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8,2006

〔連署〕被分贓的次文化/我們的聲明

據九月二十九日聯合報報導(參),有數名塗鴉客潛入華山藝文特區〔破壞古蹟及歷史建築〕,華山及文建會除了發表了強硬的聲明,並循作者署名、部落格等資訊,將數名塗鴉者移送警方法辦。

英國將塗鴉視為法定犯罪,用盡方法要捉要辦要禁,例如Newcastle去年編列了預算,規劃了〔法定〕塗鴉區,想要禁絕/收編塗鴉,當然,現階段看,成績不怎麼樣。這背後的邏輯很有意思,如果一個塗鴉作品是在法定區外,無論他她塗了什麼,那叫犯罪污染破壞還兼讓路人擔心受怕,但如果同一個作品外頭加了個市政府的木框,搖身一變成了藝術,美化市容還兼讓路人安心開懷。

簡單說,什麼是藝術,什麼是垃圾,原本就是掌權者在定義。而塗鴉就是在向這種被單方面定義的空間/美感/文化提出反對或者抗議或者譏諷。官辦塗鴉,怎麼會是塗鴉?總不是用噴漆畫圖的都叫塗鴉吧?素材不是重點,汽球壓克力粉筆,都可以是庶民的抗議工具。

在Flickr有一個英國東北塗鴉的group,成員將自己在東北各地拍攝到的塗鴉作品送到那裡去,與所有同好分享。在那裡,曾經起過一個話題:如果拍攝者將地點及作品(含簽名落款)明白標示,是否能成為警方辦案的證據?若是,拍攝者在喜好塗鴉作品的同時,是否成了老虎咬人的幫兇?認為無妨的參與者認為警方如果沒有現場捉包,幾千張照片也證明不了誰是誰誰作了什麼,加以網路資料極易變造改作,完全沒有可信度,無法成為法定證據,也無法依之捉人;然在意者認為一次捉包只能成立單一案件,但如果網路上有相同的作品或簽名且明確標示了時間地點,警方可依之累之積之,增加其刑。整個討論串雖然算是各執己見,卻值得在台灣的朋友們想想。

回到台灣,關於華山與塗鴉,除後面的連署文件外,可參shihlun的〔華山塗鴉。塗鴉華山,這一連串怪異的過程(公開讚揚->保護->法辦->辦國際活動)明擺了是官方企圖將塗鴉收編買辦,把無能為力的用些華麗的辭藻包裝成藝術,把官辦的圖畫大展稱作塗鴉,再來把真的人民塗鴉稱作破壞。雖然塗鴉者自稱為〔次文化工作者〕於我看覺得有點怪里怪氣的,但這種自稱若套回文建會的官方文件,倒也有其脈絡。意思是:文建會和華山雖然扯了一堆國際什麼次文化什麼,但他們其實正是在打壓這種〔他們稱為次文化〕的人民行動。

法律與統治者從來就是〔老子准與老子不准〕,明擺了要捉人還不令人意外,說一套作一套,更讓人加倍噁心。現下看來,不只是聲明強硬,還已依著網路資料傳人捉人了,以台灣對塗鴉的理解、對法律人權的理解,推想起來,真是糟糕了。

以下提供連署聲明文件一份:

==以下為連署聲明文件全文轉錄==
被分贓的次文化/我們的聲明

發展於20世紀的紐約貧民窟,塗鴉是一個來自都市底層的聲音,也是那些被主流社會剝奪發聲權的人們,用來自我表達與發表創作的管道。當權力階級得以透過政治、經濟控制大部分的媒體,小老百姓於是透過街頭塗鴉,達成一點點的平衡。

