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7,2009

法國私募基金研究(簡介)

這篇文章還沒寫完,基本上這只是業餘研究,純好玩而已。

所謂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PE),就是一堆有錢但沒地方擺的人發明出來的玩意兒。在全世界,私募基金大概是米國人的天下,在台灣,這幾年則是在「研究」要怎麼規範私募基金。

錢這種東西,能載舟也能覆舟,管的太緊它就跑,管的太鬆它就亂,像「股友社」,就是小型的私募基金,股友社要怎麼管?不管的話吃虧了怎麼辦?那可不是一人一家的事,而是個社會問題。

我們對私募基金知道的還是很有限,(好吧,是「我」知道的很有限)對於法國的私募基金如何管理和運作,知道的就更少了。更何況這種法令規章常常在變,要追上他們必須花相當的功夫,我呢,還是玩玩票,知道一下就好,這種傷神的工作就交給其他專家去吧。

(圖片來源:每日甘肅



 
法國私募基金研究(簡介)
          大綱
          1. 私募股權基金(PF fund )在當地發展之歷史及現狀
          2. PF fund 常見的組織形態
          3. PF fund 投資人之規定:誰可以投資這些基金
          4. PF fund 投資對象之規範:這些基金可以投資誰?
          6. PF Fund manager 投資行為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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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私募基金研究(簡介)


林恩瑋


 

1. 私募股權基金(PF fund )在當地發展之歷史及現狀

在法國,私募基金歷史並不長。約從1980年代左右,才開始有類如「共同投資風險基金」(Fonds Communs de Placement à risque,簡稱FCPR)的設置。1996年開始有「共同投資新興基金」(Fonds Communs de Placement pour l’innovation,簡稱FCPI)的發展。到了2003年,則有進一步的「鄰近投資基金」(Fond d’Investissement de Proximité,簡稱FIP)設置。這些私募基金型態中最重要的為FCPR,這是一種無法人資格的基金,由經過法國金管會許可的證券管理公司(société de gestion)代表。又可分為聯合FCPR(allégés)以及非聯合FCPR(non allégés)兩種。

1. 聯合FCPR(allégés):相當於有限合夥型態的FCPR,成員資格有要求限制,不需經過法國金管會事先批准。如百分之五十投資為歐洲未上市股票,或於租稅優惠國家(如美、加)投資者,擁有稅務優惠。

2. 非聯合FCPR(non allégés):屬於「零售型」基金,例如FCPI即為其中一種型態,投資享有百分之25稅務優惠,不過,限制百分之60資金應投資於法國或是歐洲新興公司。投資者持有股份,並有一定年限不許出脫之要求。(FCPI為5年)

2007年,共計有126億歐元私募基金投入法國市場,投資超過1500家公司。投資金額相較逾2006年增長了百分之24,投資公司數增加了百分之13。

2. PF fund 常見的組織形態

在法國,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資架構約有兩種,即共同基金與公司:

1.           共同投資基金型態:例如FCPR、FCPI或FIP類的基金。

FCPR的基金模式,其運作方式繼受自英美法上的「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僅就合夥事業負有限責任,與一般合夥概念不同。

外國的私募基金如果進入法國市場投資,大部分均是以FCPR的型態。FCPR本身無法人格,僅是財產的集合體,但其往往與證券管理公司(或其他法人)結合[1],所以呈現雙重架構的特色。

2003年8月1日第2003-706號法律規定,根據2002年1月21日第2001/107/CE共同體指令規範,過去從事FCPR的共同投資動產價值組織(Organisme de Placement Collectif en Valeurs Mobilières, OPCVM)均必須於2004年2月13日前改制為證券管理公司。是以,成立FCPR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1)   取得法國金管會同意(agrément):依據法國金管會2006年1月24日第2006-02號指令規定,辦理相關同意程序。時間為三個月。

