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大律師請先當個人就好
在
「還我偵查不公開」上面看到一篇轉貼文章:
「法律人得到什麼厲諫?」這是由大律師陳長文所寫,刊登於2006.03.25聯合報民意論壇的文章。陳大律師在這篇文章中所說的原則,我想沒什麼大問題;台灣的法律人養成過程中,的確是出現了若干值得檢討的地方,否則我也不會從「還我偵查不公開」這個部落格中看到這篇文章。
但是陳大律師在值得檢討的第二個地方,則出現了相當值得檢討的內容。在這裡陳大律師說:
選擇性「偵查不公開」
第二,法律人常常選擇性地詮釋「法律原則」。本案中,對於相對弱勢而較需要受到保護的當事人,檢方沒有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使當事人承受不合理的社會壓力。然而,在調查弱勢平民時被棄如敝屣的偵查不公開,一旦轉換場景到諸如三一九、高捷、高鐵、航發會等諸多政府或高官疑涉弊情的案件時,即便人民強烈地要求公開真相,對相對不應受保障的政府與強勢高官,檢察機關卻又將偵查不公開奉為圭臬。這種對弱勢者偵查公開、對強勢者偵查不公開的選擇性詮釋態度,都在在地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情感。
這是匪夷所思的一段,陳大律師內文提到的「諸如三一九、高捷、高鐵、航發會等諸多政府或高官疑涉弊情的案件」,
現實狀況上恰恰好就是偵察被大公開的典型案件!怎麼不是呢?偵察過程中,我們不斷可以在媒體上讀到某某檢察官預計什麼時候去什麼地方找什麼人問什麼事有什麼答案.....等之類的偵察內容,哪來的什麼「檢察機關卻又將偵查不公開奉為圭臬」這種想像情節?這要不是陳大律師沒眼睛,就是陳大律師的眼鏡是藍色的。
所以現實狀況是這樣的,注意一下檢察官辦案的情形(定期上
「還我偵查不公開」部落格看看也可以),我們就可以發現:現實中不存在「偵查不公開」這種事情,不論是大案小案或者高官案賤民案。那麼為什麼好像有些案子真的看起來有那麼點「偵查不公開」的樣子呢?我想那是因為
媒體對這些案子沒有興趣!因為媒體沒有興趣追問,檢察官也就無從透露案情。
所以,陳大律師講法律人應該怎樣怎樣;我說,陳大律師,先當個人,看清楚現實中發生什麼事再說吧!
Tags: 書寫, 評論, 偵察不公開, 司法, 媒體, 時事, 政治
Posted by tiatli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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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這位陳大律師啊
怎麼現在有名的人的邏輯都好像退化了???
就是因為面對這些大案件時,檢調屢屢偵查大公開,令人難以不去懷疑檢調的政治立場...
alann:
不是退化吧,是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啊...Orz
土龍:
沒錯,就是降子...
我想他眼鏡是藍色的迷錯...夏天嘛...防舉擠外先傷害眼睛 XD
他們藍色跟紅色混在一起,還怕擠外先喔?XD
本來想不恥下問...(啊,成語好像不是這樣用低)
「擠外先」是什麼,
還好念了幾次後,
福至心靈...
就是因為紅跟藍混在一起,
所以才怕擠外先啊
他們希望看到的是擠內先~~
這裡...這個季節怎麼有西伯利亞強烈冷氣流...
小捲大叔:
果然深諳其中道理啊,不知道你的擠外先指數是多少...XD
小薰:
小捲大叔都來了,你還不多加件外套?XD
>>這裡...這個季節怎麼有西伯利亞強烈冷氣流...
的確很冷 ~~ =.=
>就是因為紅跟藍混在一起,
所以才怕擠外先啊
藍+紅=紫
遠本就很紫的還怕紫~~@@ 怪哉~
他們自身的邏輯還真...@@
水藍:
要多加件衣服,會著涼的...XD
浮雲:
這個想法很常見啊,這叫做「嘴巴說不要,身體卻很誠實。」XD
真難得這次的kuso是大加臘發起的.....
對啊,一發就落跑...="=
陳長文先生這真是篇少見的好文章啊!
如此明目張膽、大言不慚的親身示範何謂選擇性正義。
在此類法律人英明的領導之下,也難怪司法的貞操沒人信了。
應該說,司法的貞操被維護貞操的人玷污了才對。
陳長文那副選擇性聽聞的耳目,批判檢調偵查選擇性的公開,恰似龜笑鱉、老鴇笑賤鴇。
「龜笑鱉、老鴇笑賤鴇」
好奇怪啊!!你們這些人點名罵人,自己卻掛個假名躲起來,有本事篇可以登在報紙上的文章吧!
你們什麼字眼罵別人,只顯示自己是個什麼樣的人!
你們用什麼字眼罵別人,只顯示你們自己是個什麼樣的人!
喔~
這位搞不清楚自己叫DD還是DJ的仁兄顯示他自己是個奇怪的人喔.....
TIAT基本上是機車叔叔本名的台語發音說...XD
(不過那個DD還是DJ的仁兄,竟然連發三篇留言才把自己要講的東西講清楚...有點躁喔...)
這位奇怪的DD或DJ
Tiat的文章照片登報紙登雜誌都不是一兩回了
下次先打聽清楚再開口嘿~
當然 講人家就表示我是怎樣的人
我每次都有先打聽清楚才開罵喔~~
這位dd或者DJ說的不錯,他的意思是說,一個人罵人什麼,自己就是什麼。譬如說他指我是蠢蛋(因為我罵人蠢蛋),所以他是蠢蛋。
可是,這位dd或者DJ,你是蠢蛋干我屁事,我不需要知道啊,你幹嘛來跟我說?
還以為有好戲看了...Orz....
小捲,有蠢蛋可以看,但是沒好戲可以看~XD
爛部落格!!!!
Tiat的文章照片登報紙登雜誌都不是一兩回了 -是這樣喔???!!!好了不起!在哪???弄出來給大家瞧瞧啊!!!
別以為可以在部落格暱名罵人蠢蛋喔,不是誹謗罪,但可以告你侮辱的;你們的小腦袋瓜分清兩種不同的 DEFINITIONS?
di、RICHARD:
既然你們是同一人,我就一起回了。不過你多留3個同樣的留言,我之前已經說過了,再說一次:你手抖嗎?你多留一個同樣的留言,我幫你刪掉了。有病要看醫生喔,現在連帕金森氏症都有藥可以控制了,你手抖成這樣,也可以去找醫生尋求幫助。
(我是不是要順便說我好怕?)
爛部落格?嗯,樂多的確不是最好的,不過,修理,喔不,嘲笑你這種人,夠好了啦。
我刊登在出版品的文章照片,早就已經公佈給大家瞧了,你沒看到要怪你自己眼睛糊到屎吧?趕快去找醫生幫你洗一下眼睛喔,大便是有細菌的,可能經由眼睛影響腦部。(不過可能太晚了......)
(一下子ho ho ho,一下子shit,一下子金xx,一下子破網,一下子RICHARD,一下子di,這位老兄,你要不要決定一下自己怎麼稱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