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7月15日 15:42

外籍及大陸配偶工作權

外籍及大陸配偶的工作權一直是個大問題,尤其是大陸配偶,由於外配的婚姻幾乎都是弱勢者的婚姻,到台灣後,常常必須因為生活所迫去「非法打工」。

目前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的就業,有不同的法例規範。

外籍配偶經獲准居留者,即可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但大陸配偶則複雜得多,採四個階段辦理:
1. 團聚停留:不可工作,不能申請工作許可(證)。
2. 依親居留:須申請許可(證)始受僱在台工作。
3. 長期居留:可立即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4. 定居:可立即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的規定,團聚停留要升級成依親居留,有兩個條件:
1. 結婚已滿二年者。
2. 已生產子女者。

依親居留要升級成長期居留的條件是:

1. 依親居留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
2. 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

長期居留升級成定居的條件是:
1. 長期居留滿二年。
2. 在臺灣地區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
3. 年滿二十歲。
4.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5. 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6. 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7. 符合國家利益。

而依親居留期間申請許可證也相當的複雜,大家可以看看職訓局的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光是文件,就一個頭兩個大:
1. 申請日前一個月以上效期之台灣地區依親居留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台灣地區配偶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3. 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台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
(2) 全戶收入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之證明文件正本。
(3) 全戶收入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當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之證明文件正本。
(4) 台灣地區配偶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5) 台灣地區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6) 台灣地區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7) 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影本。

按照內政部2004年6月《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顯示,目前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約有30萬人,其中外籍配偶約有11萬人,在我國境內並持有效居留證者約為8萬4430人;至於大陸地區配偶約有19萬人,在台約有13萬人。外籍配偶具有工作資格者約為8萬2219人,有工作者為2萬8496人;大陸地區配偶具有工作資格者約為3萬2272人,有工作者為2萬3294人,合計無工作者約為6萬2,701人。

我不太清楚什麼19萬的大陸配偶中,有工作資格的只有3萬2272人,也就是說,處於依親居留並申請工作許可、長期居留和定居的大陸配偶,只有3萬多人。

不過也常常有一個狀況,在團聚停留及依親居留沒有工作許可的期間,由於生活所迫需要有工作的時候,只能非法打工,如果被逮到將被強制出境及管制再次入境的時間。

但大陸配偶的非法打工怎麼抓呢?不像外籍配偶,常常一看、一聽說話就知道。今天知道一個狀況,查察大陸配偶非法打工是由警察局外事單位負責,但他們卻不太會去主動去查,主要的原因是清楚底層階級生活狀態的人。但只要是人民舉報,就必須去抓,因為舉報者會在「非法打工地」觀察,警察不來,就會舉報到警察的上級,說基層員警被大陸妹賄賂。

看來,外籍配偶的處境,在台灣的排外意識的影響下,人人都是監視者,所謂「匪諜就在我們身邊」,外籍及大陸配偶時時都覺得被監視,連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法外空間也越來越限縮了。


  • torrent 發表於樂多回應(0)引用(0)編輯本文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昨日人次:0 │累計人次:228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27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