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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5,2006

<轉貼>蔡墩銘:偵查中案件 不容曝光

2006.10.25  中國時報
偵查中案件 不容曝光
蔡墩銘/北市(台大名譽教授)

    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日前發布,各主要報紙刊登的「烏龍新聞」高達二十則;其實,電子媒體的談話節目其實存在更多的「超級烏龍」。例如這一年來以爆料出名的某政治人物,為博取媒體空間,一日一爆,猶如家常便飯,不足為奇。甚且,近期以來,爆料的政治人物為了增加其「可信度」,往往宣稱其資料來自於檢調單位,而媒體常常也不查證,或以無法查證為由,刊登或播放報料者的說法,形成爆料的媒體審判,以及透過爆料指導檢調辦案。這已經不是違反媒體自律,而是涉及觸犯內規、甚至刑法的犯罪了。

    偵查中案件,基於法治國家偵查不公開原則,檢調不可將其蒐集所得資料洩漏。此在法務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第二點中亦有明白規定:檢警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或有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之情形者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爆料的政治人物當然不可能被檢警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則其未授權而對於偵查中案件透露或發布新聞,明顯不應該。

 
    偵查不公開原本有保護被偵查人之權益以及確保案件進行順利等考量,但在實務上可能確有檢調、政治人物、媒體相互勾結利用,藉透過不完整訊息,用以打擊政治對手。檢調單位對於這類假稱「根據檢調資料」爆料者,如果主動積極偵查其有無涉及洩密之違法責任,抓出內部害群馬,自然會傷害檢調公信力。此外,違法提供偵查資料的檢調單位或爆料者,雖然應負法律責任,但法律尚未釐清之前,往往已造成他人無辜受害。對此,法務部至少應對類如「根據檢調資料」訊息,主動澄清,使假借「根據檢調資料」打擊政治對手之爆料者難以得逞,或可稍減無端爆料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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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2006

【轉貼】法律人 得到什麼厲諫? /陳長文

看到南迴鐵路案件中的被害人家屬李君不滿檢方的懷疑自殺身亡。筆者的心情只能用「驚駭」二字來形容。李君是不是鐵路怪客,筆者不是上帝,我不知道。但筆者想問的是:如果李君為自己投保高額保險只是愛家的習慣,如果李君夫妻二度或三度搭上出軌列車真的只是巧合,如果李君真的不是鐵路怪客,那麼,我們的社會該拿什麼向枉死的李君交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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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8,2006

<轉貼>犯罪嫌疑人該不該戴頭套?

《犯罪嫌疑人該不該戴頭套?》
追求兼顧人權與安全的治安政策

◎葉毓蘭   2003.2.8自由時報

 從去年八月開始實施的警察為犯罪嫌疑人戴頭套,由於引發各界的許多批評,內政部長余政憲宣佈廢除,今後除少年犯罪嫌疑人可戴頭套外,其他都不戴頭套,且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嫌犯不得主動供媒體拍攝。但如需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供民眾指認或為查緝要犯等之犯罪嫌疑人,其證據明確者,得由各警察機關自行視情況公布犯罪嫌疑人的影像或畫像。

 這項作法曾在去年的「全國人權研討會」上被譽為保障人權的重大進步,然在國內搶案頻傳,甚至殃及民代之後,內政部長余政憲與警政署長王進旺不斷向社會大眾鞠躬致歉,仍難擋強大的民意,立委們紛紛要求當局提出具體措施改善治安,頭套政策被迫改弦更張。姑不論此舉是否會如法界人士抨擊的「開人權倒車」,或陷警方於父子騎驢、進退失據的困境,警察在建構治安政策時,追求基本人權的保障,與提供民眾安全無懼的生活空間,兩者皆是不可偏廢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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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5,2006

<轉貼>建立法治社會的要件之一-尊重嫌犯及其家屬的人權

李淑惠

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 司改雜誌第040期

日期:2002/8/15

自從警方宣佈偵破八年前內湖國小吳姓女老師遭殺害案件,且媒體大肆披露嫌犯是二名當年分別年僅11歲和15歲的未成年人之後,不斷被討論和檢討的是目前我國刑事制度,對於青少年犯的保護是否過度,以及許多認為應該加重青少年刑事責任的聲音也不斷出現。另一方面則是全民指紋建檔這件事又再度被炒作起來,儘管行政院一再地將內政部關於這方面的提案退回,可是還是有許多人以為,作了全民指紋建檔就能解決當前治安問題。但是除了以上這兩個目前熱門的話題之外,還有一件事情很少人關心,那就是嫌犯的人權以及嫌犯家人、朋友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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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3,2006

