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3,2006

2006.9.2 刑事告發第九狀

由於本人奉派出差,本週狀紙延宕至今始推出,祈見諒。且本次書狀過長,分兩篇刊出。

本次告發之資料如下:

犯罪嫌疑人:桃園警分局偵查隊隊長陳永豊
台中
高分檢特偵組和海調處台中組桃園警分局相關人員
屏東縣警局相關人員
台北縣調查站相關人員
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朱介斌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
台中縣警局副局長張世淐及相關人員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時之新營警分局局長、相關承辦人員

告發狀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行政院長信箱法務部長信箱最高檢察署檢查總長信箱作為抗議信。 

 


刑事告發狀

    人:○○○  (住址)

犯罪嫌疑人:桃園警分局偵查隊隊長陳永豊
台中
高分檢特偵組和海調處台中組桃園警分局相關人員
屏東縣警局相關人員
台北縣調查站相關人員
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朱介斌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
台中縣警局副局長張世淐及相關人員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時之新營警分局局長、相關承辦人員

為告發觸犯洩密罪事:

一、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程序,不公開之。稱為秘密偵查原則、或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立法目的以:

(一)就被告之保護而言,發動偵查只是刑事程序的緒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經訴訟程序檢驗,若偵察機關任意公開破案訊息,將導致「媒體公審」、「人民公審」,甚而於起訴後造成不當外力,而減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之機會;總使最後判決無罪,也易造成法官與外界無謂的對立。

(二)就相關人士之權利保護而言,關係人向偵查機關透露的本案資訊,或者涉及自身、或者涉及被告隱私、名譽乃至於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訴之前,應有免於資訊外流的信賴利益。

(三)就犯罪偵查而言,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證據被湮滅、或勾串證人,故不得將偵查中之資訊透露於外。

是故,偵查中關於犯罪嫌疑人之身分、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等資料,自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具體言之,凡筆錄,搜索過程,扣案證據,羈押與否及其理由、證據,及其他案卷中資料,均在不公開之範圍內。(附件一至附件六)

三、經隨機檢索20067月至8月間新聞報導,發覺有職司偵查追訴犯罪之公務員,未能遵守職務上之守密義務,將偵查中之案件情節、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資料等,洩漏予媒體,而公之於眾。相關新聞報導如下:

(一)200692日,聯合報記者葉英豪題為「恐嚇勒索 手機炸彈客落網」之報導,內容中有桃園警分局「查獲主嫌楊騰忠等五人依組織犯罪條例、恐嚇取財等移送法辦;警方查出這個犯罪集團曾於去年以手機引爆炸彈炸傷桃園市「獅子王」搖頭店內六名舞客,並在桃、竹地區,先後向民意代表及十餘商店恐嚇勒索。」、「桃園警分局偵查隊隊長陳永豊說,綽號「四哥」的楊騰忠(四十一歲)去年七月起利用和大陸黑幫份子熟識,籌組恐嚇勒索集團,夥同林恩達(廿歲)、黃建豪(廿歲)、莊英琪(卅八歲)三人,佯裝舞客進入搖頭店內藏放手機遙控炸彈恐嚇勒索,再由莊英琪女友郭玉雲(廿六歲)提供帳號。 楊騰忠等人從去年七月廿八日起,連續打電話向「獅子王」搖頭店恐嚇勒索三千萬元,因店家拒不付款,楊騰忠在去年八月十一日凌晨三時四十分,撥通行動電話引爆預藏在店內的三具手機炸彈,造成現場六名舞客眼睛和手部多處受傷。案發後,警方採得一枚清晰指紋,確認有擄人勒索前科的楊騰忠涉案,詎料楊騰忠等人竟在去年十月七日深夜,用大陸手機打電話到桃園警分局勤務中心,嗆聲「獅子王炸彈案是我們所為」、「不要想用錄音或追蹤方式抓我們,保證讓你們漏氣」。 檢警循線追查,終於昨天傍晚在桃園縣中壢、龍潭、楊梅和八德等地將楊騰忠等人檢肅到案,並起出四具內置大陸電話卡行動電話、藍波刀與零星搖頭丸。」等關於嫌犯姓名、前科、犯罪事實、犯罪手法,及警方掌握指紋、扣案物品等證據;桃園警分局偵查隊隊長陳永豊,顯有洩密犯行。