塗鴉是一個草根的、民眾的、非官方定義的藝術創作,其「反文化」色彩相當強烈。

然而,塗鴉文化在台灣似乎變了調。近年如Royal K-swiss等標榜以次文化藝術作為商品賣點的大廠牌,在台灣舉辦一系列塗鴉大展、塗鴉比賽,甚或市長參選人也以塗鴉代言人之姿賺取選票。原本屬於底層階級的塗鴉詮釋權,再透過各種文化經濟活動,轉移到商業團體手裡上,成為一種可大宗複製販售卻僅少數人圖利的新鮮文化產商品,並以一種去脈絡的方式被消費。

塗鴉原本具有的政治意識與草根文化意涵不再,只剩去脈絡的的流行形式。

把塗鴉商品化的不僅僅是國際大廠牌,還包括國內自許為「公共藝術」空間、 「多元文化」鼓吹者的市民藝術空間:華山藝文展覽中心。今年,一向標榜前衛、開放的華山文化園區,將以園區內大量的塗鴉為賣點,於十月28日舉行ROYAL ELESTIC國際塗鴉大展,邀請了35位國際塗鴉藝術家於華山園區內展演創作:

「史上最震撼視覺的國際塗鴉巡迴大展即將噴灑台北街頭,來自美國L A的知名塗鴉藝術團體以其獨特的塗鴉風格混合街頭文化而聞名世界,其作品結合美術創作、刺青圖騰、平面設計、雕刻與音樂其足跡遍佈美國本土與世界各地。」

華山藝文園區對於塗鴉的「興趣」不只是國際塗鴉大展。在文建會出版的華山文化園區2006年九月的節目單上,華山將原本存在於園內建物的塗鴉創作標榜為「藝術」以及園區的空間「特色」:

「塗鴉---潛入禁制藝術空間:因著華山的閒置,空間形成塗鴉的奇妙空間,走在華山,牆面不僅呈現歷史斑駁的時間記憶,更有色彩繪縵的塗鴉藝術。空間的閒置以至到再利用,禁錮的空間,隨著一群群不同身份的人進入,而塗鴉者是隱秘的一群,在華山的空間,以野戰尋覓之間,留下華山氛圍的感動、思想、行為、更有打破制度,潛入禁制的藝術空間之連結。現今的你,踏入中4館米酒作業場,或是遊走於中6館的包裝室,塗鴉之景型塑華山氛圍,一窺塗鴉的空間痕跡。」

之後的華山報也強調塗鴉為華山歷史的一部份,需嚴加保留。

這樣戲劇化、精緻化的文字/文案,究竟是一種推銷,還是華山如此一個「市民藝術空間」已經相對進步,認為在牆面、建物上的塗鴉創作具有市民藝術、歷史記憶、空間突破、草根發聲的價值,並欲以藝術部門的權力保存/保護之?亦獲,既有塗鴉的存在,已成為華山園區「多元」、「前衛」的標章?

答案由塗鴉者自行揭曉:今年九月底 ,八名台灣塗鴉者進入華山園區於「已存在舊有塗鴉」的牆面上創作。孰料,自許開放多元的華山園區,在隔日即報警處理,並於九月二十三日發布新聞稿,大動作痛批這批塗鴉者的藝術創作是「破壞歷史建物、古蹟」的行為,將祭出文資法懲處。若華山以「破壞古蹟」之名提出告訴,每位塗鴉者將面臨五年有期徒刑與一百萬罰金;至目前,其中一位並於近日收到警方的傳票。

於是,我們要問華山:

為什麼對於「塗鴉藝術」你有兩套標準?你如何定義何為歷史、何為破壞?為什麼同樣的牆面塗鴉行為,過去的是藝術,現在的是犯罪?

華山究竟是商業團體,還是如期所言是一個「公共」展覽場域?若是後者,為何國際塗鴉大展可以堂而皇之邀請國際塗鴉藝術者進入創作收取門票,而真正於台灣街頭進行塗鴉的在地創作者卻要面臨法律告訴?

