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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連署〕被分贓的次文化/我們的聲明</title>
<link>http://blog.roodo.com/timojazz/archives/232093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據九月二十九日聯合報報導（參此），有數名塗鴉客潛入華山藝文特區〔破壞古蹟及歷史建築〕，華山及文建會除了發表了強硬的聲明，並循作者署名、部落格等資訊，將數名塗鴉者移送警方法辦。

英國將塗鴉視為法定犯罪，用盡方法要捉要辦要禁，例如Newcastle去年編列了預算，規劃了〔法定〕塗鴉區，想要禁絕／收編塗鴉，當然，現階段看，成績不怎麼樣。這背後的邏輯很有意思，如果一個塗鴉作品是在法定區外，無論他她塗了什麼，那叫犯罪污染破壞還兼讓路人擔心受怕，但如果同一個作品外頭加了個市政府的木框，搖身一變成了藝術，美化市容還兼讓路人安心開懷。

簡單說，什麼是藝術，什麼是垃圾，原本就是掌權者在定義。而塗鴉就是在向這種被單方面定義的空間／美感／文化提出反對或者抗議或者譏諷。官辦塗鴉，怎麼會是塗鴉？總不是用噴漆畫圖的都叫塗鴉吧？素材不是重點，汽球壓克力粉筆，都可以是庶民的抗議工具。

在Flickr有一個英國東北塗鴉的group，成員將自己在東北各地拍攝到的塗鴉作品送到那裡去，與所有同好分享。在那裡，曾經起過一個話題：如果拍攝者將地點及作品（含簽名落款）明白標示，是否能成為警方辦案的證據？若是，拍攝者在喜好塗鴉作品的同時，是否成了老虎咬人的幫兇？認為無妨的參與者認為警方如果沒有現場捉包，幾千張照片也證明不了誰是誰誰作了什麼，加以網路資料極易變造改作，完全沒有可信度，無法成為法定證據，也無法依之捉人；然在意者認為一次捉包只能成立單一案件，但如果網路上有相同的作品或簽名且明確標示了時間地點，警方可依之累之積之，增加其刑。整個討論串雖然算是各執己見，卻值得在台灣的朋友們想想。

回到台灣，關於華山與塗鴉，除後面的連署文件外，可參shihlun的〔華山塗鴉。塗鴉華山，這一連串怪異的過程（公開讚揚－＞保護－＞法辦－＞辦國際活動）明擺了是官方企圖將塗鴉收編買辦，把無能為力的用些華麗的辭藻包裝成藝術，把官辦的圖畫大展稱作塗鴉，再來把真的人民塗鴉稱作破壞。雖然塗鴉者自稱為〔次文化工作者〕於我看覺得有點怪里怪氣的，但這種自稱若套回文建會的官方文件，倒也有其脈絡。意思是：文建會和華山雖然扯了一堆國際什麼次文化什麼，但他們其實正是在打壓這種〔他們稱為次文化〕的人民行動。

法律與統治者從來就是〔老子准與老子不准〕，明擺了要捉人還不令人意外，說一套作一套，更讓人加倍噁心。現下看來，不只是聲明強硬，還已依著網路資料傳人捉人了，以台灣對塗鴉的理解、對法律人權的理解，推想起來，真是糟糕了。

以下提供連署聲明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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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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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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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連署〕被分贓的次文化/我們的聲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關於聲明的部分，提供一點意見跟我的觀察。
基本上，我贊成這份聲明跟TIMO兄所持觀點，這讓我想到了所謂嘻哈文化的起源，就我所認知的（從一些有限的文獻資料而來的），所謂的嘻哈、RAP、MC等等的事情，也是源自於社會基層，是一種抒發苦悶、情緒的一種方式，另一個角度觀察塗鴉也一樣的，跟很早之前爵士的起源形式有點像（不好意思，賣弄了，有錯的話，請指正）。
於是所謂的主流文化就叫他們是次文化（為表述方便，就稱為次文化），這些東西，在很多偶然的機會，也許是某個知名音樂人混用了這些元素、也許是街頭出身的NBA明星把他堂而皇之的彰顯（像：ATTITUDE這個字，在使用上，其實我覺得帶有次文化的意涵），冒個頭出來，讓許多中上階級的人覺得，「喔，原來有這些東西啊！」，像一些十來歲、二十來歲的朋友，覺得好屌！就開始模仿起來。
就商人的角度，這就是商機，提供各式各樣的象徵、符號商品，給資產階級的人一個「安全冒險」的機會*，就政府（只針對台灣）而言，就以為這叫「用青少年的語言跟他們溝通」，完全不管其後所代表的文化背景跟精神，次文化本身就是充滿了生命力與自由，你去告訴他該怎樣怎樣或不該怎樣怎樣，本來就是一件奇怪的事，他們本來就是不在乎體制的問題（我想不用反抗或不反抗會比較精準），或者是，政府裝成很懂得樣子去搞這些事，以上種種都是一件怪異或扭曲的事，因此政府機關會出現很多不一致的怪異現象，也是很正常的，因為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另外，關於聲明起草者對於「毀損」定義的問題其實，在法律解釋上是有一致性的解釋，但是，我的想法並不從法律角度出發，所以這部分，就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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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timojazz/archives/232093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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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Wed, 18 Oct 2006 12:03:3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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