(二)200691日,中國時報記者陳世宗、賈先發題為「查獲大盤商 賣劣質柴油 地下油行賺逾5億」之報導,內容中有:「台中檢調查獲一個地下油行集團,進口劣質柴油、用防鏽油、潤滑油等低關稅的油品報關進口,再添加白臘油到中南部地下油行販賣,一年多來不法獲利至少五億元。」、「集團用政治獻金回報,並勾結不肖的海關人員放水,在十九次報關進口中,都是由同一個關員負責檢驗。」、「海調處台中組今年初接獲線報指出,貨、卡車在台中港區地下油行加的柴油,會冒出大量白煙、引擎故障、無法行駛;調查人員進行地毯式搜查,發現以「陳太太」為首的地下油行集團,掌控中、南部大半的地下油源。「陳太太」集團去年一月開始,從韓國進口每公升才兩、三元的劣質柴油,用防鏽油、潤滑油等低關稅的油品報關進口,因劣質柴油燃點低,添加具白蠟油提高燃點,賣給全省地下油行,嚴重損及引擎壽命,危及行車安全。經過調查,查知「陳太太」集團是以陳義雄、曾里麗為首,並以穗逸、禾億、辰浦、得亨貿易公司名義進口,油品存放在日盛行、翔瑞成兩家倉儲台中港區中國貨櫃旁空地,有一大型的地下油行,連豐運油公司負責運油到各地下油行。昨日,檢調兵分多路搜索,帶回陳義雄、曾里麗和公司會計、兩家倉儲公司、通油公司負責人等六人偵訊,並查扣數千噸的劣質柴油、帳冊、報單、提貨單等物品。」。200692日,中國時報記者賈先發題為「超大地下油行 竟無消防設備」之報導,再刊登「 台中高分檢特偵組和海調處台中組,接獲檢舉由陳義雄為首的集團,因油價節節攀升,用4家公司名義,從韓國進口劣質柴油,以低關稅防鏽油、潤滑油報關,防鏽油與潤滑油報稅的價格與柴油相比是一比十。檢調前天帶回陳義雄等6人偵訊,陳義雄否認涉案,兩名倉儲業者也稱油輪運油到港,就將油卸到倉儲的儲油糟,訊後6人均飭回。    檢調表示,連豐通運公司的陳姓業者,在彰化溪湖交流道附近有一個國小操場大小的鐵皮工廠,內有5個大型儲油糟,每個油糟高都有20公尺,儲油量達兩百萬公秉,陳是向上游業者買油,本身是中游,除將油賣給地下油行,還兼做地下油行,堪稱是國內最大地下油行,一個月獲利有千萬元。檢調也很驚訝,這麼大的地下油行,經通知消防單位檢查,竟然發現沒有任何消防設備」。本件台中高分檢特偵組和海調處台中組承辦之案件,何以接獲檢舉內容、嫌犯姓名、犯罪手法及獲利、勾結海關人員之情形、嫌犯偵訊中是否自白等資料,媒體均能詳加報導?顯見上二單位中必有人員洩密。

