺灣的臺灣人民的,這其中並不包括來自「中國」的中國人,在「臺灣關係法」上,是寫得一清二楚。自從「中國國民黨」逃命進入臺灣之後,為了能霸佔臺灣和澎湖,展開大肆搜捕及鎮壓和迫害,藉著抓「匪諜」的名義,也把主張「臺灣獨立」的人仕,一併也抓起來,並判以重刑或加上「通匪」的罪名,予以槍斃。

在蔣介石和蔣經國,這兩個「蔣總統」的威權時代,實施戒嚴令,開始了將近四十年的白色恐怖,有数十萬人身受其害,在這四十年的當中,司法體系中的檢察官和法官及審議長,全都變成是,「中國國民黨」的鷹犬走狗,没有獨立的司法及審理,完全都是照兩位「蔣總統」的批示來執行死刑的任務,司法體系只不過是「中國國民黨」,用來殺害政治異議人士的「工具」罷了!而且司法從來就没有獨立過,到了2007年仍然還是一樣!如今還是可以看得到,「中國國民黨」的「黑手」操縱在其中!

在美國的司法系統,對「物証」是十分嚴苛要求,如果是對「物証」不全的案子,美國的司法的要求是,寧可「錯放」一百個,也不願意「錯殺」一個,但是在臺灣的司法體系,卻是寧可「錯殺」一百個,也不願「錯放」一個,結果卻是造成一連串的「冤獄」。發生在1991年的王文孝殺人劫財案,在被警方逮捕偵訊中,另外又供出蘇建和等三個人出來,在16年前的臺灣警方辨案的模式,就是「刑求」逼供,王文孝之所以會再說出蘇建和三個人出來,就是受不了刑警的嚴刑逼供,在極盡受不了的狀况之下,而且警方並不相信,王文孝一個人有能力持刀,砍殺兩名受害人共79刀,他們靠著「豐富」的想像力,也設計好了,大約要幾個人參予,另外也設計到女受害人,被性侵害的情節,最後事實証明受害的女主人並没有受到性侵害的對待。這是由國際知名的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所認定的,這一點法官也承認。

為了能讓劉文孝,能按照警方的劇本承認下來, 最 後大動刑求,劉文孝到最後被刑求逼供到受不了,最後只好為了滿足刑警的要求,隨便說出自己認識的三個人的名字出來,以減清身體上的痛苦,以上的臺灣警察辨案的模式和昔日的「白色恐怖」時代差不多,那時侯離,解 除戒嚴令之後只相差三年而已。警方動用私刑逼供嫌疑犯,寫下警方要他承認的事項,如果拒絕的話,再打打到你受不了,然後乖乖劃押簽名為止。到了法庭,再向檢察官及法官申訴,筆錄的自白書是遭受到警方,求刑逼供之下所完成的。法官和檢察官,通常碰到這種投訴,只有「官官相護」,而且法官和檢察官會大聲斥責,大胆犯人,竟敢翻供,現代就如此,相信在古代的「包青天」包拯辨案應該也是如此!好不到那裡去,筆者相信死在包拯手裡的「冤魂」也不在少數。

用刑求的方式辨案,是迅速結案的方式,好處是竟然「一案雙破」,可以先後抓到兩組「嫌疑犯」,在「兩蔣時代」的時侯,這是一種常見的「狀况」,也足足讓國際人士,叫奇不己!蘇建和案從頭看到尾,一看就知道這是一件百分之百的「冤案」,這件案子歷經五任法務部長,都不敢簽下執行死刑公文書,連前任最高檢察總長陳涵,竟然代表蘇建和三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而且還不只一次,而是連著兩次向高等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雖然兩次都被高等法院給駁回,但是檢察總長陳涵先生的行為,是可以被肯定的,但他也是「中國國民黨」最後一個有「良知」的人了!

這件蘇建和案,没有「鐵証如山」的証據,也没有「人証」,只有被刑求逼供的兇王文孝的「自白書」而己,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中國國民黨」在「白色恐怖」時期中,不用「証據」和「人証」,只要動用刑求逼供的方式,讓別人咬出誰,誰就是壞人,不用搜証,也不用向法官申請搜索票,只靠嫌疑犯的「自白書」就行了,先抓了再說,不承認就打,再不承認,再打一直不停的打,打到他承認並劃押簽名為止,如果不小心被打死了,就誣蔑嫌疑犯,是畏罪撞牆自殺,這是「中國國民黨」對付臺灣人的恐怖手段和伎倆!

如果蘇建和案是發生在美國的話,早就被無罪釋放了,第一没有「証據」,第二没有「人証」,想不到在16年前的臺灣司法系統,竟然是如此骯髒下流,被王文孝咬出的三個人,蘇建和、劉秉郎和莊林勳,這三個人在案發的當時,有的和家人在一起,也有的是和朋友在一起唱卡拉0K,他們的親人和朋友都提出案發不在場的証明之外,也有多人可以証明這一點,也願意挺身出面作証,但是非常離譜的是,無論是警方還是檢察官和法官,竟然全都不採用這個強而有力的証明,可見這個「黑心」的司法體系,擺明了就是要,置蘇建和等三個人於死地,寧可「錯殺」,也不要放過任何無辜的人!

