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3,2006

2006.9.2 刑事告發第九狀 之二

2006.9.2 刑事告發第九狀,後半段內容。

(十一)200687日,聯合報記者游文寶、曾增勳、葉英豪題為「逼死一家五口? 今傳錢莊負責人」之報導,內容中有:「錢莊負責人簡兆熙列為關係人」、「檢方調查,綽號「拉稀」的簡兆熙(四十二歲)因經營地下錢莊,曾被提報為治平專案對象。因放高利吸血,六月被桃園地院判刑十二年,目前仍在上訴。」、「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姚重珍昨天率法醫相驗後發現,諶睿駿及妻兒的屍體均腫脹發黑,身體無明顯外傷,沒有激烈掙扎跡象」、「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表示,諶睿駿的遺書清楚寫著,受到在龜山鄉經營地下錢莊的簡兆熙逼債,以致走上絕路,因此檢方昨天將簡兆熙列為關係人」、「警方表示,簡兆熙有重利、殺人未遂和妨害自由前科,曾混跡桃園「小南門」幫。簡兆熙除了有手下代催債外,並和部分員警有交往,常對他提供法律上的建議,致使多名偵辦過他的員警事後都遭到檢舉及控告,是警界中出名的難纏人物」等關於嫌疑人姓名、前科、背景,及被害人相驗報告、遺書內容等證據資料,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顯有洩密犯行,承辦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桃園縣警察局相關人員,亦有嫌疑。

(十二)200676日,中央社記者林長順題為「陳哲男司法黃牛案 檢調傳梁柏薰女友」之報導,內容中有:「台北地檢署今天下午傳喚前新偕中建設負責人梁柏薰女友陳麗香、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等三人出庭作證,以查明陳哲男收取活動費過程及有無疏通」、「檢調查出,梁柏薰在二零零三年因新偕中偽造文書案判決一年二月確定後,在海外透過台灣友人向楊振豐抱怨,指陳哲男拿新台幣七百多萬活動費卻沒有疏通官司,揚言要爆料。楊振豐即聯絡陳哲男退款,並指示女友劉幸宜與梁柏薰女友陳麗香約定退款事宜」、「辦案人員指出,陳麗香供稱陳哲男幫梁柏薰「喬」過官司不成,不願退款,雙方與楊振豐、劉幸宜曾為此商討數次不果。等到梁柏薰揚言爆料此案,陳哲男即安排在她住家附近咖啡店還款三百萬元」、「檢方經比對證詞後發現,梁柏薰決定今年四月一日回台後,陳哲男擔心東窗事發,隨即向陳麗香表達願退還其餘的三百萬元,先後於招待所及遠企飯店安排見面,不過,陳哲男幾天後即遭羈押,來不及還款。陳麗香今天出庭時也證實這項說法」、「另外,梁柏薰昨天提訊時供稱,他曾在二零零一年立委選舉前,在台北市喜來登飯店的桃山日本料理店餐會中,當著蘇惠珍的面前,支付一百萬元給陳哲男,以求疏通官司,檢方因此傳喚蘇到庭說明當初的過程」、「辦案人員指出,蘇惠珍作證坦承,梁柏薰當年急於想認識綠營人士,她才代為安排兩人認識,但她並沒有看到梁柏薰拿一百萬元給陳哲男,她純粹是中間人角色」。以上報導,將檢方75日、6日偵訊中關係人等之供述,詳細披露,台北地檢署承辦人員顯然涉嫌洩密。

 