(三)200691日晚間11時許,中廣新聞記者陳雅君題為「手機炸彈引爆大舞廳 桃園警方追緝嫌犯到案」之報導,內容中有:「桃園警分局晚間宣布偵破,將綽號四哥的楊姓主謀,以及其他四名共犯一併逮捕到案」、「桃園警分局表示,有擄人勒索等多項前科,綽號四哥的楊姓男子,與大陸幫派份子共組犯罪集團,以偽造證件的方式,申請了包含中國大陸在內85個行動電話門號,供犯罪集團聯絡時使用。警方在經過長達一年的跟監埋伏後,將犯罪集團的五名歹徒追緝到案,目前還有三名嫌犯在逃。」
隔日中國時報,記者蘇守華報導之「勒索炸舞廳 五嫌桃園落網」內容中,亦有「該犯罪集團犯下爆炸案後,持續向桃園四十八街舞廳、SKY舞廳、中國城酒店、富麗華酒店、皇朝酒店、麗池三溫暖及一位民代恐嚇勒索」、「共查獲該集團首腦楊騰忠(四十一歲)、成員林恩達(廿歲)、黃建豪(廿歲)、莊英琪(廿八歲)、郭玉雲(廿六歲)等五人,另有鄭少鏞(卅五歲)、郭建良(四十三歲)、陳粲然(四十歲)等成員先前已陸續到案」、「警方調查,綽號「四哥」的楊騰忠,曾犯持槍擄人勒贖、組織犯罪條例、偷車勒贖集團等多項重大刑案,去年與大陸幫派分子組織「恐嚇勒索犯罪集團」,楊騰忠負責台灣地區犯案總指揮,以電話向桃園、新竹一帶的搖頭店、酒店恐嚇勒索。如果受害店家不理會,楊騰忠即教唆手下林恩達、黃建豪、莊英琪等人,佯裝客人前往店家放置爆裂物;另郭玉雲則負責提供銀行帳戶要求被害人匯款;另已在押的鄭少鏞則負責偽造公司證件,申請八十五組易付卡門號供犯罪集團恐嚇犯案之用」。
桃園警分局以召開破案記者會方式,將嫌犯姓名、前科、背景及所涉犯罪事實、犯罪手法等資料,洩漏予媒體,該分局局長顯有洩密犯行。

(四)200691日,中央社題為「屏東警方破獲雲嘉南地區職棒簽賭集團」之報導,內容中有:「 屏東警方今天宣布破獲雲嘉南地區的職棒簽賭集團」、「屏東警分局今年五月十日接獲林姓被害人報案,指他因積欠職棒簽賭賭債九十萬元,在屏東市中山路被一名為洪坤全的男子夥同七人毆打,並將他強行押上自小客車載到高雄市一民宅內,逼他簽下二百八十七萬元的本票,並搶走他皮包,內有汽車駕照、行照及十三萬元現金。歹徒又將林姓被害人押往嘉義市重慶路一家美容護膚坊內,強逼被害人簽立汽車賣買同意書,並揚言要將被害人所有的BMW自小客賣掉抵債,洪嫌打電話給被害人姐姐稱被害人欠他們三百萬元,要她出面解決。    警方表示,林姓被害人家屬同意幫被害人解決職棒賭債後,洪嫌等人就押被害人至台中市找她姐姐,最後由被害人姐夫出面與洪嫌談判,以一百五十萬元敲定,等被害人平安及車子、本票及證件都歸還後,才同意付款。條件談妥後,洪嫌打電話給監控被害人的其他嫌犯,由他們將被害人載往嘉義市取回車子、證件、本票等物,被害人再打電話給姐夫報平安後,由洪嫌陪同被害人姐夫至銀行提領一百五十萬元後,搭車離去。警方表示,本案因涉及職棒暴力犯罪,集團成員跨越雲嘉南地區,為圓滿達成任務,屏東檢警請求刑事警察局偵四隊一組共同偵辦,經四個月長期跟監埋伏,昨天一舉逮捕相關嫌犯。 警方在嘉義查獲嫌疑人蔡家炫 (六十三年次 )、楊居瀛 (五十八年次 )、詹有中 (六十九年次 ),雲林縣逮捕洪坤全(六十三年次)、台南市逮捕林政昌(六十三年次 )。五人坦承因林姓被害人簽賭職棒積欠賭債未還,由洪嫌連絡南下至屏東市向被害人催討積欠賭債,但否認有擄人勒贖及強盜等情事,但被害人指證歷歷,全案仍依擄人勒贖及強盜罪嫌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屏東縣警局以召開破案記者會方式,將嫌犯姓名及所涉犯罪之詳細情節等資料,洩漏予媒體,該分局局長顯有洩密犯行。

(五)2006831日,聯合報記者何祥裕題為「陳純甄曾遭挾持? 組頭到案否認」之報導,內容中有:「柯重志昨天主動到案說明,否認恐嚇或限制陳純甄自由」、「柯重志到案後,堅決否認恐嚇或限制陳純甄自由,表示是受託幫她協調債務問題,當天談完就離開,不清楚她去了哪裡。由於柯重志涉及賭博罪嫌,已被移送板橋地檢署複訊」等資料,承辦單位(似為台北縣調查站?)顯有人員洩密,將關係人接受訊問時之內容洩漏予媒體。