國際知名的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所說的,全案是一人一刀,再以案發現場的空間等原因判斷,應該只有一人犯案。單一加害人是有能力砍兩位被害人79刀。以上是李昌鈺博士所提出來的,一部份新事証,竟然被庭上法官譏為這是李昌鈺博士的個人臆測,想不到,也没想到,在臺灣的高等法院的法官的鑑識功力,竟然可以超越有鑑識8千多件案子,國際知名的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這是臺灣人的福氣,也許是預表李昌鈺博士的時代,即將過去了,取而代之的,就是判蘇建和三人死刑的三名法官,審判長官有明和兩位陪席法官,陳世宗和蔡聰明這三個人,請各位確實記住了這三個人的名字,因為他們是準備取代李昌鈺博士的人選。

一人一刀有没有可能砍向兩位受害人共79刀呢?在中國廣西桂林市在今年6月26日晚,發生一宗冷血滅門案,一位19歲青年疑求愛不逐,歸咎於女孩父母阻撓,在26日晚夜闖女孩家中連殺六人,死者包括四名大人(兩男兩女),另外還有兩名小孩,一個3歲和5歲的兒童也被砍死,幸好女事主則因上班逃過一劫。「中國」廣西省公安廳公佈,己經在6月28日下午4時捕獲嫌犯。這件案例正是一人一刀的最實在的案例,况且他砍殺四名大人及兩名小孩,這名「中國」嫌犯的年齡和王文孝只小2至3歲而己,更何况王文孝在做案當時,還是名受過軍事訓練的現役軍人。臺灣的高等法院的這三名法官,無論素質和判斷能力簡直和「低能兒」的智商還要低,還要再低一些!

没有蘇建和及劉秉郎和莊林勳等三個人,在案發現場的指紋、腳印或鞋印及毛髮等等,甚至任何一項至關重要的「證物」,可以說都没有!就只靠這一份「死無對證」王文孝的「自白書」而已,而且這又是一份被警方「嚴刑逼供」所得來的「不實」的一份「自白書」,没有任何「證據」可以完全証明,蘇建和及劉秉郎和莊林勳,三個人參予這件劫財殺人命案,最後只憑這份,王文孝「不實」的自白書,没想到高等法院的法官竟然會藉此,來判定蘇建和等三個人的「死刑」判決,這己經是變成「國際大笑話」了!

蘇建和在接受新聞媒體訪問,指稱不但要上訴,也希望能公開轉播,開庭審理的一切過程,筆者也贊同,也讓全臺灣和全世界的人,目睹一下調侃國際知名的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的証詞,是「臆測」的三名人士的風采和「廬山真面目」。因為有電視轉播的關係,那三名審議長和陪席法官,將會如何來說服,只有「自白書」而没有任何「物證」及「人證」的情况之下,判定蘇建和等三個人死刑判決的「理由」?這也算是另一類的「臺北奇蹟」!

檢方也提及蘇建和三個人的「自白書」,或王家兄弟的供述,有提及劉秉郎欠補習費而缺錢,從四樓頂樓加蓋侵入吳家,犯案後將菜刀清洗再放回刀架,這些證詞皆具有「私密性」,若無到過犯案現場,豈能得知。檢方一向是「高估自己」,再把臺灣人民低估成是「低能兒」一樣。警方把王家兄弟狠狠「嚴刑」伺候一頓,才另外再咬出蘇建和三個人出來,然後在「大型伺候」的情况之下,乘蘇建和三個人在極盡痛苦之下,警方要他們寫什麽,他們也只有照吩咐而去做,否則就可能會死在警察局裡。

陳總統也是律師出身的,他也應該知道,也看得出來,這是一件百分之兩百的真正「冤案」,建議總統先生,應該要以「特赦」的方式,來解決這件「冤案」,否則再讓那些「黑心」的「中國國民黨」籍的高等法院的法官,再胡亂判決的話,永遠揹上「黑鍋」的全都是民進黨政府,總統先生你是否認為,我們有這個「需要」為他們這些黑心的檢察官及法官,來揹上這個「大黑鍋」嗎?因為政黨輪替的另一項,最大的人民的希望,就是來平反「冤案」!希望總統先生,能明白了解這個「道理」。也希望這是「白色恐怖」中最後一件「冤案」!

(全文完)(廖東慶/北美政治評論家)
Posted by 廖東慶 at 2007年07月5日 21:50
(舉手發問)

恕我冒昧,廖先生所謂:"那些「黑心」的「中國國民黨」籍的高等法院的法官"指的是誰? (我的意思是請您指名道姓。)

就算是真的有這些「黑心」人,司法(依照憲法)理當獨立於行政、立法之外,也獨立於特定政黨之外,您怎麼證明「中國國民黨」勢力伸入蘇建和一案? 並製造了疑似「白色恐怖」的「冤案」?
Posted by 弱慢 at 2007年07月9日 19:10
我是香港人,我從書本上知道有蘇健和案,最近才知道他們三人又要面對審判,剛才看到他們再次被判死刑,感到非常無奈.....唯有希望他們三人不要放棄,台灣還有很多人支持他們!!!!努力!加油!振作起來!
Posted by 普通人 at 2007年08月24日 23:42

像蘇健合案件如判決無罪那這司法機關就不用設了:(1)做法比畜牲還不如(2)違背天理(3)冺滅人性無法無天應與世隔絕
Posted by 王自強 at 2008年07月13日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