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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5,2006

<新聞>南迴案疑犯罪工具曝光 屏縣警局一主管調職

(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二十日電 )

南迴鐵路翻車案疑似李泰安、李雙全兄弟的犯罪工具在媒體曝光,高雄地檢署承辦檢察官高碧霞要求調查洩密責任,屏東縣警察局調查後,鑑識課代理課長劉仁凱因不注意造成洩露偵辦中案件重要證物之疏失,被調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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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2,2006

<新聞>人權團體:報導偵查案件法律有限制 NCC應處理

犯罪新聞報導與偵查不公開系列專題之三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陳慧真台北十九日電)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律師李永然今天接受專訪強調,為兼顧偵查隱密原則和新聞自由,目前媒體對尚在偵查中案件大肆報導,已不是正常現象,顯示對司法獨立性信任不夠,既然法律對正在偵查中案件報導仍有適當限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採取適當行動處理。

李永然表示,刑事訴訟法精神是秉持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在未獲判決前都應視為無罪或涉嫌,因此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就是要保護刑事被告,若檢察體系透過媒體放話渲染罪行,即使被告終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名譽仍恐受影響。

他指出,偵查不公開除具保護刑事被告目的,也希望讓檢察官順利偵查,由於偵查中仍在蒐集證據,若公開偵查作為等同洩漏偵辦方向,可能發生共犯串供滅證或逃匿等問題。

另為兼顧偵查隱密原則和新聞自由,李永然認為,法律對正在偵查中案件報導則有適當限制,根據廣播電視法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對尚在偵查或審判中訴訟案、承辦司法人員或有關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且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的辯論。

他說,廣播電視法這項規定也是在維護偵查秘密,目前媒體對尚在偵查中案件大肆報導,已不是正常現象,顯示出人民對司法獨立性信任不夠。

李永然強調,司法機關應深思如何提升人民對司法信賴,及如何建立人民對領導人信任,相信司法機關辦案獨立性,不因案件不同而有不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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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0,2006

<新聞>司改會:偵查公開 與憲法人權保障背道而馳

犯罪新聞報導與偵查不公開系列專題之二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九日電)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高涌誠今天接受專訪表示,刑事訴訟法立法精神有兩個面向,除憲法國家基本人權的無罪推定保障,如果公開偵查秘密,等同讓外界知悉檢察官偵辦案件方向,導致有共犯湮滅證據危險,無法順利偵查,反與憲法基本人權保障背道而馳。

他表示,為保護被告犯罪嫌疑人隱私,使偵查順利進行,應完全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包括自白的內容、偵查方向進度、傳訊、拘提、羈押、搜索等情形、所得心證和偵查錄影帶等資料,都不應公開,否則恐影響犯罪嫌疑人親屬隱私或名譽。

高涌誠指出,法律上規定不得公開偵查作為人員,包括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與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人員,如書記官和法警。

他認為,雖然考量新聞媒體基於新聞自由需要,及記者有讓公眾得知消息天職,同時也不是執行偵察職務相關人員,記者並不在偵查不公開限制範圍內;換句話說,在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如何處理與媒體間的緊張關係和兼顧人民知的權利,即為其中關鍵。

高涌誠說,檢察機關可依據「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處理,即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時,可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至於可適度發布新聞,包括已逮捕、犯罪事實已查證明確的現行犯、經緝獲歸案的通緝犯、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沒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人。

另外,對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安全,有必要告知民眾注意防範的人,以及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需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線索來懸賞緝捕的人等情形,都可適度發布新聞,不過,高涌誠認為,類此新聞發布內容,對犯罪行為不適宜作詳盡深刻描述。


Posted by themis2006 at 樂多Roodo!19:02回應(0)引用(0)

<新聞>法務部:偵查不公開 否則追究行政及法律責任

犯罪新聞報導與偵查不公開系列專題之一

最近檢調偵辦案件進度,屢屢被媒體大幅報導,法務部今天再度重申,檢警調機關於偵辦任何刑事案件,須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否則除須追究行政責任,也要求針對洩漏偵查秘密部分分案偵辦,追究洩密者刑責。

法務部表示,檢調機關偵辦重大案件,均依法定程序展開相關偵查作為,依蒐獲事證認定事實,但媒體自行臆測相關事實或部分媒體人、政治人物以爆料揭弊方式,透過輿論企圖影響相關偵辦作為,已足以誤導社會視聽,並影響偵查作為公正性。

法務部指出,自去年三合一選舉以來,已三令五申強烈要求所有檢警調機關於偵辦任何刑事案件時,必須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絕不容釵A有任何洩漏偵查秘密情形。

法務部重申,各界予檢警調偵辦人員更廣偵辦空間,相信檢警調人員以正當合法偵辦程序實施偵查作為,將能落實查明真相、追究刑責及維護人權等多重目標。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陳慧真台北十九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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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3,2006

<新聞>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 偵查不公開範圍擴大

東森新聞報 2000-6-30 
記者林敬殷╱台北報導

 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條文修正案」,未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得於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以陳述意見;辯護人及其他偵查中執行職務者,對偵查中所知悉之事,不得洩漏;各檢察、調查、及警察機關應確實建立並遵守新聞發言人制度。