(六)2006831日,聯合報記者王聖藜、林新輝題為「買表發票報銷? 檢調約談金生儀店員」之報導,內容中有:「據了解,檢調已約談金生儀的售貨人員,查證該店特定交易的購表者身分」、「最新一期壹周刊報導指出,檢調人員在八月廿四日發動大規模偵查行動,清查國務機要費核銷發票,赫然發現許多是出自金生儀鐘表行」、「周刊在報導中說,這十四位證人分別在2003年到05年,於店家內以信用卡刷卡消費,金額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而這些發票都出現在國務機要費的報帳核銷中」、「約談十四名重要證人,兩人未到案。其中,部分證人證稱發票是他本人消費的,但不知道被人拿去利用;有的證人則聲稱發票是出自他們的商店,但無法確定購買者是誰。據透露,檢調當天約談的對象,包括金生儀鐘表行的店員」。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雖一再對具體案件表示偵查不公開,但承辦人員仍有私下違背保密義務而將偵查中資訊透露予壹週刊者。

(七)2006830日,中國時報記者呂素麗、吳志明、陳璧琳報導之「醫師勾結病患 詐千萬遭收押」中,有:「 國軍左營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師陳立科,涉嫌偽造不實診斷證明書,協助嘉義縣廿五歲女子蕭雅慧詐領千萬元保險金得逞。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朱介斌指揮縣調查站偵辦,昨天將陳立科及蕭雅慧傳喚到案,兩人都否認勾結,深夜檢察官以兩人有串證之虞向法官聲請羈押獲准」、「陳立科(四十五歲,高雄人)及蕭雅慧(嘉義縣人)都否認勾結詐領保險金。陳立科說,診斷證明書「寫錯了」;蕭雅慧則辯稱「不知道醫生為何這樣開?」蕭雅慧昨天到案,四肢正常,沒有任何異狀」、「檢調懷疑蕭雅慧的丈夫陳彥宏、公公陳崑林、婆婆游寶鳳及保險代理人可能涉及此案,也將傳喚他們到案」、「蕭雅慧於去年五月廿五日向富邦產物保險投保一千萬元意外險,投保六天後,五月卅一日下午二點廿分在嘉義市區與開車的李姓民眾發生擦撞,蕭女事後持陳立科開立「病患於九十四年八月二日到本院門診求診,病患呈意識昏迷(指數為六分)、記憶減退、大小便失禁、全時間臥床、無法工作、生活起居須他人照顧」等診斷證明書、殘廢證明書等資料,向富邦申請理賠,並於今年三月間獲一千萬元理賠金。檢調查出,保險公司在審查蕭雅慧的理賠案時,蘇姓承辦員曾於今年一月十四日及三月一日兩度到中埔鄉蕭雅慧家裡探親,當時蕭女的公婆陳崑林、游寶鳳都陪同在旁,公婆還當場說:「蕭雅慧已經沒有意識,大小便失禁且移動時,需要他人『抱來抱去』」;蕭女的丈夫陳彥宏也曾主動以電話追問審查進度,並揚言帶民意代表到保險公司理論。保險公司通過審查,並於今年三月十六日將一千萬元理賠金匯入蕭雅慧的郵局帳戶。檢調查出,蕭女當天就親自到郵局領出七百萬元,分別是現金一百萬及郵政票據三張各一百萬、二百萬及三百萬元,過程被郵局監視錄影錄下。蕭女領取大額現金,引起洗錢防制中心的注意,通報嘉義縣調查站,該站報請檢察官朱介斌指揮偵辦,深入調查才揭發這起疑似醫師勾結病患,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詐領保險金案。