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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談爆料者保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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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真是風水輪流轉，之前泛綠陣營因為阿扁的弊案罄竹難書，被邱毅等人的爆料搞得每天像凌遲一樣，現在馬英九，也遭受到同樣的待遇，蠻爽的。

之前有想過做一個題目，就是對於爆料者應該有什麼樣的保護機制，在美國，這叫做「吹哨者」（whistleblower）。不過因為當時綠營是受害者，如果談起來，好像在做藍營的打手，現在馬英九遭受同樣的對待，看來已頗有討論空間。

可以先回想這一年多來的著名案例：

1. 大南客運司機爆料羅文嘉賄選，而後受到調職等對待，最後選擇離職。
2. 華航員工向洩漏趙建銘的訂票資料，而後因違反工作規則而被記過處分。
3. 總統府不斷有深喉嚨向邱毅提供資料，總統府進行大清查。
4. 北市府也有員工不斷向綠營政治人物提供爆料資料。
5. 蔡瑞月基金會，「疑似」提供馬英九的捐款單給管碧玲。

這些幾乎都是爆料者遭到壓制，但得到資料的政客卻得到最大利益。問題就在於，就一個員工，因為工作接觸到相關業務，「自己」認為不正義而選擇爆料，會碰到什麼懲處？該不該保護？什麼情況下可以保護？

如果員工是針對雇主違反勞動法令爆料，在《勞基法》已經有明文保護，《勞基法》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如果並非勞動條件事項，勞委會私下的觀點，認為就應該按照銘傳法律系教授劉士豪寫的《勞動契約的主要義務與附隨義務之研究》，因為勞動契約產生的附隨義務，包括了「保密義務」，所以在很多公司，都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懲處。

按照勞委會觀點，在「勞動條件」方面，有國家公權力介入保護，跳脫這個部分，就應該依循附隨義務的相關原則。但一個勞工，不只是勞工，同時也是社會人，只從勞動契約出發探討其權利義務關係的論點，恐怕已經不足以適合現代社會的要求。

在美國，就已經有Whistleblower Law，專法保障爆料者，但卻還是不足，比方說，不論有沒有適當保護，爆料的員工，就算是循合法管道向內部稽查或外部檢察官檢舉，被揭露後，常常都會面臨公司壓力及同事異樣眼光，反正就被視為抓耙子，這個對於爆料者來說，才是最大的壓力。

所以美國這幾年也因為許多重大案例的出現，媒體也開始針對爆料的行為進行一定程度的包裝以資鼓勵，最著名的就是2002年躍登時代雜誌年度風雲人物的三位爆料者，分別是世界通訊的Cynthia Cooper、安隆企業的Sherron Watkins、FBI的Coleen Rowley，相關的新聞，可以看這裡〈三位女性“告密者”成美国时代周刊2002风云人物〉。這裡不僅僅牽涉到自己的「良心」問題，還攸關整個公司治理、無辜散戶權益、官僚政風甚至整個資本主義體系的運作。

當然，要區分憑著正義感的爆料或組織內鬥的爆料，真的有其困難就是了，而且還有是不是惡意、假造爆料的問題，但這真的是媒體的責任，常常自甘被利用，或者一邊大篇幅播放，再一邊查證，最離譜的是，還常常將查證過程混出一則新聞。

在台灣因為藍綠惡鬥，許多該嚴肅討論的東西都被扭曲，各自有同樣的雙重標準，不利於自己的爆料，就要找到人予以重懲，有利於自己的爆料，就是偉大的深喉嚨。純粹在用藍綠的民粹，進行政治正確的意識型態鬥爭，只要鬥贏的，就有爆料的正當性，對方的爆料就該被譴責。

就像之前的紅綠大亂戰，林正杰一拳揍向金恆偉的鼻樑，紅的喊爽，綠的譴責，等到遍地開花，紅軍也不管自己多喜歡動拳，綠軍也不管自己曾經受害，紅軍遭到暴力後，就變成綠的喊爽、紅的譴責。現在的狀況不過是一直將爆料當拳頭，你揍我一拳，我也揍你一拳，然後我拼命罵你揍我不對，看起來，雖然蠻幼稚的，但全台灣看起來還是被這種小孩打架挑得情緒起起伏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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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談爆料者保護</title>
	<description><![CDATA[嗯嗯，公眾利益和專業倫理的確兩個可以參考的標準。

不過這兩者也要看個案而定，但老實說，我覺得醫師公佈胡志強病歷這件事情，也該拿出來討論。就所謂專業，為什麼醫師要遵循專業倫理，一個經手公文的小秘書就不需遵循專業倫理？公眾利益、專業倫理或正義感好了，可能其中的比例原則還是蠻重要的，這或許就要看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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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torrent.org@gmail.com(Torrent)</author>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Thu, 30 Nov 2006 14:02:4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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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談爆料者保護</title>
	<description><![CDATA[我比較不同意版主所說判準在於是正義感還是組織內鬥.這種判準變成動機論,永遠無解.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兩個判準.一個是公眾利益,一個是專業倫理.不然,醫師公佈胡志強病例算不算爆料?他們也可能很有正義感怕台中市民選到生病的市長啊.我覺得台灣比較混淆的是這兩個界線,而不是主觀的正義感.正義感用錯地方也是很可怕的.很多黑函文化,或是對他人隱私明目張膽的介入,想要挑動的也是這種正義感啊.
版主提到的案例,也應該用這兩個判準來看.版主提的五個案例中,我對華航員工洩漏趙建銘訂位是比較有意見的.如果趙建銘沒被限制出境,我不曉得他去哪裡是否牽涉公眾利益,以及航空公司員工可不可以洩漏客戶行程資料.至於其他四個,如果基本上既涉公眾利益,又不算違背專業規範,應當是要被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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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25 Nov 2006 09:03:3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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