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4月5日

阿逗仔不能聲援樂生?回嗆有種就驅逐

昨天晚上看到這個新聞氣得半死:退步的台灣
中正分局員警表示,Pamela Parlapiano違反「入出國移民法」,但究竟違反哪條律法,員警卻答不出來,「我們只是覺得她『可能』有違反,所以打給外事處,移民署說她不能在『集會』中發言!」

Pamela Parlapiano遭制止後立刻停止發言,且態度良好地向警察道歉,但警方仍然要求要記下她的資料。之後一名據說是「外事處」派來的女性來到現場,並未穿制服、配戴證件,言談中指出是「學長」叫她來的,也不願透露姓名單位。只說,Pamela Parlapiano「可能」是行為與停留目的不符,不過她很配合、態度很好,再兩天就離開台灣,「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

這真的太扯,說明一下。警察引用的入出國籍法第27條是戒嚴法,是以往國民黨政府驅逐外國異議人士用的條文。在1989年,支持工運的馬赫俊神父,就是以同樣的理由被國民黨驅逐出境,在2000年陳水扁總統上台後,才解禁回台,當時前勞委會主委、現任高雄市長陳菊還去接機,民進黨也自稱自讚了好一陣子。

因為這一陣子還會有很多外國朋友前來台灣聲援樂生,包括415的大遊行,警方當然也可以「來台目的與簽證不符」來騷擾,但重點是,絕對不要怕了,當場就要幫忙嗆聲,要求警察有種就依法行政,馬上把人驅逐出境。

這個Pamela案例,就可以當場嗆那個警察,要他立刻把Pamela這個聯合國工作人員驅逐,不做也告要他瀆職,這個警察除了躲起來之外別無他途。之後外國朋友來台聲援樂生,不能在像這個例子一樣,變成當事人還要道歉。

這算什麼跟什麼,警察囂張到這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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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天,警察利用擴張解釋的戒嚴法條惡意騷擾我的偶像。那一天,嗜血媒體見獵心喜瘋狂追逐一位跨國聲援公義被警方騷擾的同業朋友。這一切,都在那天的凱道,在我眼前一幕幕上
越來越欺善怕惡的這個國家與這些媒體……【關心樂生:迷幻機器1號平台】 at 2007年04月21日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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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是抗議現場,警察常用的騷擾手段。警察常常會用各種手段進行騷擾,而外籍人士通常就是警察最愛的「軟吃」角色,只要有外籍人士幾乎一定會被騷擾,尤其是金髮碧眼一眼就看出來是外國人的,你根本不用作什麼事警察就會主動騷擾、盤查、威脅、恐嚇。像那個「外事處派來的女性」多半只是個便衣警察而已,有的更賤,還會假裝抗議群眾,故意引發衝突、製造事端。不過,既然警察可以騷擾平民百姓,平民百姓當然也可以騷擾警察啦,最好騷擾的就是現場指揮官,如果遇到那種偽裝的便衣,就裝可憐叫指揮官現場逮捕那個鬧事的便衣,一直纏著指揮官盧,多半可生奇效。了不起大家一起進警察局,順便讓這些制服禽獸公親變事主。
Posted by 鳴人的九尾型態 at 2007年04月16日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