<轉貼>淺談「偵查不公開」原則

 國政評論  2000.9.6
 政策委員  高朗 
 

據報載,前任參謀總長郝柏村,外傳也被尹案特調小組列為尹案重要關係人。郝柏村召開記者會表達強烈不滿,表示檢調單位從未就了解尹案而與他聯繫,如今卻透過媒體放話,嚴重傷害他的名譽。他不但要表示嚴重抗議,也要求檢調單位公開說明清楚他與尹案的關係。此一事件,又使檢察官的辦案方式再度成為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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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作者:陳素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
 
  隱私權的基本意涵之一在於,每個人都有權決定是不是要讓自己的個人資訊以及個人生活情狀暴露在他人的注視之下,也就是放到公眾之前,還是要將其保持在隱私的狀態之中。目前在我們的社會裡對於隱私權的認知與尊重都並不是那麼的足夠,因此,我們看到除了在家庭教育或是在學校教育中,家長和教師往往不自覺地做出侵犯孩子隱私權的舉動、國家政府機關不夠重視對於人民個人資訊的保護(如健保 IC 卡)之外,我們發現在現代這麼一個媒體強勢作為訊息主導的社會中,媒體中訊息的快速流通性使得新聞媒體的不當報導也往往嚴重地侵害了人們的隱私權。而更令人憂心地是,這些對於隱私權侵害的舉動,卻常常藉著「新聞自由」的保護傘而免於被加以檢視,尤其是在對於犯罪事件的社會新聞報導上,新聞媒體對於個人隱私的輕忽更是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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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2,2006

<轉貼>調整有罪必罰心態 回歸無罪推定主流

2000.05.02  中國時報 社論

 新光集團吳如月住宅強盜案發生一案雙破的烏龍事件之後,卅八名立委聯名具函檢警調單位,要求廢除破案後強拉嫌犯站在白布條前供媒體照相陋習,並不得對外發布疑犯照片及姓名,以免侵害人權。在立委揚言,若不廢止此一陋習,將以刪減預算做為抵制的情況下,警政署已決定修改新聞發布要點,不再讓嫌犯被迫公開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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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1,2006

<轉貼>偵查不公開 Who Care? 犯罪新聞中媒體侵犯人權 情形逾六成

文/媒體觀察基金會

犯罪新聞在電視新聞中比例日重,然而報導手法違反人權情況卻十分嚴重,「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公布「犯罪新聞中媒體侵犯人權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明白指出媒體違反『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情形極為普遍,不但嚴重影響新聞當事人之權益,甚至誤導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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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

政大新聞系副教授  蘇 蘅


一、偵查不公開的意涵、規範目的與相關法規

 資訊、會議和程序等資訊的取得與報導是新聞工作的核心,因此記者不但可採訪 警政新聞如案件發生、偵查、逮捕、送辦等,也包括法院的審判前、中和後等全部 流程,必要時也可以調閱司法紀錄。從美國新聞法沿革來看,直到二十世紀晚期才 承認司法新聞接近的重要性,從收視率亦可知觀眾喜歡收看這類新聞,引發了新聞 和公平審判的爭議,記者可以報導部分或全部偵查或審訊資料嗎?全程審判又如何 ?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的分際為何?法律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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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何謂偵查不公開原則-以搞軌案為例

何謂偵查不公開原則-以搞軌案為例

作者:謝秉錡律師
 
  鐵路怪客搞軌案發展至今已有兩個月了,隨著高雄地檢署辦案進度之發展,媒體推測李雙全及李泰安二人涉入本案甚深,且看中央社之報導:「媒體報導,南迴鐵路列車出軌案,檢方掌握李泰安涉案的關鍵證據呼之欲出,全案近日內將收網,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今天不願證實,他強調,全案還在查,與其草率偵結讓被告獲判無罪,不如補強證據,讓被告百口莫辯 。 」 ( 中央社高雄二十三日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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