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1,2006

法學教改?改哪?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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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願我們國家的法學教育改革,別像捷運木柵線或是台灣高鐵一樣,搞個什麼拼裝系列出來。對國家來說,這火,可燒不得哪。




一片政治肅殺之氣中,很難得在中國時報上見到兩篇有關法學教育改革的文章。這兩篇文章都是很優秀的法律人撰寫的,很切重問題的核心,所以也觸動了我寫下一些自己的看法。

法律學界現狀概說

目前,我們國家的法學教育是大學四年制,大學畢業後獲得法學士學位,然後學生可以選擇繼續在研究所進行法學深入研究,研究所原則上是二年制,也就是說,一切如果順利的話,按照現行的教育體制,一個年輕人在24歲就可望成為法學碩士。

這些年法律研究所漸漸有了一些改變,除了原來傳統的分類以外,還多了「碩乙組」。這個碩乙組最早構想的推動是在東吳大學,由李模先生為首的一批學者按照美國法律學校的構想設立。也就是說,碩乙組基本上是大學非法律系專科的學士們進修法律的組別。碩乙組的用意除了讓更多的非法律專科人有機會參與法學研究以外,也創造了許多跨學科領域交流的機會,對台灣法學的推展,有一定的貢獻。

而大學部的法律系隨著大學的「不斷開展」,也如雨後春筍般的設立。最近的估計是台灣大約一年生產四五千個左右的法律學士。學法律的人多了,按照常理來講,應該對社會貢獻不小才是,但實際狀況卻不然。這些「量產」下的法律學士們在畢業之後碰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就業」。大多數的法律人會選擇走傳統的路線,也就是去考律師司法官。為什麼?因為這條路最快,不但是就業的保證,而且社會上也有一定的地位。只要通過考試,不需要什麼社會歷練,身價馬上暴漲,可以說是龍門之路。

法律人們專注於國家考試,造就了法律補習班的奇特生態與景象。許多新科律師司法官第一次認識與見面的場合,往往不是在受訓中心,而是在補習班的課堂上。法律圈又小的要命,一些補習班的名師往往要比學校的老師對法律學生來的更有影響力。國家考試造成了學習上的偏差現象,有許多人乾脆學校的課不去上,反正只是要考張牌,直接到補習班去蹲最快。在我們那個年代裏,常常聽說有些同學上到大三,人就消失了,去哪?就是去補習班蹲了。

如果說法律系的高畢業率是這幾年開始的,那麼高失業率其實一直是法律系學生普遍存在的現象。專職考生者比比皆是,考到最後發瘋的,跳樓的也大有人在。我自己就親身經歷過一次。某年在律師考試最後一堂前十分鐘,聽到外面傳來一陣淒厲的叫聲,聽不清楚是男是女,聲音拖了很長,聽起來很像是殺豬一樣。後來聽說,某某教室有人考到崩潰了,瘋了,整個人精神恍惚,大吼大叫地跑出試場去了。

多年前我曾經寫過一篇投書指責過這個現象,我一直認為這是很荒謬的一件事:一方面,國家在教育上肯定你的成就,給你碩士學位,一方面,他又在考試上否定你的成就,將大門緊閉。利用考試來管控律師市場一直是被法律圈人詬病的一件事情,我覺得這是很沒有道理的。如果說司法官考試做數量管制,那也就算了,因為公務員的位子畢竟員額有限,視國家的需要管制錄取員額,是很合理的,可是律師考試是資格考,是專門技術人員的高等考試,理論上只要你達到一個足以成為訴訟代理人的水準,過了就是過了,為什麼要去做什麼百分之幾的限制呢?