偵辦期間,檢調傳喚當時處理車禍的交通警察、與蕭女相撞的李姓民眾及第一時間送醫的嘉義基督教醫院醫師,瞭解當時情形,結果發現,蕭女送醫時神智清醒;甚至去年十月六日,蕭女還親自到市警察局交通隊作筆錄,並無陷入深度昏迷,無法自理需他人輔助的情形。另檢調也向健保局調取蕭雅慧去年九月至今年二月的門診、住院記錄,發現蕭女除曾四度到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就診外,也到其他醫院就診,其他醫院說,蕭女並未有深度昏迷狀態。檢調也查出,蕭女除申請保險理賠金一千萬元外,也向嘉義縣政府申請身心障礙救助,領取救助金」
隔日,同報記者呂素麗、吳志明題為「嘉義縣詐領保險金案 一手編導 保險員楊榮玉收押」之報導,亦有:「檢調卅日將涉嫌居中策畫的女保險員楊榮玉及蕭雅慧的婆婆游寶鳳傳喚到案,楊榮玉矢口否認收取四百萬元佣金;游寶鳳則緊咬楊榮玉一手策畫,收取四百萬元佣金」、「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朱介斌指揮縣調查站偵辦,查出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師陳立科,涉嫌偽造不實診斷證明書,將車禍只受輕傷的蕭雅慧寫成幾近植物人,並藉此獲保險公司一千萬元理賠金。惟陳立科及蕭雅慧都否認勾結詐欺,但因有共犯在逃,檢察官以有串證之虞,前晚將兩人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檢調查出楊榮玉(女,四十六歲)是明台保險經紀公司業務員,整個詐領保險金案就是由她居中牽線,昨天將楊女傳訊到案。楊女否認收取四百萬元佣金,只坦承認識游寶鳳,並主動開車載她們婆媳到國軍左營總醫院看病,因蕭女的狀況嚴重,需要別人攙扶;楊女辯稱,她這種行為不是犯罪。遭收押的蕭雅慧供稱,一切都依婆婆的指示行事,她連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都沒看過,更不知道醫師怎會這樣寫?陳立科則說「寫錯了」。雖然楊女否認收取酬謝金四百萬元,不過,檢調查出,保險公司於今年三月間將一千萬元理賠金匯入蕭雅慧帳戶,蕭女當天就領出七百萬元,有一張一百萬元郵政支票就存入楊榮玉的帳戶;檢調調查發現,楊榮玉另收取現金一百萬元及二百萬元支票。檢調昨天傍晚五時餘將蕭雅慧的婆婆游寶鳳拘提到案,偵訊時游寶鳳坦承,認識楊榮玉,後來楊榮玉招攬保險,媳婦蕭雅慧買了一份保險。去年出車禍後,楊榮玉一手策畫,包括帶蕭雅慧到左營看診及保險公司人員到家中探視時,要如何裝病、演戲。」報導中不但揭露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之身分、職業,更詳細敘述檢調所掌握之相關證據,及渠等於調查站訊問、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承辦檢察官朱介斌及嘉義地檢署、嘉義縣調查站相關承辦人員中,必有洩密之人。