(十二)2006728日,東森新聞於九時至十時間,記者陳學風、歐陽光輝題為「工程招標糾紛 瀝青商命喪槍下 主嫌、殺手4嫌落網」之報導,內容中有:「今年5月底發生的台中清水蔡姓瀝青商命案,警方宣告偵破,逮捕4名嫌犯,當中的蔡姓主嫌因為和死者有高工局工程招標(新聞、網站)糾紛,才會僱請3名殺手,在下雨的夜晚槍殺死者」、「殺害蔡姓瀝青商的4名兇嫌,頭戴安全帽,銬著手銬、腳鐐,被帶回警局偵訊,低頭不語」、「台中縣警局副局長張世淐指出,「殺人的原因是工程糾紛,工程利益衝突糾紛,(記者:什麼樣的衝突?)瀝青工程,瀝青工程」、「死者身中3槍,頭部還有一槍近距離的致命傷,手法極盡兇殘,再加上兇嫌在殺人後,還拿走死者車上的兩袋文件,是否還有牽扯其他案件以及隱情,警方還要查個清楚」。
隔日聯合報記者苗君平報導之「瀝青大王遭槍殺 逮四嫌」新聞中,亦有:「台中警方查出專門從事工程圍標的劉世璿涉嫌買槍手行兇;由於劉世璿涉及國道高速公路瀝青工程暴力壟斷」、「檢警逮捕涉嫌以三百萬元買兇的劉世璿(卅五歲),槍手林子斌(卅四歲)、羅弘昆(廿六歲)及接應藏槍的薜憲德(廿四歲),起出五把手槍、廿七發子彈,依殺人等罪嫌移送台中地檢署」、「警方調查,劉世璿從事不法工程圍標,不滿死者向他嗆聲要搶標,要林子斌找人幹掉蔡佳璋,林子斌介紹薛憲德、羅弘昆兩人,劉世璿允諾以三百萬元做為行兇代價,並先給五十萬元前金,同時交付捷克制手槍與改造手槍各一把。警方說,三人先後前往案發地勘察三次,案發當天由林子斌與羅弘昆持槍,騎機車前往行兇,再由薛憲德開車接應,不過事後劉世璿以風聲吃緊為由,遲不交付後謝的二百五十萬元,還將兩把兇槍交薛憲德藏匿。苗栗檢檢調同步行動,前往台中市北屯路、民權路等地,逮捕劉世璿、林子斌、薛憲德及羅弘昆,並在薛憲德位在台中市民權路家中起出三把改造手槍,但都不是做案的兇槍,薛憲德坦承兩把兇槍是藏在大里市不知情的朋友家中,警方隨即前往順利起出。警訊時林子斌坦承受劉世璿指使,近距離將蔡佳璋槍殺;薛憲德說五把手槍都是劉世璿交付的,除行兇的兩把外,另外三支也是劉世璿買的。劉世璿則否認指使行兇,還辯稱與死者是多年好友,情同手足,怎可能買兇殺害。」
以上報導,可見台中縣警局將嫌疑人姓名、涉犯罪行之詳細內容、扣案證物、警訊時之供述等資料,悉數洩漏予媒體,並縱容新聞媒體拍攝嫌犯畫面,台中縣警局副局長張世淐及相關承辦人員違反保密義務,昭昭甚明。

 

(十三)2006825日,中廣新聞於五時至七時間,記者李河錫題為「彰化檢警單位破獲韓籍瘖啞人士所組成龐大飛車強盜集團」之報導,內容中有:「彰化縣檢警單位,經過長期佈現追查,終於破獲一個縱橫台北、台中、彰化三縣市的瘖啞飛車強盜集團,初步逮捕以韓國籍人士昔龍基為首的四名嫌犯,經清查這個強盜集團至少犯下一、二十起搶奪案,檢方正擴大偵辦中」、「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詹常輝,指揮刑事警察局會同彰化員林警分局」、「二十五號分別前往台中、台北等縣份,逮捕到鄭浩然、昔龍基、黎仁傑、汪泰郎等四名都是瘖啞的嫌犯」、「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表示,集團犯罪手法都是由鄭浩然先在金融機構內,物色大筆提款民眾為對象,再以手勢或簡訊通知在外把風的其他成員,進行飛車搶奪」。以上報導,明確記載犯罪嫌疑人之姓名背景、犯罪手法等資料,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承辦檢察官等相關人員,顯然涉犯洩密罪。

 