國家考試的畸形發展除了造就補習班文化以外,最大的問題是「考試領導教學」。這就容易養成學霸,養成學術壟斷。為什麼?因為考生只看會考的東西,今天誰是出題的典試委員,我就看他的東西。如果今天某個學者有心一點,搶到一個典試委員的位置,那他就準備開始大紅大紫了。反過來說,即使某個學者寫的東西再好,國家考試不考,那這東西還是會被人遺忘。(雖然,理論上我們會安慰自己:好東西是不會被埋沒的)這就變成了一種畸形的學術發展情況,在學生眼中,學術成就的比分是用國家考試這個標準去衡量的,這種情形一直存在著,而且惡性循環,往往造成許多問題。

學校的法學教育不論,實際上在通過國家考試以後的司法實務訓練,也存在很多問題。就律師而言,目前僅有一個月的講習,加上五個月的實習訓練,系統的實務工作訓練其實是很欠缺的,大部分的人都是見招拆招,摸索進行,這就造成了學校教育與實務工作的鴻溝。而司法官(含檢察官)訓練則是非常的軍事化,統一在司訓所接受數個月類似斯巴達式的實務課程訓練,接著就分發到各法院和地檢署去,這一套訓練方式也常常遭人非議。

法學教育的改革

最近開始,由台大法學院主導,總統府方面提出的幾項法學教育改革方案中,有所謂「專業法律學院」的構想。據說這個構想來自於韓、日的法學教育系統。教育部初步的規劃是原來的大學部開始限量招生,過渡時期採用雙軌制,也就是專業法律學院與傳統的大學部法律系並行,等到過渡時間後,考慮廢除大學部法律系,僅專業法律學院畢業的學生,才能夠參加律師司法官的國家考試。

這個計畫引起很多的討論,更多的是批評。原因其實有很多,包括了原來大學部學生的考試權,要如何保護?專業法律學院的學位到底是碩士還是另一種特別的職業學位?(跟美國的JD一樣)甚至於多元化法律教學的進行,會不會因為專業法律學院的設置而被扼殺?這些批評聲浪其實都來自於一個最現實的考慮:我們有多少的資源可以運用來改革?改革的結果是不是我們社會可以負擔?如果改革要成功,必須有哪些條件加以配合?

但我以為,其實目前法學教育最大的癥結,在於國家考試的改革問題。

個人看法

法學教育改革攸關國家法治大計,必須要慎重與務實對待。官方固然有改革美意,但如果這種改革只是喊喊口號,關起門來就做成的一項政策,缺乏完整的評估與配套,卻將改革所可能造成的不確定風險轉嫁給莘莘學子與社會大眾,這不但會造成更多實質上的問題,甚至可能將原來改革的美意付諸東流,不可不慎。

我國法學教育目前最緊迫者,應為改革國家司法考試。這是一個最現實的問題:當法律系的學生畢業後,他要面對的到底是失業的威脅?還是就業的保障?如果法學教育可以在這一端肯定一個學生,何以國家考試又會在另外一端否定這個學生?

依個人所見,我國的法學教育有幾點問題,必須務實地檢討與提出解決的方案:

1. 從經濟觀點來看,法學教育對於法律學生而言,是將來法律事業一項投資,一個22歲畢業的大學生,是否有必要再花上三年的時間才能參加國家考試,不應該由制度決定,應當由做為國民的學生自己決定。

2. 法學教育的共通科目與專業課目課程必須再做檢討,以期與實務專業接軌,減少成本消耗。事實上,司法實務運作鮮見要求一個十項全能的法學全才,而歐美各國法律學術界與實務界也是根據學生各自興趣的分工,在各項領域上進行專才的培養與研究。我國法學教育的分科,是否應當提早讓學生選擇?

3. 國家司法考試必須立刻檢討改革: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基本上性質不同,前者為特考,可依照國家司法機關員額需要取材;後者為專門技術資格考試,為檢定考生是否具有訴訟代理人專業資格程度而設,不應當有錄取人數的限制。能不能成為律師,由考試決定,能不能成為好的律師,由市場決定。並且,律師考試是否需要維持目前極其廣泛的11科測驗方式?是否可以考慮將律師類科再行分科,依照實務習慣分為例如國際商務、訴訟與稅務等,各種類科僅考三門專業申論法律科目,其他法律科目則以選擇測驗評分。資格通過後限定其執業範圍,以符合社會需求與考生的個人生涯規劃,縮小教育支出成本。

4. 如果要採行專業法律學院制度,則個人認為,不可將國家考試應考資格與法學教育改革相綁,亦不得將二者互為條件:是否接受正規法學教育與是否能夠參與司法實務工作,這是兩回事。我國司法實務上亦屢見靠著自修研習而成為知名法律學家者。一個國民無法受到完整法學教育的原因有很多,我們不能因為其無法受到法學教育,就剝奪其參與司法實務工作的機會。