(2)   證券管理公司的主要機關必須位於法國境內,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兩合公司的形式組成(AMF一般規則第322-7條)。其設立資本額不得低於180,000歐元。(AMF一般規則第322-8條)金管會並對計算資本額方式訂有標準。

(3)   一證券管理公司得管理數基金。

2.           公司:得選擇以資金風險公司(Société de Capital Risque, SCR)、單人風險投資公司(Société Uniperseonnelle d’Investissement à Risque, SUIR)等形式為之。


3. PF fund 投資人之規定:誰可以投資這些基金

在法國,私募基金投資者分為以下幾類:

1.           銀行(占最大宗)

2.           保險公司(位居第三):2004年9月7日,為了提升對於法國不具名氣的中小企業投資,法國保險公司聯盟(FFSA)與法國保險公司集團(GEMA)與法國經濟與財政部進行為期三年的加強對法國不具名氣的中小企業投資計畫,希望提高2%投資額。目前以保險公司為主的基金投資,在法國主要有AXA Private Equity、AGF Private Equity以及Finama Private Equity等。

3.           退休基金(位居第二):2005年開始這類型的投資者增加了22%,美國的退休基金如CalPERS亦開始進入法國市場投資,投資金額達到五億美金以上。

4.           工業團體與合資團體(Corporate Venture):從90年代後,法國的工業團體為擴充其經營範圍,除其本業外,並開始擴張投資其他事業,例如Danone、LVMH、PPR、Vivendi等。這類團體剛開始多以「共同基礎」作為其投資的特別架構,例如Vivendi以Viventures,或如PPR以PPR Interactive等作為其投資的架構。但隨著2000年網路泡沫經濟後,這類以自行出資設立投資架構的基金開始逐步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這些工業團體轉與其他的獨立運作的私募基金公司合作,從事轉投資事業。(例如ThalesCorporate Ventures公司與Ace Management公司合作進行全球性的保險投資)

5.           公權力機關

6.           個人:多半投資中小企業不著名之公司,這類個人又常被稱做「商業天使」(business angels,investisseur providentiels)在法國這類個人約有4千人左右。法國中小企業部長Renaud Dutreil宣稱,在2009年時,這類個人將達到萬人,而於2012年時,將達到2萬人。

個人的投資者約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賣出其公司的年輕領導人,另一類是尋找投資新計畫的投資者。這些個人投資者多半是在公司草創之初時介入。在法國有35處這類個人的投資網路。

在2002年8月22日與2005年10月25日,法國分別以兩個命令(instruction 5 B-29-05與instruction 5 B-16-02)規定,只要居住在法國的這類個人投資者,只要其認購開始資金或是對不出名的公司為增資,均可享有約25%所得稅減免優惠(單身、鰥寡居者最高減免2萬歐元,已婚者則為4萬歐元,並列入夫妻共同所得)。不過,這些投資者必須自認購時起繼續保有其投資身份達五年,始得享有優惠。

在法國私募投資基金型態主要為FCPR,此種基金有10年之存續期間,投資金額龐大,極少自然人參與。法國金管會(AMF)另規定具備一定資格的自然人「專家」(personne avertie)始可參與這類基金投資(法國金管會一般規則第414-27條):

(1)聯合FCPR(無須經由法國金管會同意程序即可設立的基金):

限以下資格者得為投資人(聯合FCPR管理公司之管理人、員工及他相關自然人不適用以下規定):

A.      符合貨幣與金融法典第L214-37第一項定義之投資者。

B.      歐洲中央銀行、中央銀行、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歐洲投資銀行

C.      在公司財務部門任職專業職務12個月以上,對於基金投資策略有所認知,首次認購投資至少在30,000歐元以上者。

D.      自然人或法人首次認購投資至少30,000歐元,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A)           其予以被投資公司技術或財務方面之協助,而違背投資公司創建或發展之基礎者;

