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2日 12:57

談爆料者保護

真是風水輪流轉,之前泛綠陣營因為阿扁的弊案罄竹難書,被邱毅等人的爆料搞得每天像凌遲一樣,現在馬英九,也遭受到同樣的待遇,蠻爽的。

之前有想過做一個題目,就是對於爆料者應該有什麼樣的保護機制,在美國,這叫做「吹哨者」(whistleblower)。不過因為當時綠營是受害者,如果談起來,好像在做藍營的打手,現在馬英九遭受同樣的對待,看來已頗有討論空間。

可以先回想這一年多來的著名案例:

1. 大南客運司機爆料羅文嘉賄選,而後受到調職等對待,最後選擇離職。
2. 華航員工向洩漏趙建銘的訂票資料,而後因違反工作規則而被記過處分。
3. 總統府不斷有深喉嚨向邱毅提供資料,總統府進行大清查。
4. 北市府也有員工不斷向綠營政治人物提供爆料資料。
5. 蔡瑞月基金會,「疑似」提供馬英九的捐款單給管碧玲。

這些幾乎都是爆料者遭到壓制,但得到資料的政客卻得到最大利益。問題就在於,就一個員工,因為工作接觸到相關業務,「自己」認為不正義而選擇爆料,會碰到什麼懲處?該不該保護?什麼情況下可以保護?

如果員工是針對雇主違反勞動法令爆料,在《勞基法》已經有明文保護,《勞基法》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如果並非勞動條件事項,勞委會私下的觀點,認為就應該按照銘傳法律系教授劉士豪寫的《勞動契約的主要義務與附隨義務之研究》,因為勞動契約產生的附隨義務,包括了「保密義務」,所以在很多公司,都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懲處。

按照勞委會觀點,在「勞動條件」方面,有國家公權力介入保護,跳脫這個部分,就應該依循附隨義務的相關原則。但一個勞工,不只是勞工,同時也是社會人,只從勞動契約出發探討其權利義務關係的論點,恐怕已經不足以適合現代社會的要求。

在美國,就已經有Whistleblower Law,專法保障爆料者,但卻還是不足,比方說,不論有沒有適當保護,爆料的員工,就算是循合法管道向內部稽查或外部檢察官檢舉,被揭露後,常常都會面臨公司壓力及同事異樣眼光,反正就被視為抓耙子,這個對於爆料者來說,才是最大的壓力。

所以美國這幾年也因為許多重大案例的出現,媒體也開始針對爆料的行為進行一定程度的包裝以資鼓勵,最著名的就是2002年躍登時代雜誌年度風雲人物的三位爆料者,分別是世界通訊的Cynthia Cooper、安隆企業的Sherron Watkins、FBI的Coleen Rowley,相關的新聞,可以看這裡〈三位女性“告密者”成美国时代周刊2002风云人物〉。這裡不僅僅牽涉到自己的「良心」問題,還攸關整個公司治理、無辜散戶權益、官僚政風甚至整個資本主義體系的運作。

當然,要區分憑著正義感的爆料或組織內鬥的爆料,真的有其困難就是了,而且還有是不是惡意、假造爆料的問題,但這真的是媒體的責任,常常自甘被利用,或者一邊大篇幅播放,再一邊查證,最離譜的是,還常常將查證過程混出一則新聞。

在台灣因為藍綠惡鬥,許多該嚴肅討論的東西都被扭曲,各自有同樣的雙重標準,不利於自己的爆料,就要找到人予以重懲,有利於自己的爆料,就是偉大的深喉嚨。純粹在用藍綠的民粹,進行政治正確的意識型態鬥爭,只要鬥贏的,就有爆料的正當性,對方的爆料就該被譴責。

就像之前的紅綠大亂戰,林正杰一拳揍向金恆偉的鼻樑,紅的喊爽,綠的譴責,等到遍地開花,紅軍也不管自己多喜歡動拳,綠軍也不管自己曾經受害,紅軍遭到暴力後,就變成綠的喊爽、紅的譴責。現在的狀況不過是一直將爆料當拳頭,你揍我一拳,我也揍你一拳,然後我拼命罵你揍我不對,看起來,雖然蠻幼稚的,但全台灣看起來還是被這種小孩打架挑得情緒起起伏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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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比較不同意版主所說判準在於是正義感還是組織內鬥.這種判準變成動機論,永遠無解.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兩個判準.一個是公眾利益,一個是專業倫理.不然,醫師公佈胡志強病例算不算爆料?他們也可能很有正義感怕台中市民選到生病的市長啊.我覺得台灣比較混淆的是這兩個界線,而不是主觀的正義感.正義感用錯地方也是很可怕的.很多黑函文化,或是對他人隱私明目張膽的介入,想要挑動的也是這種正義感啊.
    版主提到的案例,也應該用這兩個判準來看.版主提的五個案例中,我對華航員工洩漏趙建銘訂位是比較有意見的.如果趙建銘沒被限制出境,我不曉得他去哪裡是否牽涉公眾利益,以及航空公司員工可不可以洩漏客戶行程資料.至於其他四個,如果基本上既涉公眾利益,又不算違背專業規範,應當是要被保障的.
    | 檢舉 | Posted by 方向歸零 at 2006年11月25日 09:03
    嗯嗯,公眾利益和專業倫理的確兩個可以參考的標準。

    不過這兩者也要看個案而定,但老實說,我覺得醫師公佈胡志強病歷這件事情,也該拿出來討論。就所謂專業,為什麼醫師要遵循專業倫理,一個經手公文的小秘書就不需遵循專業倫理?公眾利益、專業倫理或正義感好了,可能其中的比例原則還是蠻重要的,這或許就要看個案了。
    | 檢舉 | Posted by Torrent at 2006年11月30日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