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知屠殺記事—鼓吹殺戮的罪犯
Laws alone can not secure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order that every man present his views without penalty there must be spirit of tolerance in the entire population.——Albert Einstein
單憑法律本身並不能保障言論自由,為了讓每個人可以免於懲罰的表達個人意見,必須整個社會都有寬容的精神。——愛因斯坦
最近言論自由又變成了話題,而且還是一個"泛藍親"——馬的支持者在大聲嚷嚷討著要。這有意思,馬的上台了,他的支持者——自稱在阿扁執政的時代沒有言論自由——卻嚷著說沒有言論自由?許多人當鬧劇看,就整件事及後續處理來看,其實也是鬧劇一件,但真的是這樣嗎?如果,事主郭冠英的上司新聞局、行政院、總統府,就是故意把事件導引成鬧劇,以減輕郭冠英的言論對他們的殺傷力呢?這並非沒有可能,因為郭冠英要的那個自由,不是簡單的、普世價值的言論自由而已;郭冠英要的,是舉世譴責的鼓吹屠殺的為所欲為。
言論自由的歷史,總是可歌可泣的,世界各地的人們用自己的身家性命,去爭取這一個可以自由表達意見的自由,這是人類歷史發展的感人故事。但
如果有人為爭取他發表意見的自由,但所付出的代價,卻是你的生命呢? 這是一個老掉牙的問題:人可不可以主張在不必要的情況下,殺戮無辜的人?這個老掉牙的問題有著一個幾乎不用考慮的答案,「the answer is NO.」試問有多少人可以接受殺戮作為一種自由呢?又有多少人可以忍受被殺戮的,是自己的族人、朋友、親人甚至自己呢?一個鼓吹殺戮的人,是該獲得他的自由,還是應該 shut his mouth up?
愛因斯坦說:「
單憑法律本身並不能保障言論自由,為了讓每個人可以免於懲罰的表達個人意見,必須整個社會都有寬容的精神。 」鼓吹殺戮,當然不是一種寬容,更進一步的,鼓吹殺戮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又怎能要求保障?
這需要懷疑嗎?郭冠英說:
歹丸現在走的是死路,根本沒資格回歸,只有武力解放後實行專政。歹丸鬧的從不是民主,而是民族問題。故不是什麼五毛黨的起哄,反是五毛黨真在憂國。看歹丸之惡,就知主國改革開放一定要慢,西方惡勢惡識一定要先排除,武力保台後也不能談任何政治開放,一定要鎮反肅反 很多年,做好思想改造,徹底根除癌細胞。 陳儀就是在台行仁政,結果給了倭寇造反之機,起了228。記取此教訓,不能放松槍杆子。就算乖乖回歸還要鎮防,若流了我中國人的血,那對這批倭寇必要嚴打無赦。——郭冠英《台巴子要專政》 那麼我們來看看什麼是肅反,什麼是鎮反:
對於鎮反,中共的正式說法是從一九五○年「雙十指示」開始,到一九五三年十一月結束,長達三年。其間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大張旗鼓而迅速捕殺,第二階段是五一年五月收縮範圍,第三階段則是五二年的深入調查。鎮壓的對象是所謂五個方面:土匪、惡霸、特務、反動黨團骨幹和反動會道門頭子。俗稱「社會上的反革命」。鎮壓的手段是「殺關管」三個字,即處決一批、判刑一批、管制一批。 究竟鎮壓了多少人?中共公佈到一九五二年底,消滅的「反革命份子」是二百四十餘萬人 ,實則遇害的軍公教人員最少在五百萬人以上 。毛澤東在一九五六年四月中共政治局擴大會議上透露「過去殺關管二、三百萬是非常必要的」,當時任公安部長的羅瑞卿透露過一九四八至一九五五年有四百萬人被處死(這當然不只是鎮反的殺人數)。國外的估計則數百萬到兩千萬 都有。美國專家傾向於有二百多萬人。——陳奎德《近代憲政的演化(56)中共的鎮反運動 》 什麼又是肅反?