(B)           其給予聯合FCPR的管理公司在尋找潛在投資人幫助,或對投資標的選擇、增資或移轉研究上有所貢獻者,

(C)           其為對聯合FCPR資金投資有所認識之專家。

(D)           投資者首次認購投資至少30,000歐元並持有存款、保險產品或股權財務工具價值超過或相等於1,000,000歐元者。

E. 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中二項者:

(A)總產值(Total de bilan)超過20,000,000歐元

(B)交易產值(Chiffre d’affaires)超過40,000,000歐元

(C)個別資產(Capitaux propres)超過2,000,000歐元

F. 投資者首次認購投資數額在500,000歐元以上者

有關FCPR的組成章程或內部規則,需備妥AMF指定文件後(通常為AMF的指示instruction),經過AMF核可後始得設立[2]。(例外為聯合FCPR,不需經過AMF同意,AMF一般規則第414-17第2項)相關應具備之文件由AMF以命令(指示)定之。(AMF一般規則第414-2~第414-5條)

(2)非聯合FCPR(需經過法國金管會同意程序始可設立之基金):相較於聯合FCPR,非聯合FCPR(或稱為封閉式共同投資風險基金)為限制投資者人數的私募基金型態。其成立之條件與資格均由法國金管會以命令定之。 


4. PF fund 投資對象之規範:這些基金可以投資誰?


一般說來無特別的限制,不過法依據國金管會一般規則第414-4條規定,合格的FCPR必須要指明其管理的方針,以及其所管理或建議投資相關公司之操作方式。

5. 作為PF Fund manager之條件

在法國,證券管理公司(la société de gestion)以及證券經銷商(dépositaire)為FCPR的主要機構,法律分別賦予其管理與保護資產的功能。此外,對於基金的稽核人員(commissaire aux comptes)亦有相關的規定。

                        一、         證券管理公司方面:凡是投資公司從事貨幣金融法典(CMF)第L321-1條所規定之服務者,均須得法國金管會的同意。此類證券管理公司類同於共同投資動產價值組織(OPCVM),其主要行為有:

1.      區分共同、團體或是個人等不同的管理方式。

2.      區分在外國進行的行為或是外國投資。

3.      指明該公司將行干預介入的金融市場

4.      指明其所使用的財務工具

5.      指明商業政策,亦即接觸客戶的方式。

根據法國金管會一般規範第322-11條規定,該公司不但應提供相關投資服務並指明其所計畫的操作方式,以及其組織的架構等,公司並負有依其投資經驗忠實提供客戶建議(l’obligation de conseil),以及提供資訊(l’obligation d’information)[3]、通知客戶行使投票權(l’excercice des droits de vote)等義務。除此之外,對於國際洗錢問題,公司亦有遵守相關法令的義務。

二、         經銷商方面:根據貨幣與金融法典第L214-26條規定,經銷商由經濟部長建立名單,於證券管理公司中選出。其任務在於保護基金資產,移轉資金予他經銷商及於最佳時機進行交易等。

根據1933年11月有關共同投資動產價值組織經銷商的法令,其規定經銷商有得隨時查帳之權利,並有依據法國金管會法令謹慎落實基金監督之義務。如發現基金有異常運作現象,應立刻要求糾正,或向法院申請假處分命令暫停其運作,並通知稽核人員與法國金管會(AMF)。

6. PF Fund manager 投資行為之規範

無特別強制或禁止規定,基本上除投資標的違反公序良俗者得予禁止外,餘並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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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CMF法第L214-24條,僅經銷商(dépositaire)與證券管理公司(la société de gestion)得組織FCPR。


[2] 另有所謂的「擬制同意」:自接到AMF申請接受通知(avis de réception de la demande)後一個月內,AMF如無任何表示(silence gardé)時,則視為同意設立(AMF一般規則第414-2第2項)。

[3] 特別在比較的資訊提供上,公司負有不得誤導(ne doit pas être trompeuse)客戶的義務。(法國金管會一般規範第322-66條)


Posted by tomlinfox at 樂多Roodo! │10:32 │回應(0)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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