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8,2006
【轉貼】公開「偵查不公開」原則
July 11,2006
檢察署要求告發人出庭說明,該如何處理?
網友反映,收到檢察署通知出庭說明案情,詢問如何處理。在此做個簡單的說明。
告發人縱使傳喚不到,依照實務上的看法,亦不得拘提;因拘提是以強制力命在訴訟上具有不可替代性之人到庭之方法,如親身見聞犯罪之證人、訴訟當事人之被告等。而告發人,如以前所說,為訴訟程序以外之人,因此告發人無到庭義務,不到庭對訴訟程序亦無影響。
因此,網友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親身體驗一次寶貴的參與訴訟程序經驗,或放棄難得的機會,在家睡覺。
如果網友決定在家睡覺,我們建議您,照所收通知上的單位、股別,回信或傳真說明將不出庭,並註明案號,如:
...繼續閱讀June 11,2006
<轉貼>淺談「偵查不公開」原則
淺談「偵查不公開」原則-以校園司法案件經不當透露報導造成侵害,當事人如何救濟為例
作者:呂維凱(曾任律師)
壹、綱要
一、案例:學校性侵害案件
二、何謂「偵查不公開」,公務員不當 洩漏資料予媒體,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三、案例研析-「偵查不公開」原則界線何在?本案當事人應該如何救濟?
四、小結
轉貼自http://www.hre.edu.tw/report/epaper/no27/topic1_3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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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偵查不公開,不可不知的四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四、刑事訴訟法第二四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