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9,2006

狐說寓言:法官的判決

看看就算了。


一個小偷拿了六百塊錢後被人抓到,扭送到法庭。

根據當地的法律,偷竊必須要關上三十天。當法官審理案件時,小偷理直氣壯地說:

「我無罪!」

「可是你偷了錢,事證明確,怎麼可以說無罪?」法官問。

「我偷錢,不是我的錯,是偷錢的那隻手錯。那隻手不過是我的身體一部份,我本來是不想偷錢的。」小偷回答。

「荒謬!」法官駁斥。

「法官大人,我知道你或許無法接受,但這是事實。我們的嘴吃飯,但手並沒有享受到嘴的滿足,我們的腳跋涉,心卻沒有因此而疲累。」小偷雄辯滔滔,「我們的身體從來不屬於自己,而是上天的恩賜。我們能擁有的,只有自己的意志。就像您,法官大人,您依照正義而判案,而不是依照法律,因為法律必須要符合正義,當法律不符合正義的時候,您做的判決,又有誰會信服呢?」

「今天,我的自由意志告訴我,偷竊是錯的,但我的雙手卻不由自主地去拿錢,因為他要滿足我的胃。而我的胃又有什麼錯呢?餓了就想要吃飯,這不是人之常情嗎?」

「法官大人,我從來不是一個貪婪的人,若不是我的胃難受,我的雙手不會去偷,若不是我的雙手去偷,我今天也不會在這兒出現,在這兒面對您。偷竊這件事情違背我的本意,我的自由意志是清白的,只能說是我的雙手錯誤地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罷了!那麼,你又為什麼要讓無辜的我因此關上三十天受苦呢?」

小偷露出了極端痛苦的表情,旁聽的群眾竊竊私語。

法官聽完小偷的供詞後,當庭宣布了他的判決。

「如你所說,偷竊的是你的雙手,而不是你自己。」法官如是說。

「所以我現在判決:砍下你的雙手!把它關進監獄三十天!你在砍手之後,就可以離開了。」

圖片來源: http://62.233.40.83/0/00/46/49/illustration_couleur/le-voleur.jpg



Posted by tomlinfox at 樂多Roodo! │11:31 │回應(3)引用(0)雜感狂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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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看來,嘴巴幫雙手的辯護並不成功
我建議他的雙手換個律師...
Posted by 大頭魚 at June 9,2006 19:37
動不動就要砍這個那個,頗有西亞部族傳說的氣味啊。(水煙一大口)
Posted by 阿樂 at June 12,2006 08:40
哈哈!好笑
Posted by 33 at June 12,2006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