(八)2006830日,聯合報記者何祥裕題為「現金卡漏洞 超商店長A千萬元」之報導,內容中有:「萊爾富超商三重市重山加盟店店長黃毓志涉嫌利用超商代收現金卡帳單漏洞,用超商掃描機以每次繳款兩萬元方式累積溢付款,「灌刷」五百餘次,一天內盜領銀行一千零八十萬元」、「黃毓志到案後供稱,他因投資地下期指賠了近千萬元,當店長代客收取付款,知道有漏洞可鑽,因而藉此牟利,填補賠掉的錢。」、「黃嫌以此方式共「灌」了一千零八十餘萬元,然後立即到三家銀行臨櫃提領現金,之後南下以六十萬元代價,委託楊姓友人協助他躲藏。檢方昨天下午指揮刑事局幹員,南下高雄拘提兩人到案偵辦」。報導中除揭露犯罪嫌疑人姓名、職業外,並有犯罪動機、手法、犯罪所得,及犯罪嫌疑人之供述等資料,承辦本案之板橋地檢署金融專組及刑事局人員,顯有違背保密義務而將偵查中資料透露予媒體者。

(九)2006822日,東森新聞於晚間九時至十時間,記者蔡雙全題為「高市破獲脫衣陪酒 寶特瓶加長版 包封大玩變態遊戲」之報導,內容中有:「高雄市警方就查獲一家掛羊頭賣狗肉的卡拉OK店,業者找來年輕辣妹坐檯,大玩變態遊戲,不僅把寶特瓶加上棍子拿來打屁股,只要門孔上掛了耶誕老公公的帽子就代表包封」、「員警指出,「搖樂棒是跟客人進行變態性的遊戲,譬如說打屁股之類的。」」、「員警表示,「業者變得分工很嚴密,多加裝多具監視器在一樓處,監視警方,規避警方取締。」」等內容,並有查獲現場之影像,顯然高雄市警局於查緝該案時,帶同記者隨行,放任記者於現場攝影,並對記者透露警方所掌握之資料,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十)2006817日,東森新聞於下午三時至四時間,記者尤宏源題為「涉占濕地強取過路費 彰化漁合社主席許天數遭收押」之報導,內容中有:「由於受到彰濱工業區製造的砂塵影響,經濟部補助彰化芳苑地區的養殖業業者6000多萬元補償金,不過這筆錢大部分卻遭漁產生產合作社理事主席許天數侵佔;此外,許天數還涉嫌侵占國土,向遊客強行收取過路費,被檢方聲請羈押獲准」、「彰化地檢署襄閱張慧瓊表示,除將其中的1300萬元發放給養殖場的場員,許天數侵占了其餘的5200萬元;在約談許天數和其他8名相關人員後,檢方認為許天數涉案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而其餘人等都被飭回」等偵查中資料,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將檢方偵查所得之正聚集心證洩漏予媒體,顯然有洩密犯行。

 

 

 

 

 

 

 

 

 

 

 

 

 

 


Posted by themis2006 at 樂多Roodo! │02:06 │回應(2)引用(5)書狀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還我偵查不公開 工具: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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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還我偵查不公開~』Themis已經分兩次將〈刑事告發第九狀〉(
刑事告發第九狀【MILIFONOH!!(馘首)】 at September 9,2006 14:54
Adipex.
Adipex.【Adipex.】 at March 14,2007 16:22
Adipex.
Adipex.【Adipex.】 at March 15,2007 15:29
Adipex.
Adipex.【Adipex.】 at March 17,2007 15:18
Adipex.
Adipex.【Adipex.】 at March 18,2007 15:25
回應文章
(十)2006年8月17日,東森新聞於下午三時至四時間,記者尤宏源題為「涉占濕地強取過路費 彰化漁合社主席許天數遭收押」之報導,內容中有:「由於受到彰濱工業區製造的砂塵影響,經濟部補助彰化芳苑地區的養殖業業者6000多萬元補償金,不過這筆錢大部分卻遭漁產生產合作社理事主席許天數侵佔;此外,許天數還涉嫌侵占國土,向遊客強行收取過路費,被檢方聲請羈押獲准」、「彰化地檢署襄閱張慧瓊表示,除將其中的1300萬元發放給養殖場的場員,許天數侵占了其餘的5200萬元;在約談許天數和其他8名相關人員後,檢方認為許天數涉案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而其餘人等都被飭回」等偵查中資料,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將檢方偵查所得之正聚集心證洩漏予媒體,顯然有洩密犯行。

彰檢這部份於10月12日以「查無犯罪事證」終結偵查。
理由:
1、刑訴245條立法理由係為免妨害偵查之順利進行所設
2、張慧瓊檢察官所發佈未妨害偵查
3、為兼顧新聞自由及民眾知之權利而做適度說明

被告檢察官:彰化檢察署張慧瓊
承辦檢察官:彰化檢察署許嘉龍

觀感
秘密偵查原則不只避免妨害偵查,同時亦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而設,「許嘉龍」檢察官高舉未妨害偵查為理由,刻意迴避張檢對犯罪嫌疑人人權之侵害,以及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踐踏,這個盾詞讓其「官官相護」的官僚心態一覽無遺,許檢應該閉門思過!

「刑不上自己人」讓檢察體系共同蒙羞!
Posted by 義西 at October 13,2006 19:12
對這些檢察官來說,只要是為了他們的偵查,嫌疑人的人權人人皆得以侵之,久了自然就沒有感覺了。

換言之:偵查最偉大,檢察不犯錯!
Posted by Agatha at October 18,2006 16:28