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8,2006

20060918刑事告發第十狀 之二

20060918刑事告發第十狀  之二

(七)2006912日,中央社記者劉嘉泰報導之「花蓮五死案 劉氏夫妻可能列為犯罪嫌疑人」一文中,有:「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今天表示,全案清查至今並未發現其他特殊人士涉案,所有證據多指向劉氏夫妻兩人可能涉案,因此警方在刑案偵辦過程中,可能將兩人列為犯罪嫌疑人」、「黃怡君今天傍晚在警方專案小組會議結束後,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全案清查至今,並未發現有其他特殊人士涉案,命案現場沒有打鬥跡象,五名死者的死亡時間順序也不相同,且劉氏夫妻兩人一直未露面,兩人已成為全案的重要關係人」、「關於劉志勤夫妻債務部分,黃怡君證實,兩人的信用貸款、信用卡債、合夥人和員工債務等金額合計約新台幣一千萬元,其中卡債金額約六十萬元,與合夥人的債務約三百萬元。」等語。
隔日聯合報記者劉明岩、田俊雄、陳一雄報導之「劉宅慘案》劉志勤負債1600 屋也賣了」一文中,亦有:「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昨晚表示,命案現場沒有打鬥跡象,五名子女死亡順序也不同,劉志勤夫婦始終未露面,已成為全案最重要的關係人;全案清查至今,未發現其他人員涉案,才會將他們列為犯罪嫌疑人」、「花蓮縣警察局副局長劉筱隆指出,警方全面清查劉志勤的財務,發現他除向銀行借錢外,也使用十多張信用卡,卡債約一百多萬,還向朋友借款;初步清查結果,負債約一千六百多萬元,比日前估計的一千萬還多。 而這筆一百多萬元卡債,是劉志勤與合夥人的共同債務,後來由劉承接下來,繼續向銀行繳息」、「劉筱隆說,劉志勤從八月起財務調度失靈,即以孩子要開學沒錢註冊及要成立分公司為由,陸續向親友借款」、「劉筱隆說,劉志勤的五名子女遇害後,用來貼住臉部的膠布已浸泡屍水,無法還原膠布切口痕跡,因此無法研判他們被害的先後順序」、「警方依劉志勤五名子女上學、缺課的時間,以及驗屍時胃中殘存食物、三名子女有穿襪子等情況研判,五人應分別在本月五日晚上以後陸續遇害」等語。

(八)2006911日,中國時報記者吳俊陵、簡東源報導之「劉家命案轉向他殺 疑兇留3菸蒂 排除合夥人涉案」一文,內容中有「警方鑑識人員在凶案現場客廳採集到三個菸蒂,初步已鑑驗出菸蒂上的DNA檢體為第三人所有,非劉志勤夫婦或其子女的DNA」、「刑事局鑑識人員連夜檢驗凶案現場茶几上的三個菸蒂,發現其唾液DNA為同一人,但與劉志勤、林真米及五名死亡的小孩不符」、「警方查訪,劉志勤偶有抽菸習慣,但非老菸槍」
同日十四時許東森新聞報導之「花蓮劉宅血案/求救字條為劉志勤筆跡 不排除故佈疑陣」新聞中,有「黃怡君證實,棉質手套、菸蒂等可疑物品已列為證物進行鑑識,但仍須等鑑識結果出爐後才能確認是否與案情有關。」
同日十八時許,東森新聞記者郭健國、張仲華報導之「花蓮劉宅血案/遺留菸蒂DNA比對 非劉志勤所有」,內容中有:「刑事局針對花蓮命案現場發現的3根菸蒂,採唾液比對DNA後排除是劉志勤夫婦所有,確定命案現場有第三者在場,警方同時化驗劉志勤家中喝過的飲料和水杯也沒有發現藥物反應」、「鑑識人員再度回到一家5口命案現場,找到了一包劉志勤的長壽煙, 45個鑑識人員大費周章找一包菸,就是要釐清案發當時在客廳裡發現的3根煙蒂上面的DNA唾液,到底是誰的」等語。

(九)刑事警察局於2006914日,副局長高政昇、刑事局法醫室主任程曉桂,以記者會方式公開偵查中已得證據。相關媒體報導如:
東森新聞於當日晚間二十時許,報導「膠帶劉志勤留指紋 命案第一現場是臥房」之新聞中有「刑事警察局14日主動公布物證與鑑驗結果,總計有包括字條、DNA等共十項,希望外界不要再以訛傳訛。依據刑事局法醫室主任程曉桂所公布的十項證物,包括膠卷紙軸部分,經顯現結果發現手套布紋及1枚殘缺指紋,指紋經比對結果與劉志勤相符。」、「在3樓、4樓採集的L&M菸蒂DNA與劉志勤友人蕭金泉相符;現場發現的手套,DNA鑑定結果與劉志勤夫婦相符;求救字條字跡與劉志勤相符;現場長壽菸蒂DNA則與劉志勤相符。」、「在劉志勤第二個孩子房內床罩上血跡,與解剖所採劉昕辰肋骨的DNA鑑定相符;在劉志勤夫婦主臥室枕頭上血跡,與解剖所採劉其恩的肋骨DNA鑑定相符。」、「至於浴室門縫上膠帶與存餘膠卷可拼合,表示膠帶貼了門縫後,膠卷紙軸再丟棄。「指紋」部分,現場指紋8枚、現場掌紋3枚。另外,主臥室內發現有鐵線二枝,與現場綑綁被害人及留下來的鐵線都是同樣的」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同日亦報導:「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高政昇表示,這份物證鑑定報告共有十大項,其中包括命案現場採集到指紋八枚、掌紋三枚,尚未比對出結果,求救字條的字跡與劉志勤相符,命案現場發現的手套、長壽菸蒂DNA鑑定都跟劉志勤夫婦相符,膠帶紙軸內側採獲的指紋,也和劉志勤相符」、「刑事局法醫室主任程曉桂指出,浴室門縫上膠帶與剩下的膠帶可以拼合,表示膠帶貼滿門縫後,膠帶紙軸再丟棄,可據此研判五個小孩是在遭綑綁後遇害」、「程曉桂進一步表示,在二樓跟三樓的房間,分別發現劉家老二與老四的血跡以及屍臭味,顯示他們遇害的第一現場並非浴室,研判小孩屍體被移動過,五個小孩陳屍的浴室應該是第二現場」。

四、依上開新聞媒體報導,媒體不僅詳細報導刑案現場狀況及被害人死因、證物種類與數量、鑑驗結果等偵查中資料,而承辦人員有將扣押之證物供媒體拍攝者,有將關係人年籍、背景、供述洩漏者;更有甚者,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一再向媒體透露、證實案情,而刑事警察局局長黃茂穗,竟與副局長高政昇、法醫室主任程曉桂基於共同犯意,以記者會方式,由高政昇、程曉桂將各項證據均透露予媒體。顯然已經涉犯公務員涉犯洩密罪。全案偵查進度及所得,悉數公之於眾,毫無偵查不公開可言;該等職司公務員蔑視法紀之程度,可謂無法無天,嚴重踐踏司法尊嚴。

五、爰因以上犯罪事實,嫌疑人所屬機關即本案管轄機關,且涉及台北、花蓮等不同單位,故向  鈞署提出告發,伏乞  鈞署指定管轄,並指派專責檢察官,究明何人洩漏秘密,以追懲該等公務員罔顧職責、違法犯紀之罪行,而保人民權益。

謹狀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署  公鑒

具狀人:  (簽名用印)

 

 

 

 

 

 


Posted by themis2006 at 樂多Roodo! │23:11 │回應(0)引用(0)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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