(十四)200688日,中央社記者李錫璋題為「台中監獄管理員 包庇替代役涉不法遭搜索」之報導,內容中有:「台中監獄傳出管理員包庇替代役男外出暴力討債,甚至利用監獄電腦從事簽賭行為,從中獲得不法利益。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今天展開搜索行動,帶回塗姓管理員及七名替代役男與一名關係人進行訊問。台中地檢署指出,檢方在偵辦台中一起知名餅店遭人砸店案件時,發現有台中監獄的替代役男參與,經過追蹤及監聽,獲悉擔任替代役男分隊長的塗姓監獄管理員,涉嫌包庇替代役男從事不法行為。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宏謀說,檢察官掌握可靠線索後,今天展開大規模搜索行動,查扣部分證物,並帶回塗姓管理員、七名替代役男及一名關係人偵訊。據地檢署初步調查,負責管理台中監獄替代役男的塗姓管理員,涉嫌掩護替代役男攜帶香菸等違禁品,進入監獄轉售給受刑人牟取暴利,甚至放「黑假」讓替代役男外出暴力討債牟利,他則從中抽成。另外,這名管理員還放縱替代役男利用監獄電腦從事國內外職棒網路簽賭,不僅替代役男及管理員參與簽賭,甚至還讓受刑人簽賭,導致多名替代役男發生重大損失。檢方另查出,塗姓管理員也接受外人委託,更換受刑人工作項目,他則接受不當花酒招待或獲取不法利益」。
隔日、東森新聞於凌晨零時至一時間,記者廖本福題為「台中監獄「黑」雲罩頂 檢調逮捕1管理員、7替代役男」之報導中,亦有「台中地檢署檢察官8日指揮台中機動查緝隊搜索台中監獄,逮捕塗姓管理員及7名替代役男」、「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王捷拓在8日上午指揮台中機動查緝隊10餘名幹員,前往台中監獄搜索」、「檢方查出,他們夾帶違禁品入監牟利,利用監獄電腦涉嫌職棒簽賭,替代役男簽賭欠下100多萬元賭債,另有役男在外暴力討債,所得再與塗平分」、「檢方是在年初偵辦台中知名太陽餅店遭人砸店恐嚇案件,查出台中監獄王姓替代役男與該集團熟識,於是展開長達5個月的情蒐工作,赫然發現台中監獄黑幕重重,因而展開偵辦。檢方調查,替代役男不僅利用監獄內電腦從事國內外職棒網路簽賭,還幫受刑人夾帶違禁品,3條香菸從中賺取500元的利潤,打火機11000元,遊戲機11萬元,事後再向家屬收款,檢方一舉逮捕7名替代役男及1名塗姓管理員。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宏謀表示,檢方還查出替代役男還疑似仲介接受受刑人及管理員下單簽賭抽成,至今已發現有多名替代役男賭輸20多萬元,有的甚至背負100多萬元賭債」等內容。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宏謀、承辦檢察官及相關人員,涉有洩密罪嫌,至為顯然。

 

四、又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國易字第三號判決,認定台南縣警察局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凌晨四時許,以黃鈞達等三人涉嫌共同殺害訴外人岑建業命案為由,請至新營警分局調查。案情尚偵查中,媒體已大肆報導黃鈞達等三人涉案,造成當事人等名譽上之重大損害。並無透露黃鈞達等三人姓名之必要,更無須向媒體誓旦旦表示主嫌如何為不利黃鈞達等三人之供述,甚至斷言黃鈞達等三人必然涉案,台南縣警察局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將此公開於媒體者,顯逾維護公益之所需,致損害黃鈞達等三人之權益。故台南縣警局所屬執行公務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法則,將偵辦過程中之資料不法透露予媒體工作人員,造成未起訴前社會已誤認黃鈞達等三人係共犯之情形,對黃鈞達等三人造成之損害,至鉅且明;有該判決可參。惟該判決做成後,未見檢方對違法失職洩密人員展開偵查之報導或有相關判決,故亦一併告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時之新營警分局局長、相關承辦人員。

 

五、以上犯罪事實非屬同一地方法院檢察署管轄;犯罪嫌疑人所屬機關,即為有偵查追訴義務之機關;而犯罪嫌疑人張進豐所屬桃園地檢署,亦有草率簽結張進豐洩密罪嫌之前例(該署95年度他字第2888號)。故依法向鈞署提出告發,伏乞  鈞署傳訊撰稿記者,以查明其消息來源,並調取相關警卷、偵查筆錄等文書,核對是否與報導內容相符,以追懲該等公務員罔顧職責、違法犯紀之罪行,而保人民權益。

 

謹狀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具狀人:  (簽名用印)


Posted by themis2006 at 樂多Roodo! │02:14 │回應(0)引用(0)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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