過程:1955~1957年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開展的旨在肅清暗藏在黨政機關內部的反革命分子的政治運動。簡稱肅反運動。(事實上中國、蘇聯共有過多次肅反運動) 據已經解密的早期政治運動檔案,肅反運動到一九五六年底結束,運動中一共逮捕了二十一萬四千四百七十人,判死刑二萬一千七百十五人 ,非正常死亡五萬三千二百三十人 (所謂“非正常死亡”,是指被迫自殺,在鬥爭會上或刑訊逼供中被打死,或在監獄、勞改中折磨致死等)。而據朱正在《憶鳳翔》一文中透露:“人們根據1957年7月18日《人民日報》社論《在肅反問題上駁斥右派》所提供的數位,很容易推算出:這一場打擊了一百四十多萬幹部和知識份子的肅反運動,錯案率超過百分之九十四 。——《鎮反與肅反的歷史回眸》(信力建的博客) (蘇聯)在準備蘇共第20次黨代會時一個特殊委員會下令內政部進行統計的數目表明,按照秘密警察檔案僅在1937年至1938年一年中史達林本人就簽署了681,692 人的處決。被害人的總數至今為止不明,按照不同的統計、以及按照對時間範圍的定義的不同和是否包括在古拉格中或在強迫遷徙中死亡的人的定義的不同這些統計數據非常不一致。有人認為在此後數十年中約170萬人被關押,近70萬人 被處死。但對這個數據繼續有爭議。克格勃的老紀錄現在逐漸被新的俄羅斯政府發表。 一個重要的俄羅斯人權組織發表的蘇聯政治迫害受害者的名單中包含1,345,796 個名字。——維基百科《大清洗 》 不用費多大精神就可以看得出來,不管是鎮反、肅反,對象都是不明確的、理由都是不合法的,要殺誰端賴權力者的私念。而威權者殺人還需要理由嗎?還需要分辨你是不是有罪嗎?事實上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這些屠夫們總是沒有多少人性,也沒有多少理性的。一個俱備理性、人性的人,怎麼樣也無法容忍這樣的罪行。這是所以國際法規定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並且規定危害人類罪
沒有法定追訴時效 的原因。同時,針對大規模的種族屠殺,也是沒有法定追訴時效的。種族屠殺?是的,依照聯合國《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第三條 :
(c)直接公然煽動滅絕種族 ,郭冠英敢說要言論自由?郭冠英多篇文章的主張,不就是對他認定非中國人的台巴子,要求種族滅絕嗎?再說一次,郭冠英的犯行跟言論自由無涉,郭冠英主張的,是違背國際公約、違反普遍人性的危害人類罪、滅絕種族罪!
新聞局蘇俊賓、行政院劉兆玄、驅政府馬英九,敢針對郭冠英的罪行公開譴責嗎?他們只以郭冠英不適任為由免職。為什麼只是不適任?難道是郭冠英說出的,事實上不只是郭冠英心裡的話?
1945年10月29日 中國人甚至說要驅離6,000,000 名台灣人,因為他們說這些人肯定不是中國人......——《狗去豬來 》p.093 而依照 1946年3月30日國民黨政府公佈的人口普查,當時台灣只有
6,419,889 人(《
狗去豬來 》p.200)。不難看出,對中國人來說台灣人不是中國人,而更重要的,他們認定台灣非中國人,所以應該被驅離台灣,即使那是台灣人世代生活的台灣!我們也不難想像,在掌權者這樣的觀念下,會在兩年後導致228大屠殺事件了。中國人對於滅絕種族這件事,難道只是一天兩天的意念嗎?郭冠英所發出來的,只是他一個人的願望嗎?身為中國人的馬英九、劉兆玄、蘇俊賓們,心裡真的不同意郭冠英嗎?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公務員瀆職事件而已,這也不是什麼言論自由的事件;事實上,這是一個泯滅人性的滅絕種族案、這是一樁傷害生命的違反人類罪!
既然這樣,不管是不是台灣人,只要是人,都應該反對、譴責,甚至制裁郭冠英們的言論(事實上是鼓吹屠殺的犯行),因為他們已經是人類的公敵,馬英九們如果輕描淡寫不以為意,當然也是郭冠英們的共犯!