 刑事案件的審理,一向都採「偵查不公開」原則,但在解嚴、報禁開放以及媒體日益激烈的競爭下,檢察官及偵查中執行職務者常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就逕行向媒體透漏案情,嚴重侵害當事人名譽和隱私,甚至可能影響法官對於法案的審理。

 因此條文就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或其他參與偵查程序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一併列入禁止對外發言的限制範圍。

 此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訊問其間,可以表示對訊問過程的意見,新黨立委謝啟大指出,這是對人權的一大保障,過去辯護人只能在場,卻不能發言,相當不公平,在一個人未定罪前,本來就得以有權利為自己辯護,條文的通過將確實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

 今天也一併通過先前朝野協商的附帶決議,法務部、內政部及國防部得嚴加督導所屬各檢察、調查及警察機關,確實建立並遵守新聞發言人制度,與偵查案件有關之新聞,統一由發言人發布;各機關也要嚴格規範媒體於機關內的採訪地點,妥善管制媒體進出辦案人員辦公室;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檢警調人員,也應確實依相關規定懲處,以確保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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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1,2006

<新聞>司改會抨擊 偵查不公開?朱木炎案嚴重違反


中國時報
2005.5.31

曾薏蘋/台北報導

民間司改會昨天抨擊警方,將偵查刑案同步側錄的畫面、錄影帶,提供給媒體播放,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奧運金牌國手朱木炎與女網友誘敵對話的錄音帶遭流傳網路,就是警方外洩偵查資料,違反偵查不公開最明顯的例子。

司改會決定將半年來側錄的相關案件,函請台灣高檢署調查有無違法,若高檢署沒有具體行動,將向地檢署告發警方瀆職。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涌誠呼籲,曾被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曝光的被害者或加害者,都可向該會求助,一旦蒐集具體事證,司改會將協助控告警方涉嫌誹謗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罪,並請求國賠。

民間司改會指出,近半年來,除了朱木炎案,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外,還有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台北市警中山分局偵查酒店經理持槍恐嚇案、九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高雄警方破獲神壇聚賭案、九十四年二月十日彰化縣警察偵查男子自殺、砍殺妻女案,以及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高雄一對夫婦帶女販賣毒品等四案,都有同樣情形。

警察改革協會聯盟執行長馬在勤律師認為,警方常以預防犯罪、達到遏阻效用等理由,將偵查錄影帶提供給電子媒體,但公佈的錄影帶,應該要以重大社會治安案件為主,結果提供的都不是重大社會治安案件,不但沒有宣導實益反而有侵害人權的實害。

高涌誠表示,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做法,是踐踏人權,他們將把蒐集來的相關資料,主動函請高檢署調查,若高檢署沒有給予行政處分或主動偵查,將向有權偵查的地檢署告發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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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南迴鐵路案 屏東地檢莊榮松和蔡瑞宗遭告發


中央社 2006-03-25 16:55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五日電)南迴鐵路出軌事件死者陳氏紅琛的丈夫李雙全自縊身亡,許榮棋等人今天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發狀表示,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榮松和檢察長蔡瑞宗,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涉犯洩密、瀆職和業務過失殺人等罪,提出告發。
根據刑事告發狀,莊榮松明知李雙全已被列為偵查對象,對外公布可疑案情,卻不善盡他對「可疑」對象的「行蹤」所應有的防護責任,避免對象脫逃、畏罪自盡或自盡證明清白,有明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刑事告發狀指出,莊榮松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指稱李雙全涉嫌「鐵路怪客」,謀害妻子和詐領保險金,導致李雙全為求清白,寧死自盡,莊榮松所為已涉犯洩密、業務過失殺人和加重瀆職等罪,另外,檢察一體,蔡瑞宗自有犯意聯絡罪嫌,不可脫免,因此,同時告發莊榮松和蔡瑞宗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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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 司改會函送台高檢調查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三十日電)民間司改會今天召 開記者會強調,警察應該是人民保姆,偵查犯罪案件, 除維護治安,更應注意「保障人權」,司改會已整理多 起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有關事證,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 查,希望導正警方長期以來踐踏人權,違反法律 的行為。 這些案件包括,去年十一月間台北市中山分局偵查 酒店經理持槍恐嚇案、去年十二月間高雄警方破獲神壇 聚賭報導、今年二月間彰化縣警察局偵查男子自殺砍殺 妻女、今年四月間高雄一對夫婦帶著子女賣毒品案。

司改會是在上午召開「抨擊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 原則』記者會」時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 開之」,法務部也曾頒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 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要求偵查刑事案件的新聞處 理,須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 相關人士隱私與名譽。

不過,司改會指出,電視上相關犯罪嫌疑案件報導 ,常出現警察搜索、攻堅等警方偵查時同步側錄畫面, 這些理應屬於警方內部資料偵蒐錄影帶,依法為偵查卷 證一部分,本不得公開,警方卻堂而皇之提供給媒體播 放。 司改會說,為糾正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漠視 法規、輕忽人權保障行徑,司改會特別從去年年底開始 ,針對警方重大且明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行為,蒐集 具體事證,並發函要求警政單位檢討改進。

司改會強調,警方洩漏偵蒐錄影帶等違反偵查不公 開原則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的洩 密罪。9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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