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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還我偵查不公開-看看政府的說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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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務部 － 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
			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一、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按偵查不公開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偵查不公開，除指偵查程序不公開外，相關人員於偵查程序中所得知事項之揭露，亦應受有相當限制。為限制檢、警、調等執法人員及辯護人不當對外揭露偵查中所知悉事項之行為，89年6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89年7月19日公布實施)，除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外，並增訂第3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至此，我國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規定，課予相關人保密之義務，是屬於非常嚴格的立法。二、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近兩年來，我國傳播媒體極為發達開放，新聞媒體間之競爭十分激烈，新聞工作者為取得新聞，無不用盡所有可能方法。另一方面，部分犯罪偵查單位人員，亦確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情形，任由電子媒體拍攝嫌疑人接受偵訊之畫面，或帶同媒體辦案，任由媒體拍攝現場，造成媒體公審之落伍現象，檢警調飽受各界指責，法務部於94年7月間就前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研析修正意見共5點如下：(一)就偵查中，案情細節為媒體所大肆報導部分：應於現行要點第6點有關對不實報導之澄清外增訂規定：對於媒體報導刑案新聞有不實者，除須注意事後加以更正澄清外，事前需做好保密措施，並於新聞發布同時，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二)檢警調雖非公開發布新聞或接受媒體採訪，但仍私下透漏消息給記者部分：應於現行要點第2點第1項加入：新聞發言人，除公開及以書面說明外，不得私下循媒體要求，透漏提供任何消息予媒體；並於第5點後增訂1點：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檢警調人員不得私下透露偵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非直屬長官、同仁談論或透漏與案情有關之訊息。(三)以記者會形式公開有關偵查之訊息後，造成負面後果之處理：應於要點第6點第1項「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3至5人，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之後增訂：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四)檢警調任意公開蒐證錄影帶或帶同媒體辦案部分：此原應已包含在要點第3點中所禁止之事項，但目前警方辦案仍時常有此違規作為，仍請明文具體禁止，於要點第3點增訂第3項：檢警調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五)相關獎懲部分：增訂檢警調人員如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向長官報告；如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酌予獎勵之規定。上述5項意見，經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進行該要點之修正，最高法院檢察署修正要點相關條文報本部備查後，已於今年8月29日下達各級法院檢察署遵照辦理。2005/11/22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143&amp;ctNode=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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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h3>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h3><p>一、刑事訴訟法之規定<br />按偵查不公開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偵查不公開，除指偵查程序不公開外，相關人員於偵查程序中所得知事項之揭露，亦應受有相當限制。為限制檢、警、調等執法人員及辯護人不當對外揭露偵查中所知悉事項之行為，89年6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89年7月19日公布實施)，除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外，並增訂第3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至此，我國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規定，課予相關人保密之義務，是屬於非常嚴格的立法。<br />二、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br />近兩年來，我國傳播媒體極為發達開放，新聞媒體間之競爭十分激烈，新聞工作者為取得新聞，無不用盡所有可能方法。另一方面，部分犯罪偵查單位人員，亦確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情形，任由電子媒體拍攝嫌疑人接受偵訊之畫面，或帶同媒體辦案，任由媒體拍攝現場，造成媒體公審之落伍現象，檢警調飽受各界指責，法務部於94年7月間就前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研析修正意見共5點如下：<br />(一)就偵查中，案情細節為媒體所大肆報導部分：<br />應於現行要點第6點有關對不實報導之澄清外增訂規定：對於媒體報導刑案新聞有不實者，除須注意事後加以更正澄清外，事前需做好保密措施，並於新聞發布同時，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br />(二)檢警調雖非公開發布新聞或接受媒體採訪，但仍私下透漏消息給記者部分：<br />應於現行要點第2點第1項加入：新聞發言人，除公開及以書面說明外，不得私下循媒體要求，透漏提供任何消息予媒體；並於第5點後增訂1點：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檢警調人員不得私下透露偵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非直屬長官、同仁談論或透漏與案情有關之訊息。<br />(三)以記者會形式公開有關偵查之訊息後，造成負面後果之處理：<br />應於要點第6點第1項「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3至5人，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之後增訂：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br />(四)檢警調任意公開蒐證錄影帶或帶同媒體辦案部分：<br />此原應已包含在要點第3點中所禁止之事項，但目前警方辦案仍時常有此違規作為，仍請明文具體禁止，於要點第3點增訂第3項：檢警調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br />(五)相關獎懲部分：<br />增訂檢警調人員如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向長官報告；如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酌予獎勵之規定。<br />上述5項意見，經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進行該要點之修正，最高法院檢察署修正要點相關條文報本部備查後，已於今年8月29日下達各級法院檢察署遵照辦理。2005/11/22</p><p><a href="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143&ctNode=11600"><font color="#999999">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143&amp;ctNode=11600</font></a><br /></p><p align="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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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看看政府的說法</category>