Posted by tiatli at
樂多Roodo!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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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正經又嚴肅的文
值得一看再看
好好省思
說的真的是太好了,郭冠英所引起的事件絕對比媒體上吵的要深刻的多了~
台奴只會喊陳水扁是希特勒,卻對這種反人類罪的言行說不要趕近殺絕。
誰殺誰還搞不清楚咧。
好~文~
(拍手)
借人家引用
小王子:
謝謝。
這是一件重要的事,台灣人應該要看清楚,而不是只有在言論自由的層次打轉。
里長:
當然~~這是嚴重的大事。
委員長:
這就是台灣人變成台巴子的原因啊~~
浮雲:
乾溫~
鉑鎂鑼:
(鞠躬)
kasuki:
不用客氣~~
請用~~
Tiat 您好:
我在自己的部落格用一張簡圖解說了
「郭冠英的言論自由」,分析重點放在「權力/責任」的關係釐清。
我認為要談論「自由」之前,要先釐清脈絡中的「支配」關係。否則談老半天的「自由」,都只是在概念層次上打轉。
簡單定義一下「言論自由」:我希望能自由地發表意見,不受外來勢力的限制或懲罰。
談郭冠英的言論自由,首先要在現實的權力脈絡中先還原到誰對郭冠英的言論自由有支配能力?再講白話一點,當郭冠英說「錯/實」話之後,誰有足夠的「權力」去限制或懲罰郭冠英?
希望能與您有進一步的討論。
(文章連結放在來訪網址裡)
solibizi,歡迎光臨。
我要說,你的文章寫的好!
你的角度是一個相當不錯的切入點,可以提供另一種清晰的事件說明。
不過,這個角度著重在言論自由的分析。我的文章則是從另一個角度去表達:郭冠英的言論,事實上並非是言論自由的範疇,而是一種犯罪。
媒體報導甚少對郭針對鎮反肅反,228是因為陳儀行仁政等觀點
其實不就是一種掩蓋?
如果還有台灣人認為發表這種言論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那可以這麼說:
中國人不知輕重,台巴子則不知死活
這些當然是掩蓋,他們可不想支巴子的統治秘密被台灣人發現了。
而這些統治秘密的言論,其實就是一種公開宣揚屠殺,這當然也是台灣人要認清且追究的。
嗯
的確
殺....很大
Tiat 感謝來訪:
不從法律上討論郭冠英的事件,最大的原因是我是法律上的門外漢。法律方面還是希望由專業人士來提供嚴謹的討論。
連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就可以讓人有大打糢糊仗的空間,也讓我對台灣現在的環境是否有能力進行公正、公開的專業討論感到質疑。
藉由日常生活情境來比附,主要還是考慮一般大眾的理解。另方面郭冠英目前已經發生的是「行政處分」,而刑法上的處分還未發生。避免郭冠英藉由「受迫害者」形象,落實對話群眾「暴民」、「加害者」的罪名(郭冠英在接受中天專訪,不斷稱呼抗議民眾為暴民),我覺得有必要先就郭冠英為什麼應該接受行政處分這部分,作一種日常生活情境式的解釋。
出自我不專業的想像:法律是藉由公正的第三者進行仲裁。而我對「公正第三者」的假定一向保持高度的質疑,這也是我在文中刻意與法律解釋保持距離的原因。
從現實的權力結構關係來解析,我想透露的一點是:行為能力與言論權的不一致性。通常我們需要保有言論自由,是因為我們缺乏「直接指揮」對方的權力,所以需要言論自由來「發聲」,讓不受指揮的一方「聽到」我們的需求。這是民主政治運作的潛規則之一。
這種不一致性出現在很多方面:四年一次的選舉,選民在期間無法對政府發揮直接監督的權力,所以民眾仍需保有言論權。在事務官不對民眾負責,只對政務官負責的結構中,民眾需保有言論權作為救濟。
最恐怖的情境莫過於「行為能力與言論權的一致性」,只有集權統治才會有「我叫你作什麼就作什麼,而且不准你有任何反對意見」。在郭冠英身上看得見古老集權思想的鬼魅。
更甚於族群歧視,我恐懼的是集權。這也是我為文的原因。
謝謝你的留言討論。
hyc:
XD~~
solibizi:
其實我覺得就結論來說,並沒有這麼大的分別ㄝ。
你說:
「更甚於族群歧視,我恐懼的是集權。」
郭冠英說的那些東西,不就是集權/極權者最常幹的事嗎?種族歧視往往就是他們的思想內容啊。
沒錯,是同一個問題。種族歧視是手段或方式,集權統治是他們隱藏起來的目的
很高興我們有這個共識。
也希望台灣人都有這樣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