但願我們國家的法學教育改革,別像捷運木柵線或是台灣高鐵一樣,搞個什麼拼裝系列出來。對國家來說,這火,可燒不得哪。


附錄:學者關於法學教改的評論

中國時報 A19/時論廣場 2006/06/16
從二次金改到法學教改

【林志潔】


  台灣人民直到最近,終於弄懂了「二次金改」的實際成效。原來,在所謂的「擴大金融規模、提升金融業競爭力」的口號下,政府完成的是:金融市場的壟斷、圖利大型財團、賤賣國家資產,並將公股銀負有的公共行政任務中斷。這個奉總統裁示而行的金改決策,欠缺周慮的規畫與共識的凝聚,人民除了在一堆弊案後,看到第一家庭與政府「高層」紛紛被認為因金改獲利之外,似乎並未見到我國金融體系因此有何進步。


  最近,法學教育也被說要改革。國家考試命題科目和方式僵化、加上低錄取率,長年扭曲台灣的法學教育。我們需要更與實務接軌、更有競爭力的法學教育,這是法律人長年的渴望。然而,此次法學教育的改革方向和方法,就像二次金改一樣,實在令人憂心。


  由最早台大法學院所提出的「法學教育改革白皮書」,到最新的總統府提出的法學教育改革計畫(簡稱「官方版」),官方所提出的改革方向是移植韓國的法學教育改革,成立學士後「專業法律學院」,學院的數量進行總量管制,換言之,未來必須符合教育部規定的條件(如:專任助理教師二十人以上)的「大型法學院」,才有資格設立專業學院。至於大學部法律系雖仍保留,但官方希望,以後僅具備專業學院碩士學位者始得參加律師法官的考試。另外,國家考試制度基本上維持現狀,低錄取率政策不變,僅微調考試科目及受訓方式。


  官方版的作法欠缺實證研究、單向移植韓國法不說,首先,設立法律專業學院的評鑑標準就會是最大的問題。如同二次金改一樣,官方想像中優良的法學教育機構,是「大就是美」型的機構,從根本上就否決了教育可以「小而美」的可能(這一點,官方倒是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在五年五百億教育預算發放時,教育部就一再希望清華與交大可以合併,認為兩校若合併,規模經濟大增,未來才可能變成台灣的MIT,此案最後因交大的力抗而不了了之)。官方從未想過,小學校雖然規模不大,但具有彈性與有效率的優點,可以迅速因應市場的需要,做出與實務最為切合的教育內容。


  除了「數大就是美」的迷思外,官方版還把法學教育的扭曲全推給補習教育,完全不反省問題出在國家考試。在國考錄取率與方式沒有改變下,筆者可以斷言,將來的法律專業學院學生不但會繼續補習,而且在總量管制下,全國可能只有五間法律專業研究所,那麼,連「入學考」可能也要補習,官方版倒是可製造不少補習商機。


  另外,官方版禁止大學法律系畢業生報考國家考試,卻未提出未來的專業學院的課程設計。在保留了大學法律系下,若兩者所教授的,皆是傳統的六法釋意學,那麼為何學了四年大學的人不能報考國考,學了三年的倒可以?若僅是因為專業法律學院是學士後,倒不如直接規定二十五歲以上、或是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始得報考國家考試?總之,官方版限制人民應考的權利,卻提不出合憲性的基礎。


  最後,官方版希望「訓練實務需要的人才」,但目前的評鑑的方式還是由教育部遴選學界人士為之,可預想的,未來對於專業學院的監督也還是由學界主導。如果課程的設計、學校的成立與退場的機制,未來都還是學界主導,如何達到與實務接軌的目的?官方版是否至少要對我國的法律實務界做實證研究,看看目前最欠缺的是哪些人才、實務需要的法學教育是什麼樣子。筆者認為,一個學校的競爭力,應該取決於畢業生就業的狀況與求職是否順利,而不是僅僅在於一個學校的老師發表了多少篇的學術論文。


  學界大多肯定改革的決心,但對於改革的方向與方式,則有各種不同意見。然而教育部卻一再聲稱已取得共識,並將尚待討論的提案當作共識決議對外宣稱執行期日,這委實令人難以接受!如果法學教育不想步入二次金改的後塵(韓國學者就指出,因為總量管制,韓國的法學院長們必須積極地和教育主管應酬搏交情,以爭取設立法律專業學院),我們就需要更多的參與和討論。


  二次金改就是法學教育改革的借鏡,在改革的口號下,法律人,你焉能不記取教訓?(作者曾任律師,現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律師也要總量管制?