	<pubDate>Sun, 11 Jun 2006 14:47:5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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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務部法律常識宣導短篇 － 何謂「偵查不公開」？</title>
	<description><![CDATA[
			如果我們說，司法像一個時鐘，那麼，檢察官則恰恰是時鐘的「發條」，是司法的原動力，它推動整個司法程序的進行，使司法的鐘擺能指出正確的時點，發揮正確的效果。     怎麼說呢？因為通常一件刑事案件發生後，被害人除了向司法警察機關告訴外，通常會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每個地方法院檢察署門口都設有一個「申告鈴」，被害人只要前往按捺申告鈴，出面的法警會將申告人帶入檢察署，由檢察官問明申告人提出告訴的犯罪事實，這一項犯罪事實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及綽號或其他可以辨別出這個人的特徵、住址或設籍地址、犯罪時間、地點、犯罪經過、有無証物或証人等，檢察官即根據告訴人的指控進行偵查，但為了避免犯罪証據被湮滅、串通作偽証或使其他共犯逃走，檢察官的偵查是以不公開的方式為之，且告訴人所指訴的犯罪事實是不是真正，還須經過相當詳細的調查，所以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名譽起見，偵查也應該秘密行之，稱之為「偵查不公開」。     檢察官於偵查後，如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即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後，法院的法官才能進行審判。對於沒有經過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犯罪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案件，法院是不能審判的，稱為法院的「不告不理」制度。轉貼自教育部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ANTI/EDU5168002/law/3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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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p>如果我們說，司法像一個時鐘，那麼，檢察官則恰恰是時鐘的「發條」，是司法的原動力，它推動整個司法程序的進行，使司法的鐘擺能指出正確的時點，發揮正確的效果。 <br />    怎麼說呢？因為通常一件刑事案件發生後，被害人除了向司法警察機關告訴外，通常會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每個地方法院檢察署門口都設有一個「申告鈴」，被害人只要前往按捺申告鈴，出面的法警會將申告人帶入檢察署，由檢察官問明申告人提出告訴的犯罪事實，這一項犯罪事實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及綽號或其他可以辨別出這個人的特徵、住址或設籍地址、犯罪時間、地點、犯罪經過、有無証物或証人等，檢察官即根據告訴人的指控進行偵查，但為了避免犯罪証據被湮滅、串通作偽証或使其他共犯逃走，檢察官的偵查是以不公開的方式為之，且告訴人所指訴的犯罪事實是不是真正，還須經過相當詳細的調查，所以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名譽起見，偵查也應該秘密行之，稱之為「偵查不公開」。 <br />    檢察官於偵查後，如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即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後，法院的法官才能進行審判。對於沒有經過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犯罪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案件，法院是不能審判的，稱為法院的「不告不理」制度。</p><p><font color="#999999" size="1">轉貼自教育部</font></p><p><a href="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ANTI/EDU5168002/law/31.htm"><font color="#999999" size="1">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ANTI/EDU5168002/law/31.htm</font></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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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看看政府的說法</category>
	<pubDate>Sun, 11 Jun 2006 12:33:2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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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務部有關偵查不公開的簡要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
			有關偵查不公開問題 按偵查不公開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偵查不公開，除指偵查程序不公開外，相關人員於偵查程序中所得知事項之揭露，亦應受有相當限制。近年來，我國傳播媒體極為發達開放，新聞媒體間之競爭十分激烈，新聞工作者為取得新聞，無不用盡所有可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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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b>有關偵查不公開問題</b> </p><p>按偵查不公開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偵查不公開，除指偵查程序不公開外，相關人員於偵查程序中所得知事項之揭露，亦應受有相當限制。近年來，我國傳播媒體極為發達開放，新聞媒體間之競爭十分激烈，新聞工作者為取得新聞，無不用盡所有可能方法。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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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看看政府的說法</category>
	<pubDate>Sat, 10 Jun 2006 17:00:2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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