台灣的塗鴉文化仍在萌芽階段,而部分的台灣塗鴉創作者,仍舊堅信塗鴉為一種普羅階級的表述工具,並嘗試以相對激進的藝術態度進行塗鴉創作。這是一個將塗鴉的草根性與民眾性「在地化」的精神建構過程,而很顯然的華山這個「藝術園區」除了將塗鴉當作賣點,並不了解塗鴉的反叛、草根精神,甚至以法律之名,打壓這些在台灣落實塗鴉精神在地實踐的藝術創作者。

我們要反對的是,華山右手與公部門、商業團體合作,將塗鴉做為商品販賣圖利圖名,而左手則用曖昧不名的法律條文粗暴對待在地塗鴉者。

我們要反對,擁有發聲權力的任何機構,任意使用與定義非主流的、沒有發言權力的次文化。

以下為我們的訴求:
1.停止濫用模糊定義不清的文化資產保護法做打壓工具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國寶、重要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規內容卻沒有任何關於塗鴉的法條,未清楚定義毀損為何,也未定義塗鴉就為損毀,也未定義在原有塗鴉的牆面上塗鴉是否為損毀,我們拒絕以如此模糊的法條將塗鴉者定罪

2.利益團體停止將塗鴉與其他次文化商品化進行消費榨取利益

3.華山文化園區撤消對8名塗鴉者的告訴

面臨華山告訴的次文化工作者請您的幫助

請各位一起加入連署 ,給華山與其他嘗試代表塗鴉的利益團體施壓

加入連署方式:

請寄信給我
m.guerilla@gmail.com

請留下您的:
1.真實姓名
2.聯絡方式
3.身分證字號
4.單位

我們將在國際塗鴉大賽當天於會場繼續連署

也請各位幫忙轉寄

===以上為連署聲明文件全文轉錄===
關於此連署內容有任何意見,請親駕原連署發起人Bbrother網站:
被分贓的次文化/我們的聲明參與討論。

Posted by timojazz at 樂多Roodo! │04:33 │回應(1)引用(0)├階級/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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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關於聲明的部分,提供一點意見跟我的觀察。
基本上,我贊成這份聲明跟TIMO兄所持觀點,這讓我想到了所謂嘻哈文化的起源,就我所認知的(從一些有限的文獻資料而來的),所謂的嘻哈、RAP、MC等等的事情,也是源自於社會基層,是一種抒發苦悶、情緒的一種方式,另一個角度觀察塗鴉也一樣的,跟很早之前爵士的起源形式有點像(不好意思,賣弄了,有錯的話,請指正)。
於是所謂的主流文化就叫他們是次文化(為表述方便,就稱為次文化),這些東西,在很多偶然的機會,也許是某個知名音樂人混用了這些元素、也許是街頭出身的NBA明星把他堂而皇之的彰顯(像:ATTITUDE這個字,在使用上,其實我覺得帶有次文化的意涵),冒個頭出來,讓許多中上階級的人覺得,「喔,原來有這些東西啊!」,像一些十來歲、二十來歲的朋友,覺得好屌!就開始模仿起來。
就商人的角度,這就是商機,提供各式各樣的象徵、符號商品,給資產階級的人一個「安全冒險」的機會*,就政府(只針對台灣)而言,就以為這叫「用青少年的語言跟他們溝通」,完全不管其後所代表的文化背景跟精神,次文化本身就是充滿了生命力與自由,你去告訴他該怎樣怎樣或不該怎樣怎樣,本來就是一件奇怪的事,他們本來就是不在乎體制的問題(我想不用反抗或不反抗會比較精準),或者是,政府裝成很懂得樣子去搞這些事,以上種種都是一件怪異或扭曲的事,因此政府機關會出現很多不一致的怪異現象,也是很正常的,因為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另外,關於聲明起草者對於「毀損」定義的問題其實,在法律解釋上是有一致性的解釋,但是,我的想法並不從法律角度出發,所以這部分,就不說了!
Posted by 路人甲 at October 18,2006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