【陳鋕雄】


  日前閱讀林志潔教授「從二次金改到法學教改」以及近日因台開案引發律師法律倫理之爭議,顯見我國法學教育確有改革必要。然而,對於總統府人權委員會主導、教育部即將從九十五年實施的法學院總量管制方案,筆者也和多位法界人士一般,感到憂心和疑慮。


  教育部法學院總量管制方案,是要限制法學院的數量及招生人數,管制全國法律學生的總數,只讓少量新制法學院畢業學生報考律師司法官考試。官方版初步構想中,計劃將全國法律學生從目前的一六六三三人減少為十分之一的一千多人。未來哪些學校可設新制法學院,除必須符合師資、設備的高門檻外,教育部尚可根據自行認定的「社會需求」作宏觀調控的總量管制。


  教育部方案仿自日、韓近來的法學教育美國化經驗,但日、韓改革背景與台灣完全不同。日、韓在二次戰後的威權體制下,為統一法律人的思想,長期實施律師、檢察官、法官的三合一考試。國家考試的目的不在考核學生是否有擔任律師的能力,而是決定誰可到官方獨占的司法研習所集中受訓的入學許可。


  由於一切經費、課程全由官方主導,司法研習所受限於政府預算的限制,名額有限,形成錄取率的「天然」限制。學生為爭奪少數名額,紛紛到補習班補習,影響法學院正常教學,所以韓國才想出控管全國法學院總量的方法,希望藉此提高考試錄取率,讓學生在學期間專心上課。


  台灣制度完全不同。我國律師毋須經過類似日、韓的司法研習所長期訓練,而是集中受訓一個月後,就自行到各地尋找實習機會,政府未代作安排。即使未來計劃延長受訓期間,所需經費也以自費為主,因此政府預算的有限並未形成律師考試錄取率的限制,我國其實不存在提高律師錄取率的天然限制。


  一種支持官方版的說法是,一旦有報考資格者人數減少,考試錄取率將大幅增加,學生就不必為準備國家考試而去補習,法學教育就可以正常化,這不符事實。考試院作為核考證照的把關者,為盡其憲法義務,不可能降低錄取標準,讓考試分數只有四、五十分的人,只因為從新制法學院畢業,就能輕易過關。只要考試方式不變,學生還是要花相同心力準備考試。甚至在總量管制後,為了擠進新制法學院,還要多花一次心力準備考試。反之,如果考試方式合理,不需總量管制,教學也可以正常化。但考試方式的變革,在這波法學教育改革中未聞任何討論。


  最可怕的是,韓國在政府傳出要實施總量管制後,大學為爭取成立新制法學院的名額,紛紛巴結主管當局。送禮、餐飲招待只是例行常規,其他檯面下的行為,政治輸誠的要求等等,更是不堪聞問了。不論教育部實施總量管制的真意為何,這制度賦予少數政務官直接管控全國法學教育、間接影響法律人思想的權力,當然也無法排除未來遭濫用的可能。


  律師養成需要多元化、自由化,不需也不應進行全國集中式的培訓,更不需非法律部門的教育部越俎代庖作總量管制。期盼法學界的前輩,能領頭出面,帶領年輕法律人一起反對這必將遺禍百年的總量管制政策。(作者曾任律師、現為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Posted by tomlinfox at 樂多Roodo! │06:45 │回應(2)引用(0)千秋萬歲亂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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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狐大文中提到「今天某個學者有心一點,搶到一個典試委員的位置,那他就準備開始大紅大紫了」...,不由得想到某大法官的行政法萬年不敗教科書...(遠目)
Posted by 台灣路人 at June 23,2006 12:54
學長:

寫的好!
文章借我引用一下!

我覺得,法學教育的改革應從根本做起,就是改善教學,我在我的網站有介紹德國法學教育,有空也可以來看看。
Posted by pferdi at June 28,2006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